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文化和聖經舊約的教導,在「義」的解釋上,有極大的不同。
- 希臘背景:「義」是指人內在的性質,如柏拉圖認為,義是四大基本德性之一,即公義、智慧、節制、勇氣。這些德行也滲入希臘化的猶太主義中。
- 舊約背景:「義」是指對一個「關係」的忠實,與個人的倫理性格無關。這個字彙基本的意義是「是人與事物應符合的規範」,「義人」是符合舊約中神的規範的人。這個規範包含在家庭關係上的要求,因此舊約中的例子:
- 作妓女的他瑪比猶大更有「義」,因為他瑪屨行應盡的義務,而猶大卻沒有(創38: 26)。
- 掃羅稱大衛「公義」,因為大衛拒絕弒殺掃羅這位耶和華神的受膏者(撒下24: 17;26: 23),並且大衛審判那些殺掃羅兒子伊施波設的人(撒下4: 11);然而,當掃羅家傾覆之後,米非波設就沒有權利向新王指望恩慈(撒下19: 28),因為「義」的要求隨著「關係」的變換而更改。
二. 「義人」
指按神的判斷,能符合神的規範,而與神有正當關係者。猶太人的「義人」觀念:- 善惡:義人是培養善、禁止惡,以致以善勝惡的人。
- 善行:包括施捨、憐憫、研究摩西五經,而且善行可以積存作為以後之用。
- 審判:是末日決定義人與否的時刻,因此稱義是屬末世的事件。
- 是指「宣告為義」,與神有正當關係稱之為「義」
從審判的角度看,宣告罪人為義的判決顯然是「不公義」的行為,神的律法也明文禁止(申25: 1;箴17: 15);然而,事實上它卻又是公義的審判,因為它是以「耶穌基督」為義的根基,理由如下:- 耶穌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林前15: 45),是代表我們的元首,祂站我們罪人的地位上,順服了神的律法,承當我們罪的懲罰,為我們「嬴得」稱義的「功德」。
- 我們在神公義的要求上,因耶穌基督滿足了稱義的條件,因此被宣告為義。
- 是指「使之成義」,即得著義的「性情」
若從羅馬書和雅各書來看「信 心」,雅各說到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2: 17)時,他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信心」。簡言之,保羅在羅馬書提到的是:信心=信心+行為(即與蒙恩相稱的行為),而雅各在書中提到的是:信心=信心 + 行為=行為。當雅各說:人不是惟獨藉著信心,也是憑著行為「稱義」(參雅2: 21-26)時,他乃是說﹕「為証明是真信,自己辯白,而好脫去假冒虛偽者或騙子的嫌疑,才是稱義的。」他要強調的是:結不出果子的信仰救不了人。保羅在 這點上是一致的,因信心必帶來生命的改變。若要簡單明瞭:- 保羅:抨擊靠死的行為而得救的思想。
- 雅各:排斥靠僵死的信心得到救恩的方法。
四. 保羅的「稱義」觀 - 包括三個重要的內涵:- 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死,稱義方法是藉著相信:稱義的必要方法,或說導致我們稱義的起因,是本著個人「信靠耶穌基督為釘十字架的救主與復活的主」的信心(羅4: 23-25;10:8-13)。
- 稱義是末日審判的決定,也是現在已發生的事:神稱義的判決是末日的審判,因祂宣告我們在「永世」裡要去的地方;又將這個宣告帶入「今世」,使我們在今世享受這判決的結果,經歷與神正常─「和好」的關係。其實,「稱義」與「神國、永生、復活、審判」,皆屬於「Already but not yet…」的情況。
- 稱義是永恆不變的命運,既使撒但也無法翻案:不管撒但如何挑釁(亞3: 1;啟12: 10;羅8: 33-34),神也決不回頭,一旦稱義,永遠穩妥(羅5: 1-5;8: 30)。
- 和好是神的工作:人是其工作的對象,人不能使自己與神和好,是神主動的作為。
- 和好是神的主動:是出於神的愛之行動,改變對人的態度,不是人先對神改變態度。
- 和好是人的禮物:當人還在與神敵對的狀況下,神差遣獨生愛子耶穌基 督到世上,以「死」完成神與人的和好(羅馬5: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是神給人的禮物(羅馬5: 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 和好是人的降服:當人樂意降服神的安排,接受神所賜的和好,那時人才真正與神和好。和好的結果是:與神相交,與人和好。
- 和好是人的責任:神要人去把這好消息傳給人(林後5: 18-20「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 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
五. 「和好」
指被稱義的人恢復與神相交,因為罪使人與神疏遠。問題是:是誰疏遠誰?是誰需要對方的和好?是人主觀對神態度的改變嗎?
三. 「稱義」
稱義的教義是「宗教改革的暴風眼」(J. I. Packer如此稱),是保羅所傳福音的核心(羅1: 17;3: 21-5: 21)。稱義是法庭用語,是神寬赦罪人(即不義、不虔之人)的判決行為,是神給人公義的禮物(羅5: 15-17),也是神賜人恩典的地位(林後5: 21),恢復人與神的關係。「稱義」有兩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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