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保羅論基督的贖罪

一. 「救贖」的字義由羅馬書3: 24「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來,分別有名詞、動詞、複合名詞等。
  1. 名詞:即「贖價」(ransom),如付贖價使奴隸得自由,在七十士譯本(舊約的希臘文版)有時只有「拯救」、「解放」之意。保羅從未用此名詞。
  2. 動詞:「…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提多2: 14)。
  3. 複合名詞:a. 「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 6),有「替代」之意;b.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1: 7),上下文提到贖價。
  4. 小結:救贖是外人付了自己所不能付的代價,基督的死是付上贖價,來救贖我們,使我們得了自由,並且開始甘心作神的奴僕(羅馬6: 22-23)。

  5. 二. 「贖罪」的字義
    由羅馬書3: 25的「挽回祭」而來,有兩種解釋Propitiation 和Expiation,分別代表兩個派別:
    1. Propitiation:由原文的動詞型態轉變而來,強調所得罪的對象。因此耶穌的「死」是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並除去罪咎──針對「神」。
    2. Expiation:強調神從來不當作贖罪動作的受詞,乃指償還罪債,除去罪咎。因此耶穌的「死」並非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而是賠償罪債──針對「罪」。
    3. 小結:世人皆犯罪,處在神的忿怒之下,耶穌的死是承擔了罪罰,也平息了神怒,顯明神的公義和慈愛。因為神是贖罪的主體也是客體,神的愛主動地由耶穌贖罪的死,來平息神因公義而發的忿怒。

    4. 三. 基督贖罪的意義
      保羅常用的說法:基督的死(羅5: 6f)、衪的十字架(林前1: 17;加6: 12)、衪的血(羅3: 25;西1: 20)。然而贖罪的目的是否要把忿怒的神改變為愛的神?我們的神是否為忿怒的神?
      1. 異教的背景
        從民間宗教等異教背景來信靠獨一真神的基督徒,常把對異教神明的認識投射在獨一真神上。其中,異教的贖罪祭多數以「討好諸神」,使改變其忿怒為愛。
      2. 聖經的教導
        1. 舊約和新約論到基督贖罪的背景是與「神的忿怒」(羅1: 18)有關,然而,舊約和新約的贖罪祭都不是用來改變忿怒的神為愛的神。
        2. 贖罪的根源是出於神的「愛」(約3: 36),似乎是衪自己設法解決自己的忿怒。十字架上基督的死即顯出神的愛,「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約壹3: 16)
        3. 然而,也不能把忿怒的神與慈愛的主拿來作對比,否則基督是主動而父神是被動。
        4. 父神的「忿怒」是出於衪公義和聖潔的屬性,不能容忍罪的存在,神的「慈愛」使衪主動發起救贖的工作。神的慈愛才是主動的,神的忿怒是被動的。

        四. 基督贖罪的目的
        即基督死的目的,有以下幾點:
        1. 獻祭
          經文出自羅3: 25;8:3;弗5: 2;林前5: 7,因基督所流的血而得救,基督流血的含義包括:
          1. 釋放生命,使別人可得著這生命。
          2. 以生命來獻祭而致死亡。為了別人,基督自願地來到罪惡權勢的摧殘下,「代表」人而死,有份於因罪所帶來的可怕刑罰,付上生命的代價。
          3. 代罰
            基督「代替」罪人受了神對罪的審判和刑罰,罪人因此可以免受。所以,基督代替罪人死,基督代替罪人受罰。到底基督是「代表」或是「代替」我們死和受罰?
            1. 「代替」(in the stead of):保羅只用一次「代替」(提前2: 6原文),其餘皆用「代表」。
            2. 「代表」(on behalf of):在希臘文學中,「代表」常用來取代「代替」。保羅的用法是:代表=代替。
            3. 榜樣
              基督成了我們道德的影響力,或是順服的榜樣?
              1. 基督的死:顯明無比的愛,影響我們去效法-「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 14),「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5: 2)。
              2. 基督的死:是謙卑順服最好的榜樣-「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 5ff)。
              3. 得勝
                基督的死有幾個最終的意義:
                1. 是得勝宇宙中邪靈的權勢(弗1: 21;2: 2;6: 12)。
                2. 印証將來終必得勝,十字架是得勝的開始「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誇勝。」(西2: 15)。
                3. 基督徒靠著主耶穌基督即可得勝邪靈的權勢。

保羅論基督的稱義與和好

一. 背景
希臘文化和聖經舊約的教導,在「義」的解釋上,有極大的不同。
  1. 希臘背景:「義」是指人內在的性質,如柏拉圖認為,義是四大基本德性之一,即公義、智慧、節制、勇氣。這些德行也滲入希臘化的猶太主義中。
  2. 舊約背景:「義」是指對一個「關係」的忠實,與個人的倫理性格無關。這個字彙基本的意義是「是人與事物應符合的規範」,「義人」是符合舊約中神的規範的人。這個規範包含在家庭關係上的要求,因此舊約中的例子:
    1. 作妓女的他瑪比猶大更有「義」,因為他瑪屨行應盡的義務,而猶大卻沒有(創38: 26)。
    2. 掃羅稱大衛「公義」,因為大衛拒絕弒殺掃羅這位耶和華神的受膏者(撒下24: 17;26: 23),並且大衛審判那些殺掃羅兒子伊施波設的人(撒下4: 11);然而,當掃羅家傾覆之後,米非波設就沒有權利向新王指望恩慈(撒下19: 28),因為「義」的要求隨著「關係」的變換而更改。

    二. 「義人」
    指按神的判斷,能符合神的規範,而與神有正當關係者。猶太人的「義人」觀念:
    1. 善惡:義人是培養善、禁止惡,以致以善勝惡的人。
    2. 善行:包括施捨、憐憫、研究摩西五經,而且善行可以積存作為以後之用。
    3. 審判:是末日決定義人與否的時刻,因此稱義是屬末世的事件。

    4. 三. 「稱義」
      稱義的教義是「宗教改革的暴風眼」(J. I. Packer如此稱),是保羅所傳福音的核心(羅1: 17;3: 21-5: 21)。稱義是法庭用語,是神寬赦罪人(即不義、不虔之人)的判決行為,是神給人公義的禮物(羅5: 15-17),也是神賜人恩典的地位(林後5: 21),恢復人與神的關係。「稱義」有兩個意思:
      1. 是指「宣告為義」,與神有正當關係稱之為「義」
        從審判的角度看,宣告罪人為義的判決顯然是「不公義」的行為,神的律法也明文禁止(申25: 1;箴17: 15);然而,事實上它卻又是公義的審判,因為它是以「耶穌基督」為義的根基,理由如下:
        1. 耶穌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林前15: 45),是代表我們的元首,祂站我們罪人的地位上,順服了神的律法,承當我們罪的懲罰,為我們「嬴得」稱義的「功德」。
        2. 我們在神公義的要求上,因耶穌基督滿足了稱義的條件,因此被宣告為義。
        3. 是指「使之成義」,即得著義的「性情」
          若從羅馬書和雅各書來看「信 心」,雅各說到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2: 17)時,他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信心」。簡言之,保羅在羅馬書提到的是:信心=信心+行為(即與蒙恩相稱的行為),而雅各在書中提到的是:信心=信心 + 行為=行為。當雅各說:人不是惟獨藉著信心,也是憑著行為「稱義」(參雅2: 21-26)時,他乃是說﹕「為証明是真信,自己辯白,而好脫去假冒虛偽者或騙子的嫌疑,才是稱義的。」他要強調的是:結不出果子的信仰救不了人。保羅在 這點上是一致的,因信心必帶來生命的改變。若要簡單明瞭:
          1. 保羅:抨擊靠死的行為而得救的思想。
          2. 雅各:排斥靠僵死的信心得到救恩的方法。

        四. 保羅的「稱義」觀 - 包括三個重要的內涵:
        1. 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死,稱義方法是藉著相信:稱義的必要方法,或說導致我們稱義的起因,是本著個人「信靠耶穌基督為釘十字架的救主與復活的主」的信心(羅4: 23-25;10:8-13)。
        2. 稱義是末日審判的決定,也是現在已發生的事:神稱義的判決是末日的審判,因祂宣告我們在「永世」裡要去的地方;又將這個宣告帶入「今世」,使我們在今世享受這判決的結果,經歷與神正常─「和好」的關係。其實,「稱義」與「神國、永生、復活、審判」,皆屬於「Already but not yet…」的情況。
        3. 稱義是永恆不變的命運,既使撒但也無法翻案:不管撒但如何挑釁(亞3: 1;啟12: 10;羅8: 33-34),神也決不回頭,一旦稱義,永遠穩妥(羅5: 1-5;8: 30)。

        4. 五. 「和好」
          指被稱義的人恢復與神相交,因為罪使人與神疏遠。問題是:是誰疏遠誰?是誰需要對方的和好?是人主觀對神態度的改變嗎?
          1. 和好是神的工作:人是其工作的對象,人不能使自己與神和好,是神主動的作為。
          2. 和好是神的主動:是出於神的愛之行動,改變對人的態度,不是人先對神改變態度。
          3. 和好是人的禮物:當人還在與神敵對的狀況下,神差遣獨生愛子耶穌基 督到世上,以「死」完成神與人的和好(羅馬5: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是神給人的禮物(羅馬5: 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4. 和好是人的降服:當人樂意降服神的安排,接受神所賜的和好,那時人才真正與神和好。和好的結果是:與神相交,與人和好。
          5. 和好是人的責任:神要人去把這好消息傳給人(林後5: 18-20「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 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

保羅論靈魂體

一. 保羅論人的三種分析法 - 三分法、二分法、整全法:
  1. 三分法:靈、魂、體是人分別的三部份,「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帖前5: 23)。
  2. 二分法:身子與心;肉體與靈魂。「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 3, 5)
  3. 整全法:靈魂體非三個不同部份,只是由不同角度看完整的人。

  4. 二. 希臘人 vs. 希伯來人 - 二分法 vs. 整全法:
    1. 希臘人觀:二分法,是從柏拉圖到諾斯底學底的主張。
    2. 希伯來人觀:整全法,「靈、魂、體」是用不同的觀點來看一個整全的人。
      1. 舊約中的「體」 - 只出現過14次,沒有一次是與靈魂相對比,在希伯來文中的「肉體」常用來指「身體」。
      2. 舊約中的「魂」 - 等同「人」,魂含有人生命的原則,包括思想、感情、意志、知覺。活的魂 = 地上的塵土 + 神的吹氣,記載於創世記2:7「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另外, 多少人 = 多少魂(創世記12: 5;46: 27)。
      3. 舊約中的「靈」 - 等同「活動的空氣」或「各種的風」,常用在神身上。
        1. 人的靈由神的靈而來(伯27: 3「我的生命尚在我裏面,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孔內。」)。
        2. 人的靈與人的魂有重疊的含意 - 因靈與魂皆代表整個人的思想、感情、意志、知覺。(創35: 18「他將近於死,靈魂要走的時候,就給他兒子起名叫便俄尼,他父親卻給他起名叫便雅憫。」)。
        3. 靈與魂也有不同的意思
          1. 靈:注重人在生命和生活上與「神」的關係。
          2. 魂:注重人在生命和生活上與「人」的關係。

      4. 三. 兩約之間 - 「靈」與「魂」發展成可單獨存在而有不同的實質。

        四. 保羅的「人」觀 - 乃希伯來整全「人觀」的改進:
        1. 論「魂」:接近舊約的用法
          1. rong>魂代表「生命」
            - 「主阿!他們殺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壇,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尋索我的命(魂)。」(羅11: 3)
          2. 魂等同「人」 - 「我們在船上的共有二百七十六個人(魂)。」(徒27: 37)
          3. 魂等同「有思想、感情、意志的人」 - 「我也甘心樂意為你們的靈魂(全人並內心的需要而言)費財費力。難道我越發愛你們,就越發少得你們的愛麼。」(林後12: 15)。
          4. 論「靈」:保羅多用「靈」,少用「魂」,因他與神之間,常經歷聖靈的工作;因神是靈,基督徒與神的關係皆在靈的範疇內
            1. 靈等同「人內在的真我」 - 有意志、有知識、有自我意識。林後12: 18「我勸了提多到你們那裏去,又差那位兄弟與他同去。提多佔過你們的便宜麼?我們行事不同是一個心靈麼?不同是一個腳蹤麼?〔心靈或作聖靈〕」。
            2. 靈與「魂」相似 - 但二者乃由兩個不同角度來看人:
            3. - 人內在的生命,由人與神的關係及人與人的關係之觀點來看。
            4. - 人是活物,有人格和活力,是由其身體及血氣之觀點來看。
            5. 靈不同「肉體、悟性」 - 腓3: 3「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的。」林前14: 14「我若用方言禱告,是我的靈禱告,但我的悟性沒有果效。」
            6. 全部世人都有靈 - 林前2: 11「除了在人裏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 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但因沒有重生,即聖靈保惠師的內住,所以不知道神的事。所以,林前2: 12說「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叫我們能知道神開恩賜給我們的事。」
            7. 論「體」:體與「靈」相對 →「體」=人的外表 vs.「靈」=人的內涵
              1. 成聖 - 林後7: 1「親愛的弟兄阿!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Since we have these promises, beloved, let us cleanse ourselves from every defilement of body and spirit, and make holiness perfect in the fear of God.-RSV)。
              2. 死與活 - 心靈;聖靈、人的靈。羅8: 10「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3. 論「人死後」:靈魂仍然存活,根據林後5: 8「我們坦然無懼,是更願意離開身體與主同住。」(另參腓1: 23-24)死亡不能分割我們與神的愛。

保羅論成聖之道(一)

一. 「成聖」的定義與「稱義」不同,「稱義」是改變人在神面前「罪人」的地位,但沒有馬上改變人的生命實況;然而,神不但稱人為義,同時也賜聖靈,給予生命實況上的改變,這個改變就是「成聖」的過程,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從始至終憑著信),要依靠神才能做到。

二. 「成聖」的特徵
神是成聖的源頭,人有成聖的責任,而且成聖是漸進的:
  1. 神是成聖的源頭:神不但稱人為義,也使人成為聖潔(帖前5: 23-24;林前6: 11;羅15: 16)。
  2. 人有成聖的責任:不同於重生和稱義,人在成聖過程中有責任,因此聖經一再督促信徒要追求聖潔(林後7: 1;帖前4: 3-4;來12: 14;彼前1: 22),然而要靠著聖靈能力的推動來完成。
  3. 成聖是漸進的:它的過程包括人一生的生命,而且一個人越是在成聖的行程上有進展,就會越察覺自己的不完全,如保羅的經歷(腓3: 8;12-14)。

  4. 三. 「成聖」的本質
    1. 脫去舊人換上新人:脫去是消極,穿上是積極,以致活出新生命的樣式
      1. 本質的改變 - 我們的「舊人」(帶著犯罪本性的老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罪身已經滅絕;而我們的「新人」(得著重生新生命的新我)已經與基督同復活,新生命開始在我們身上活躍(羅6: 4-6)。
      2. 奮鬥的過程 - 人生來就有罪性,既使在重生後,也難免偶爾被過犯所勝,因此,信徒應當長進的路程中,努力奮鬥,活出基督的樣式,成為新造的人(羅7: 21-25)。
      3. 全人的成聖 - 當聖潔的種子植入信徒的心中,就會影響整個人,神就會成就以下工作:
        1. 予屬靈智慧:「因此,我們自從聽見的日子,也就為你們不住的禱告祈求,願你們在一切屬靈的智慧悟性上,滿心知道神的旨意。」(歌羅西1: 9)。
        2. 制服邪情私慾:「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5: 24)。
        3. 潔淨良心功能:「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來9: 14)。
        4. 改變意志能力:「弟兄們!我不是以為自己已經得著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穌裏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腓3: 13)。
        5. 成為聖靈居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6: 19)。
        6. 結出聖靈果子:「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加5: 22)。
      4. 效法基督:耶穌基督一生以遵行天父的旨意為念,就成了我們效法的榜樣
        1. 追隨基督 - 耶穌屢次呼召信徒來跟從祂,然而若要在信心上有長進,信徒必須繼續跟隨基督(約6: 66-68)。因此,耶穌要求他們要背起十字架來跟從祂(路9: 23;太19: 21, 23, 29)。
        2. 仿效基督 - 基督作為信徒效法的榜樣有:謙讓、寬容、愛心、忍耐等(腓2: 5-8;西3: 13;弗5: 2)。

      5. 四. 「成聖」與「善行」
        善行在成聖過程中有一定的角色:
        1. 善行的定義:基督徒「善行」的標準是依據神的啟示,因此
          1. 凡聖經中訓示的美德 - 我們都應該愛慕追求,而聖經沒有訓示的,不能擅自推論,而加諸在自己和別人身上,否則就成了律法主義。
          2. 善行的實踐出自內心 - 不只是外表的順從,因為神洞察人的內心(詩139: 23-24),而且也必須是出於信心的行為,否則就成了誇耀自己的功德。
        2. 善行的功用:善行是功用,而非「功績」
          1. 當避免的事 - 我們必須避免把善行看作功德,把它當作「抵罪」或得賞的依據。
          2. 當去做的事 - 神應許行善的給獎賞,但這是「恩典的賞賜」,不是「應得的代價」,何況行善的原動力乃是「聖靈」,如聖經所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5: 25)。
          3. 善行的必要:如雅各所言「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 17)
            1. 信徒應盡的本分 - 善行是信徒應盡的本分,藉此榮耀神,如耶穌在「登山寶訓」所說:「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 16),並吸引世人來歸向神。
            2. 信徒應結的果子 - 不但表明得救者感恩的回應,也是信心的憑証「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但現今 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 19, 22)。

保羅論成聖之道(二)

一. 「新生命」的定義哥林多後書5: 17說「無論誰,一旦有了基督的生命就是新造的人;舊的已經過去,新的已經來臨了。」(現代中文譯本)
  1. 舊約中的「新」:「新事」(賽43: 19)、「新約」(耶31: 31-34)、「新心,新靈」(結11: 19)、「新名」(賽62: 2)、「新天新地」(賽65: 17)-末世性的特徵。
  2. 新約中的「新」:「新天新地」(啟21: 1)、「新耶路撒冷」(啟21: 2)、「新酒」(太14: 25)、「新名」(啟2: 17)、「新歌」(啟5: 9)、「一切都更新了」(啟21: 5)-也是末世性的特徵。
  3. 保羅書信中的「新」:也是「末世性」的用法
    1. 新」的來到 = 基督帶來了新時代,新時代帶來了新創造-新造的人,但應用「…already,…but not yet…」,這一切有待末世時才完成。
    2. 「舊」的過去 = 當舊時代被新時代代替,新的權勢勝過舊的權勢,但不表示舊時代已結束。
    3. 脫去舊人,穿上新人」(西3: 8-12):在客觀上已經一次完成(基督徒的稱義),在主觀上則漸漸實現(基督徒的成聖)。
      1. 客觀地位(敘述式)- 在基督裡,信徒雖仍活在舊時代中,但他們已屬於新時代的創造,即「新造的人」。
      2. 主觀經歷(命令式)- 因此信徒必須活出能彰顯此新創造、新生命的生活方式。

    4. 二. 「在基督裡」的意義
      從「救恩歷史」和「末世論」的角度來看:
      1. 「在基督裡」(屬新時代,得稱為義,享受真理中的自由)vs. 「在亞當裡」(屬舊時代,受到罪與死的權勢所捆綁,活在罪惡與被定罪的世界)
      2. 「在基督裡」=信徒在基督裡已進入新時代,有「義」和「生命」;所以在救恩的新範圍內,體驗新生命的滋味,何等美善。

      3. 三. 「在聖靈裡」」的意義
        羅馬書8: 9說「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徒的」= 有基督的靈 = 有聖靈 = 在聖靈裡(屬聖靈)(參林前12: 3「所以我告訴你們,被神的靈感動的,沒有說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
        1. 「在聖靈裡」=「在基督裡」vs. 「在肉體裡」=「在亞當裡」
          1. 「在基督裡」= 聖靈所帶來的新時代中之新生命與新生活。
          2. 「在亞當裡」= 活在舊時代之罪、死、捆綁生活中的舊生命。
        2. 「在聖靈裡」= 分「不是」與「是」:
          1. 不是 - 信徒內在之主觀經驗,因此不是只給少數的信徒。
          2. - 活在聖靈所賜福的範圍內,是給一切的信徒。
        3. 「在聖靈裡」的經文分析:以下經文皆顯示「在聖靈裡」
          1. 洗淨、稱義、成聖皆已發生「在聖靈裡」的生命中(林前6: 11)。
          2. 外邦人「在聖靈裡」成為聖潔(羅15: 16)。
          3. 信徒「在聖靈裡」受了印記(弗4: 30)。
          4. 信徒「在聖靈裡」進到父面前,「在聖靈裡」被建造(弗2: 18, 22)。
          5. 信徒「在聖靈裡」的喜樂(羅14: 17)。
        4. 因此,「在聖靈裡」=「在神愛子的國裡」(西1: 13)= 在神救贖的範圍內,藉由聖靈所完成。

          四. 「不在肉體裡」的意義
          羅馬書8: 9的「不屬肉體」及羅馬書7: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1. 「不在肉體裡」=「舊事已過」(林後5: 17):即舊時代已經結束,雖然基督徒仍活在肉體中,但不再以肉體、世界作為其追求的目標;而是進入新時代,以神和基督為其追求的目標。基督徒由「在肉體裡=在亞當裡」變成「在聖靈裡=在基督裡」。
          2. 何謂「肉體的死」:舊人=肉體(羅馬書6: 6);舊我=舊人(加垃太書5: 24,2: 20)
            1. 肉體的死 ≠ 根據基督徒意識中主觀的經驗。原因:因對信徒而言,世界已釘在十字架上,是客觀的事實。
            2. 肉體的死 = 是信徒之地位的神學性宣告。原因:信徒已不再活在受罪、死、捆綁的舊生命中,而是在有義活在其中的新生命。

            五. 「與主同死、同復活」的意義
            是現在已發生的事,是向舊時代(舊權勢)而死,並有份於新時代的新生命(羅6: 1-11; 弗2: 5-6)。因此,信徒不再獻給罪作器具,仍獻給神作義的器具,就必脫離舊權勢,而活在新權勢下,否則信徒仍會被舊權勢所轄制。
            1. 「向世界死」:非主觀的經驗,乃客觀的事實,因信徒已經「與基督同死」(西2: 20),並「與基督同復活、同坐在天上」(弗2: 6),已向世界死了(沒有關連)。
            2. 「基督的內住」:基督藉著聖靈住在信徒的心中,羅8: 9-10「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裏,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保羅論「預定」

一. 「預定」的定義「預定」乃是神旨意的一部分,是衪論到對世人(及天使) 之命運的旨意。「預定」的重點在於承認神的主權,相信祂一切的決定必會成就,包括我們最關心的,對人拯救計劃的決定。另方面,神所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人 類的始祖亞當夏娃因誤用自由意志而陷入罪中,並且影響至他們的後代。雖然罪人仍有「自由」的意志,但已被罪所轄制,因此無法再靠自己的力量,來決定順服 神。雖然罪人仍具有「選擇」的能力,然因他的意念傾向罪惡,他的選擇就始終是「避善就惡」(參創6: 5;弗2: 1-3;加5: 19-21)。

二. 「預定」與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與神的主權有關,是神在人心中運行(非轄制),如腓立比2: 13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
舉例:如人的肌肉運動是由兩部份組成 肌肉本身的動作(人的自由),加上 神經系統的指揮(神的運行)。因此,當神的靈充滿在人心中時,人的悟性特別清楚(參歌羅西1: 9)。

三. 「預定論」與「宿命論」的區別
「預定」這個名詞常會讓人想到一種冷酷無情的「註定」,然而並非如此,因為神的揀選始終與恩惠和慈愛連接著。
  1. 預定論:相信凡事物雖然已由神命定,但人仍舊要對他的行動負責,因神所造的人具有自由意志。預定論者善用神所賜的恩惠和智慧行事,反對以消極的看法或態度來面對人生。
  2. 宿命論:凡事物都已註定,人的行動對他的命運毫無影響。宿命論者把一切歸諸命運,因此「聽天任命」。

  3. 四. 「預定論」的背景
    常用的「預定論」是經由奧古斯丁(St. Augustine)影響至改教時的加爾文(John Calvin),相對於其他人在此論點上的比較:
    1. 加爾文:不論人的功德如何,神預定一些人(少數)得救。
    2. 其他人:有兩種說法
      1. 人自己選擇滅亡,雖然神可以全部都拯救。
      2. 神預定滅亡,雖然神可以全部都拯救。
    第五世紀以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普遍思想可以如下的「比喻」來解說:神告訴亞當那條船必沈,但神允許亞當自由選擇登上船 → 亞當選擇了上船 → 然後:a. 神只救了一些亞當的後裔,脫離沈船以免滅亡,雖然神有能力拯救全部的人;→ 然後,b. 神預定得救的人及滅亡的人,並且只救那些被預定得救的人 。
    小結:責任在人,決定在神,神對於錯誤選擇的人類不需負任何的責任,拯救是出於神的恩典。

    五. 預定中的「揀選」
    Westminster信條3:6言 「人類中被預定得永生的人,乃是因著神在創立世界以先,按衪永恆及不變的旨意,和衪隱秘的美意,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得著永遠的榮耀。這揀選完全是由於衪 的恩典和慈愛,並非由於衪預知他們將有信心、善行、或他們在信心和善行上的堅毅、或其他原因和根據;這都是為使衪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揀選完全是出於神 的旨意,聖經中論到三種不同的揀選:
    1. 對民族的揀選:神在眾民中揀選了亞伯拉罕(創12:1-3),並從他的孫子雅各,揀選了以色列民族,不是因為他們虔誠或善行,乃因神主動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2. 對職分的揀選:神在各時代中揀選了某些人,特派他們擔任某些職分,包括君王、先知、使徒等。
    3. 對救恩的揀選:個人的得救也是完全出於神的旨意,正如以上祂揀選的 民族和某些人,以掃和雅各是最好的實例。他們出自同一對父母,生長在同一個家庭,而且更是一對雙胞胎,然而神卻揀選了雅各。當保羅引用這個例子,來証明神 的主權時說﹕「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 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神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羅9: 10-13)。保羅預料這話必會引起別人的反問﹕「既然如此,神怎能責怪人的不信和罪行呢?誰能抗拒神的旨意呢?」(參羅9: 19)。因此,保羅提出兩方面的回答:
      1. 神的主權 -「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裏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皿嗎?」(羅9: 21)。
      2. 人的責任 - 神的主權並不抹殺人的責任,因此說:「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羅9: 30)。
      3. 小結:羅馬書第10、11章繼續論到「救恩」的兩方面:神的揀選和人的信心, 缺一不可,然而,神的「揀選」是救恩的終極原因,羅馬11: 4-7說「因此,現在也是這樣,按著恩典的揀選,還有剩下的餘數。既然是靠著恩典,就不再是由於行為了;不然的話,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那又怎麼樣呢?以 色列人懇切尋找的,他們沒有得到,蒙揀選的人倒得著了。其餘的人都成了頑固的,正如經上所記:上帝給了他們麻木的靈,有眼睛卻看不見,有耳朵卻聽不到,直 到今日。」。有時人的理性無法完全瞭解,保羅才用讚嘆作結語說﹕「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羅11: 33)。對於這樣的教導,我們的態度應當是謙虛接受,否則只挑可信的信,那神豈不小於我們的理性,然而,創造我們理性的神必高於理性,我們只能用信心接 受。

保羅論基督徒生活

一. 基督徒生活的根據保羅的教訓是神直接啟示或自己創立的?還是受多面影響的?有以下:
  1. 舊約的教訓:認為舊約律法是行為的準則,是神的啟示(弗6: 2;羅15: 4; 13: 8-10);但未把舊約本身當作行為規範的細則,也未將舊約的倫理教訓規條化,以發展成行為規範。
  2. 猶太拉比的教訓:保羅非有意發展拉比的傳統,然還受一些影響,如婦女當順服。
  3. 希臘的思想:保羅借用希臘倫理的字彙與詞句,但其含義與當時希臘教師的不同,乃是表達在基督裡之新生命與新生活,例如自由、知足、良心、本性(林前7: 21-22, 9: 19;羅2: 14)。
  4. 耶穌的教訓:保羅多次引用耶穌的教訓(林前7: 10-11, 9: 14, 11: 22ff, 14: 37;帖前4: 15),或與耶穌有關的教訓,以下是相關經文-

  5. 二. 保羅論基督徒行為的「動機」
    基督徒內在的聖靈是最重要的推動力:
    1. 與基督聯合:客觀的聯合已發生,主觀的聯合則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經 歷,如林前6: 17-20說「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 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2. 聖靈的內住:律法乃是神對基督徒生活上原則性的旨意,而聖靈(基督)內住實質上給順服神的人帶來新生命和新能力,以結出聖靈的果子,以福音成全律法的義。順服聖靈可在信徒的心中引導是非,漸漸變成主的樣式,榮上加榮;而消滅聖靈感動則令聖靈不斷擔憂。
    3. 成聖的過程:稱義改變人在神面前的地位,以後的成聖卻要不斷地努力追求(林後1: 1→7: 1;羅1: 7→6: 19),追求自潔、奉獻、順服。
    4. 當效法基督:即效法基督的「受苦」(帖前1: 6),「捨己地服事」(林前11: 1),「捨己地順服」(腓2: 5ff),捨己地愛人與助人(林後8: 9)。
    5. 末世的審判:基督徒不受末世白色大寶座的審判,但要在基督台前交帳,論功行賞。
    6. 律法的總綱:「愛」是基督的律法,也是基督徒最重要的動機,以吃祭偶像之物為例,即是應用「自由與愛心」的原則(林前8: 1-13;10: 14-33)。

    7. 三. 基督徒生活的規範 - 分為幾個層面:
      1. 肉體禁慾:與禁慾主義有天壤之別…
        1. 「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 27)- 聖經沒有說「身體慾望」是邪惡的,乃因身體可為犯罪的媒介,故必須管制身體,否則會被罪的權勢所控制(羅6: 12),因此要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 13;西3: 5說「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2. 「獨身是特別的恩賜」(林前7: 7)- 獨身非特別聖潔,但可專心服事主;因此結婚也並非不聖潔(林前7: 28)。
        3. 不負一軛:不是指男女交往的關係,乃是指與偶像及其廟宇、祭禮、宴席有關,因此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不能同負一軛是指「不可在拜偶像及犯罪的行為上有份」。
        4. 社會倫理:音改造社會結構,使成為對人類有助益的生活原則…
          1. 基督徒在今生等候主再來 - 但並非不關心現世的國家或社會。
          2. 基督徒當順服執政掌權 - 按法律行事,納稅上糧,盡國民的本份(羅13: 1-7)。
        5. 婦女地位:尊重婦女不只要從社會結構,更要從生命的角度來看…
          1. 一律平等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加3: 27-28)。
          2. 當順服男人 -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 神是基督的頭。」(林前11: 3);「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弗5: 22)。
          3. 婚姻關係: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創2: 24-25),神必有計劃…
            1. 婚姻 - 不僅是為延續後代,也為性的滿足(林前7: 2-3)。
            2. 基督徒離婚 - 只可因淫亂的緣故。
            3. 基督徒分居時 - 雙方不可再嫁(林前7: 10-11)。
            4. 若一方不信主,卻堅持要離婚 - 則基督徒可分居,但不宜再婚(林前7: 12-15)。
            5. 若一方死亡 - 基督徒可再婚,而且對象是基督徒(林前7: 39)。
          4. 奴隸制度:奴隸所指不只是身體,也是心態,從心態來看奴隸問題,會更清楚聖經的教導…
            1. 守住原來的身份 - 不在乎當時身份是奴隸或自由之身,因前者已被主釋放,後者則作基督的奴僕,「…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林前7: 21-24, 31)。
            2. 不可用武力改革 - 若主人不好,當以愛心來改革(林前12: 13;加3: 28)。
            3. 順服忠心於主人 -「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做甚麼,都要從心裏做…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西3: 22-25)。

保羅論基督與教會

一. 「教會」的字義主要字源是指「呼召」或「召出」,在舊約中是指以色列民或他們的聚會(民14: 5;徒7: 38),新約就採用舊約希臘譯本的用字,應用在教會上…
  1. 希臘的背景:聚集的觀念(徒19: 32, 39)。
  2. 希伯來背景:神的百姓(徒7: 38),因此,新約的教會(神的百姓)是接連舊約神的百姓。
  3. 新約的背景:耶穌基督首先提到衪要建立的教會(太16: 18),以致教會被建立後,以此用來描述各地的基督徒團體(徒9: 31)。因此,教會的含意(≠教堂)是指:
    1. 指家中之信徒(羅16: 5;林前16: 19;西4:15;門2)。
    2. 某地方之全體信徒(西)。所以,地方教會非「宇宙性」教會(看不見而含括所有世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所組成的教會,因此,教會≠許多地方教會加起來之總合)的一部份,乃教會在某地方上的表彰,因教會是一整體,可以在某地方上表彰出來。

    二. 教會的屬靈意義
    教會是神所揀選的聖徒團契(由神角度來看),也是相信耶穌是主的人所組成的團契(由人角度來看),它有兩個屬靈意義:
    1. 教會是「聖殿」:
      1. 個人是聖靈的殿(林前6: 19);
      2. 某地方教會是聖殿(林前3: 17);
      3. 全宇宙教會是聖殿(弗2: 19-22);是未世重建的聖殿,因教會是屬末世的百姓(因聖殿重建是末世性的),也是神國的百姓(因是聖靈降臨後開始的團體)。
    2.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
      1. 接待門徒即接待主(太10: 40;25:40);
      2. 大馬色路上的經歷(徒9: 4);
      3. 強調合一,因信徒們與主合一,及信徒間彼此合一,信徒共尊耶穌為主(頭);
      4. 充滿萬有者的豐滿,教會充滿了基督的生命與能力(弗1: 23)。

    3. 三. 教會的權柄
      耶穌把教會的權柄託付祂的門徒說﹕「我要把天 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 19)。教會的權柄只限於屬靈的事,而屬世的事神把它託付政府管理(羅13: 1-7;彼前2: 13-17)。教會的權柄反應基督的三重職份:
      1. 表明信徒合 - 包括制定會員資格與懲戒規章(太18: 18),訂立法規及祟拜程序(林前14: 33-40),履行基督的律法(徒20: 28)。
      2. 表明信徒合 - 教會被稱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 15),有權柄及責任保持信仰的純正,駁斥一切異端歪道(提前1: 3-4)。
      3. 表明信徒合 - 耶穌對門徒說:「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20: 28),教會當關心人身、心、靈的需要。

      4. 四. 教會的聖禮
        聖禮是神與人立約的表記和印証,包括象徵性的外形和內在的實際恩典,然而,單是外形的運用,而無內心的領受,聖禮實際上不會生效:
        1. 聖餐:對應於舊約的逾越節之禮,舊約是記念神拯救以色列民,新約是記念主耶穌的救贖;新約不帶血的聖禮取代了舊約帶血的聖禮,都是根據神的恩「約」…
          1. 表明信徒合 - 林前11: 25「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
          2. 表明信徒合 - 參林前10: 18-21「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那吃祭物的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嗎?…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
          3. 表明信徒合 - 林前10: 16「我們所祝福的杯,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血嗎?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嗎?」
          4. 洗禮:對應於舊約的割禮,然而,割禮是家族性,洗禮是個人性…
            1. 與基督聯合 - 在屬靈含意上是與主「同死同埋葬」(羅6: 1-9)。
            2. 赦罪除污穢 - 水禮在舊約往往代表潔淨,所以象徵信徒的罪污被潔淨。
            3. 信主得救恩 - 洗禮是信心的表記和印証,所以必須以信心領受,洗禮才有意義。

          五. 新約的教會(基督徒)與舊約的以色列人(神的百姓)有何關係?
          釐清兩者關係至為重要:
          1. 時代主義:兩者無連續關係,是不同的兩個團體(也因此把「神國」與「天國」解釋為兩個不同的國度)。
          2. 盟約神學:新約的教會是「真以色列人」,是接續舊約中的真以色列人(有信心的餘數)。
            1. 以色列被稱為神的百姓(羅11: 1)。
            2. 何西阿對背道的以色列之預言「神再稱他們為神的兒子」(何1: 9-10;2: 23);保羅把它應用在外邦人的教會上(羅9: 24)。
            3. 肉身的以色列人≠真以色列人(羅9: 6);肉身割禮≠內心割禮(羅2: 28f)。因此, 真以色列人=內心受割禮=餘數。
            4. 新約中的基督徒被稱為「真受割禮者」(腓3: 3)、「心靈割禮者」(西2: 11)、「亞伯拉罕子孫」(加3:7, 29;羅4: 11, 16, 18)、「成為以色列民」(弗2: 12)、「神的以色列人」(加6: 16)。
            5. 橄欖樹的比喻(羅11章)=樹根(有信心的列祖)+折下的原枝(不信的以色列人)+接上的樹枝(外邦基督徒)。
            6. 以色列全家得救:對將來整個以色列民族而言-「要得救」,其方法是:悔改、信靠耶穌。

神蹟與醫治


    靈恩派著重神蹟醫治及權能佈道,引起不少人的關注。認為今日教會要回到五旬節的大能力裡,如古代使徒一般,有行神蹟或醫病的恩賜。因此在靈恩派教會的佈道中時常帶著權能的醫治來表達福音的大能。

    按上帝創造的大能來說,神蹟的真正意義應包括一切出於上帝的大能的事蹟,不論是「自然的」或「超自然的」。我們從聖經看見主和使徒們有治病行神蹟的事情發生,目的是要彰顯上帝的榮耀和証明衪是上帝的兒子(20:30-31)。事實上,有許多聖經的例証,使徒除了用大能的奇事,叫人相信福音信息的可靠外,並沒有用醫病的恩賜。

    福音書中用來形容神蹟的主要字彙有兩個:

一.大能:是指一切擁有威力或能力的事(11:20;14:2;6:1)。有時用奇事(指一切令人驚奇的事,約4:48)

.有意義的事指徵兆,多用在約翰音書中(2:11,18,23;3:2;4:54;6:2,14,26,30;7:31;9:16;10:41;11:47;12:18,37;20: 30)

兩個意思注重神蹟是彰顯上帝的大能或上帝在一個時代中顯示徵兆說明他的作為。

    讓我們來看看一些聖經對神蹟奇事的教導:

. 主耶穌的復活是最大的神蹟:太12:38-40;16:2-4說明兩件事:

()主耶穌行神蹟不是人所勉強的,也不隨人的喜歡便給人成就的。

()在一切的神蹟中,最大的神蹟是主耶穌死後三日復活。

一切的神蹟,都不過為著証明這個神蹟。如果神蹟使人忽略主耶穌死而復活的福音,那一切的神蹟都變為無意義。

. 信徒的得救主要是靈魂的得救,身體的得贖是未來的:雖然基督的救贖包括了我們的身體和靈魂(帖前5:23),但是整個的救贖計劃卻是按照不同的步驟進行。靈魂的得救是現今得著的(23:43),但身體的得贖卻是將來的(8:23)。身體的疾病是今生肉體不能完全避免的。神醫並不是救恩的一部份。

. 主耶穌的事奉不以神蹟為主:當人們因他醫好了許多病人想留住他的時候,他說:「我也必須在別城傳上帝國的福音,因我奉差原是為此。」(4:43),也多次禁止那得醫治的人不要告訴人(8:4;9:30;3:12;5:43;7:36)。可見他無意以神醫作為傳福音的一種號召,倒是恐怕人們注重他的神醫過於他的福音。

. 不可與主耶穌的神蹟相提並論:照四福音書的記錄,主耶穌醫治的神蹟有十七個,其中沒有一個不是立刻好的,更沒有過了許多才漸漸好,或不能醫好的。

. 保羅並沒有對任何人都用神醫:保羅雖然醫治好些病人(14:8-10;20:9-12),但他最得力的同工提摩太卻「屢次患病」(5:23),另的有腓2:25-30;提後4:20。保羅亦在身體的疾病和痛苦中,但仍有喜樂的心事奉神(林後12)                         

. 聖經並不鼓勵神醫:「...你因看見了我(耶穌所行的神蹟)才信,那沒有看見就信的有福了。」(20:29)也提醒末世的信徒要小心印証神醫的事情(帖後2:9-10)

. 聖經沒有指明疾病必須用神醫:強調神醫的人時常引用出15:26「耶和華是醫治你的」,賽53:4;8:17「上帝的擊打」, 彼前2:24;53:5「得了醫治」証明應當尋求神蹟醫治。詳細查看這些經文,上帝是應許我們得醫治,但並沒有說必然用超自然的方式來醫治我們的疾病。

    引用宣信(A.B Simpson)的話說:基督的救贖帶來全人的醫治,這種全人的醫治是上帝國臨到的記號,但尋求神蹟醫治的人往往在這真理上走向極端。上帝國臨到,在屬靈方面,我們已得救進入上帝的安息和豐盛,但等到主再來時才得以完全(帖前5:23);在肉身方面,同樣也要等到新天新地時才得到完全的醫治。所以,當我們有疾病時,應當禱告,請可靠醫生診治,也應當讓上帝在我們身上完成衪的旨意,保持對聖經的態度,尋求上帝的旨意和上帝的榮耀。

方言問題


    靈恩派信徒常教人尋求聖靈充滿,而聖靈充滿其中之一的表徵,就是說方言,若沒有此表現,就要不斷地追求,不要中止,直至有說方言的經驗為止。靈恩派教會說方言的恩賜是「私人祈禱的語言」,或說是「天使的語言」,祇有上帝知道。

    方言(原文,glosolalia)由兩個希臘文字合在一起,舌頭(gloso)及說話(lalia),也就是由舌頭/口所說的話。原本用來指人類或不同民族的話語/方言。但是,聖經多次的用法似乎不只是指一個意思。學者們對聖經的方言有不同的解釋,大致有二種:

. 鄉談(2:3-11):就是別國的話(hetero glosolalia)或可16:17「新方言(glossalia kaine)」。只要你是那個地方的人,便能聽得懂,例如,溫州話,海南話,藏語等等。           

. 方言(林前12:10,30;14:2-6,8,13-14,18-19,22-23,26-27,39):這不是一般人能聽得懂的,可能就是林前13:1所說的「天使的話語」。不是屬地的一種鄉談。除非聖靈感動人翻譯出來,不然無法明白。保羅也指出,說的人雖然本身不能翻出來,但心裡能領悟。另外,在聚會中上帝既感動人說方言,也必感動有人翻譯出來。

    我們相信「方言」在聖經中的含義也只限於這兩種。關於近來有人提出另一種“方言”,說方言是「舌音」,指一種沒有系統,講說時只含簡單數個「滴滴...塔塔...」,自己也聽不懂,時而大聲時而小聲,不受控制的舌音。我們反對這樣的定義,聖經也沒有指明有這一種的方言。

聖經多次說明方言這件事:

. 方言是最末的恩賜:「...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其次是行異能的,再次是得恩賜醫病的,幫助人的,治理事的,說方言的。...(林前12:28),方言是被排在最末後。另外,保羅在其他地方提及屬靈的恩賜時(12:3-8;4:11),並沒有提到方言。可見方言在教會中並不佔有重要的地位。
方言是向不信的人作見証:林前14:21- 25指明方言恩賜是為向不信的人作証,即對「這百姓---以色列人」,他們心中懷著不信,於是用方言神蹟對他們講,作出最後努力之一個作為,証明主是真的,而他們不信是不對的。

. 方言是造就自己:林前14:4節,「說方言的,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講道的,乃造就教會。」保羅這樣提出目的是要弟兄姐妹多追求造就教會的恩賜。保羅作見証說:「但在教會中,寧可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林前14:19)

. 方言必須有翻譯:「若有說方言的...也要一個人翻出來,若沒有人翻,就當在會中閉口...(林前12:27-28),「所以全教會聚在一起的時候...偶然有不通方言的,或有不信的人進來,豈不說你們癲狂了嗎?」(林前14:23)

靈洗及聖靈充滿的問題


    靈恩派主張的重要教義之一,就是「聖靈的洗」。他們相信靈洗和重生不同,它是繼重生之後而來的,要求大家熱烈追求。先讓我們查考聖經的記錄,然後才討論不見的見解。

    「澆灌」在新約聖經中的用法有:「澆灌」(2:17-18,33;3:6),或「倒出」(2:15;16:2-4;16:8;16:10,12;16:17),或「流」(23:20;3:15;16:6),或「漏」(9:17)。總意是「澆」或「倒」的意思,並不注重「被澆」,「被倒」者方面的情況,乃注重傾倒者方面的動作,也就是主動權在於上帝方面。
    我們將按各個經文來討論聖靈充滿及靈洗的事。

. 3:16:「約翰說,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洗,
              但有一位能力比我更大的要來,
       我就是給他解鞋帶也不配。
              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

  此經文中第一句和第四句是對句。第二句和第三句是對句。第二個對句是比較耶穌和約翰的身份。第一個對句是比較耶穌和約翰的施洗:一個是用水施洗,另一個是用聖靈與火施洗。綜合這兩個對句,我們可結論說,約翰的水洗只有外表的記號,代表猶太人/舊約的悔改潔淨禮(並沒有外在果效),而耶穌的靈洗是內在的洗,代表新約/基督教會的洗(並附有外在果效:滿有聖靈的能力)

  這節經文至少帶出一個重要的真理:耶穌所開始的時代是一個聖靈的時代,其特徵為靈洗,一種內在的洗禮;不再繼續舊約/舊約時代的外在的水洗。每一個來到耶穌面前並接受他的人都要經歷這個內在的聖靈的洗。

  何謂「聖靈與火」的洗?讓我們來分析其他符類的經文:
  約1:33「聖靈」。  太3:11「聖靈與火」。  
  可1:8 「聖靈」。    3:16「聖靈與火」

  可見不同的福音書作者對耶穌的施洗有不同的表達。先讓我們來解釋「火」的意思。

  按照新約對火的解釋有:太25:41;15:6;帖後1:7;10:27;彼後3:10-12;20:14-15,這些經文都清楚是指“審判”的意思。也就是說,耶穌所帶來的洗不只是聖靈的洗(第一次來),也帶來審判(第二次再來)。只有約16:9有意加重其意義說明聖靈的來臨多少已經在這世界施行了審判的工作。實在的,大多數的新約經文指火是審判,所以馬可和約翰福音可以單指耶穌來是用「聖靈」施洗,不提「火」的洗;目的是要與施洗約翰的工作直接作比較。

. 3:22;4:1;4:14;4:16-19
  路3:22    耶穌受洗,聖靈降臨。
  路4:1     耶穌被聖靈充滿,被聖靈引到曠野受試探。
  路4:14    耶穌受試探後,滿有聖靈的能力回到加利利事奉。
  路4:16-19 耶穌進入拿撒勒的會堂,讀經說:主的靈在我身上...

  以上經文給我們看到一個清楚的例子,耶穌受洗有聖靈降臨(所謂靈洗),他的生活(勝過試探)是因為聖靈充滿,他的事奉是滿有聖靈的。接下來的經文形容耶穌如何被聖靈充滿,滿有能力的回去加利利傳道。

  我們不可單以耶穌作為例子証明靈洗、聖靈充滿、滿有聖靈的解釋。耶穌基督本身是上帝,他可不需要靈洗。為何耶穌又要受洗/受靈洗呢?這不在本文章討論內。(一般的解釋認為他盡諸般的義/印證為上帝的兒子/作為信徒受洗的源頭)

  雖然這幾節經文不能說明靈洗和聖靈充滿的解釋,但是它給我們一個答案;就是靈洗、聖靈充滿、滿有聖靈之間的密切關係。這些事多數同時出現,分不開,但卻有分別。聖靈充滿外在的果子是可見的,就是耶穌滿有能力的出去傳福音。

. 2:1-13;2:38-42

  「五旬節到,...大風吹過,充滿了他們所坐的屋子,...他們就被聖靈充滿,...說起別國的話/鄉談。」(2:1-13)

  這是第一次有關聖靈降臨和靈洗的記載,一方面應驗了施洗約翰和耶穌的預言(1:4-5),另一方面說明了一個新時代/聖靈時代的開始。

 「大風吹過,充滿...如火焰」可見當時聖靈降臨時的景像:聖靈(希伯來文ruah=靈/風)如風一般吹動,充滿(filled),如火焰(應驗珥2:28-32景像)

  可以這麼說:聖靈充滿有時是緊接著靈洗之後的結果(果效),接著是門徒滿有能力和膽量的以其他的鄉談來傳講福音。  

  「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2:38-42)

  這記錄是連接著五旬節的事情。把它和徒2:1-13擺在一起分析比較適切。「奉耶穌的名受洗」即是接受耶穌的施洗/或耶穌所吩咐使徒門的洗禮(28:19)

  我們必須留意彼得在此的談話,也是當時真實的情況,就是當他們悔改、奉耶穌的名受洗(水禮)、罪就得著赦免、接著就領受聖靈(靈洗)。這四件事是同時發生的。並沒有時間上的分別。這裡的信徒領受了聖靈,接著就有聖靈充滿(滿有聖靈的能力)這外在的表現來証明。

. 8:14-17

  「使徒在耶路撒冷聽見撒瑪利亞人領受了上帝的道,就打發彼得約翰...兩人到了,就為他們禱告,要叫他們受聖靈。因為聖靈還沒有降在他們一個人身上...於是使徒按手在他們頭上,他們就受了聖靈」。

  這是一個真實的事件,就是撒瑪利亞人相信了福音,彼得約翰去按手使他們受聖靈。這事件至少說明三個實事:

一.彼得約翰代表耶路撒冷教會正式接納撒瑪利亞人加入教會,這破除了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幾百年來的仇視。深信這是上帝的旨意而如此安排。

二.証實了使徒從耶穌領受的特別權柄(16:18-19;28:18-19)(以上一.和二,一起說明了為何撒瑪利亞信徒受洗後要隔一段時間等使徒來促成這件事。我們可以肯定的說這受洗和靈洗的間隔是獨特的,只發生在這裡。以後受洗和靈洗並沒有這時間上的分別)

三.信徒們領受了聖靈(靈洗)。「他們受了聖靈」當然由聖靈充滿/滿有聖靈的
    能力這果效辨別出來。        

. 10:44-48
  「彼得還說話的時候,聖靈降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那些奉割禮和彼得同來的信徒,見聖靈的恩賜也澆在外邦人身上,就都希奇,因為聽見他們說方言...於是彼得...給他們施洗...」。

  這是彼得見到主耶穌向他所顯示的異象後到外邦人哥尼流家去傳福音時發生的事件。靈洗不只印證了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同歸於一,在此也印證了外邦人和猶太人同歸於一成為基督的肢體了。彼得也指明這是應驗了耶穌的預言(11:16)。這裡也清楚說明領受聖靈/靈洗就是「聖靈的恩賜」。可見聖靈是上帝的禮物,可降在人身上。說明任何人接受聖靈的人,得以進入基督裡成為肢體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8:9),「我們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為奴的,是自主的,都從一位聖靈受洗(靈洗),成為一個身體,飲於一位聖靈」(林前12:13)

  「因聽見他們說方言,稱讚上帝為大...」。可見在此“方言”及“稱讚上帝為大”是聖靈降臨時一個外在的記號,與五旬節的「一樣」。讓其他人看見而証明這些外邦人受了聖靈。關於這裡說方言的記錄,有兩個解答:

  一.說方言和讚美上帝為大是一些外在記號証明信徒領受了聖靈。並不是每一次的靈洗皆帶來方言或其他的外在記號。

 二.這時的處境說明聖靈使用這記號幫助外邦人信徒向猶太人信徒証明他們領受了聖靈。因為當時的猶太人極困難接受外邦人進入自己的群體。

. 19:1-7

  「保羅...到以弗所,在那裡遇見幾個門徒;問他們說:你們信的時候,受了聖靈沒有...他們說:是(施洗)約翰的洗...保羅聽這話,就奉主耶穌的主受洗。保羅按手在他們頭上,聖靈便降在他們身上;他們說方言,又說預言。」

  使徒行傳中第四次的靈洗發生在施洗約翰的門徒身上。不要忘記,這段聖經的記述是在保羅第三次的行程中,大約55年,距離之前那聖靈降臨在哥尼流的身上的經文(10:44-48)19年以後。當然,路加有意說明,保羅的行動印證了施洗約翰和耶穌及彼得所說的話:「約翰是用水施洗,但你們要受聖靈的洗」。這件事讓我們見到,接受聖靈或靈洗的方法是悔改信主(接受耶穌為救主)。 施洗約翰傳的只是悔改的信息,沒有真正叫人接受那復活的基督為救主。保羅向他們講解福音的信息以後,為他們按手印証他所傳的是真實的。保羅,作為一位使 徒,有這樣按手的的權柄,聖靈也藉著這樣的行動在這些人身上印証保羅的傳講。這些人也藉著領受聖靈歸入基督,成為教會的一份子。同樣在哥尼流家中的情況, 當聖靈降臨在這些信徒身上時,他們有“說方言”及“說預言”的外在記號。 

    我們可結論說:

一.      從福音書和使徒行傳,可見領受靈洗早從施洗約翰的預言中就清楚說明。耶穌也是那位把聖靈的洗(靈洗)帶 來的人。只要奉耶穌的名施洗就是促成了靈洗的工作。受了靈洗以後,必然有聖靈充滿/滿有聖靈的能力這果效。這聖靈充滿時,有時會出現鄉談/說方言/行神蹟 /讚美上帝/說預言/傳講福音,這些皆是一些外在的記號。按著今日處境的需要,就如當是哥尼流和以弗所的處境,相信今日聖靈一樣會在信徒身上使用更多的記 號來証明他們是受了聖靈,例如,熱心的事奉上帝、傳福音、讚美上帝、為主作見証、講解聖經、說方言、行神蹟等等。

. 接受聖靈或靈洗的必須先悔改信主;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一切悔改信主的人,只要奉耶穌的名受洗,都可以接受聖靈或是靈洗。

    從多次的記錄中,也可見「聖靈的洗」、「聖靈澆灌」、「受聖靈」是可以混合使用的名詞。而「聖靈充滿」,除了曾用於信徒受聖靈的經歷(2:4)之外,也常常單獨用於信徒受聖靈以後屢次再得充滿之經歷(4:8,31;6:3;7:55;9:17;11:24;13:9,52)。可見「聖靈充滿」不像其他三種講法,它在信徒的靈性中是多次發生的。

. 從 使徒行傳的記述,路加似乎抱著一個目的來記錄聖靈的工作:教會如何從耶路撒冷開始,然後至撒瑪利亞,最後至外邦之地,帶領門徒傳福音和建立教會。這不只是 應驗了耶穌的預言及使命,也讓受書人提阿非羅見到這福音如何傳到外邦地和教會如何被建立起來。任何初期教會中靈洗、聖靈充滿、說方言之事的發生皆必須在這 大前提之下來認識。不可以把每一個事件抽離這主所要成就的目的獨立分析其意義。也就是說,這些聖靈事件的發生都是為了要完成傳福音的廣傳和教會建立。路加 目的不是要寫“聖靈行傳”,而是要寫福音如何藉著“使徒的行傳”由耶路撒冷傳至外邦地,而聖靈是如何在當中促成這傳福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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