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 星期二

豫言的定義與性質

   要解釋豫言,必須先對豫言的定義及性質有所瞭解。正確的瞭解不但可防止誤解,而且可得到解釋的路向。

    在聖經中豫言,是上帝藉著先知向先知當代的人所講的話。這些話的內容可以是評論他們所做過的事,可以是對他們面臨的危機或情況有所指點,也可以是將來的應許。例如,在阿摩司書,我們一開始就看到先知評論列邦與以色列人的行動:“大馬色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摩一:3)“迦薩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的刑罰。”(摩一:6)

    跟著,推羅,以東,亞們,摩押,猶太及以色列人也同樣受上帝評估與警告,跟著,先知進一步地指出以色列所犯的罪的內容,他們要受的刑罰是什麼,並呼籲以色列人悔改,最後豫言他們的復興。

    一般人常以為啟示錄是純粹豫言主再來之前的現象,其實,啟示錄也一樣是主耶穌基督給當代亞細亞七個教會的信。在第二,三兩章,我們一樣看到祂對七個教會的評估,警告與應許;在啟示錄二十二章的結論中,警告與應許亦再出現;甚至在講述最後的大災禍時,作者還是插上一句對他那一代的人的勸勉:“那儆醒,看守衣服 免得赤身而行,叫人見他羞恥的,有福了。”(啟十六:15)

    要注意的是,聖經豫言中有關未來的刑罰與應許與一般宿命論的預測不同。當約拿被差往尼尼微時,他傳道說:“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複了。”(拿三:4)

    可是尼尼微人悔改以後,聖經說“上帝察看他們的行為,見他們離開惡道,他就後悔,不把所說的災禍降與他們了。”(拿三:10)

    同樣,上帝也借耶利米告訴以色列人:“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建立,栽植,他們若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不聽從我的話,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所說的福賜給他們。”(耶十八:9-10)

    上帝與人的交往最終是根據祂自己滿有憐憫與不能容忍罪惡的本性。這個真理對豫言的解釋極為重要,因為目前有一派的人始終認為上帝在舊約應許大衛的國度存到永遠(撒下七:16),因此以色列人在末世(主再來之前)必定復國。但上帝的豫言若不廢除人的責任,祂就可以因人的不信而以別的途徑成就應許,以色列復國也就不一定是必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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