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次經



 
    次經Apocrypha (或「旁經」、「外典」)一詞,來自希臘文apo,krufa,原意是「隱藏的事物」。在基督教內,次經則是指未收錄在新、舊約正典之中,但在信仰上仍然具有參考或教導方面價值的經卷。

    次經包括舊約與新約次經兩部分。早期基督教群體較為熟悉的乃是舊約次經。舊約次經的書目包括:《以斯拉續篇上、下卷(1 & 2 Esdras)》、《多比傳(Tobit)》、《猶滴傳(Judith)》、《以斯帖記補編(Rest of Esther)》、《所羅門智慧書(Wisdom)》、《便西拉智訓(Ecclesiasticus or Sirach)》、《巴錄書及耶利米書信 (Baruch and the Epistle of Jeremy)》、《三童歌(Song of the Three Children)》、《蘇撒拿傳(Story of Susanna)》、《比勒與大龍(The Idol Bel and the Dragon)》、《瑪拿西禱告文(Prayer of Manasses)》,以及《馬喀比書上、下卷(1 & 2 Maccabees)》。

    在希伯來正典確立前,次經已經普遍存在於流通的抄本之中。但當希伯來正典確立後,猶太會堂就只接受正典了,而排除次經。因此日後經文抄寫員(文士)們在抄寫聖經時,就不再將次經的內容抄在正典之中了。

    雖然希伯來文聖經沒有將次經收錄在正典中,但次經卻在希伯來文聖經的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的希臘文版本聖經中保存下來。這是因為在七十士譯本成書(約主前200)時,猶太教尚未制定出所謂的正典。因此正統猶太教雖不接受次經,但散居在以色列國外的猶太人因為多是閱讀七十士譯本的聖經,這些在外的猶太人還是普遍將次經視為是正典。

    在基督教方面,在耶穌及使徒時代,雖然最為普遍的舊約聖經版本是七十士譯本,可是新約作者卻沒有引用舊約次經。倒是初代教會卻接納許多次經中的書為正典,並將次經視為與舊約其他正典有同等地位。到了教父時期,許多教父大量引用次經,尤其是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和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

    到了四及五世紀,部分東方教父,如貴格利(Gregory of Nazianzus)開始懷疑這些書籍的正典性。西方教父像耶柔米(Jerome),就只接受希伯來文的聖經為正典。他認為:一定要把希伯來文的舊約正典與其他書卷分別出來,於是開始使用「次經(Apocrypha)」一詞來指那些未列入正典的希伯來書卷。他說希伯來文聖經是「正典的書」(libri canonici),而次經則是「教會的書」(libri ecclesiastici)。他所主導翻譯的拉丁文聖經武加大譯本(Vulgate)就並未將次經列入舊約聖經內,而是將次經置於舊約與新約的中間部分。然而安波羅斯(Ambrose) 和奧古斯丁(Augustine)仍然接納次經為正典。不過因著耶柔米的影響力,所以整個中世紀的教會中都有人懷疑次經的合法地位。

    到了十六世紀,天主教的天特會議第4次會議(Council of Trent1546),正式宣佈次經具有正典權威性,因而將它們收錄於天主教聖經之中;並將它們稱之為「第二(系列)正典(Deuterocanonical Books)」。然而,新教(更正教)基督徒卻明確的否定了次經的正典地位,並將次經從正典書目中刪除。於是形成了基督教的舊約正典書卷數為39(與猶太教相同),而天主教則有46卷的情況。

    不過,馬丁路德在翻譯德文聖經時,卻將次經(除了以斯拉續篇外)收錄於聖經之末,並在其《前言》上提到︰「閱讀它們(次經)是有用和有益的」。但他明顯地不是將次經放在與正典之同等地位。在英國,1611年版本的欽定本雖有次經在內,後來清教徒逐漸在英國得勢之後,在韋斯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就指出:次經只是人的著作,地位不能與正典相比。這個決定為大多數更正派教會接納。英國聖經公會甚至不發行包含次經在內的聖經版本。因此今日新教中大多數的聖經版本,是沒有收錄次經在內。

新約聖經的形成



 
    新約正典的形成也經歷了一段很長的時期。

    四福音及保羅十三卷書信,約在主後130年便為被部分教會視為具有神聖的權威性之經書。約170220年間,它們便已經與舊約正典具有著同等的權威地位。而其他新約經卷要到稍後才被視為是正典。其中最引起爭議書卷是:《希伯來書》、《猶大書》、《彼得後書》、《約翰二書》、《約翰三書》,和《啟示錄》。

    另一方面,也有許多作品曾被初代教會視為有權威性,但後來卻未收錄為正典,例如:《巴拿巴書信》及《黑馬牧人書(Shepherd of Hermas)》。

    教會最早一個關於新約正典書目的紀錄是記載亞他拿修(Athanasius)367年所寫的一封文告內(Festal Epistle);亞他拿修所寫的這個書目其次序是︰福音書、使徒行傳、大公書信、保羅書信、啟示錄。到了主後397年,非洲北部的迦太基大公會議中,決定採納亞他那修所提的27卷新約書目為新約正典。於是,亞他拿修所寫的這個書目就成為後來我們現今新約聖經的27卷新約書目。

    16世紀之後,新教(更正教)也開會正式議決66卷新、舊約為聖經正典。天主教在1546年的天特會議則多加了7卷舊約次經進入聖經書卷中,所以天主教的正典數目乃為73卷。而東正教則在1672年則將14(另說15)新舊約次經加入到他們的正典之中,故東正教的正典數目為80(另說81)

    不過,我們必須注意,這並不是說:是由這些猶太人的會議(例如:主後70年的雅麥尼亞會議)、基督教大公會議(例如:397年的迦太基大公會議)、或教會會議(例如:16世紀新教的會議或天主教的天特會議) 決定了哪些書卷才是新約正典,因為人是無法決定或判斷哪些書卷的內容才是聖經(上帝的話)的內容。而是說:乃是「聖靈(上帝的靈/the Holy Spirit)」引導猶太的拉比們(上帝子民)去明白什麼書卷才應該是舊約正典;相同的,也是「聖靈」也引導初代教會的基督教群體,去明白哪些書卷內容乃是上帝的話語 (亦即:上帝將祂的話語默示給某些基督徒書寫者,透過他們的寫作而將神的話以文字紀錄方式呈現)、哪些書卷才應該屬於新約聖經正典。之後,再由猶太人或基督徒的會議去將聖靈所引導出的共識,加以宣任及公佈。

    因此,其實早在亞他拿修時代之前,各地方教會已經對於哪些書卷才是具有神聖權威的經卷早已有了共識 (這是因為受到同一聖靈所引導而有著相同的共識);只是到了第四世紀,當基督教界面對許多異端所引發的關於聖經正典的議題,因此教會決定在主後397年的這個大公會議中,將這個早已存在於教會中的聖經書卷之共識加以正式確立、並宣布眾教會悉知。後來的新教、天主教、或東正教的各種相關會議,也是相同的只是將原本聖靈在基督教群體中所引導的共識,透過會議的形式而加以宣佈成為基督教群體中關於聖經書卷的正式條文及規範。

    也就是說,這些由人所召開的會議只是「歸納」及「宣認」了教會基督教群體中對於舊約、新約正典的共識 (就是那透過聖靈引導而產生的共識),而並不是「決定」了哪些書卷是新約正典。若我們不釐清這個關鍵性的重點,則我們很容易會將正典的形成誤以為是由「人」所制定,而忽略了「聖靈」在眾教會中的神聖引導 (Divine Guidance)。因此正典的形成,雖然在表面(形式)上,它似乎是透過人召開的教會會議所制定;然而從本質上來說,這個正典形成的過程,乃是一個「聖靈」透過對眾教會的引導而完成的過程,並不是某個「會議」或「個人」所制定而成的事件。

舊約聖經的形成



 
    舊約聖經又稱為希伯來聖經 (TaNaK/ Hebrew Bible)。由於基督教的舊約聖經是從猶太教那裡所接納過來;因此,舊約聖經的形成被基督徒視為是上帝透過猶太人所完成的。猶太教可說是乃是舊約正典形成的使者。

    從猶太教的角度來說,希伯來聖經正典包含三部分:「摩西五經 (Pentateuch,或稱作律法書Torah/ Law) 」、「先知書 (Nebi’im/ Prophets) 」 和「聖書 (Ketubim/ the Writings)」。

    希伯來聖經成書過程乃是先經過口傳,而後再使用文字將此口傳內容加以紀錄,最後於主前第8世紀至第3世紀之間將這些文字記錄加以收集完成。摩西五經(Torah/ Law)約在主前第4世紀完成收集,先知書和聖卷則約在主後第1世紀及主前第53世紀完成收集。聖經中最早成書的可能是《約伯記》,其它大多是摩西及以後的時代才出現。

    至於確立正典的工作則是在主後70年聖殿第二次被毀之後才開始進行。其工作乃是由猶太經士拉比(rabbis)負責確立出哪些經卷才是屬於聖經。到了主後70年的猶太教雅麥尼亞會議(Synod of Jamnia)正式確立出希伯來聖經24卷正典的書目。不過須注意的是,雖然舊約正典到此時才確立;但事實上,在此時之前,許多的經卷早已被猶太人群體視為是正典看待。例如耶穌及使徒都引用許多舊約經卷之經文,並稱之為「聖經」。因此,這裡所討論的是正典最後被確立的時期(主後70),並非是說它們被接受為正典的時期。

    基本上,猶太拉比們依據三個主要標準來決定某個文獻是否為正典:

    第一,必須成書在先知馬拉基之前的時代。即須是400B.C.E.之前的作品。因猶太拉比認為:因為以色列人的悖逆,上帝的靈離開以色列人,所以馬拉基之後,上帝不會再有啟示。

    第二,文獻需使用希伯來文所書寫。(希伯來聖經除少部份段落是由亞蘭文所寫,其餘皆是用希伯來文書寫)

    第三,文獻需被廣泛的猶太人所認定及接受為具有神聖權威的正典。亦即具有普遍的權威性。

    因此猶太的拉比們是從大量的文獻選出正典,而後將它們確立為今日我們所見的舊約聖經。至於,未被接納為正典的文獻則被置於正典之外。舊約聖經某些經文也有記錄那些未被接納為正典的文獻,例如:《耶和華的戰紀》(民二十一14)、《雅煞珥書》(書十13)、《所羅門記》(王上十一41)、《先見撒母耳》、《先知拿單》、《先見迦得》(代上二十九29)等等。舊約記載了大約十五卷沒被列入正典的書目。

正典之定義




    正典 (Canon)一詞,來自希臘文的 kanw,n,原意是指木匠用的尺、或度量長度的器具 (約六肘長;一肘約1822)。後來這名詞便用來意指「標準」、「準則」。在基督教內,此名詞被用來指稱:被基督教群體宣認為是具有絕對權威的一系列神聖書卷 (也就是現在基督教聖經裡面的那些書卷);且這些神聖書卷內的信息被該群體視為是信仰的最高準則。

    然而,現在我們所看到在基督教聖經裡面的那些書卷(書目)並不是在一夕之間出現的、也不是從天而降的。這些書卷(書目)乃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形成的,並且這個形成的過程乃是聖靈透過引導基督教會所達成。這個聖經書卷(書目) 形成的過程就是所謂的「聖經正典的形成」。聖經正典的形成之議題在西方基督教界之稱為「正典的形成 (Formation of Canon)」或「正典形成的過程 (Canonical Process)」。

    在教會歷史上,可能是俄利根(Origen)最早使用「正典」此一名詞的教父。其它與聖經的相關名詞,都是比「正典」還較晚出現。例如:「聖經 (Scripture)」,其原意是「一部著作」;因為基督教將被列入正典的所有書卷視為是一部(一本)完整的聖書,而稱之為 「聖經 (Scripture)」。至於「Bible (聖經) 」則是更後期才使用的字。雖然BibleScripture的意思相同,但現今較普遍用「Bible (聖經) 」這個名稱來指:基督教的正典之統稱。至於,另一個常用的名詞:「聖約 (Testament)」,則強調的是上帝與人之間的「聖約」。一般所說的聖經 (Scripture/Bible)乃是包含了「新約聖經 (New Testament)」、「舊約聖經 (Old Testament)」兩個部份。

聖經正典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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