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5日 星期六

先知書在正典中的地位

 

先知書在基督教的聖經裡指的是從以賽亞書開始,一直到最後一卷的瑪拉基書,一共十七卷。巴斯德把它分為5、9、3,表示前五卷大先知書,中間九卷被擄前小先知書,最後三卷則為被擄後小先知書。這樣的分法,原是為了配合前面的歷史書,它們也是 5、9、3,先是五經律法,接著九卷被擄前歷史,三卷被擄後歷史。

希伯來聖經把舊約分為律法、先知和聖卷,其中先知又分為前先知書和後先知書。前先知書包括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列王紀;後先知書包括以賽亞書、耶利米書、以西結書和十二卷小先知書。

照這樣看來,我們現在所說的先知書就是希伯來聖經裡的後先知書,再加上聖卷裡的耶利米哀歌和但以理書。近年來學者將但以理書視為公元前第二世紀被壓迫時期的啟示文學,性質並非先知書。

希伯來人的宗教在本質上是啟示性的,是一種透過先知的啟示。不論是歷史上發生過的事件,或是先知所傳講的信息,都是在告訴百姓,上帝所行奇妙的作為、上帝對祂的百姓有話要說。在以色列人的觀念裡,歷史有它神聖的目的,不只是單純地記載所發生的事件。這些歷史事件喚起先知的信息,並且指向未來。因此,我們現在所看為歷史書的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列王紀,在希伯來正典裡被稱為前先知書。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歷史和先知信息有緊密的關聯。

先知書在希伯來聖經裡的排列是按照它的篇幅,篇幅長的排在前面,稱為大先知書,篇幅短的十二卷合稱為小先知書。大先知按年代順序排列:以賽亞、耶利米、以西結。小先知書裡,大致上亦照年代順序排列,亞述時期的先知排首(何西阿、約珥、阿摩司、俄巴底亞、約拿、彌迦、那鴻),巴比倫時期的先知其次(哈巴谷、西番雅),最後是被擄後波斯時期的先知(哈該、撒迦利亞、瑪拉基)。

 

舊約與新約的關聯

 Willis J. Beecher在Princeton的演講中,發表了『舊約與新約的關聯』︰

在舊約的敘述中,包含了許多彌賽亞將臨的預言,這些都應驗在耶穌身上,也是聖經的主要部份,但就形式而言,卻不見得如此。以應許或警告的形式,保留在聖經中的預言幾乎很少。這與系統神學不同,它可以在應許或警告的預言中(可自由取捨,不須關聯),……強調一個應許,過於許多預言。在兩約間有力的注解就是,以多重的細目將單一的應許表明、展現出來,讓這應許有如核心教義一般。

因此,聖經事件總括來說,可以明確陳述如下︰『上帝賜給亞伯拉罕一個應許,並且透過他賜給全人類。這項應許必要應驗,並且應驗在以色列史中,最主要是應驗在耶穌基督裡,他是以色列史的主角。』

舊約神學思想結構之建立

 

傳道者應有熱忱的宗教情感,表現於其與上帝的關係上,他亦應有豐博的信仰知識來做美好的牧養事工。神學是以適當的系統或架構來展現信仰的內容;而舊約神學則是學者以某種系統或架構適當地展現舊約聖經的思想。

舊約聖經中有許多作者,許多思想和主題,因此,若單要以一個系統架構或核心思想(Centre)來整合貫串這些思想是件困難之事。學者應了解任何系統或思想架構皆有其有限性。雖然如此,舊約的思想也應以某種系統或架構來表達之,使其對基督教的信仰和基督徒的生命做有效的貢獻。

近百年來,舊約神學不但從系統神學獨立出來,更因諸多出名學者的研究貢獻而有蓬勃的發展。其中尤以艾克羅特(W. Eichrodt)和馮拉德(G. Von Rad)的舊約神學最具影響力,他們的研究成果對後代舊約的研究貢獻良多。當今的舊約的神學的研究方法有如下的類別:

(1) 教義系統式:採用教義神學的系統架構來研究的舊約神學;

(2) 以主題式:採用某種思想主題來貫串舊約的思想;

(3) 傳統歷史方法:以拯救傳統的歷史或信仰歷史的方式來研究;

(4) 正典研究法:採用舊約聖經最後正典的形式來研究;

(5) 主題辯證法;

(6) 用舊約聖經中互相對應的主題來研究。

如此,我們看到舊約聖經有許多不同的作者,有許多不同的神學;我們也看到許多不同的舊約神學。許多人學習過舊約神學,可是他們無法了解其意涵和功用,更不能有效地掌握舊約聖經中的宗教思想。分析起來,我們發現也許是大部分的舊約神學太過於豐富複雜,太注重其學術性及其完整性。舊約神學便成為學者的專利,而失去其在教會生活中的規範性和實際性。因此,為了讓一般基督徒能喜歡閱讀舊約,並使容易了解舊約的思想,我們必須提出較簡易的、重要的、和生活性的神學思想架構。

舊約聖經是上帝的子民以色列在不同的時代、歷史中體驗上帝的權能拯救和應許所做的見證文集。這些文集被信仰團體承認為該信仰的經典,而成為信仰、儀式的根據和信徒的生活規範。

聖經寫作的目的不是為要保存歷史和傳統,而是為了見證上帝的權能和其恩典的應許。因此,聖經寫作的目的是拯救性的。以色列人的見證是上帝的權能解決了他們的苦難;而上帝的應許可滿足他們的生活,更是他們生命的目標和力量的泉源。這個神學架構可讓我們容易了解舊約聖經的思想。

「拯救」原是表示上帝的權能和應許,可使人的生命力強大,生命活動的空間和時間增廣、增大。再由此引伸而表示上帝的權能解決人類的苦難危機,上帝的恩典應許不滿足人類的生活,使人類的生命更新、自由、平安且富含意義和價值。從以色列人的歷史經驗可知,在契約以前,希伯來人因為苦難危機而尋求上帝的拯救;而上帝則以其應許來吸引人。希伯來人在出埃及經驗後,他們認識上帝的權能和應許而使他們樂意和祂建立契約的關係。立約的事實讓希伯來人成為上帝的子民-以色列。契約以後,他們見證著上帝的權能可解決他們的苦難和危機;上帝的應許可滿足他們的生活,成為他們生命的希望和目標。由於契約的關係使上帝以信實、慈愛和公義來眷顧祂的子民;而以色列也應表現由契約關係所得的信仰生命。

 

更美之約

    要了解希伯來書八6的『更美之約』,關鍵在觀察亞伯拉罕的應許(來六13;七19,22)與新約(八6-13)之間的差距。

 

雖然根據作者的順序,百姓首先所實行與經歷的是摩西之約,而非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有其瑕疵(八7),但並不是因為立約之上帝有什麼不完全。其實,有許多條例都在有計劃地漸歸無有。這是打一開始就指明的,這些儀式與文化制度不過是真事的『影兒』或『形狀』(出廿五9;來九23)。許多事物都只是短暫的教學法,直等到『更美之約』的『實體』來到(來七22)。這更美之約的超越性,乃是源於啟示的漸進性,而非前約的錯誤或訛傳。

     當然,正如我們上面所談論的,摩西的西乃之約,乃是亞伯拉罕之約的發展,許多在亞伯拉罕之約的條例都僅是備用的。因此,當上帝更新列祖的應許,這些就繼續呈現在西乃與大衛的應許中,它不僅無可廢除、放棄、或取代,而且更清楚地刻劃出起初的輪廓。因此,耶穌是藉著死更新這約,而非另立一『全新』的約。

     我們的主張是,新約不僅是應驗對亞伯拉罕後裔的屬靈應許,更真實的是,拆去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之間的牆(弗二13-18)。這不是暗示或明言要廢除那個國家的身分或應許,好像廢除男女性別一般。保羅宣稱,這是指外邦信徒被『接在』猶太人的橄欖枝上(羅十一17-25),使他們『在耶穌基督裡,藉著福音得以 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弗三6),因為『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約四22)。然而,在此只有一個羊圈、一位牧者。然而,『我另外有羊,不是在這個圈裡的。』(約十16)

 

無怪乎我們未見新約作者加增舊約所浮現的主題,在這其中只有一群上帝的百姓,只有一項上帝的計劃,盡管這群百姓和這項劃都有幾個層面。

     保羅稱外邦信徒為上帝家中的一部份(弗二19),也是屬於『亞伯拉罕的後裔』(加三16-19),他甚至稱他們為應許的『後裔』(加三19)。他們的『產業』是『蒙召時的指望』(弗一18),也是賜給亞伯拉罕『永遠的產業』(來九15)。因此,外邦人本是『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弗二12)與『應許的諸約』無份(12節),是『外人』,是『客旅』(19節),但如今得以共享上帝賜給以色列的祝福。

     然而,使『上帝的百姓』與『信心家人』聯合的,正是他們對未來產業的共同期待,期待上帝應許的終結,其中包括上帝復興以色列國、上帝的國和新天新地。顯然,我們已享有若干未來世代的福份。然而,同一項計劃的更大部份,仍有待將來在永世中的應驗。

 

 

成聖的生活

  一個人既然因信稱義了,他應該過一個怎樣的生活呢?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羅 6:1)

他既然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羅 6:15)

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可!」

因為一個受洗歸入耶穌基督、被上帝稱為義的人,他應該與主同活,像主耶穌從死裡復活一樣(羅 6:3-5, 8);他的全身、他的肢體都要獻給上帝,作義的器具,作上帝的奴僕(羅 6:12-13)。這就是成聖的生活(羅 6:19),其結局就是永生(羅 6:22)。

  講到這裡,保羅想到另一個問題。既是這樣,律法還有什麼用處呢?

它束縛我們,又讓我們知罪,那麼律法本身是罪嗎?

保羅又一次斬釘截鐵地說:「斷乎不是!」

律法是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它屬乎靈,能夠叫我們知罪 (羅 7:12,14)。這一點,他在加拉太書 3:24 已經討論過:「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內心的掙扎

 

  保羅在羅馬書 7:18-8:31 提到許多內心的掙扎。

基督徒內心也會有這樣的吶喊:「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 7:18b, 24)

在這樣的掙扎中,保羅指出一條出路:「感謝上帝, 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羅 7:25)

有人認為,保羅在此所提到的呼喊是在他成為基督徒之前的掙扎。但從上下文來看,這應該是他成為基督徒以後發生的。可見,基督徒內心還是會有許多的掙扎。

  基督徒應該隨從聖靈來行事,不要隨從肉體,這就是他得勝的祕訣。但是這兩個力量,常常在內心交戰。一個被上帝稱為義、邁向成聖之路的基督徒,他還是有許多掙扎和交戰,這是可以理解的。

  還好,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在替我們禱告,祂住在我們心裡,在我們軟弱時幫助我們(羅 8:26);而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更是帶給我們極大的安慰(羅 8:16)。

  總結來說,沒有任何事能夠叫我們與基督的愛相隔絕。保羅在羅馬書 5:8 就曾說過,上帝的愛因著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而顯明,在這裡更進一步地說,「上帝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呢?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賜給我們嗎?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裏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 8:31-34)

羅馬書8:38-39 還特別提到,連將來的事也不能叫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有這樣的應許,我們還怕什麼呢?這實在是做基督徒的確信和福氣。

 

 

使徒之意義

 

在新約聖經中,特別是指耶穌親自揀選,要他們去跟從祂,又差他們出去作傳道和趕鬼工作的那十二個人(參看馬可福音三章14-15節)。除了這十二個人以外,還有個別人士獲得這稱號,例如保羅巴拿巴(參看使徒行傳十四章14節)。

使徒在初期教會中擔任重要的角色(參看哥林多前書十二章28節)。他們不是由人挑選,乃是由基督親自選立的(參看加拉太書一章1節)。他們對耶穌基督所成就的工作,會作出極具權威性的見證。

今日我們不再以「使徒」稱呼「受差遣建立教會」的人,而是以「宣教士」稱呼之。另外,教會也不高舉人為「使徒」,因為每個基督徒也有「使徒」之使命,是「教會」整體性之見證。所以,每個基督徒都是「使徒」,不是特定某些人才是「使徒」。若有人以「使徒」高抬自己或別人,不可相信,以免落入自高自大或偶像崇拜。

2022年2月4日 星期五

方法論的探討

    發展聖經神學的方法,對於如何著手的問題,學者始終沒有達到同樣的看法。聖經學者屬意分析或描述的方式,而神學家則一向鍾愛綜合的方式。例如,在賴德的《新約神學》中,他用分析法,視各卷書為獨立的整體,而古特立卻用綜合法,按主題逐一討論。

    解決的辦法為:檢視這些方法的優缺點。司徒馬赫(Stuhlmacher)提出五項標準,以判斷一種聖經神學是否合宜:

(l)它必須可以符合聖經的宗教歷史性以及教會性。

(2)它在界定兩約的關係時,必須在歷史與教義上都前後一致。

(3)它必須將各卷書與各個傳統內的神學線索都結 合起來。

(4)它在表明聖經的拯救資訊與教會對信仰的見證時,應當反映出正典的歷史。

(5)它在解析與闡釋聖經的學科上,應當有高度的學術水平。

    當然,在解釋這些標準時,我們會受到自己所屬團體之模式的影響,也就是,要看我們屬於哪一「批判」學派而定。不過,在檢視聖經神學的方法時,這仍是極佳的掌控要素。

    我們需則特別注意三方面:所用的方法必須承認個別作者在表達上的差異;同時,它必須顯示出這些表達法在深層中的合一性;它也必須能追溯聖經教義的啟示或歷史進展。

 

 

聖經神學方法--綜合法

 

    這種方法是追蹤各個神學主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尋找這些主題的聖經線索。有兩種不同的方式:有些人採用宗教歷史法,研究神學處境的來源與變化(許多舊約神學家用此法);另有些人只是描述不同的神學,卻不太去尋覓其連續性或發展性(許多新約神學家用此法)。

    綜合法的優點,是強調聖經的合一性。它常假定所闡明的主題能將聖經作者背後的各種傳統結合在一起。主題法也生動地彰顯出各個傳統之間的關聯性。但是,綜合法也可能流於人工化與過度主觀,因為其分類很可能是從外面(從神學)硬套的,而不是從裏面(從經文)自然產生的。像約或國度這類重要的概念,固然可以儘量運用,但是有人會忽略資料本身,或將其扭曲,以配合預先定下的模式。

    不過,這種方法的影響力相當大;例如,在艾若德的《舊約神學》(Theology of thc Old Testament)中,他用正典文學「橫切面」的方式,來追蹤一個貫穿全體的主題(約)。艾若德想要忠於歷史,同時保持聖經的基本合一性。他用選擇性的過程,一方面避免受歷史相對論的左右,另一方面則避免受系統神學的擺佈。他的方法廣受歡迎;但是,他提出的合一性主題卻不受重視。後來用類似方法的人中, 傳理仁(Vriezen)力主聖餐的概念,凱瑟倡導應許的主題,而德利思(Terrien)則以上帝的同在為中心要題。

 

聖經神學方法--分析法

 

    自後啟蒙時期以來,描述法或分析法一直是聖經神學的重頭戲。它研究各卷書特殊的神學重點,以及發展中的傳統,以分辨各卷書的獨特資訊。

    理論上,它反對將個別的資訊互相協調,成為涵蓋全體或一致性的主題。杜樂斯(Dulles)注意到,這樣作可以避免幾種危險:自以為高過其他方法的霸道式傾向;將聖經思想模式「正典化」的一廂情願傾向,以為現代人的想法應當與古代希伯來人一樣;以及運用當前哲學與神學,從外面來控制聖經思想的作法。

    同時,這方法也有明顯的危機:分析法可能只是將不同的神學堆聚在一起,並沒有經過整合;這樣作可能是正確的,但聖經或猶太--基督教信仰對自己的看法卻不可能如此。

    另外,它很容易退化為宗教歷史法,只關注家世淵源,卻忽略了造成這些檔的活潑信仰。這的確是分析法最常見的模式。

 

聖經神學方法--宗教歷史法

 

    這是分析法最常用的方式。不過,它也是獨立的一派,因此值得另外思考。

    它要闡明的是,宗教概念如何在以色列與早期教會的生活中發展出來。它最偏激的形式,便是假定這些概念全都取自周圍的宗教。較保守的形式,乃是追溯啟示的進展,就是正典時期神啟示的歷史。最主要的分別為:這種方法是以歷史為中心,而分析法則是以神學為中心。

    這方法最著名的倡導者是布特曼,他稱耶穌的資訊為「新約神學的前提,而不是那神學本身的一部分」。所以,神學並不是由歷史的耶穌和它的教導開始,而是始自信仰的基督,那是早期教會傳道與教導的產物。

    布特曼的思想受兩個因素控制--宗教歷史(歷史面)與存在主義(解釋面)。對布特曼而言,重點為後者,因為聖經神學所以有意義,「不是因為理論的教導、不受時間限制的一般性真理,而是因為它是對人類存在之瞭解的表達;對今天的人而言,這也成了一種可能性,讓他對自己可以有所瞭解」。

    布特曼和其追隨者的基本錯誤,是哈索所稱他們的「隧道式異象」(tunnel vision),令他們只強調聖經中與存在主義解釋相符的部分。結果,他們經常忽略一些經卷,如希伯來書、雅各書或啟示錄。

    此外,他們的掌控也太弱;因此,他們對神學的重新架構,似乎讓聖經資料任由批判派擺佈。最後,宗教歷史理論家常假定,任何可能的平行,都是新約概念的前身或來源。其實,這些平行大半只是與新約的概念類似,卻不是其來源。

    總之,若理論家謹守聖經資料,按照聖經主題發展的環境,追溯它在歷史上的發展(啟示的漸進),則這種作法會有相當的成果。可是,倘若這方法越過了聖經架構,要為這些資料尋找猜測性的修正,就會淪於主觀,不值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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