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鴻的預言是約拿預言的補充,約拿稱頌上帝的憐憫,那鴻則提到上帝無情地向普世眾罪人施行審判。約拿書三10的焦點,集中在上帝的憐憫與樂於赦免,但是那鴻書三1-8則顯示,上帝對一切罪惡發出忿怒的審判。
然而,縱使是這樣的一卷審判的書,雅威的憐憫並非完全不存在。那鴻以得勝的姿態宣告耶和華『不輕易發怒』(一3),『本為善』,而且是『患難日子中的保障』(7節)。他是『熱心的上帝』也是過犯的報應者(2節),雖然他絕不忽視或輕易赦免惡人(3節),但也並非毫無慈愛與饒恕。
耶和華是……熱心的,那鴻用了一個簡單卻是可畏的引言。這字用在上帝身上指的是︰
(1)上帝要求絕對委身的屬性(出廿5;卅四14;申四24;五9;六15);
(2)上帝對向他頑抗者所持的忿怒(民廿五11;申廿九20;詩七九5;結五13;十六38︰42;廿五11;番一18);
(3)上帝為其百姓辯護時所花費的精力(王下十九31;賽九7;卅七32;珥二18;亞一14;八2)。
因此,他的熱心是他辯護與審判的前導(申四24;書廿四19)。他是『審判者,辯護者』;因為經過亞述人多年所帶來的苦痛之後,耶和華要開始為他的百姓辯護。甚至連亞述人都要被迫承認上帝普世的主權。
那鴻書提到亞述所犯三種類型的過犯。
第一種在那鴻書一11,很可能是指西拿基立攻打耶路撒冷未遂一事(王下十八章),他的將領毀謗上帝是無能的,以此辱罵與上帝立約的百姓猶太人(王下十八22)。這種過犯與出埃及記中法老所犯宗教方面的錯誤如出一轍。
第二種罪在三1——尼尼微流人血的罪,因為她發動了聞名古代近東最凶惡、最殘酷的戰爭。還有,她更充滿欺詐與謊言;在每一件買賣上都不可信任。甚至她的搶劫、擄掠正是她蔑視他人財產所有權的明證。
第三種罪出現在三4,是由淫行所構成,這裡指的是外交官在爭論他國命運的喋喋不休聲中出賣了列國。所以,那鴻絕對不是輕蔑異教徒驕傲的國家主義者。相反的,他所控訴的乃是尼尼微『藉淫行出賣列國,用邪術出賣多族』(4節),因此她的罪要『持續的傳給列邦』(19節)。並且,尼尼微的傾覆對他國而言,是一種釋放也是一種警告,因為耶和華說︰『我必使列國看見你的赤體,使列邦觀看你的醜陋。』(5節)
尼尼微一切的搶劫、擄掠、淫行、凶殺與好戰,除了都算為基本的罪外,更是用來攻擊耶和華和他為列國所定的計劃(一11)。
那鴻書中還是可以找到賜福或應許的話。上帝依然認得『那些投靠他的人」,而且他要『在患難的日子裡作他們的保障』(一7)。根據何西阿書,也把『認得』這個詞和上帝與其子民所立之約連在一起(7節)。因此,當上帝的敵人因他烈怒而受苦時(6,8節),上帝自己立約的百姓則在他的保障中得以安穩。
尼尼微要遭毀滅(鴻一15﹝二1﹞)的『好消息』雖然與以賽亞書五二7平行,但仍然是上帝信實與公義的一個提醒。雖然情勢有利於尼尼微出來的人(西拿基立),他蓄意咒罵耶和華和與他立約的百姓,結果發現情勢大為逆轉,於是在以賽亞書五一22-23中,苦杯已從以色列身上挪去,且給了苦待他們的國家。
以賽亞書五二10-13進一步指出上帝普世救贖的工作,也指出藉著作他器皿的僕人,要成就他統管全人類的果效。但那鴻書二1-2[2-3]同時也把尼尼微遭毀的『好消息』與耶和華要復興『雅各的威嚴和以色列的榮耀』的工作相提並論。
全以色列要『復興』,但曾剝奪擄掠其葡萄枝的(參詩八十8-16)將要敗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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