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符類福音與約翰福音的異同

一. 「福音」的意義與來源
「福 音」(gospel)的意思就是「好消息」,源於早期的信仰,即耶穌應驗了以賽亞書52:7和61:1預言中的角色﹕「傳好信息」(如路加 4:16-21)。寫於福音書之前的保羅書信早已把「福音」當作專有名詞,重點是耶穌的死與復活(林前15:1-7)。「福音」一字的起源有助於說明福音 書的正典性,馬太、馬可、路加、約翰四卷福音書都是記載耶穌的生平與工作,而以耶穌的受苦與復活為高潮。這其中的前三卷(馬太、馬可、路加)彼此相關,又 稱「符類福音」,而約翰福音又稱為「第四福音書」。

二. 為何要有四卷福音書?
因為神的旨意是要「四卷」,創世記2:10告訴我們「有河從伊甸流出來滋潤那園子,從那裡分為四道」,這四條河都同源於一條主流。它之所以分成四條,為的是要達成地理上的目的。同樣地,神就是默示的主流,而分開寫成四卷福音書,也是為了要達成一個屬靈的目的:

  1. 第一個可以想到的理由,就是神體會人的軟弱,所以用四卷書的記載來增強我們對福音書的興趣,叫我們越深入研讀,就越感到新鮮的領受,以致越發渴慕要追求認識其中的真理。
  2. 第二個理由似乎是為了要描寫這位歷史性的基督,一卷書不足以把祂的豐富表達出來,所以用了四卷書來顯露其豐盛的內涵。

三. 四福音的有趣對比
神 藉由而聖靈把四卷福音書放在一起,才能把那位神人刻劃得更完善。根據先知以西結所見「四活物」的異象,以西結1:10說﹕「至於臉的形像:前面各有人的 臉,右面各有獅子的臉,左面各有牛的臉,後面各有鷹的臉。」「獅子」象徵至高的能力和王權,「牛」象徵降卑的事奉,「人」象徵至高的智慧,「鷹」象徵屬天 以奧秘和神聖:
  • 在馬太福音裡 - 我們看見一位彌賽亞的君王(獅子):要來統治和管理
  • 在馬可福音裡 - 我們看見一位耶和華的僕人(牛):要來服事和受苦
  • 在路加福音裡 - 我們看見一位人的兒子(人):要來分享和同情
  • 在約翰福音裡 - 我們看見一位神的兒子(鷹):要來啟示和救贖
以上是多奇妙的四重結合 - 尊貴與謙卑,人性與神性!

四. 寫作的對象不同
四福音是和諧的,然而對象不同:

  1. 符類福音:記載耶穌在加利利對一般大眾的教導,因此用較淺顯易明白的詞句。
  2. 約翰福音:記 載耶穌在耶路撒冷城對文士、法利賽人、宗教家及門徒的講論,尤其針對異端「諾斯底學派」。(Gnosticism,由希臘文的"知識"取名,所以又稱智識 主義,主張邪惡的物質世界和純潔的靈界之二元論;因此,唯藉奧秘知識及儀式方能脫離物質世界,回到神豐滿之處。此派影響甚巨,以致產生極端苦修主義以制死 肉體,及放浪不羈的享樂主義,因肉體無關重要。)針對此派,約翰的策略是:用諾斯底學派的用詞來反駁他們,因此在約翰福音可發現類似的二元對比。

五. 耶穌的行程不同
符類福音記載耶穌在耶路撒冷以外的行程佔主要部份,在耶路撒冷發生的只記釘十字架的事。而約翰福音記載耶穌在耶路撒冷的言論為主要部份,其餘是次要。


符類福音  約翰福音
加利利 太4-18章;可1:14-9:50;路4:1-9:50  2:1-12;4: 43-54;6: 1-7:9
猶太地
 3:22 - 3:36
耶路撒冷 太21-27章;可11-15章;路19:19-23  2:13-3:21;5: 1-47;7: 10-10:39;12: 12-20
約但河外
 1章;10: 40-12:11
路程上 太19-20章;可10章;路9:51-19:28

六. 記載的重點不同
四福音是和諧的,然而重點不同:


符類福音 約翰福音
生平 記載主耶穌生平的「外表」事實 記載主耶穌生平的「內在」事實
性格 記載主耶穌生平的「人性」方面 記載主耶穌生平的「神性」方面
文學用法 使用比喻、短句,便於記取教訓。 使用隱喻,針對宗教家用長篇大論。
重要教訓 悔改、神國、永生(多指末世)- 以悔改進入神國。 重生、我是、生命、永生(多指現在) - 以相信進入永生。
逾越節 馬太、馬可、路加各一次。 至少三次(2:13;6:4;13:1),另有可能(5:1) - 耶穌是逾越節的羔羊。
相關資料 耶穌的降生、受洗、受試探、趕鬼、登山變形、最後晚餐、客西馬尼園祈禱。 沒有。
二元論 水平二元論(或時間二元論)。 垂直二元論(或空間二元論,上面vs.下面,天vs.地,神vs.世界,光明vs.黑暗,真理vs.虛假)。

約翰福音的生命、相信、認識


一. 「生命」的意義 - 符類福音和約翰福音有不同觀點:

  1. 符類福音的「生命」:
    永生在符類褔音也出現過,只是與猶太教一樣,是指將來世代的生命。因此,當那位富有的少年官問耶穌「如何可以承受永生」時(可10:17,路18:18),他是想到復活的生命。所以,符類褔音所指的「生命」是指「復活的生命」,耶穌也從這觀點來回答他:

    1. 「生命」是 - 神國的生命(可10:23);來世的生命(可10:30)。
    2. 結局是 - 人子再來時要區分義人和惡人,惡人要帶生命進入永刑,義人要帶生命進入永生(太25:46)。
  2. 約翰福音的「永生」:
    仍然保留其末世的性質,耶穌的一句話反映當時猶太人的看法「你們查考聖經〔或作應當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12:25)然而,約翰福音的主要重點:

    1. 不在於指示人通往來世生命之路,而在於使人現今就可以嚐到將來生命的滋味。
    2. 這生命是透過耶穌本人的話而賜下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6:63)。基於此觀點,約翰福音對「相信」的解釋,也與符類褔音不同。

二. 約翰福音中的「相信」與「認識」 - 全部以動詞出現:

  1. 「相信」:在約翰福音中以動詞出現98次,而此字的名詞「信仰」在符類褔音中出現24次,在約翰福音中卻未曾出現。約翰以動態的方式來激發人,愛慕神所賜的永生。

    1. 「相信」不是甚麼
      1. 形式上接受信條;
      2. 獲得了有關神和基督的知識。
    2. 「相信」是甚麼

      1. 全人投入的宗教經驗:即「信入」,是個人動態地委身給基督。
      2. 與相信的對象有動態及活力的關係:不是只在理智上的同意,在情感上激動,乃是以上因素加上意志的順服,全人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全人的與神契合。彷彿進入要吃衪、喝衪的地步(約翰6: 53),以致能接待衪、聽衪、跟從衪、愛衪。
    3. 「相信」的特徵 - 多是及物動詞,後面跟著明顯或隱含的受詞,有兩種受詞:
      1. 耶穌本身;
      2. 耶穌的工作或言論。
    4. 「相信」的表現

      1. 約翰1-12章之間,出現74次「相信」,針對未信者,著重在神蹟和言論,使人相信。在這段聖經,耶穌以「來」吸引未信者到衪面前,例如:「耶穌說:你們來看!」(約1:39),「撒瑪利亞婦人說:你們來看!」(約4:29)。最終,主耶穌使來看的人能相信衪。
      2. 約 翰13-21章之間,出現24次「相信」,針對門徒,著重在勸勉已信者要相愛、順服、事奉。在這段聖經,耶穌以「去」差遣門徒進入世界為衪作見証,例如: 「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約13:17),「你怎樣差我到世上,我也照樣差他們到世上。」(約17:18)。最終,主耶穌勉勵衪的門徒把 信心表現在相愛和事奉上。
  2. 「認識」:在約翰福音中有兩個不同希臘文的同義字,共出現142次。

    1. 「認識」的兩種用法 - 希臘式和希伯來式不同的用法:

      1. 希臘式用法:知道(事實)或理解,獲得有關神的知識。
      2. 希伯來式用法:相信或個人的交往。以舊約為例:
        • 例一:撒上2:12「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不認識耶和華。」以利之子「不認識神」=「背逆、不順服神」
        • 例二:詩36:10「願你常施慈愛給認識你的人;常以公義待心裏正直的人。」這是平行結構,所以「認識神」=「心裏正直(心思順服神旨意)」
        • 結論:「認識神」= 神的律法刻在心裏,甘心遵行神的旨意。(耶31:31-34)
          「認識神」= 委身、順服 ;≠「獲得有關神的知識」。
    2. 「認識」與「相信」的關係 - 在約翰福音中

      1. 許多處都表明:「認識」=「信入」,約翰是用希伯來式用法,認識(相信)神並與之交往。
      2. 「知」是「信」的一部份。例子:
        • 約6: 68-69「西門彼得回答說:主阿!你有永生之道,我們還歸從誰呢。我們已經信了,又知道你是 神的聖者。」。
        • 約17:8「因為你所賜給我的道,我已經賜給他們。他們也領受了,又確實知道,我是從你出來的,並且信你差了我來。」
          「知」與「信」兩者一前一後似有分別,但實際上兩者在實質上相同,即「知」是「信」結構上的一部份
    3. 「認識」神的途徑
      唯 一的途徑是:認識耶穌基督,所以約翰14: 7-9說「你們若認識我,也就認識我的父。從今以後,你們認識他,並且已經看見他。腓力對他說:求主將父顯給我們看,我們就知足了。耶穌對他說、腓力!我 與你們同在這樣長久,你還不認識我麼。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你怎麼說:將父顯給我們看呢。」(參約17: 3)

約翰福音中的基督論

一. 「道」的意義: 希臘文 lovgo" (logos)出現過330次,是希臘人常用的字,等於the word,在聖經中被翻譯成「道,話,言語,道理」等。

二. 「道」的背景

  1. 舊約時代 - 「起初…神『說』要有…」(創1: 1-3),神的「道」參與宇宙的創造。

    1. 神的話」是獨立存在的情況:例如「神的話臨到先知…」(耶1:2, 4, 11, 2: 1,參考詩33: 6);「神的話不徒然返回」(賽55: 11)。
    2. 神的話有半人格化的智慧與律法:例 如「眾子阿!現在要聽從我,因為謹守我道的,便為有福。要聽教訓,就得智慧,不可棄絕。」(箴8: 32-33);「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罷!我們登耶和華的山,奔雅各 神的殿。主必將他的道教訓我們,我們也要行他的路,因為訓誨必出於錫安,耶和 華的言語必出於耶路撒冷。」(彌4: 2,律法似乎道)。
  2. 新約時代 - 「太初…萬物藉它造的…」(約1: 1-3),印証創世記的話。

三. 約翰福音中的「道」 - 道的「不是」與「是」:

  1. 約翰只用其字不用其思想
    約翰並非把它「人格化」,不是腓羅(Philo, 亞力山大的猶太哲學家)所言「超越的神和物質宇宙間人格化的橋樑。」
  2. 約翰確是遇見一位永活者
    是生命與萬物的根源。是由「基督」自己在世上生活的事實,也是初代教會信仰傳統的最高峰。

四. 約翰的「道」之神學意義 - 有五項:

  1. 「道」的先存性:
    約翰福音1: 1的「太初」比創世記1: 1的「起初」還要早,表明在亙古開始之時,道已經存在了。「還沒有亞伯拉罕,我就是了。」(約8: 58直譯)
  2. 「道」是耶穌神性:
    道與神同在,道是神,但並不完全與神同一(約1: 1)。約翰在logos之前加定冠詞the,他要說的是:道一切所是的,神也是,表示神高過道。
  3. 「道」是工程師:
    神是創造的最終源頭,而道是工程師,保羅也有相同的神學思想「然而我們只有一位 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他。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我們也是藉著他有的。」(林前8: 6)
  4. 「道」成了肉身:
    希臘哲學的二元論和諾斯底主義的二元論都把神隔開,遠離衪所造的世界,「道成肉身」對他們是當頭棒喝。約翰要強調的是,神自己在「道」裡,帶著有骨有肉之身,進入人類的歷史。「住在」是舊約支搭帳幕」的隱喻,表示「神自己臨在肉身的卑微之內」。
  5. 「道」啟示世人:
    耶穌基督啟示世人有關「生命、光、恩典、真理、榮耀」,甚至神自己,「從來沒有人看見 神,只有在父懷裏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1: 18)。

五. 約翰福音中的「我是」 - 與符類褔音中的「天國好像…」是類同:

  1. 字源:出自約翰福音四處的經文:(用不同譯本表示)「我是」後的「基督」原文沒有-

    1. 約8: 24「所以我說:你們將死在自己的罪中。如果你們不信我就是『自有永有』的那一位,你們將死在自己的罪中。」(現代中文譯本)
    2. 約8: 28「所以耶穌說:『甚麼時候你們舉起了人子,那時候你們就知道我永在,並且我不憑著自己作甚麼事,我乃是照父所教訓我的,說了這些話。』(呂振中譯本)
    3. 約8: 58「耶穌說:我確實地告訴你們,亞伯拉罕還沒有出生,我已經存在了。」(當代聖經)
    4. 約13:19「現在,事情還沒有發生,我就告訴你們,使你們到時可以信我就是『那一位』。」(新譯本)
  2. 七大「我是」:
    • 生命的糧(6: 35, 51)
    • 世界的光(8: 12, 9: 5)
    • 羊的門(或門)(10: 7, 9)
    • 好牧人(10: 11, 14)
    • 復活、生命(11: 25)
    • 道路、真理、生命(14: 6)
    • 真葡萄樹(15: 1)。
  3. 舊約背景:
    我 耶和華=我是耶和華(參創28: 13, 26: 24…),因神大能的工作而知道「我是」耶和華,因此不信「我是耶和華」,就會被審判(出7: 5, 14: 4…)。以後的「我是」就被當作「神的名字」來用(賽43: 25, 51: 12, 52: 6)。
  4. 新約重點:「我是…」

    1. 不是-對耶穌自己本身的主要描述。
    2. 是-對耶穌與人之關係的描述;是-父差子到世上之神聖使命的啟示;也是-父與子關係的啟示。
  5. 耶穌代替天父:
    • 奉父名而來(約5: 43),
    • 奉父名作事(約10: 25),
    • 榮耀父名(約12: 23, 28),
    • 啟示父名(約17: 6, 26),
    • 父賜名給子(約17: 11-12),
    • 因子的名父差遣保惠師聖靈(約14: 26),
    • 奉子的名祈求(約14: 13, 15: 16, 16: 23)。
    「我是」耶和華→「我是」基督,更顯明「道成肉身」的神住在人間,施恩於祂的百姓。

約翰福音中論真理和聖靈

一. 新約的「聖靈」
在 符類福音和使徒行傳中出現88次,在約翰福音中出現16次,在保羅書信中出現120次,在一般書信中出現14次,在啟示錄出現17次,共出現255次。聖 靈的角色是要使神的「真理」,藉著神的兒女,充充滿滿地得到彰顯,因此又稱為「真理的聖靈」,正如約翰16:12-13耶穌所言﹕「我還有好些事要告訴你 們,但你們現在擔當不了〔或作不能領會〕。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原文作進入〕一切的真理,因為他不是憑自己說的,乃是把他所聽見的都說 出來,並要把將來的事告訴你們。」

二. 「聖靈」的位格 - 是三一真神中的一位,與聖父和聖子是同尊、同榮、同能力:

  1. 聖靈不是「能力」,否則會被人利用。
  2. 聖靈有「位格」,因此可以統管指揮人完成神的計劃。位格的特徵有:主權、行動、思想、感觸、選擇(參林前12:4-11)。教會歷史中的「神格唯一論」、「耶和華見證人」(亞流派)、「基督教科學派」等異端,都否認聖靈的位格和神性,只承認聖父的位格。

三. 「聖靈」的作為 - 包括聖靈的洗和聖靈充滿:

  1. 聖靈的洗(the baptism of Holy Spirit):
    一 生只有一次。即凡悔改初信者,皆在蒙聖靈重生的同時,也按受了「聖靈的洗」,然而外表不一定有特別的表現,因此不必再追求聖靈的洗,但必須渴慕不斷被「聖 靈充滿」。在新約中,聖靈的洗出現在七處經文(太3:11,可1:7-8,路3:16,約1:33,徒1:5-以上皆預指五旬節聖靈降臨,徒 10:44-48 / 11:15-17,林前12:13)。依耶穌在升天之前,應許聖靈降臨的四個階段「但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著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 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徒1:8),每個階段都是聖靈第一次在當地降臨,是「聖靈的洗」之表現:

    1. 在五旬節(耶路撒冷,徒1-2章 - 代表耶路撒冷。
    2. 在撒瑪利亞(徒8:1-25 - 代表撒瑪利亞。與猶太全地秩序對調,是因褔音要先傳給猶太人,再傳給外邦人。
    3. 在該撒利亞(徒10:44-48 / 11:15-17) - 代表猶太全地。
    4. 在以弗所(徒19:1-41) - 代表地極。
  2. 聖靈充滿(to be filled with):
    一生可有多次。當信主的人願意把生命的主權交給神,由聖靈主動來掌權一切,即是「聖靈充滿」。

    1. 以 「動態」出現:在新約中,以「動詞」出現在七處經文(徒2:4-使徒們,徒4:8-彼得,徒4:31-門徒們,徒9:17-保羅,徒13:9-保羅,徒 13:52門徒們,弗5:18-以現在命令被動式)。除了弗5:18以外,其餘動詞皆是過去時態→指過去一次完成之動作,即那次的經歷。

      1. 特徵 - 是暫時性,過後會消失,然而可再充滿。
      2. 表現 - 重在事奉的能力、膽量、智慧、恩賜,會顯明在講道和行神蹟的事上。因此,保羅勸勉門徒說﹔「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當用詩章、頌詞、靈 歌,彼此對說,口唱心和的讚美主。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 神。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弗:18-21)聖靈充滿就有能力為 主作見証。
      3. 結果 - 當繼續不斷地被聖靈充滿以後,新人的生命會成長,舊人(老我)會痿縮,靈命品格會日異更新,越像主耶穌的樣式
    2. 以「狀態」出現:在新約中,以「形容詞」出現在五處經文(路4:1-主耶穌,徒6:3-七執事,徒6:5-司提反,徒7:55-司提反,徒11:24-巴拿巴)。

      1. 特徵 - 是形容一種靈命的情況和狀態。
      2. 表現 - 重在靈命的成熟,品格的高尚,是漸進也是持久的。因此,要時時在被聖靈充滿的狀態中,以致滿有基督耶穌的榮形。在基督徒的生命經歷中,稱為「成聖」。
      3. 結果 - 結成的聖靈果子是一個果子九個特徵: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5: 22)。

四. 約翰福音中的「聖靈」 - 與重生有密切的關係:

  1. 重生:原譯是「從上頭生的」(約翰3:1-18),是神的作為,人不能自己完成,也不能合作,惟有從神領受,創造、重生、復活都有同樣的特性。重生即聖靈可以使人悔改得新生命,從舊有的生命進入新的生命=靈生。
  2. 重生與水洗的關係:水洗是內心改變的外在印記,水洗本身並不能改變人,哥尼流的例子就是証明(徒10:44-48)。重生最重要的是與聖靈發生密切的聯合(參林前12:3)。
  3. 重生(靈生)與聖靈的洗之關係:

    1. 先重生,後靈洗 - 發生在五旬節聖靈降臨時,也發生在撒瑪利亞。
    2. 重生=靈洗 - 是較普遍的現象,除使徒以外,即發生在120位門徒(徒1:15),3000信徒(徒2:41),該撒利亞(徒10:44-48),以弗所(徒19:1-41)。
    3. 聖靈的洗(一生只有一次)≠ 聖靈充滿(一生可有多次)。

約翰福音中的末世論


一. 新約的「末世論」 - 符類福音和約翰福音的重點略有不同:
符類福音 約翰福音
神國
已藉耶穌基督的誕生走進人類的歷史,是末世的神國,而永生是屬於末世的神國。
永生
神國在約翰福音中只有兩次被提及(約 3: 3, 5),取而代之的,是耶穌的中心 信息「永生」,並且在今世就要賞賜給世人。
耶穌在「橄欖山上的講論」(馬太24: 3 - 25: 46)的重心就是「末世論」,勾畫出末世事件的輪廓,包括:耶穌降臨的預兆,末世災難的日子,善僕和惡僕的報應,接待最小的弟兄就是接待主。 耶穌在「馬可樓房上的講論」(約翰13-16章)是約翰的末世觀,提到:以門徒彼此洗腳等切實相愛的方式來共同面對末世,藉著唯一的道路耶穌才可以到父那裏去,保惠師聖靈將保守聖徒到底。
耶穌的再臨 聖靈的降臨
經文
馬太24: 10-14說「那時,必有許多人跌倒,也要彼此陷害,彼此恨惡。且有好些假先知起來,迷惑多人。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纔漸漸冷淡了。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這天國的福音要傳遍天下,對萬民作見證,然後末期纔來到。」
經文
約16: 7-8說:「然而我將真情告訴你們,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裏來,我若去,就差他來。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 判,自己責備自己。」更明確地說,耶穌是在保惠師降臨中再來,約14: 18說「我不撇下你們為孤兒,我必到你們這裏來。」

二. 約翰福音的末世論 - 從復活及審判的角度來看,是末世也是現今的事實:

  1. 復活:涉 及未來末世性的事件,也涉及現今屬靈的實體。約翰福音一再強調末日身體的復活,即死人將要在永生的豐盛中復活;然而,約翰福音也論及復活的生命已伸展到現 今的世代,人可以在今生屬靈的領域裏,預嘗這復活的生命。當耶穌面對拉撒路的死時說「耶穌對他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 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11: 25-26)。尤其針對靈裏死亡的人,可以藉著回應神兒子的聲音而復活過來,約5: 25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2. 審判:當 末日復活時,行善的要從墳墓裝出來復活得生,作惡的則要復活定罪(約5: 28-29)。在約翰福音中,審判實際上也是此時此地,根據人對基督本身的反應,「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約3: 18)相信耶穌的人實際上已經越過了「審判」,已經在審判外的另外一頭,已經「出死入生」了(約5: 24)。

三. 符類福音的末世論
以山羊與綿羊的比喻為例,指末世的審判。比喻中誰是「主最小的弟兄」?有三個可能:

  1. 所有有需要並被忽略的人:

    1. 相同的審判標準 - 「愛的行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要受此標準的審判。
    2. 社會中的善心人 - 「綿羊」=非基督徒中不自覺的基督徒,因行為而暗中站在神這邊。
    3. 結論: 本解釋的優缺點
      優點 - 有猶太拉比文學的根據。
      缺點 - 無聖經類似用法。
  2. 在大災難中的猶太人:時代主義派的解釋法

    1. 「山羊」 - 惡待猶太人的國家或個人。
    2. 「綿羊」 - 善待猶太人的國家或個人。
    3. 結論: 缺點 - 雖然聖經多處(參太5:22ff,47; 7:3ff,18; 徒2: 29,37; 3:17; 7:2)以「弟兄」論猶太人彼此的關係,但從未以「弟兄」論耶穌與猶太人的關係。反而,耶穌與遵行天父旨意的人認同(太12:50)。
  3. 耶穌的門徒們:福音派正統的解釋法

    1. 經文根據 - 分別記載在

      1. 馬太12: 48-50「他(耶穌)卻回答那人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就伸手指著門徒說:看哪!我的母親、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
      2. 馬太28: 10「耶穌對他們說:不要害怕,你們去告訴我的弟兄,叫他們往加利利去,在那裏必見我。」
    2. 發生背景 - 記載在馬太10: 40-42「人接待你們,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我來的。人因為先知的名接待先知,必得先知所得的賞賜,人因為義人的名接待義人,必得義人所得 的賞賜。無論何人,因為門徒的名,只把一杯涼水給這小子裏的一個喝,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人不能不得賞賜。」
    3. 經文解釋 - 根據馬太10: 40-42,「善待最小弟兄的門徒」=善待主耶穌自己=心中接待主耶穌,這是信主的表現,也是真信心的行為表現。
    4. 結論: 優點 - 不致產生「因行為得救論」,符合馬太福音及新約聖經的思想。

保羅的思想淵源

一. 引言 - 了解保羅的宗教思想淵源就可以明白基督教的思想立場。

二. 保羅的成長背景
與三個世界有關:保羅生於大數,長於耶路撒冷,而在大馬色路上遇見復活的主,使他的一生經歷三個不同的世界,受其影響至深。
希臘文化背景:
  1. 背景 - 保羅生在基利家的大數(徒22: 3),1-12歲耳濡目染希臘的文化。
  2. 影響 - 保羅在書信中常用到希臘文化上的比喻:
    1. 運動用語:選手、比賽、冠冕(林前9: 24, 27; 腓3: 14; 提後2: 4)。
    2. 法庭用語:律法、文約、承受產業(羅7: 1-4; 加3: 15, 4: 1-2)。
    3. 市場用語:買賣、憑據、質(頭期款)(林後1: 22, 5:5; 弗1: 14)。
    4. 思想 - 良心、本性(羅2:14-15),知足(腓4:11),奧秘(西1:26, 2:2),完全(西1:19, 2:9)。
  3. 希伯來文化背景:
    1. 背景 - 保羅成長後在法利賽人迦瑪列門下,按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徒22: 3)。
    2. 影響 - 保羅深受猶太末世觀影響,而有今世與來世的思想(弗1: 21; 2: 2; 林前1: 20; 2:6, 8; 林後4: 4; 加1: 4);律法的重要性也由猶太背景而生,「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 賣給罪了。」(羅7: 12, 14)。
    3. 思想 - 保羅深受一神主義影響(羅3: 30; 加3: 20),而反對異教和異教祟拜(西2: 8; 林前10: 14, 21)。
    4. 基督教背景:
      1. 背景 - 保羅在大馬色路上遇見復活的主(徒9: 3-6),是他一生的轉捩點。
      2. 影響 - 耶穌真是基督(彌賽亞),是神的兒子;教會是由神的子民所組成,因此逼迫基督徒就是逼迫耶穌自己(徒9: 5)。
      3. 思想 - 分別顯明在書信中
        1. 因信稱義:羅馬書強調「義」(羅1:17-32);加拉太書強調「信」(加3: 11-14)。
        2. 住在基督裡,並與基督聯合(羅6: 5; 8: 1)。
        3. 脫去舊人(老我),穿上新人(弗4: 22-24)。
      4. 結論:保羅生於文化背景,長於文化薰陶,並把這些文化影響用於信仰,我們也可以仿傚,藉著不同的文化把信仰表達出來。

        三. 保羅的思想與基督教的信仰
        1. 保羅書信的特徵:不是神學論文或文學著作,乃是與基督徒生活有密切關係的信件。
          1. 權威 - 保羅自認其書信是神藉著他所傳達的,有權威性的救贖真理,「若有人以為自己是先知或是屬靈的,就該知道,我所寫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若有不知道的,就由他不知道罷。」(林前14:37-38)-保羅用權威的真理教導基督徒的生活。
          2. 資格 - 保羅的使徒身份是因:他是主耶穌復活的見証人(徒9:3-5);有復活主的呼召與託付(徒9:15;徒26:18);聖靈的同在能行使神蹟奇事(徒13:9-12);從神直接領受奧秘啟示(加1:16)。
          3. 保羅所論的屬靈:為反對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強調要擁有奧秘的知識才能得救),而借用諾斯底用詞,改以新的含意。所以:
            1. 屬靈人 - 不是:
              1. 魂遊象外進入特別神祕或屬靈真理之人;
              2. 得到別的基督徒所得不到之奧秘的人。
            2. 屬靈人 - 是:
              1. 明白耶穌身份及十字架事工之成熟基督徒;
              2. 在聖靈引導之下持續生活在啟示真理之中的人。
            3. 比較之下 - 屬肉體的人是:接受真理而不持續活在真理之中的人;vs. 屬血氣的人是:不明神屬靈之事的人,即不信者(林前2: 14 - 3: 3)。
            4. 保羅所論的奧秘:為反對諾斯底主義,所論的「奧秘」包括多重的意義
              1. 奧秘 = 耶穌基督的福音,神永恆的計劃,先知的預言(羅15: 25-26)。
              2. 奧秘 = 耶穌基督的身份、事工、與信徒永恆的關係(林前2: 1, 2, 6-8)。
              3. 奧秘 = 基督成了心中有榮耀的盼望(西1: 27)。
              4. 奧秘 = 外邦人與猶太人在基督裡成為一體(弗3: 3-6)。
              5. 奧秘 = 教會與基督之間親密的關係(弗5: 32)。
              6. 奧秘 = 外邦人信主數目滿足,以色列全家得救(羅11: 25-26)。
              7. 奧秘 = 主再來時,活著的神的兒女身體要改變(林前15: 51)。
              8. 奧秘 = 在基督裡宇宙神聖秩序的恢復(弗1:9-10)。
              9. 結論:奧秘=啟示=福音=耶穌的身份與事工,及與世人的關係。

保羅的世界觀

一. 引言保羅的人觀與世界觀說明了他基本的末世觀。希臘思想中的「人觀」是 「人類學二元論:身體和靈魂」;而希臘思想中的「世界觀」是「宇宙學二元論:地上的和天上的」;人的身體屬於地上的層次,而靈魂屬於天上的層次。然而,保 羅思想的基本結構不是如此,而是「末世的二元論」,是在基督裡,新時代臨到舊時代,保羅自覺站在兩個世代之間。最大的差別在於,希臘人沒有神創造天地這個 觀念,沒有神掌權這超然的啟示,因此希臘人的人觀與世界觀是很狹小的。

二. 保羅的創造觀
是典型的的希伯來創造觀,不是希臘的創造觀,因希臘思想中沒有神創造天地這個觀念:
  1. 神是創造主(弗3: 9;西1: 16)。
  2. 神是由無造出萬物(弗1: 4)。
  3. 神是陶匠-人是泥土,因此當敬拜和感謝神(羅9: 20ff)。
  4. 人與萬物皆墮落-在敗壞轄制下,也在神的審判下(羅8: 20)。
  5. 世界將要過去(林前7: 31)。
  6. 萬物等候得享神兒女榮耀之自由(羅8: 21)。

三. 保羅的世界觀 - 有關「世界」和「靈界」:
保羅論「世界」:保羅用kosmos有五種含意
  1. 宇宙 - 指所有存在萬物的整體,弗1: 4「就如神從創立世界以前…」。
  2. 地球 - 指人居住的地球及歷史的舞台,提前6: 7「因為我們沒有帶甚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甚麼去。」在這裏,聖徒不得不與不道德的人接觸(林前5: 10ff),然而也是福音的工場(羅1: 8;西1: 6);與天堂相比,世界是沒有指望(弗2: 12)。
  3. 人類 - 指居住在地球上之人類社會的整體,有一天要向神交帳(羅3: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因此對這世界而言,使徒們是世上的污穢(林前4: 13「被人毀謗、我們就善勸,直到如今,人還把我們看作世界上的污穢、萬物中的渣滓。」),然而神要審判世界(羅3: 6)。
  4. 與神為敵 - 指人類與神比較之下是墮落的,是沈淪在罪中,因而是與神為敵的,林前3: 19「因這世界的智慧在神看是愚拙,如經上記著說:『主叫有智慧的中了自己的詭計。』又說:『主知道智慧人的意念是虛妄的。』」。
  5. 人類的活動 - 不只包括全人類,也包括整個人類屬地關係的複合,例如嫁娶、買賣等人類全部的活動,林前7: 29 - 31「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 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人類世上的活動都要成為過去。
  6. 「屬世界」= 1). 敬拜受造物過於造物主(羅1: 25);2). 人在受造物中尋求自己的騙傲。
  7. 保羅論「靈界」:論天使、執政的、掌權的、有位的、主治的、有能的,甚至撤但
    1. 天使」何物? - 天使有好與壞:
      1. 好天使:有以下角色
        1. 賜律法(加3:19);
        2. 觀看世人(林前4:9);
        3. 看耶穌升天(徒1:10;提前3: 16);
        4. 與主再來審判(帖後1: 7-8)。
      2. 壞天使:有以下角色
        1. 隔離神的愛(羅8:38);
        2. 引人敬拜天使(西2: 18)。
      3. 結局:基督徒要審判壞的天使,「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何況今生的事呢。」(林前6:3)。
      4. 「執政的、掌權的、有位的、主治的、有能的」何指? - 可指好天使,也可指壞天使:
        1. 好天使:西1: 16「因為萬有都是靠他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他造的、又是為他造的.他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他而立。」(另參:西2: 10,弗3: 10)。
        2. 壞天使:弗6: 11-12「要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就能抵擋魔鬼的詭計。因我們並不是與屬血氣的爭戰,乃是與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爭戰。〔兩爭戰原文都作摔跤〕」。
        3. 結局:一切邪惡的勢力都因基督的死和高升,得著所有權柄,而終將滅亡。
        4. 「撒但(魔鬼)」的角色? - 是這世界的「王」,是至高獨一真神最大的對頭;保羅並未明說,但卻明說其失敗的命運(羅16:20):
          1. 魔鬼 (弗4: 27;6: 11;提前3: 17)。
          2. 這世界的神 (林後4: 4)。
          3. 裝作光明的天使 (林後11: 14)。
          4. 空中執政掌權者的首領 (弗2: 2)。
          5. 阻擋基督徒作工 (帖前2: 18)。
          6. 誘惑人的 (帖前3: 5)。
      5. 保羅論「世上的小學」:依加拉太書4: 3上下文而言,世上的小學 = 守割禮、守規條、禁慾、律法主義、守節日…,是責備猶太人捨本逐末。

保羅的律法觀

一. 保羅信主後的改變保羅在大馬色看見主復活的異象後,有了以下的改變:
  1. 信主前:對律法的誤用,要靠自己的行為,達到「義」的方法。
  2. 信主後:明白律法的真義,是啟示「神的旨意」,表明如何與神建立正常的關係。

二. 舊約中的律法觀 - 律法的定義:
  1. 律法是:與神有正確的關係。
  2. 律法是:「約」的關係,即神的施恩配上人的信服。
  3. 律法是:成為神的百姓,被神領出埃及。
  4. 律法是:是「保持」並「維繫」與神已存有的「約」之關係的標準,目的是藉著「律法」,保持對神的信心,及對人的愛心(申6: 5;利19: 18;太22: 27-40等)。
  5. 「遵守律法」= 信服神(摩5: 4, 6, 14;哈2: 4;利18: 5)而活著 = 享受今生神的賜褔。然而,以色列人卻誤用了神的律法。

三. 保羅的律法觀
繼承法利賽人的思想:「就律法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3: 6),然而…
彌賽亞的新時代進入舊時代中:是保羅在大馬色見異象後的改變。 律法在神救贖目的中的角色 - 本段(羅7: 7-13)採用過去式時態,當中的代名詞「我」有解釋為保羅少年時代的情況,法利賽人時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亞當裡)的普遍經歷。無論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麼是得罪神的事。
  1. 律法是外添的:為要顯明罪,而非要救人脫離罪(羅3: 19, 20;5: 13, 20;7: 7;加3: 19)。
  2. 律法是定罪的:也是忿怒、死的器血(羅5: 13;羅4: 15;羅7: 19; 林後3: 6)。
  3. 律法是訓蒙的師傳:為引人到基督面前來因信稱義(加3: 23 - 25)。
  4. 律法存在於兩種形態中 - 根據哥林多後書3: 6 ff「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精意或作聖靈〕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榮光,不能定睛看他的臉,這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
    1. 舊約形態:是「字句」、「叫人死=定罪」、「死亡」,是石版上的律法。
    2. 新約形態:是「精意=聖靈」、「叫人活」、「生命」,是心版上的律法。
  5. 基督徒活在兩個時代中 - 向甚麼人就作甚麼人,與救恩無關,因「律法禮儀」是中性的:
    • 例子(1):「你帶他們去,與他們一同行潔淨的禮,替他們拿出規費, 叫他們得以剃頭。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至於信主的外邦人,我們已經寫信擬定,叫他們 謹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與姦淫。於是保羅帶著那四個人,第二天與他們一同行了潔淨的禮,進了殿,報明潔淨的日期滿足,只等祭司為他們各人 獻祭。」(徒21: 24 - 26)
    • 例子(2):「保羅要帶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猶太人都知道他父親是希利尼人,就給他行了割禮。」(16: 3)
    • 結論:「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6: 15)
    • 基督徒已向律法死 - 比喻女人與丈夫(羅7: 1-6)。按猶太人和羅馬人的法律:
      1. 如果夫妻間有一方去世,婚姻盟約便失卻效力,之後的嫁娶再不受約束。同樣,
      2. 人本來被律法所約束,但因聯於耶穌的死,人向律法死了,現在已經與律法解除了關係(「在 ...... 律法上死了」)。不但如此,
      3. 信徒因聯於耶穌的復活,可自由的歸屬主。由於這關係的轉變,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動而生出惡念與致死的惡行(見羅7: 7-8),反而能在聖靈裡,用新的樣式服事神,結出善果來。
      4. 律法的總結 - 就是「基督」(羅10: 4),「總結」end是結束(termination)或目標(purpose)。
        1. 「結束」:因著基督的救贖,靠律法稱義的途徑,或以律法為主的舊紀元已告結束。
        2. 「目標」:另一方面,「總結」也可能有「目標」的意思;基督本人完全履行了律法的要求與目標(太5: 17)。
    • 基督徒不再因行律法稱義:卻更堅固律法,成全律法(羅3: 31;8: 3-4):
    • 人無法因行律法而稱義的原因-有兩方面:
      1. 因人肉體的軟弱 - 有罪性,既使信主時,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然而肉體還未得贖。
      2. 因律法是外在的規條 - 並不提供能力使罪人順服神。
    • 神原先計劃不是因行律法稱義 - 乃因信稱義,是應許先,律法後(加3: 15-18;羅4: 1-5)。
    • 隨從聖靈而經歷神的大能(羅8: 1-4) -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 以聖靈產生的愛成全律法(羅13: 8-10) - 愛是聖靈果子的特性之一(林前13章,加5: 22),「愛」的律法 = 「基督」的律法(加6: 2)

保羅論基督的神性

一. 引言 - 分辨異端的三點神學根據是:三一神論、基督論、救恩論,若不承認耶穌基督是三一真神中的一位,則救恩值得懷疑。在保羅書信中,清楚論到基督的神性,並從稱呼和和衪的工作,建立了基督論。從腓立比書2: 6-11中,對基督論的討論顯得特別深刻。

二. 基督的屬性 - 耶穌基督「神性」的特徵:
  1. 敬拜的對象:耶穌也像神一般接受敬拜。
    1. 只有神才可接受人的敬拜(賽45: 23;羅14: 11)。
    2. 耶穌也接受人的敬拜(腓2: 9-11)。
  2. 祈禱的對象:保羅信主後一直向主耶穌祈禱,正如向父神祈禱一般。
    1. 「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10: 13;林前1: 2)。
    2. 保羅三次求主把身上的刺挪去(林後12: 8)。
    3. 與清心向主祈禱的人一同追求(提後2: 22)。
  3. 榮耀的對象:與父神一般接受榮耀。
    1. 歸榮耀給父神:「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11: 36)。
    2. 歸榮耀給耶穌:「主必救我脫離諸般的兇惡,也必救我進他的天國。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永遠遠。阿們。」(提後4: 18)。
  4. 賜福的源頭:與父神並列。
    1. 信首問安:「願恩惠平安從我們的父神,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羅1: 7)。
    2. 信尾賜福:「賜平安的神快要將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願我主耶穌基督的恩,常和你們同在。」(羅16: 20)。

  5. 三. 基督的工作 - 包括:創造、護理、拯救、審判。
    1. 創造:「因為萬有都是靠衪造的」(西1: 16)。
    2. 護理:「萬有也靠衪而立」(西1: 17)。
    3. 拯救:舊約是「父神」的工作(詩篇49: 7-9, 15),新約是「耶穌」的工作(腓3: 20-21)。
    4. 審判:針對信徒-「判斷我的乃是主」(林前4: 4-5);與非信徒-「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帖後1: 7-10)。

    5. 四. 保羅的基督論
      論腓立比書2: 6-11中的基督:「衪本來有上帝的形像,卻不堅持自己與上帝平等的地位…」(新譯本)
      1. 神的形像
        1. 舊約的用法 - 指神榮耀的顯現;是神親自的同在;是神本質、本性之彰顯而有的榮耀(出33: 18-23;結1: 26-28)。
        2. 新約的用法 - 「模樣」(羅8: 29);「形狀」(林後13: 18);「成形」(加4: 19);「效法」(腓3: 10)。
        3. 與神同等
          1. 指何而言? - 以下兩者的意義不同。
            1. 神的形像=本質、本性、榮耀。
            2. 與神同等=地位、存在狀態、榮華。
          2. 是已得或未得? - 已得:與神的形像有密切的關係;未得:與升為至高、超乎萬名之上的地位有密切的關係。
          3. 要看如何解釋「為強奪的」(aJrpagmov") (KJV:robbery) = 奪去,提去,to seize。
            1. 主動含意 - 強奪的行動 vs. 被動含意-被搶的東西。
              ※小結:在第一世紀時,兩者混用不分,故必須按上下文及神學含意來解釋。
            2. 有三種可能:根據主動與被動含意分析如下
              1. 主動 - 不以「與神同等」=強奪的行動,此解釋不妥,因一個地位會有一個強奪的動作是不妥的解釋。
              2. 被動
                1. 已得之物而抓緊不放:(與神同等=神的形像)不會抓緊不放與神同等的地位(即本有的神的形像)。
                2. 未得之物而去強奪:(與神同等≠神的形像)不必用力爭取與神同等的地位(升為至高、萬名之上的名)。
                3. ※小結:根據上下文,以勸勉信徒謙卑捨己的教訓來看,被動的(i)之解釋最妥,
            3. 反倒虛己
              1. 放棄神的屬性-如「全知、全能、全在…」,但沒有放棄「聖潔、慈愛、真實…」。
              2. 放棄神的「榮耀、地位、權勢」但保留「本質、本性」-即保留神的形像,而放下與神同等的地位。
              3. 「放棄」受限於下句「取了奴僕的形像」(He emptied Himself by taking the form of a slave.)。
              4. 小結:
                1. 基督隱藏其榮耀於衪所取的奴僕形像中,只有信心的眼睛才看得見 (約1: 14; 12: 37-41)。
                2. 虛己並不是放棄本性或榮耀,乃隱藏其榮耀而成為人。

保羅論基督的贖罪

一. 「救贖」的字義由羅馬書3: 24「因基督耶穌的救贖」而來,分別有名詞、動詞、複合名詞等。
  1. 名詞:即「贖價」(ransom),如付贖價使奴隸得自由,在七十士譯本(舊約的希臘文版)有時只有「拯救」、「解放」之意。保羅從未用此名詞。
  2. 動詞:「…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提多2: 14)。
  3. 複合名詞:a. 「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 6),有「替代」之意;b. 「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弗1: 7),上下文提到贖價。
  4. 小結:救贖是外人付了自己所不能付的代價,基督的死是付上贖價,來救贖我們,使我們得了自由,並且開始甘心作神的奴僕(羅馬6: 22-23)。

  5. 二. 「贖罪」的字義
    由羅馬書3: 25的「挽回祭」而來,有兩種解釋Propitiation 和Expiation,分別代表兩個派別:
    1. Propitiation:由原文的動詞型態轉變而來,強調所得罪的對象。因此耶穌的「死」是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並除去罪咎──針對「神」。
    2. Expiation:強調神從來不當作贖罪動作的受詞,乃指償還罪債,除去罪咎。因此耶穌的「死」並非滿足神的公義,平息神的忿怒,而是賠償罪債──針對「罪」。
    3. 小結:世人皆犯罪,處在神的忿怒之下,耶穌的死是承擔了罪罰,也平息了神怒,顯明神的公義和慈愛。因為神是贖罪的主體也是客體,神的愛主動地由耶穌贖罪的死,來平息神因公義而發的忿怒。

    4. 三. 基督贖罪的意義
      保羅常用的說法:基督的死(羅5: 6f)、衪的十字架(林前1: 17;加6: 12)、衪的血(羅3: 25;西1: 20)。然而贖罪的目的是否要把忿怒的神改變為愛的神?我們的神是否為忿怒的神?
      1. 異教的背景
        從民間宗教等異教背景來信靠獨一真神的基督徒,常把對異教神明的認識投射在獨一真神上。其中,異教的贖罪祭多數以「討好諸神」,使改變其忿怒為愛。
      2. 聖經的教導
        1. 舊約和新約論到基督贖罪的背景是與「神的忿怒」(羅1: 18)有關,然而,舊約和新約的贖罪祭都不是用來改變忿怒的神為愛的神。
        2. 贖罪的根源是出於神的「愛」(約3: 36),似乎是衪自己設法解決自己的忿怒。十字架上基督的死即顯出神的愛,「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約壹3: 16)
        3. 然而,也不能把忿怒的神與慈愛的主拿來作對比,否則基督是主動而父神是被動。
        4. 父神的「忿怒」是出於衪公義和聖潔的屬性,不能容忍罪的存在,神的「慈愛」使衪主動發起救贖的工作。神的慈愛才是主動的,神的忿怒是被動的。

        四. 基督贖罪的目的
        即基督死的目的,有以下幾點:
        1. 獻祭
          經文出自羅3: 25;8:3;弗5: 2;林前5: 7,因基督所流的血而得救,基督流血的含義包括:
          1. 釋放生命,使別人可得著這生命。
          2. 以生命來獻祭而致死亡。為了別人,基督自願地來到罪惡權勢的摧殘下,「代表」人而死,有份於因罪所帶來的可怕刑罰,付上生命的代價。
          3. 代罰
            基督「代替」罪人受了神對罪的審判和刑罰,罪人因此可以免受。所以,基督代替罪人死,基督代替罪人受罰。到底基督是「代表」或是「代替」我們死和受罰?
            1. 「代替」(in the stead of):保羅只用一次「代替」(提前2: 6原文),其餘皆用「代表」。
            2. 「代表」(on behalf of):在希臘文學中,「代表」常用來取代「代替」。保羅的用法是:代表=代替。
            3. 榜樣
              基督成了我們道德的影響力,或是順服的榜樣?
              1. 基督的死:顯明無比的愛,影響我們去效法-「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 14),「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5: 2)。
              2. 基督的死:是謙卑順服最好的榜樣-「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 5ff)。
              3. 得勝
                基督的死有幾個最終的意義:
                1. 是得勝宇宙中邪靈的權勢(弗1: 21;2: 2;6: 12)。
                2. 印証將來終必得勝,十字架是得勝的開始「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誇勝。」(西2: 15)。
                3. 基督徒靠著主耶穌基督即可得勝邪靈的權勢。

保羅論基督的稱義與和好

一. 背景
希臘文化和聖經舊約的教導,在「義」的解釋上,有極大的不同。
  1. 希臘背景:「義」是指人內在的性質,如柏拉圖認為,義是四大基本德性之一,即公義、智慧、節制、勇氣。這些德行也滲入希臘化的猶太主義中。
  2. 舊約背景:「義」是指對一個「關係」的忠實,與個人的倫理性格無關。這個字彙基本的意義是「是人與事物應符合的規範」,「義人」是符合舊約中神的規範的人。這個規範包含在家庭關係上的要求,因此舊約中的例子:
    1. 作妓女的他瑪比猶大更有「義」,因為他瑪屨行應盡的義務,而猶大卻沒有(創38: 26)。
    2. 掃羅稱大衛「公義」,因為大衛拒絕弒殺掃羅這位耶和華神的受膏者(撒下24: 17;26: 23),並且大衛審判那些殺掃羅兒子伊施波設的人(撒下4: 11);然而,當掃羅家傾覆之後,米非波設就沒有權利向新王指望恩慈(撒下19: 28),因為「義」的要求隨著「關係」的變換而更改。

    二. 「義人」
    指按神的判斷,能符合神的規範,而與神有正當關係者。猶太人的「義人」觀念:
    1. 善惡:義人是培養善、禁止惡,以致以善勝惡的人。
    2. 善行:包括施捨、憐憫、研究摩西五經,而且善行可以積存作為以後之用。
    3. 審判:是末日決定義人與否的時刻,因此稱義是屬末世的事件。

    4. 三. 「稱義」
      稱義的教義是「宗教改革的暴風眼」(J. I. Packer如此稱),是保羅所傳福音的核心(羅1: 17;3: 21-5: 21)。稱義是法庭用語,是神寬赦罪人(即不義、不虔之人)的判決行為,是神給人公義的禮物(羅5: 15-17),也是神賜人恩典的地位(林後5: 21),恢復人與神的關係。「稱義」有兩個意思:
      1. 是指「宣告為義」,與神有正當關係稱之為「義」
        從審判的角度看,宣告罪人為義的判決顯然是「不公義」的行為,神的律法也明文禁止(申25: 1;箴17: 15);然而,事實上它卻又是公義的審判,因為它是以「耶穌基督」為義的根基,理由如下:
        1. 耶穌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林前15: 45),是代表我們的元首,祂站我們罪人的地位上,順服了神的律法,承當我們罪的懲罰,為我們「嬴得」稱義的「功德」。
        2. 我們在神公義的要求上,因耶穌基督滿足了稱義的條件,因此被宣告為義。
        3. 是指「使之成義」,即得著義的「性情」
          若從羅馬書和雅各書來看「信 心」,雅各說到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2: 17)時,他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信心」。簡言之,保羅在羅馬書提到的是:信心=信心+行為(即與蒙恩相稱的行為),而雅各在書中提到的是:信心=信心 + 行為=行為。當雅各說:人不是惟獨藉著信心,也是憑著行為「稱義」(參雅2: 21-26)時,他乃是說﹕「為証明是真信,自己辯白,而好脫去假冒虛偽者或騙子的嫌疑,才是稱義的。」他要強調的是:結不出果子的信仰救不了人。保羅在 這點上是一致的,因信心必帶來生命的改變。若要簡單明瞭:
          1. 保羅:抨擊靠死的行為而得救的思想。
          2. 雅各:排斥靠僵死的信心得到救恩的方法。

        四. 保羅的「稱義」觀 - 包括三個重要的內涵:
        1. 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死,稱義方法是藉著相信:稱義的必要方法,或說導致我們稱義的起因,是本著個人「信靠耶穌基督為釘十字架的救主與復活的主」的信心(羅4: 23-25;10:8-13)。
        2. 稱義是末日審判的決定,也是現在已發生的事:神稱義的判決是末日的審判,因祂宣告我們在「永世」裡要去的地方;又將這個宣告帶入「今世」,使我們在今世享受這判決的結果,經歷與神正常─「和好」的關係。其實,「稱義」與「神國、永生、復活、審判」,皆屬於「Already but not yet…」的情況。
        3. 稱義是永恆不變的命運,既使撒但也無法翻案:不管撒但如何挑釁(亞3: 1;啟12: 10;羅8: 33-34),神也決不回頭,一旦稱義,永遠穩妥(羅5: 1-5;8: 30)。

        4. 五. 「和好」
          指被稱義的人恢復與神相交,因為罪使人與神疏遠。問題是:是誰疏遠誰?是誰需要對方的和好?是人主觀對神態度的改變嗎?
          1. 和好是神的工作:人是其工作的對象,人不能使自己與神和好,是神主動的作為。
          2. 和好是神的主動:是出於神的愛之行動,改變對人的態度,不是人先對神改變態度。
          3. 和好是人的禮物:當人還在與神敵對的狀況下,神差遣獨生愛子耶穌基 督到世上,以「死」完成神與人的和好(羅馬5: 10「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是神給人的禮物(羅馬5: 11「不但如此,我們既藉著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
          4. 和好是人的降服:當人樂意降服神的安排,接受神所賜的和好,那時人才真正與神和好。和好的結果是:與神相交,與人和好。
          5. 和好是人的責任:神要人去把這好消息傳給人(林後5: 18-20「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 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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