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7日 星期日

中世紀的解經法

 

 

  在早期教會時期曾出現了不少異端,如馬吉安主義(Marcionism)和威蘭太奴斯的諾斯底學說(Valentinus’ Gnosticism)。他們皆以自創的釋經法來為他們的教義立論。面對這些挑戰,教會希望可以定下一些“權威”性的釋經法。這些“權威”的解經法也成為了中世紀天主教的“正統”釋經法。

 

  最初,特土良(Teretullian, AD200),這位居於迦太基的拉丁教父,在其《異端者的藥方》(De praescriptione haereticorum)一書中為教會提出三個解經的基本權威:

 

一.真理的藥方(praescriptio veritatis):說明使徒教會(大公教會,天主教也這樣自稱)和使徒們有連帶關係的人才擁有真理。

 

二.主權的藥方(praescriptio principalitatis):說明真理是在異端創立之前已存在,如麥子是在卑子之前出現,因此大公教會擁有真理的主權。

 

三.擁有的藥方(praescriptio proprietatis):說明聖經是教會所擁有的,異端沒有聖經的擁有權。

 

    這樣的“藥方”雖然沒有清楚說明要怎樣選擇字義解經法或寓意解經法,但是卻把解經的權威/權力先龔固。從此以後,任何的解經只要與這些“權威”人士的解釋稍有出入,就被判定為異端。

 

  奧古斯丁(Augustine, AD397)在其《基督教教導》(De doctrina christiana)一書中強調文字意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借寓意來解釋舊約。他也為釋經學定下一些原則:

 

一.解經者應把聖經作者的原意(the intention of the author)解釋出來,而不是表達自己的意見。

 

二.為要了解聖經,語言學(philology)的訓練是必須的。

 

三.如果解經時遇到難題,應該參考信條(creeds)的意思。

 

  後來有一位僧侶,威騰特(Vincent, AD 434)在他所著《統一的意見》(Commonitorium)中為當時的解經法作了結論,說:

 

  「對於解釋先知們和使徒們書卷的方法應跟隨普世教會的和天主教的意思」

 

   什麼是「天主教的」呢?

 

   答:Quod ubique,quod sempar,quod ab omnibus creditum est.

      (譯:依照各處、普遍的、每個人、所相信的。)

 

   一千年漫長的中世紀是教會歷史中最安靜時期。早期教會教父們的釋經學成為了中世紀教會釋經學的傳統。當時有一首歌這樣說出釋經法的四個原則:

 

    字 句 告 訢 我 們 神 的作 為,

    寓 意 顯 明 隱 藏 在 我們 心 中 的 意 念,

    倫 理 的 解 釋 提 供 我們 生 活 的 方 針,

    末 世 的 解 釋 引 導 我們 平 息 煩 惱。

 

例如:解釋加4:22的耶路撒冷,是

 

        字句 -> 猶太的城市

        倫理 -> 人的靈魂

        寓意 -> 基督的教會

        末世 -> 天上的城市

 

  以上只是中世紀時流行的解經方法。後來多馬.阿奎那(Thomas Aquinas, AD 1270)認為經文含有幾種的意思,但字義的解釋仍是最重要的。從這時開始,在巴黎出現了維克多(Victor)學派的釋經法。維克多學派主張人文科學、歷史、和地理乃是經文釋義所必須的。

 

  在中世紀時,因著修道院的興盛,不只產生了經院學派,也產生了神秘派。神秘派的人讀經時把聖經作為增進他們神秘經歷的工具。例如,他們把雅歌書中的愛解釋成神與他們之間在靈性上體驗神時的那喜樂享受。

 

    我們要說,中世紀的解經法主要還是字義和歷史的,雖然靈意/神秘的解經時常出現,特別是出現在修道士的靈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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