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保羅論基督徒生活

一. 基督徒生活的根據保羅的教訓是神直接啟示或自己創立的?還是受多面影響的?有以下:
  1. 舊約的教訓:認為舊約律法是行為的準則,是神的啟示(弗6: 2;羅15: 4; 13: 8-10);但未把舊約本身當作行為規範的細則,也未將舊約的倫理教訓規條化,以發展成行為規範。
  2. 猶太拉比的教訓:保羅非有意發展拉比的傳統,然還受一些影響,如婦女當順服。
  3. 希臘的思想:保羅借用希臘倫理的字彙與詞句,但其含義與當時希臘教師的不同,乃是表達在基督裡之新生命與新生活,例如自由、知足、良心、本性(林前7: 21-22, 9: 19;羅2: 14)。
  4. 耶穌的教訓:保羅多次引用耶穌的教訓(林前7: 10-11, 9: 14, 11: 22ff, 14: 37;帖前4: 15),或與耶穌有關的教訓,以下是相關經文-

  5. 二. 保羅論基督徒行為的「動機」
    基督徒內在的聖靈是最重要的推動力:
    1. 與基督聯合:客觀的聯合已發生,主觀的聯合則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去經 歷,如林前6: 17-20說「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裏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 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2. 聖靈的內住:律法乃是神對基督徒生活上原則性的旨意,而聖靈(基督)內住實質上給順服神的人帶來新生命和新能力,以結出聖靈的果子,以福音成全律法的義。順服聖靈可在信徒的心中引導是非,漸漸變成主的樣式,榮上加榮;而消滅聖靈感動則令聖靈不斷擔憂。
    3. 成聖的過程:稱義改變人在神面前的地位,以後的成聖卻要不斷地努力追求(林後1: 1→7: 1;羅1: 7→6: 19),追求自潔、奉獻、順服。
    4. 當效法基督:即效法基督的「受苦」(帖前1: 6),「捨己地服事」(林前11: 1),「捨己地順服」(腓2: 5ff),捨己地愛人與助人(林後8: 9)。
    5. 末世的審判:基督徒不受末世白色大寶座的審判,但要在基督台前交帳,論功行賞。
    6. 律法的總綱:「愛」是基督的律法,也是基督徒最重要的動機,以吃祭偶像之物為例,即是應用「自由與愛心」的原則(林前8: 1-13;10: 14-33)。

    7. 三. 基督徒生活的規範 - 分為幾個層面:
      1. 肉體禁慾:與禁慾主義有天壤之別…
        1. 「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 27)- 聖經沒有說「身體慾望」是邪惡的,乃因身體可為犯罪的媒介,故必須管制身體,否則會被罪的權勢所控制(羅6: 12),因此要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 13;西3: 5說「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2. 「獨身是特別的恩賜」(林前7: 7)- 獨身非特別聖潔,但可專心服事主;因此結婚也並非不聖潔(林前7: 28)。
        3. 不負一軛:不是指男女交往的關係,乃是指與偶像及其廟宇、祭禮、宴席有關,因此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不能同負一軛是指「不可在拜偶像及犯罪的行為上有份」。
        4. 社會倫理:音改造社會結構,使成為對人類有助益的生活原則…
          1. 基督徒在今生等候主再來 - 但並非不關心現世的國家或社會。
          2. 基督徒當順服執政掌權 - 按法律行事,納稅上糧,盡國民的本份(羅13: 1-7)。
        5. 婦女地位:尊重婦女不只要從社會結構,更要從生命的角度來看…
          1. 一律平等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加3: 27-28)。
          2. 當順服男人 -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 神是基督的頭。」(林前11: 3);「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弗5: 22)。
          3. 婚姻關係: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創2: 24-25),神必有計劃…
            1. 婚姻 - 不僅是為延續後代,也為性的滿足(林前7: 2-3)。
            2. 基督徒離婚 - 只可因淫亂的緣故。
            3. 基督徒分居時 - 雙方不可再嫁(林前7: 10-11)。
            4. 若一方不信主,卻堅持要離婚 - 則基督徒可分居,但不宜再婚(林前7: 12-15)。
            5. 若一方死亡 - 基督徒可再婚,而且對象是基督徒(林前7: 39)。
          4. 奴隸制度:奴隸所指不只是身體,也是心態,從心態來看奴隸問題,會更清楚聖經的教導…
            1. 守住原來的身份 - 不在乎當時身份是奴隸或自由之身,因前者已被主釋放,後者則作基督的奴僕,「…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林前7: 21-24, 31)。
            2. 不可用武力改革 - 若主人不好,當以愛心來改革(林前12: 13;加3: 28)。
            3. 順服忠心於主人 -「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做甚麼,都要從心裏做…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西3: 22-25)。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