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許中第三個也是頂點的要素,就是亞伯拉罕以及日後每一位應許之子要成為賜福的源頭。的確,他們要成為賜福所有其他人的試金石。地上的萬國要因他們蒙福,因為對各國而言,他們每一個人都是得生命的媒介(亞伯拉罕——十二3;十八18;廿二17-18;以撒——廿六3-4;雅各——廿八13-14)。
使徒保羅後來引用這個片語,聲明這與他所傳的『福音』是一樣的。簡言之,好消息就是『地上的萬國將要在﹝應許的後裔﹞中蒙福』(加三8)。因此,上帝好消息的胚芽,可以縮小到『賜福』這個關鍵字上。蒙福的那一位,此刻要親自使賜福遍及普世。與那些為自己求『名』的國家成顯著對比的是,上帝使亞伯拉罕的名為大,以致他可以成為賜福萬國的媒介。
但可能有人會問,萬國是如何領受這以亞伯拉罕或他任何後繼子孫為媒介的福份呢?其方式與亞伯拉罕的必然一致。就是藉著信︰『他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十五6)。
創世記十五6的字面直譯,也是他單單相信耶和華(he’eminba YHWH)。當然,這不僅僅是一般性地對一位至高神作模糊或理智上的認同。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要在整個應許的內容中才能找到。這樣的話,應許中最陳舊、最古老、最重要的部份就是︰從後裔而來的男性後裔(三15)把所應許的那一位表明出來。的確,當上帝首次會見亞伯拉罕時,子孫這個問題並沒有包括在內,只是稍加暗示而已(十二1-3),因為其中第一個子句就應許要使亞伯拉罕成為大國。既是這樣,他所信靠的就是耶和華——而且特別是那位應許的主耶和華。
讓我們再一次重復von Orelli對於亞伯拉罕與萬國信心之間的關聯性所作的總結︰
亞伯拉罕自己如何因著他與上帝的特殊關係,而成了他周圍之人蒙福的媒介,可以在創廿7看得出來;而他的子民同樣要傳遞上帝的賜福,把上帝的恩典分給全世界,參賽十九24;亞八13。在這段經文中,這段簡短敘述的旨趣,在創十二3得到詳細的說明。據此,上帝與世人的關係取決於他們對亞伯拉罕的態度(參廿7),對於祝福他並臣服在自顯於他身上之神恩的人,耶和華要
善待他們;但在另一方面,凡藐視、輕蔑上帝所賜福之人者,他要使他感受他的不悅。單數在此有特殊的含義。只有單一的硬心罪人,才可能會如此誤解這位要成為
周圍之人蒙福源頭的人,以致咒詛怨恨他,和在他裡面的上帝。就整體而論,世人不會不臣服來享受這賜福之源的好處。後者在使應許達到頂峰的﹝十二3﹞最後一句話中已經暗示。……但被動式﹝『蒙福』﹞所代表的,到底是臣服的主觀行動,或是上帝賜福的客觀行動,解經家們莫衷一是。然而,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看出,一前一後是互為因果的。
既然創世記十五6『相信』這個動詞是希伯來文’aman 這動詞的使役式(hiphil form),Geerhardus Vos指
出,這個動詞和介詞都有『因果的含意』。根據他的判斷,兩者都顯示信心的來源與對象都是耶和華本身。對亞伯拉罕而言,意指他必須放棄為保全應許所作的一切
人為努力,而要倚靠同一位言及未來的屬天位格,他要在此時和未來工作,完成他所應許要成就的。因此,當亞伯拉罕擁有應許的上帝和他可靠話語的時候,他就擁
有了當時尚未實現之上帝的應許。
有人反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完全沒有條件的。五處的經文常被引證為加在亞伯拉罕身上的約束︰創十二1;十七1,9-14;廿二16︰廿六5。
第一句是命令句︰『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創十二1)跟在這個命令句之後的是兩個未完成式,然後是2-3節中一系列第一人稱祈願式的未完成式。但這樣一個命令是否就等於上帝定意要賜福的一種正式條件?Cleon Rogers承認,確實有某種程度的條件要素存在,因此他很正確地表明經文的著重點,是在於第一人稱祈願式,而這祈願式強調的是意向而非責任,這種結構出現在創世記四五18(重點強調的是約瑟打算為他哥哥們做的事);或創卅28(拉班打算為雅各做的事);以及創廿七3;撒上十四12;廿八22;撒下十四7。於是,『去』的召喚就成了藉信心接受應許這禮物的邀請。
乍看之下,創世記十七1-2又加了一個條件︰『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它的順序又一次是兩個命令跟著兩個第一人稱祈願式的未完成式。因此,十二1-3的情況也可以應用在這裡。再者,應許在此之前已經於十二1-3,7;十三1417,十五7-21;和十六10重復了好幾次。所以,某些解經家主張翻成『我必使』(weettenah),這動詞的力量不在於『預備』,而在於『實施]或『使實行中的事務生效』。同樣的論點也可以用在十七9-14。乍看之下,割禮似乎又是應許的另一個條件。但是11節完全平息了這個論點︰割禮只是約的一個『記號』,而非條件。
最後兩處經文比較難處理。上帝在廿二16-18告訴亞伯拉罕︰『你既(ki ya’an aser )行了這事﹝樂意獻上你的兒子﹞……,我必賜大福給你……因為(’eqeb ’aser )你聽從了我的話』。這個賜福在創世記廿六5又向以撒複述『都因(’eqeb ‘aser )
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根據我們的判斷,條件的限制並未加在應許上,而只加在要從這些不變應許中受惠的參與者身上。
如果信心的條件不明顯,那麼族長就僅僅成為賜福的傳遞者,而他本身並沒有直接繼承到其中任何的恩賜。這樣的信心也必須在因信而湧出的順服中顯明出來。當
然,應許既非始於廿二章,亦非始於廿六章,而是老早已經解決的主題。不過,每一章確實都有一個考驗或轉變的敏感時刻。再者,上帝的揀選是有目的的,他不僅
要賜福亞伯拉罕與萬國(十八18),而且還要吩咐他和他一家人『藉著秉行公義和公正,遵守耶和華的道,為的是(lema’an)耶和華可以成就他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19節)。
兩者的關連是無可否認的。順服的本份(或律法,如果你要這麼說)與渴想的應許緊密相連。因此,任何人只要真正充分的聽到族長時期中有關應許的全備啟示,那麼轉換到下一個摩西律法的時期,就不會感到那麼困難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