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 星期三

出埃及記神學

          出埃及記的神學    ,   出埃及記的神學思想  ,

創世記神學

              摩西五經的安息(一):創世記一至二章的安息   ,

              摩西五經的安息(二):創世記三至十一章的安息  ,

              摩西五經的安息(三):創世記十二章至申命記的安息    ,

              創世記一至十一章之神學創世記1-11章的神學意義 ,

              創世記12-50章的神學意義 , 創世記的神學信息  ,

              Everybody Has A Theology: 創世記:兩個不同的創造故事  ,

             創世記的神學重點  , 創世記的神學 ,

出埃及記的神學思想


1. 上帝論

    a. 他是掌管歷史、環境的上帝:他有絕對的主權,無人或物能敵擋他;他的心意計劃必能成全。

    b. 他是信實的上帝:他記念他的約和應許,他的信實是人蒙恩的原因之一。

    c. 他是施行拯救的上帝:上帝主動的拯救人、拯救的意義是脫離奴役,進入應許之地、他的拯救彰顯他的大能大力和他對困苦無助、受壓制的人的憐憫。

2. 上帝的同在

    a. 上帝與人同在是他的心意,這是建立會幕的目的(25:82240:34-35)。所羅門的殿完成時,上帝的同在也明顯地現在人眼前(王上8:10-11)。一直至新約時代,上帝的同在藉基督(1:14;西2:9)和信徒(2:22)彰顯。

    b. 這是上帝子民的特徵(33:16)

    c. 帶來他的看顧,保守和引導。

    d. 人遵守上帝的律法,是享受上帝同在的確據。

3. 律法

    a. 目的是要以色列人歸耶和華(19:4-6),並且要他們遵守這些誡命(20:220:20)

    b. 內容的分類:十誡是信仰的原則、其他律法可按功用分類。

    c. 應用:律法背後的精神不因時間、環境改變,但在實行上卻因不同功用的律法而有分別。




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新約神學研究之歷史

     新約神學研究是近期才開展,只有兩百年歷史。在此時期以前,神學研究都集中在教義方面、教會信條方面,及教義系統方面,它們均比較著重哲學性的推論。

加伯勒爾(J.P.Gabler)在1787年發表演說,批評教義神學的方法學,和研究的哲學方法。之後,人多從理性角度去理解新約,聖經被視為一本人的著作,學者要了解它是怎樣寫成、每一個作者著重一些什麼事。

     杜平根的包珥(F.C.Baur of Tubingen,1792至1860年)是新約神學研究理性方法的始祖。他采用了黑格爾(Hegel approach)的哲學方法,用「正反台」方法來研究新約。包珥發現彼得著作中著重關注猶太人,而保羅的著作則著重關注外邦人。賀芝曼(N.J.Holtzmann,1832至1910年)進一步發展這種思想,而否認任何神聖的啟示,他主張新約中有矛盾理論神學。

     威列得(Wihelm Wrede,1859至1906年)對新約神學研究,影響頗大,他著重的是歷史宗教研究法。威列得認為,新約不是一本神學資料,反之,新約是一本第一世紀的宗教歷史。「神學」是一個不正確的名詞,應以「宗教」這名詞來指新約著作則較為切合,因為這名詞表明了諸位作者「所信、所望、所愛」,而不是一種「抽象神學反擊的記錄」。

      布特曼(Rudolf Bultmann,1884至1976年)強調要用「形式批評學」去研究新約,如此就可以發現記載背後的資料。布特曼認為新約蓋上了作者的見解和解釋,學者的責任是要「去除神話」(demythologization),就是將新約作者的粉飾字句剝掉,留下耶穌的真言。布特曼認為歷史上的耶穌,與新約所描寫的基督是有所不同的。

     科爾曼(Oscar Cullmann,生於1902年)強調上帝在歷史中的作為,是要完成對人類的拯救,這件工作稱為「救恩歷史」。科爾曼反對形式批判學的極端理論,他傾向於新約注釋學,特別著重於歷史方面。科爾曼和其他持這個信念的人,都很著重新約的基督論。


保羅書信的安息

A. 安息日與基督

1. 保羅在西二16-17說:“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或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表明舊約十誡裡的“謹守安息日”不是一個永恆不易的誡命,它的實體,就是它的精義,乃在基督。

2. 換言之,相信耶穌的人,是已經在基督裡得著安息日所指向的安息,並且是一次過的守足了十誡中關於“謹守安息日”的誡命了。

B. 信徒生活與安息

1. 保羅在他的書信裡就著各樣的景況和需要而作出的教導、規勸、吩咐、警告,就是要我們正確地活在上帝的心意裡,也就是積極地活在上帝的同在裡,從而討上帝喜歡,也就經歷了今日在基督裡的安息。

2. 從反面來說,人若不遵照聖經的教導來生活,他就得不著心裡的安息。這不是說他失去了救恩,但他實在失落了主耶穌的救恩所要給他的一個重要的祝福。

普通書信神學

    
         普通書信之神學    ,  希伯來書之神學  ,     雅各書之神學   ,  彼得前書之神學  ,

         彼得後書之神學    ,        猶大書之神學   ,
   

保羅書信神學

         保羅書信之神學  ,

         羅馬書之神學   ,  哥林多前後書之神學  ,  加拉太書之神學   , 

         以弗所書之神學  ,  腓立比書之神學  ,  歌羅西書之神學  , 

         帖撒邏尼迦前後書神學   ,  提摩太前後書之神學   , 

         提多書之神學    ,   腓利門書之神學     ,

2019年10月7日 星期一

彼得前書論到尊敬君王


    在尼祿的壓迫行動之後,彼得仍然說到:『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敬畏上帝,尊敬君王。』(二13-17

    這段經文的意義,與羅馬書十三章一至七節中的不謀而合。除了啟示錄對君王有強烈指控的言論之外,新約整體的教訓皆鼓勵基督徒應作堂堂正正的公民,以本身的優美生活,使外間的誣告不攻自破(彼前二15)。

    雖然在極端的逼迫之中,基督徒也沒有忘卻其應為良民的責任;對逼害的唯一回答,乃是以本身優良的公民身份,對無理的誣告作出沉默的抗議。

    若以這立場來看,彼得寫出上述如此的經文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彼得前書強調為基督的名受苦


     彼得前書中提及壓逼的事實,反映了作基督徒是不合法的舉動;基督徒會被拉到公庭,並不是因為他們犯了甚麼彌天大罪,而是因為他們的信仰之故。

    彼得前書提及『為基督的名受辱罵』(四14);也涉及為了『作基督徒受苦』的論點(四16)。這階段的逼害,到主後一百年的時候才達到高潮,在這段時間以前,基督徒不過被人誣告而受逼害,正如尼祿作王年間的一般。

    毫無疑間,在主後一百一十二年時曾頒發了如下的法例。當時皮里紐作庇推尼的總督,他與皇帝他雅努私交甚篤,故此常向皇帝報告行政中的各樣難題,及徵詢他的意見。在某一次的通信中,皮氏向皇帝報導他如何處理有關基督徒的難題。皮氏深知基督徒們行為奉公守法,所作所為皆沒有觸犯律法。他轉述基督徒向他所作的解釋:『他們在某一固定的日子,在日出之前聚集,輪流向基督高唱讚頌歌,頌揚祂是上帝;他們曾立誓不犯法,不偷竊,不搶劫,不奸淫,不食言,別人預付的款項,必定退還。』

    皮里紐完全接納他們的解說;但當基督徒帶到他面前時,他只問一個問題:『我問他們是否基督徒。那些自認為是基督徒的,我便加以威嚇,且重複問二三次,若一直堅持這身分的,我便下令將之處決。』他們之所以被處決,只因為他們身為基督徒之故,這是他們唯一的罪名。

    他雅努十分讚同這做法,若有任何否認其為基督徒,且向神祇獻祭以資證明者,必立即開釋。但他雅努卻下令:凡是以無名氏身分投函控訴基督徒的信件,一律不接納,也不採取任何行動(皮里紐:信函96-97)。

    這階段的逼迫直到他雅努年間才開始執行;而彼得前書中的情況與此相合。故此,推論彼得前書的著作日期一定是遲至他雅努作王年間的說法,也不是完全錯誤的。

    解決這難題的唯一辦法,乃是簡列在羅馬帝國中所生逼害的進展及理由。以下是我們所提的一項基本事實,及由此事實而產生的三個發展階段。

(一)在羅馬帝國統冶之下,宗教大致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合法的宗教(religiones licitae);此等宗教均為國家所承認,人人皆可信奉,膜拜。第二類為不合法的宗教(religiones illicitae),此等宗教在被違禁之列,信奉此類宗教則被認為是非法行動,有被逼害及被控訴之虞。有一點應該注意的,就是羅馬人的容忍態度非常有彈性,任何宗教,若不防礙公眾道德及社會秩序,均被視為合法。

(二)猶太教是一合法的宗教;而羅馬人在早期並不知道基督教的差別,這是很自然的事。對他們來說,基督教只不過是猶太教的一支,兩派間的激烈抨擊,皆被認為是教派內部紛爭,與羅馬政府無關。因此,早期的基督教並未受任何逼害,且與合法的猶太教一般,享受各樣特權。

(三)尼祿的行動改變了這種情況。該逼害基督徒的行動,可能是猶太人在幕後策動,向羅馬政府陳明基督教與猶太教的歧異。尼祿起初逼害基督徒,並不是因為他們信奉基督教,而是因為他們縱火焚燒羅馬城之故。最令人矚目的,乃是羅馬政府已經覺察基督教與猶太教乃兩個不同的宗教。

(四)上述了解所引起的後果,影響深遠廣泛。基督教立即被定為非法宗教,轉眼之間,基督徒皆淪為罪犯。由羅馬歷史學家蘇東紐斯(Suetonius)的著作中可知,事實確如此發生。在其書中,他曾分列由尼祿所發起改訂法例的詳情:

『在他(尼祿)當政年間,陋習弊端被廢除,制訂新法例而代之;限定開支;公眾筵席則被改為分派食物;食肆中除銷售豆類及蔬菜之外,其他食物一律在被禁制之列;在此之前,食肆中山珍海錯,堆積如山。基督徒遭受逼害,他們是一些極端迷信的人。他也結束了戰車駕駛員所引起的紛亂,因為長久以來,這些人以為自己賦有特權駕車亂闖,欺詐百姓而可逍遙法外。啞劇演員及其贊助者,皆被逐出域外。』

    我們不厭其詳引述整個篇章,為要證明在尼祿當政期間,逼害基督徒已成為警醒人員每日的例行差事了。事實擺在跟前,我們不必等到他雅努年間才看見作基督徒是違法的事例。在尼祿作王後的任何一段時期,基督徒就已經因為擁有基督徒這稱號的緣故,而遭慘刑及殺身橫禍。

    這並不是意味逼害是絕無止息的;但卻意味基督徒隨時都會有被捕,被處決的危險。在某一處地方,基督徒可以平安度日,生活優游;但另一處地方的基督徒,每隔數月便會遭受一場無情的逼害。這種情形的發生皆基於以下四個因素。

第一,總督本身可以有權力讓基督徒們不受侵擾,平安度日;但他也有權力制定及執行律法,針對基督徒。

第二,他人的控訴:總督固然有權對基督徒不加逼害,但萬一有人控訴基督徒的話,他便不得已而逼害基督徒;有些時候,那些滋事份子無理取鬧,誣告基督徒。

    因此,他們便在別人的歡笑聲中,經歷了血的洗禮;無數無辜的性命之犧牲,只為了滿足暴民一時的刺激。

    以下的一則例子或可說明當時基督徒的法定地位,及羅馬律法之間的關係。在今日的英國社會裏,有某些事是不合法的──舉例說,將汽車停泊在行人路上──但長久以來根本沒有人加以理會。假如警察局刻意欲對此事件採取較嚴格的行動,或認為該事件有違律法,或有人對此表示不滿而加以投訴的話,警察們便不得不按章採取行動,逮捕及刑罰違例者。這正是當時基督徒們身份最好的寫照,他們實際上都是違法者,在某種情況下,他們或可平安無事,但殺身之禍卻無時不在。沒有人知道在甚麼時候有人會對他們加以投訴;也沒有人知道總督何時會採取行動;更沒有人知道他們何時會遭殺身之禍。自從尼祿殘殺基督徒,這種朝不保夕的惶恐心境,一直籠罩他們。到那時為止,羅馬政府官員仍未知道基督教是與猶太教迥異的宗教;直到他們知道這分別的時候,基督徒便立刻淪為罪犯了。

    讓我們首先看一下彼得前書中所描述的情況。彼得的讀者對象正落在百般的試煉中(一6)。他們的信仰備受磨煉,正如金屬在火中被試驗一般(一7)。這些經文清楚地顯示,他們正被各樣荒誕的誣告纏擾,在猛烈無情的逼害之下而無辜犧牲(二12-15;三16;五9)。這些痛苦的來臨,是意料中事,不要以為希奇(四12)。無論在甚麼情形中,他們雖身遭苦難,但仍滿心喜樂,因為覺得他們是為義受逼迫(三14-17),也是為基督的名受辱(四13)。我們根本不必等到他雅奴年間才可見這些逼害產生;相反的,當尼祿逼害的行動揭露了基督徒真正的身份時,在帝國內任何地方,基督徒每日都面臨上述的逼害。

    本書中所描述逼害的情形,並不意味本書是在彼得離世後的一段年日中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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