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4日 星期五

聖經神學方法--宗教歷史法

 

    這是分析法最常用的方式。不過,它也是獨立的一派,因此值得另外思考。

    它要闡明的是,宗教概念如何在以色列與早期教會的生活中發展出來。它最偏激的形式,便是假定這些概念全都取自周圍的宗教。較保守的形式,乃是追溯啟示的進展,就是正典時期神啟示的歷史。最主要的分別為:這種方法是以歷史為中心,而分析法則是以神學為中心。

    這方法最著名的倡導者是布特曼,他稱耶穌的資訊為「新約神學的前提,而不是那神學本身的一部分」。所以,神學並不是由歷史的耶穌和它的教導開始,而是始自信仰的基督,那是早期教會傳道與教導的產物。

    布特曼的思想受兩個因素控制--宗教歷史(歷史面)與存在主義(解釋面)。對布特曼而言,重點為後者,因為聖經神學所以有意義,「不是因為理論的教導、不受時間限制的一般性真理,而是因為它是對人類存在之瞭解的表達;對今天的人而言,這也成了一種可能性,讓他對自己可以有所瞭解」。

    布特曼和其追隨者的基本錯誤,是哈索所稱他們的「隧道式異象」(tunnel vision),令他們只強調聖經中與存在主義解釋相符的部分。結果,他們經常忽略一些經卷,如希伯來書、雅各書或啟示錄。

    此外,他們的掌控也太弱;因此,他們對神學的重新架構,似乎讓聖經資料任由批判派擺佈。最後,宗教歷史理論家常假定,任何可能的平行,都是新約概念的前身或來源。其實,這些平行大半只是與新約的概念類似,卻不是其來源。

    總之,若理論家謹守聖經資料,按照聖經主題發展的環境,追溯它在歷史上的發展(啟示的漸進),則這種作法會有相當的成果。可是,倘若這方法越過了聖經架構,要為這些資料尋找猜測性的修正,就會淪於主觀,不值得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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