<布靈爾(Johann Bullinger)>
布靈爾(Johann
Bullinger,1504至1575年)繼承慈運理在蘇黎世的宗教改革,成為當時的改革領袖。如其他改革者一樣,布靈爾持守聖經的權威,宣講聖經的教義;他有很多著作,出版了的作品達150冊之多。他也是一位在改革宗教會中,極具影響力的領袖,權威僅次於加爾文。
布靈爾是1566年「第二瑞士信條」(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的唯一作者,此信條清晰陳述了改革宗的信仰。布靈爾對聖約神學的發展,也佔一個重要角色;他在《基督教信仰綱要》(Compendium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中,提出了救恩的聖約代表(federal representation)問題。
<荷列比烏(Jonannes Wollevius)>
荷列比烏(Johannes Wollebius,1586至1629年)在瑞士的 巴色 教授新約,他在1626年印行的《基督教神學綱要》(Compendium of Christian Theology),顯示他是改革宗神學的擁護者。
他提出,上帝與亞當曾立下行為的約,上帝在人墮落之前,曾統治人類。荷列比烏按一般的說法,為行為的約作了以下的定義︰「順服的得永生,不順服的便死亡。」
荷列比烏認為,伊甸園中的兩棵樹就是行為的聖約。
荷列比烏又提出恩典的約,那是在人類墮落後,因著上帝的憐憫而成的。恩典的約是以基督為中保,從人類墮落開始,傳到世世代代。荷列比烏又以舊約和新約這兩個系統,作為參照。
舊約的系統包括了三個時代︰亞當至亞伯拉罕;亞伯拉罕至摩西;及摩西至基督。新約的系統是指基督降世後的時期。荷列比烏提出新舊約系統五方面的區別。舊約中行為的約的立誓,是割禮和逾越節,而在新約則是洗禮和聖餐。
<艾穆斯(William Ames)>
艾穆斯(William
Ames,1576至1633年)是一位博學多才的清教神學家,在英國和荷蘭享負盛名。他激烈反對亞米紐斯主義,投身在多特大會(Synod of
Dort)上。艾穆斯象荷列比烏一樣,認為行為的約是在人墮落前訂立的,但不同的是,艾穆斯認為工作的約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並且會在墮落之後延續。它的實現靠賴人對上帝的順服。很多神學家將這聖約概念的延續,放在律法之約(covenant
of law)之下,而不屬於行為的約。
艾穆斯說,恩典的約是在人墮落後建立的,艾穆斯喜歡稱它為遺囑(testament),因它與基督的死有關。
艾穆斯認為,上帝是恩典的約的唯一參與者,他說,這約有普世性的功效;但又說在實踐上,它是限於上帝所願意賜給的人。艾穆斯認為,恩典之約是從人墮落之後,一直延展到歷世歷代,橫跨新舊約兩個時代。舊約也包括了兩個時代——摩西之前和摩西之後;新約也包括了兩個時代——由基督開始至世界的末期,和末期階段。末期的來臨將要成就這約的目的︰上帝的榮耀和人的救恩。恩典的約的標記(sign)是洗禮;因此,嬰孩也應該受洗。
<科克由(Johannes Cocceius)>
科克由(Johannes Cocceius,1603至1669年)曾在有雷曼、弗拉納克及萊頓任教。他是聖約神學的領導者,他的著作中對此就有很清楚的表達。科克由強調,要有一個合乎聖經及注釋性的神學;神學須要從聖經發展出來,正如改革者一向所做的。
科克由說,上帝與亞當建立起行為的約,這約讓亞當享受與上帝的交通和友誼。科克由又說,在行為的約中,亞當是全人類的代表,若亞當順服神,他就能夠得著善的知識和意識;但若他不順服上帝,他就陷入邪惡和死亡。
根據科克由,生命樹是「天上聖城和永生的立誓」。因為基督就是生命,生命樹是象徵著上帝的兒子。因為犯罪,亞當成為罪人;他從與上帝的相交、永生的盼望、屬靈的恩典、正直、向受造物的權威及肉體的生命中墜落。
科克由又提出恩典的約的普世性基礎。上帝要表明他的慈愛,並「給予全人類無限的恩慈和堅忍。」
但這一定要透過中保達成,只有他才能為罪作贖價。基督的死是,「一個立刻生效的保證;這保證是子以他的功勞,透過救贖的工作,來完成他的誓言。雖然子沒有杜絕所有的罪,但罪已不再屬於他們。」
這正是科克由一個備受爭論的地方。科克由又分辨出一個「雙重的時間」,第一個是在舊約裡「對基督的期待」;而在新約的則是,「在基督啟示的信心」。但科克由強調,無論舊約或新約時期,人都是要靠恩典得救。
<域司胡司(Hermann Witsius)>
域司胡司(Hermann
Witsius,1636至1708年)進一步闡明聖約神學。他將工作的約定義為︰「上帝與亞當的協約,這亞當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做全人類的元首和統治者。在這協約中,上帝向亞當應許,當他完全地順服一切的命令,就得著永生和福氣,但當他在最微小處犯罪,他也要受到死亡的威嚇。當時,亞當已接受了這個條件。」
這定義結合了聖約神學大部分的內容︰亞當是代表人類的元首;而行為的約所應許的是,順從者得著永生,不順從者要接受死亡的威嚇。
域司胡司更解釋聖約的結果,和上帝提供的解決方法。
(Ⅰ)聖約的命令……要求個人和所有人,無論在任何情況,都要盡完全的責任;
(Ⅱ)聖約所應許的永遠的生命,除了是對每個細微處都能完全順服,否則是不可能得到;
(Ⅲ)任何不順服的人都不能逃避上帝的責打,而罪的刑罰通常是死亡。這些真理法則並不排除承擔者,可以在人的位置上付出抵押。當人在死亡的判罪下,上帝仍會提供解決方法。新的恩典之約,顯明了上帝的豐富智慧難測,「這比起萬物依照前約發生時顯明得更清楚了。」
域司胡司形容,這是上帝和基督之間所立的約,應許是為基督自己而發出的(加三17 )。
<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1647年的韋斯敏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是聖約神學其中一個最早的宣言。宣言如下︰
(Ⅰ)雖然上帝和他的受造物距離是如此的遙遠,但具理性的受造物有責任順服他們的創造主;若不是上帝自願降卑俯就,他們是無論如何也不能從上帝得到任何福祉或賞賜。所以,按聖約的途徑去供給他們,是上帝所喜歡做的事情。
(Ⅱ)第一個與人所立的約是行為的約。在個人完全順服的條件下,這約應許亞當會得著生命;並且生命是藉著他傳到他的後代。
(Ⅲ)因為人的犯罪墮落,根據這約,他自己在生命上再沒有能力,所以上帝建立了第二個約,就是恩典的約。在這約,上帝藉著基督,白白地將生命和救恩給予罪人。上帝要求人若要得救,就要相信基督;他並且應許將聖靈賜給那些已命定得著生命的人,使他們願意並且能夠相信。
(Ⅳ)這個恩典的約,在聖經中常被稱遺囑(testament),因這約是與立遺囑者耶穌基督的死有關;並且是關乎永恆的產業,和遺產中所包括的一切。
(V)這約在律法時代和福音時代,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律法之下,這約是透過應許、預言、祭祀、割禮、逾越節羔羊,及其他給予猶太人的預表和制度來實現;一切都是預表基督。那時期,這約是在律法之下,透過聖靈的工作來實行;是足以有效地指導選民,並且按著彌賽亞的應許,建立他們的信心,藉著所應許的彌賽亞,他們得到罪的完全赦免和永遠的救恩,這個處理方法稱為舊約。
(Ⅵ)借著在基督的福音,上帝恩典的本質顯明出來。新約的條例是聖道的宣講和聖禮(洗禮及聖餐)的施行。條文數目雖然較少,儀式簡單,也較少外在的榮耀,然而這些對萬國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有效。在這些人中,恩典的約的屬靈能力得到更完滿的發展。這不是說,有兩種本質不同的恩典的約,而是同一個約,實行在不同的時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