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保羅的律法觀

一. 保羅信主後的改變保羅在大馬色看見主復活的異象後,有了以下的改變:
  1. 信主前:對律法的誤用,要靠自己的行為,達到「義」的方法。
  2. 信主後:明白律法的真義,是啟示「神的旨意」,表明如何與神建立正常的關係。

二. 舊約中的律法觀 - 律法的定義:
  1. 律法是:與神有正確的關係。
  2. 律法是:「約」的關係,即神的施恩配上人的信服。
  3. 律法是:成為神的百姓,被神領出埃及。
  4. 律法是:是「保持」並「維繫」與神已存有的「約」之關係的標準,目的是藉著「律法」,保持對神的信心,及對人的愛心(申6: 5;利19: 18;太22: 27-40等)。
  5. 「遵守律法」= 信服神(摩5: 4, 6, 14;哈2: 4;利18: 5)而活著 = 享受今生神的賜褔。然而,以色列人卻誤用了神的律法。

三. 保羅的律法觀
繼承法利賽人的思想:「就律法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腓3: 6),然而…
彌賽亞的新時代進入舊時代中:是保羅在大馬色見異象後的改變。 律法在神救贖目的中的角色 - 本段(羅7: 7-13)採用過去式時態,當中的代名詞「我」有解釋為保羅少年時代的情況,法利賽人時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亞當裡)的普遍經歷。無論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麼是得罪神的事。
  1. 律法是外添的:為要顯明罪,而非要救人脫離罪(羅3: 19, 20;5: 13, 20;7: 7;加3: 19)。
  2. 律法是定罪的:也是忿怒、死的器血(羅5: 13;羅4: 15;羅7: 19; 林後3: 6)。
  3. 律法是訓蒙的師傳:為引人到基督面前來因信稱義(加3: 23 - 25)。
  4. 律法存在於兩種形態中 - 根據哥林多後書3: 6 ff「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精意或作聖靈〕那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尚且有榮光,甚至以色列人因摩西面上的榮光,不能定睛看他的臉,這榮光原是漸漸退去的。」
    1. 舊約形態:是「字句」、「叫人死=定罪」、「死亡」,是石版上的律法。
    2. 新約形態:是「精意=聖靈」、「叫人活」、「生命」,是心版上的律法。
  5. 基督徒活在兩個時代中 - 向甚麼人就作甚麼人,與救恩無關,因「律法禮儀」是中性的:
    • 例子(1):「你帶他們去,與他們一同行潔淨的禮,替他們拿出規費, 叫他們得以剃頭。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至於信主的外邦人,我們已經寫信擬定,叫他們 謹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與姦淫。於是保羅帶著那四個人,第二天與他們一同行了潔淨的禮,進了殿,報明潔淨的日期滿足,只等祭司為他們各人 獻祭。」(徒21: 24 - 26)
    • 例子(2):「保羅要帶他同去,只因那些地方的猶太人都知道他父親是希利尼人,就給他行了割禮。」(16: 3)
    • 結論:「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6: 15)
    • 基督徒已向律法死 - 比喻女人與丈夫(羅7: 1-6)。按猶太人和羅馬人的法律:
      1. 如果夫妻間有一方去世,婚姻盟約便失卻效力,之後的嫁娶再不受約束。同樣,
      2. 人本來被律法所約束,但因聯於耶穌的死,人向律法死了,現在已經與律法解除了關係(「在 ...... 律法上死了」)。不但如此,
      3. 信徒因聯於耶穌的復活,可自由的歸屬主。由於這關係的轉變,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動而生出惡念與致死的惡行(見羅7: 7-8),反而能在聖靈裡,用新的樣式服事神,結出善果來。
      4. 律法的總結 - 就是「基督」(羅10: 4),「總結」end是結束(termination)或目標(purpose)。
        1. 「結束」:因著基督的救贖,靠律法稱義的途徑,或以律法為主的舊紀元已告結束。
        2. 「目標」:另一方面,「總結」也可能有「目標」的意思;基督本人完全履行了律法的要求與目標(太5: 17)。
    • 基督徒不再因行律法稱義:卻更堅固律法,成全律法(羅3: 31;8: 3-4):
    • 人無法因行律法而稱義的原因-有兩方面:
      1. 因人肉體的軟弱 - 有罪性,既使信主時,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然而肉體還未得贖。
      2. 因律法是外在的規條 - 並不提供能力使罪人順服神。
    • 神原先計劃不是因行律法稱義 - 乃因信稱義,是應許先,律法後(加3: 15-18;羅4: 1-5)。
    • 隨從聖靈而經歷神的大能(羅8: 1-4) -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 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 以聖靈產生的愛成全律法(羅13: 8-10) - 愛是聖靈果子的特性之一(林前13章,加5: 22),「愛」的律法 = 「基督」的律法(加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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