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 星期三

古今釋經學的一些派別(6)

4。9 宗教改革時期的字義法學派
宗教改革時期,聖經成爲信仰及行爲的惟一權威,改革家的字義解經法承自安提阿學派及維克多修道派。宗教改革時期,社會及教會都面對翻天覆地的衝擊,基本上那是一次釋經法的改革,是如何解釋聖經的改革。在釋經學的改革方面,有兩項主要的因素預先爲它鋪好了路:
· 第一項要素是俄坎(Occam) 的哲學體系。過去,按照多馬阿奎那的看法,理性和上帝的啓示彼此有密切的關係,理性不但可以探究哲學,也可以探究自然宗教。所以,對一個天主教神學家,他 可以把神學教條的權威不但建立在上帝的啓示和聖經上,也可以建立在哲學、教會所召開的大會、信條、和教父的著作等。俄坎的看法卻不一樣,他把啓示和人的理 性分開。啓示是憑信心接受的,所包括的領域有救恩和神學。因此,我們對上帝的認識是全憑啓示,神學教條的權威只能建立在啓示,就是聖經上。馬丁路得受的訓 練是俄坎的哲學體系,他重聖經而輕哲學,被要求證明自己的立場時,他總是根據聖經,而不是其他的傳統。
· 第二項要素是十四至十七世紀的文藝復興。人們對古典文學,包括希臘文及希伯來文作品又再發生興趣,研究這兩種文字也跟著興盛起來。一五一六年,伊拉斯姆(Erasmus)印行了當時最新的第一版希臘文聖經。而早在一四九四年,希伯來文舊約也已出版。現在人們有整本的原文聖經可供研究。 

4。9。1 馬丁路得的釋經原則:(Martin Luther 1483 - 1546)
· 心理學的原則:信心和聖靈的光照乃是解釋聖經者個人必備的屬靈條件。信徒必須尋求聖靈的引導,並且倚靠這種引導。
· 權威的原則:在神學方面,聖經乃是最高、最終的權威,所以應該超越一切教會權威之上。
· 字義的原則:這原則取代了中世紀寓意解經的四重釋經體系 - 字義的、寓意的、靈意的和借喻的。(Literal, allegorical, anagogical, tropological)路德強烈主張按字義解釋聖經的重要性。在這個原則底下,還有三個原則:
1. 路德拒絕寓意法:他稱用寓意法解釋聖經爲肮髒無賴陳腐的。他其實反對的是天主教的寓意解經。如果用寓意法解釋的結果是有關基督的,而不是支援教皇制的,那麽他就不激烈反對。
2. 路德接受聖經原文的重要性,他本身竭力鼓吹人多學習希臘文和希伯來文。
3. 歷史和文法的原則:這是無法和字義的原則相劃分的。解釋聖經的人必須注意文法;注意作者的時代、環境、和條件;注意該段經文的上下文。
4. 獨立自足的原則:一個敬虔的基督徒能夠瞭解聖經,不需 要羅馬天主教所提供的官方解釋的指引。聖經是一本清楚的書,不是天主教所說的暗晦不明的書。對路德來說,所有信徒皆爲祭司,所以每一個信徒都能明白聖經。 聖經本身足夠清楚,能使信徒明白其含義,並且它自成一個獨立的世界,所以我們應該以經解經。聖經中若有含義不明之處,天主教就求助於不成文的教會傳統。可是,路德卻以爲解經者應把自己限制在聖經之內,以含義清楚的經文來解釋含義不明的經文。
5. 基督論的原則:字義解釋聖經的方法,其本身不是解釋聖經的目的。解釋聖經最終的目標是要找到基督。路德說:試驗聖經中各卷書的一個正確方法是,看看它是否以基督爲中心。這句話是很有爭議性的,有的人可能因此故意的把基督讀進每一個章節。
6. 律法與福音的原則:這是路德最主要的解經原則之一,就是要仔細分別聖經中的律法和福音。把福音和律法混在一起是錯的,像天主教把福音化爲新律法(行 宗教上的善工等),同樣的,拒絕律法或反律法也是錯誤的。律法乃是上帝論到人的罪以及人的不完全之話語,其目的是要迫使我們在罪惡的重擔之下,屈膝下跪。 福音是上帝的恩典、救贖的能力。所以,我們在解釋聖經時,絕對不可以把上帝這兩種不同的活動,或聖經中這兩種不同的教訓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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