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 星期一

因信稱義的義是什麼?

  

「因信稱義」中的「義」,最重要的是要先區分兩個問題:

希伯來聖經的「義」(צְדָקָה)是什麼?
保羅說「因信稱義」時,這個「義」在他論證中是什麼意思?

兩者有深刻連續性,但不能直接畫等號。

1. 「稱義」的希臘文其實是 δικαιόω

保羅使用的是:

δικαιόω (dikaioō)稱義、判定為義、宣告為義
δικαιοσ
ύνη (dikaiosynē)義、公義

例如羅馬書 3:28

λογιζόμεθα γρ δικαιοσθαι πίστει νθρωπον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

因此,「因信稱義」不是單純說:「上帝把一個壞人變成一個道德完美的人。」

而首先涉及的是:上帝如何宣告、判定一個人在祂面前是義的。

2. 那麼「義」到底是什麼?

這裡要回到你上一個問題。

希伯來文的:צֶדֶק / צְדָקָה

不是單純「道德潔白」。

它可以涉及一個人是否在正當的關係中,是否按照應有的關係忠實地行動。

所以保羅談「義」,不是突然創造一個完全脫離舊約的概念。

例如:

創世記 15:6 「亞伯拉罕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希伯來文:וְהֶאֱמִן בַּיהוָה וַיַּחְשְׁבֶהָ לּוֹ צְדָקָה 這裡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已經看到:被算為義

而保羅在羅馬書 4 章正是抓住這一節發展他的「因信稱義」論證。

3. 所以「因信稱義」不是說「信心本身是一種功德」

這是非常重要的區分。

保羅不是說:「其他人靠行為得到 100 分,基督徒靠信心得到 100 分。」

好像:

行律法 = 一種賺取義的方法

信心   = 另一種賺取義的方法

這樣仍然把「信」變成一種功德。

保羅的論證反而是:義不是人的成就,而是上帝的恩典。

所以羅馬書 4:4–5 對比得非常尖銳:作工的,得工價不是恩典;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這裡「信」的對象尤其重要:πιστεύοντι π τν δικαιοντα τν σεβ「信那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上帝。」

因此「因信」的核心不是我有一個很好的信心。

而是我把自己交託給那位主動稱人為義的上帝。

4. 這裡就會碰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上帝怎麼能「稱罪人為義」?

這是羅馬書 3–4 章真正令人震撼的問題。

因為如果「義」只是「這個人其實已經是個好人。」那麼上帝稱他為義沒有什麼奇怪。

但保羅說:稱罪人為義。

所以問題變成:上帝如何既是公義的審判者,又能稱罪人為義?

這就是羅馬書 3:21–26 的核心。

保羅的答案集中在:基督耶穌以及上帝的恩典

因此「因信稱義」不能從十字架抽離。

5. 「義」因此至少有三個層面

這裡可以把我們上一個語義網接進來。

第一:上帝自己的義

δικαιοσύνη θεο

「上帝的義」。

這不是單純說:「上帝是一位遵守道德規則的上帝。」

而是涉及:上帝在祂的約、審判、救贖行動中是信實、正當、公義的。

這也是羅馬書中最有爭議的地方之一。

「上帝的義」究竟主要是:

  1. 上帝自己的公義屬性?
  2. 上帝使人有義的恩賜?
  3. 上帝守約的信實?
  4. 上帝在末世審判中顯明祂是對的?

學界並沒有完全一致的單一答案。比較成熟的讀法,是看到這幾個面向彼此相關,而不要只選一個。


6. 第二:人的「義」

這就是:

δικαιοσύνη

人並不是靠自己的:

道德成績
宗教表現
律法功德

建立自己在上帝面前的義。

保羅在腓立比書 3:9 表達得非常清楚:「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上帝而來的義。」

因此稱義不是「我的義終於夠資格」。

而是我的義不是我自己的資產。

7. 第三:基督的義

這裡就進入改革宗特別重要的理解。

傳統改革宗會強調:人的稱義不是因為自己的義,而是因為基督。

加爾文尤其強調,人若要在上帝面前被接納,不能依靠自己的功德,而必須依靠基督;信心不是把信心本身當作「義」,而是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

因此可以畫成:

             上帝

              │

          基督的救贖

              │

              ↓

            基督

              │

          信心/聯合

              │

              ↓

            信徒

              │

              ↓

          被稱為義

所以信心不是「義的來源」。

而是信心是領受基督、與基督聯合的方式。

8. 這也解釋「稱義」與「成聖」不能混在一起

這是宗教改革非常重要的區分。

稱義

問:我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如何?

答案:因基督、藉著信、蒙恩被稱義。

成聖

問:稱義之後,我成為什麼樣的人?

答案:聖靈使我逐漸被更新,活出愛上帝、愛鄰舍的生命。

所以:

稱義

與基督建立新的關係

成聖

活出公義、慈愛、憐憫

成聖不是稱義的價格。

但是真正的稱義不會沒有生命的改變。

雅各書就從另一個角度強調: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

所以保羅與雅各不是簡單地互相否定;他們所反對的「行為」與所處理的問題,並不完全相同。


9. 這裡就可以重新連回我們剛才的五個希伯來概念

這是我認為最有意思的地方。

我們前面建立:

צֶדֶקצְדָקָה  正當關係

מִשְׁפָּט  正當判斷

חֶסֶד  忠誠慈愛

שָׁלוֹם  整全與繁盛

現在放進「因信稱義」:

                上帝

                 │

        צֶדֶקצְדָקָה

        上帝是公義的

                 │

                 ↓

             מִשְׁפָּט

        上帝審判罪與不義

                 │

                 ↓

              基督

        上帝的救贖行動

                 │

                 ↓

              信心

       不是功德,而是領受

                 │

                 ↓

             稱義

       δικαιόω / δικαιοσύνη

                 │

                 ↓

              成聖

                 │

       ┌────┴────┐

       ↓                   ↓

     חֶסֶד                מִשְׁפָּט

   活出慈愛             活出公義

       └────┬────┘

                 ↓

              שָׁלוֹם

       關係恢復、生命整全

所以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神學結論:

「因信稱義」不是把「義」從公共倫理裡抽走,而是宣告人的義首先是上帝恩典所賜的身分;而這個新身分接著必須在 חֶסֶדמִשְׁפָּט שָׁלוֹם 中活出來。

10. 這也是為什麼「因信稱義」不能被理解成「只要相信,行為都不重要」

這種理解其實同時誤解了保羅和希伯來聖經。

保羅反對的是:把人的行為當作在上帝面前建立功勞、誇口的根據。

但他並不反對:信徒活出愛與公義。

加拉太書 5:6 甚至把信心的生命概括成:δι’ γάπης νεργουμένη「藉著愛運行的信心。」

所以因信稱義不是「不用行義」。

而是不靠行義取得義因已蒙恩稱義而開始行義。

這個次序非常重要。

11. 最後,用一句話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問:「因信稱義」的「義」是什麼?

我會這樣回答:「義」首先不是信徒自己累積的道德成績,而是人在上帝面前被判定、接納為「對」的關係狀態;保羅將這個「稱義」根基放在上帝藉著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上,而信心不是賺取這個義的功德,而是領受基督、與基督聯合的方式。

而且要再加一句非常重要的話:這個「義」不是停留在法庭宣告裡;被稱義的人被帶入一個新的關係,最後要在愛、公義、憐憫與和平中活出來。

所以,如果我們把你上一題和這一題接起來,可以得到一個很漂亮的神學軸線:

צְדָקָה → δικαιοσύνη → δικαιόω → πίστις → Χριστός חֶסֶדמִשְׁפָּטשָׁלוֹם

也就是舊約的「義」保羅的「稱義」基督裡的新關係新生命的公義。

這也正好打開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保羅所說的「上帝的義」(δικαιοσύνη θεο)究竟是「上帝給人的義」、 「上帝自己的公義」,還是「上帝守約的信實」?**這是理解羅馬書 1:173:21–26 最核心的詮釋問題之一。

 

從希伯來文思考"公義"和"正義"的差異

  

若從**希伯來文的語義場(semantic field**來思考,「公義」與「正義」其實不能簡單地理解成兩個彼此分開的概念。尤其在中文裡,「公義」常被理解為一種道德品質,「正義」則容易被理解為社會制度或司法公平;但這種二分法放回希伯來聖經,會有些失真。

John GoldingayThe Theology of the Book of Isaiah》恰好對這個問題有非常重要的提醒:מִשְׁפָּט mišpā צְדָקָה ṣĕdāqâ 雖慣常翻作 “justice and righteousness”,卻沒有任何一個英文詞能完全涵蓋其意義。

一、先抓住三個核心希伯來字

希伯來文

音譯

傳統翻譯

核心方向

צֶדֶק

edeq

公義、正直、義

「合乎正當關係/正當標準」

צְדָקָה

ṣĕdāqâ

公義、義、正直

「實踐正當關係/忠實於關係」

מִשְׁפָּט

mišpā

公平、正義、審判

「作出正當判斷、治理、執行權力」

所以第一個重要結論是:「公義」和「正義」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希伯來概念;它們往往是同一個神學實境的不同面向。

特別是 צדקהṣĕdāqâ)與 משפטmišpā 經常成對出現。

二、צדק-d-q):不是單純「道德清白」

我們先看 צ־ד־ק 這個字根。

例如:

צֶדֶק / edeq
צְדָקָה / ṣĕdāqâ

中文聖經可能譯作「公義」、「正義」、「正直」、「義」。

問題是:如果我們把 righteousness 理解成:「一個人道德上很乾淨、沒有犯錯」就很容易把聖經的「義」個人化、內在化。

Goldingay 特別提醒,ṣĕdāqâ 本質上是一個關係性的詞。它所表達的是「在與上帝、與群體的關係中做正確的事」。他甚至認為 faithful(忠實) 有時比單純的 “righteousness” 更接近這個詞的涵義。

因此可以這樣理解:צדקה不是「我是一個正義的人」而已,而是「我在關係中,以合宜、忠實的方式行動」。這就非常重要。


三、משפטmišpā):不只是「法院判決」

另一個很重要的字:מִשְׁפָּט — mišpā

中文常翻:

  • 公平
  • 正義
  • 審判
  • 判斷
  • 典章

Goldingay 指出,mišpā 的範圍比「法院判決」大得多

它可以涉及:治理、行使權柄、作決定,以及如何運用權力。

所以一個國王、一個地方官、一個法官、一個掌握資源的人,都可能在實踐 mišpā

而關鍵是:mišpā 本身不保證結果一定公正。權力可以被「正確」地行使,也可以被扭曲。因此可以說:mišpā = 權力如何作判斷與治理ṣĕdāqâ = 這種治理是否忠實、正當、合乎關係

Goldingay 因此把兩者放在一起理解為:在群體中忠實地運用權力。

他甚至進一步說,掌握權力的人控制資源,因此真正的 mišpā/ṣĕdāqâ 會涉及土地、食物、司法決定,以及敬拜生活是否忠於耶和華。

四、所以「公義」與「正義」的差異,可以這樣整理

如果一定要用中文做出區分,我會建議不要用:

公義=個人
正義=社會

這個區分太現代,也太簡化。

比較接近希伯來文的方式是:

公義(צדקה)問:「我是否忠實地活在正確的關係中?」

包括:

  • 我與上帝的關係
  • 我與鄰舍的關係
  • 我與群體的關係
  • 我是否忠於上帝所託付的身份與責任

正義/公平(משפט)問:

「我們如何作判斷、行使權力、分配資源,使關係得以維持正當?」

因此它特別會進入:

  • 法律
  • 法庭
  • 領導
  • 政治權力
  • 經濟資源
  • 弱勢者的保護
  • 群體秩序

但兩者不是分開的。

五、最精彩的地方:以賽亞書 5:7

這也是為什麼先知書非常重要。

以賽亞書 5:7 把兩個詞放在一起:

מִשְׁפָּט mišpā
צְדָקָה ṣĕdāqâ

而且上下文不是在討論「一個人心裡是否虔誠」。它是在談以色列整個社會。

因此先知的信息不是:「你們每個人都要變成好人。」

而更接近:上帝要求他的子民,使整個共同體按照上帝的正當秩序生活。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先知書中的「敬拜」與「正義」不能拆開。

你可以參照以賽亞書 1章:

他們有:

  • 獻祭
  • 聚會
  • 禱告
  • 守節

可是同時有:

  • 壓迫
  • 不公
  • 流無辜人的血
  • 忽略孤兒寡婦

所以問題不是「你們有沒有宗教」。

問題是:你們的敬拜是否產生了符合上帝關係秩序的生活?

這也是 Goldingay 為什麼說,mišpā/ṣĕdāqâ 最終涉及的不只是法院,而包括資源、決策與敬拜

六、創世記18:19 是另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BrueggemannGenesis》對這節經文有非常值得注意的分析。

創世記 18:19「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秉行公義和公平……

希伯來文是:צְדָקָה וּמִשְׁפָּט  ṣĕdāqâ ûmišpā

Brueggemann 特別指出,這個詞組在創世記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把亞伯拉罕的蒙召與上帝的目的連在一起。

更有意思的是,他不把亞伯拉罕的「公義與公平」理解成:「亞伯拉罕是一個道德上很完美的人。」反而強調它涉及對別人的福祉與人性尊嚴的關切

因此亞伯拉罕為所多瑪代求,並不是與「公義」相反。

恰恰相反:他對上帝提出「難道審判全地的主不行公義嗎?」的質問,本身就是他追求 צדקהמשפט 的表現。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講道的神學洞見。

七、這也讓我們重新理解「上帝的公義」

這裡會碰到一個很重要的神學問題:

上帝的公義究竟是什麼?

如果把公義理解成:「上帝按照法律給每個人應得的刑罰。」

那麼我們很容易把「上帝的公義」縮小成司法概念。

可是希伯來聖經中的 צדקה 更豐富。

上帝的義,是:上帝忠實地成為上帝,忠實於祂的約,並且按照祂的性情使受造界恢復正當秩序。

所以:上帝的公義上帝冷冷地執行規則

而更接近:上帝忠實地實現祂對受造世界的正當目的。

這一點也能與加爾文形成很有意思的對話。

《基督教要義》中,加爾文強調,人自己的「公義」若放在上帝完全的公義面前,就會顯出極大的不足;真正的尺度不是人自己,而是上帝。

因此:希伯來聖經的 צדקה 首先不是「我符合自己的道德標準」,而是「我是否符合上帝所建立的關係與秩序」。

八、這對「社會正義」有一個重要修正

這裡尤其值得小心。

我們今天講「社會正義」,常想到:人權、民主、資源分配、平等、制度改革……

這些議題本身可以與聖經產生對話。

Goldingay 特別提醒:不要把現代 “social justice” 直接塞回希伯來文 mišpāṣĕdāqâ

因為現代「社會正義」有自己的歷史背景與政治哲學;而古代以色列的 mišpāṣĕdāqâ 是在約、土地、家族、敬拜、王權、社群責任、上帝主權的世界裡運作的。

所以比較好的方法不是:「聖經早就支持現代某一套正義理論。」

而是:先理解聖經自己的 צדקהמשפט,然後讓它與現代正義概念進行神學對話。這也是很健康的公共神學方法。

九、如果濃縮成一句話

我會這樣教主日學或神學院學生:צְדָקָהṣĕdāqâ)關乎「在關係中忠實地做對的事」,מִשְׁפָּטmišpā)關乎「在群體中正當地判斷、治理與運用權力」;二者合在一起,就是上帝所要求的共同體生活。

或者更簡潔:公義是「關係的正當」;正義是「權力與判斷的正當」。

但最後一定要補一句:在希伯來聖經裡,兩者不能真正分開。

因為沒有公義的正義會變成冷酷的制度;沒有正義的公義則容易退化成私人道德。

而先知所要求的,是:צְדָקָה וּמִשְׁפָּט —— 一個既忠於上帝、又在共同體中實踐正當關係的生活。

這也正是為什麼創世記 18:19、以賽亞書 1:175:7、耶利米書 22:323:5,以及阿摩司書 5:24 可以放在同一條神學線索上閱讀。Brueggemann 也特別指出,這個 「公義與公平」 的詞組在先知傳統中反覆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