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分法:靈、魂、體是人分別的三部份,「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帖前5: 23)。
- 二分法:身子與心;肉體與靈魂。「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裏,心卻在你們那裏,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 3, 5)
- 整全法:靈魂體非三個不同部份,只是由不同角度看完整的人。
- 希臘人觀:二分法,是從柏拉圖到諾斯底學底的主張。
- 希伯來人觀:整全法,「靈、魂、體」是用不同的觀點來看一個整全的人。
- 舊約中的「體」 - 只出現過14次,沒有一次是與靈魂相對比,在希伯來文中的「肉體」常用來指「身體」。
- 舊約中的「魂」 - 等同「人」,魂含有人生命的原則,包括思想、感情、意志、知覺。活的魂 = 地上的塵土 + 神的吹氣,記載於創世記2:7「耶和華神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裏,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另外, 多少人 = 多少魂(創世記12: 5;46: 27)。
- 舊約中的「靈」 - 等同「活動的空氣」或「各種的風」,常用在神身上。
- 人的靈由神的靈而來(伯27: 3「我的生命尚在我裏面,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孔內。」)。
- 人的靈與人的魂有重疊的含意 - 因靈與魂皆代表整個人的思想、感情、意志、知覺。(創35: 18「他將近於死,靈魂要走的時候,就給他兒子起名叫便俄尼,他父親卻給他起名叫便雅憫。」)。
- 靈與魂也有不同的意思
- 靈:注重人在生命和生活上與「神」的關係。
- 魂:注重人在生命和生活上與「人」的關係。
- 論「魂」:接近舊約的用法
rong>魂代表「生命」
- 「主阿!他們殺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壇,只剩下我一個人,他們還要尋索我的命(魂)。」(羅11: 3)- 魂等同「人」 - 「我們在船上的共有二百七十六個人(魂)。」(徒27: 37)
- 魂等同「有思想、感情、意志的人」 - 「我也甘心樂意為你們的靈魂(全人並內心的需要而言)費財費力。難道我越發愛你們,就越發少得你們的愛麼。」(林後12: 15)。
- 論「靈」:保羅多用「靈」,少用「魂」,因他與神之間,常經歷聖靈的工作;因神是靈,基督徒與神的關係皆在靈的範疇內
- 靈等同「人內在的真我」 - 有意志、有知識、有自我意識。林後12: 18「我勸了提多到你們那裏去,又差那位兄弟與他同去。提多佔過你們的便宜麼?我們行事不同是一個心靈麼?不同是一個腳蹤麼?〔心靈或作聖靈〕」。
- 靈與「魂」相似 - 但二者乃由兩個不同角度來看人:
- 靈 - 人內在的生命,由人與神的關係及人與人的關係之觀點來看。
- 魂 - 人是活物,有人格和活力,是由其身體及血氣之觀點來看。
- 靈不同「肉體、悟性」 - 腓3: 3「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的。」林前14: 14「我若用方言禱告,是我的靈禱告,但我的悟性沒有果效。」
- 全部世人都有靈 - 林前2: 11「除了在人裏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 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但因沒有重生,即聖靈保惠師的內住,所以不知道神的事。所以,林前2: 12說「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叫我們能知道神開恩賜給我們的事。」
- 論「體」:體與「靈」相對 →「體」=人的外表 vs.「靈」=人的內涵
- 成聖 - 林後7: 1「親愛的弟兄阿!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Since we have these promises, beloved, let us cleanse ourselves from every defilement of body and spirit, and make holiness perfect in the fear of God.-RSV)。
- 死與活 - 心靈;聖靈、人的靈。羅8: 10「基督若在你們心裏,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
- 論「人死後」:靈魂仍然存活,根據林後5: 8「我們坦然無懼,是更願意離開身體與主同住。」(另參腓1: 23-24)死亡不能分割我們與神的愛。
三. 兩約之間 - 「靈」與「魂」發展成可單獨存在而有不同的實質。
四. 保羅的「人」觀 - 乃希伯來整全「人觀」的改進:
二. 希臘人 vs. 希伯來人 - 二分法 vs. 整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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