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安提阿學派教父之解經

    敘利亞安提阿的幾位教會領袖覺察到,亞歷山太教父們全然罔顧經文的字意義,於是強調歷史及字義解經。他們著重研讀聖經的原文(希伯來文和希臘文),也撰寫聖經注釋書。他們認為串連舊約及新約的是預表和預言,不是靈意法。對他們而言,修辭用語是字義解經的一部分。
     
    多樂塞雅斯(Dorotheus)的教導為建立敘利亞安提阿學派鋪路;路迦諾(Lucian)則是安提阿學派鼻祖。
     
   戴阿多若(Diodorus)亦屬安提阿學派,在他所寫的一本書(What lS the DilIerence between Theorv andAllegory?) 中,他用定理來形容經文真正的意義,包括比喻及一般文句。他是著名的安提阿教父摩普綏提亞的狄奧多若(Theodore of Mopsuestia)和約翰屈梭多模(John Chrysos-tom)之老師。據說狄奧冬若是安提阿學派最偉大的解經家,在他五冊書的最後一冊(On Allegory and History against Origen)中,他問道:「若亞當並非真實存在,那麽死亡是如何進入人間的?」

    雖然狄奧多若否定聖經中某幾卷書是正典,但他仍被稱為古代解經王子。吉雨伯(Gilbert)寫道:「狄奧多若為保羅較短書信所撰寫的注釋書,是古代教會中絕無僅有的,可以與現代注釋書媲美。」
     
    約翰屈梭多模是君土坦丁堡的大主教,他的六百冬冊講道集全是具有實際應用的解經講道,有位作者曾描述,他是早期教父中首屈一指的解經家。他在著作中引用了約七千次舊約經文,約一萬一千次新約經文。

     
    狄奧多勒(Theodoret 386-458)為大部分舊約書卷及保羅書信編寫注釋書。特裏(Terry)評論他的注釋是「古代解經的最佳模範之一」。

晚期教父之解經

    第五、六世紀的晚期教父中有七位甚為著名,其中最聞名遐邇的是耶柔米及奥古斯丁。
     
    耶柔米(Jerome)原為俄利根之靈意解經的擁護者,他的第一本注釋書(A Commentary  on Obadiah)便 是採用靈意解經法的。但後來他受到安提阿學派及猶大教師影響,轉趨字義解經法,他最後為耶利米書寫了一本住釋書,便是採用字義解經。雖然他相信聖經較深層 面的意義必須建立在字面意義上,但若字義解經無法解決難題時,他仍舊採用靈意解經,因此地將猶大及他瑪的故事(創三八章)靈意化了。
     
    他經過多年的奔波,最終於主後三八六年隱居伯利恒,為大部分的聖經書卷撰寫注釋,同時將聖經翻譯為拉丁文,就是武加大譯本(Vulgate),可算是他最偉大的成就。
     
    特士良為教會的權威和傳統奠定基礎。萬桑(Vincent,死於主後四五○年)繼承特土良,並將他的主張發揚光大。在他其中一本著作(Col11monitorium,A.D. 434)中,他指出聖經最終極的解釋承自初期教會,「解釋先知及使徒書卷的路向必須依據基督教會及大公教會的準則」。此「準則」包括教會的議決及教父們的解釋,他解經的權威在於「到處恒常為人所相信的]。因此,決定一段經文真正的意義要經過:教會(ecumenicity)、傳統(antiquity)及常理(commonsense)。
     
奥古斯丁(Augustine 354- 430)是一位傑出的神學家,他對歷代教會影響深遠。他起初是一個摩尼教徒(Manichaean)。摩尼教的運動始於主後第三世紀,其學說指出舊約神格擬人法的荒謬,藉此貶低基督教。這種學說為奥古斯丁理解舊約帶來不少困難。然而,當他在義大利米蘭的教堂內,聽到安波羅修(Ambrose)講道時,經常引用哥林多後書三章六節:「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他的疑惑便迎刃而解,於是他採用靈意解經來解決舊約的難題。
     
奧氏於主後三九七年寫成《論基督教教義》(On Christ ian Doctrinc)一書,他指出決定一段經文是否靈意化(及解決解經難題)的方法是參考「信仰準則」,亦參考教會的教導及聖經本身的教導。在這本書中,奧氏又建立「信仰類推」(analogy of faith)的原則:若任何解釋與整本聖經一貫要旨有衝突,這解釋則不可接受。他在《論基督教教義》的第三冊提出解經的七個原則,企圖為靈意解經找出合理的根據。這七個原則是:

    1.「主及其身體」。提及基督之經文通常是指他的身體一一教會。

    2.[主的兩重分類,即混雜的教會」。教會可能包括假冒為善的人和真信徒,正如撒網的比喻中有好魚和壞魚一樣(太一三47-48)。

    3.「應許和律法」。有些經文與恩典有關,有些則與律法有關;有些與精義有關,有些則與字句有關;有些與行為有關,有些則與信心有關。

    4.「種和屬」(species and genus)。有些經文與部分(種)有關,有些與整體(屬)有關。例如屬靈的以色列,即教會是屬,以色列的信徒就是種(即屬的一部分)。

    5.「時間」。將一段經文插入另一段經文裏,就可以解決看來有矛盾的經文。例如某卷福音書記載登山變像是在該撒利亞腓立比事件六天之後發生的,將這一段經文包括在另一卷福音書記載八天之後的經文之內。數目通常不代表精確的數字,而是表示廣義的數量。

    6.「扼要說明」。難解的經文可視為前一段敍述的摘要。舉例說,創世記第二章第二次記載創造的經過,可視為第一章第一次記載創造經過的摘要,如此解釋經文便沒有衝突了。

    7.「魔鬼及其身體」。有些提到魔鬼的經文,例如以賽亞書第十四章,若解釋為他的身體,即他的跟隨者便更為恰當。(譯者住:也有人認為以賽亞書十四章十二節的「明亮之星,早晨之子」是指「巴比倫王」,這解釋較能吻合上文下理、神學路向及歷史記載等。)

    奥古斯丁認為,決定是否使用靈意的方式解經的最高準則是愛。若用字義解釋會引起爭論不和,則應將該段經文靈意化。19他強調解經者的任務是發掘聖經的意義,而不是將某個意思加於聖經。然而他卻違反了自己所提出的原則,因他曾強調「經文的意思不只一個,因此靈意解經是適當的。」

他認為創世記二章十至十四節的四條河流是四項主要的德行;始祖墮落時,用來遮蓋身體的無花果樹葉代表虛偽,用來遮蓋的獸皮則代表人必死的命運(創三721);挪亞的醉酒(創九2O23)代表基督的受苦及受死;雅歌四章二節書拉密女的牙齒代表教會「將人奪離異端」。

    迦賢努(John Cassian)是一位中東隱士,來自現今的羅馬尼亞。他認為聖經有四重意思:歷史的、靈意的、比喻的、神秘的。比喻的意思即是道德意義,希臘字是“trope ,有「轉向」的意思,即一個字轉向道德意義。神秘的意思是指一種奧妙的、天上的意義,從希臘字“anagein”(「導向」的意思)而來。

    以下是迦賢努在中世紀膾炙人口的四行小調:

    Littera gesta docet
    Quid credas aIIegoria
    Moralis quid agaLs
    Quo tendas anagogia

    翻譯出來的意思是:

    文字教導的是事件(即上帝和先祖的作為),
    你所相信的是靈意的教導,
    你所行的是道德的教導,
    你前往之地是類推的教導。
    米克雨森將這首小調意譯成押韻的詩句:
    字句顯示神及先祖之作為;
    靈意顯示我們信心之思維;
    道德意義給予生活之規矩;
    類推意義顯示人生之終局。
     
    按此法解經,耶路撒冷可有四重意義:歷史上,他是猶太人的城市;靈意上,他是基督的教會;道德上,他是人類的靈魂;類推上,他是天上的城市。
     
    里昂的優迦理斯(Eucherius)約於上後四五○年去世,他在著作中(Rules for Allegorical Intelpretation)企圖證明聖經有象徵語言存在,並為自己辯護,認為不應該將珍珠拋在豬前,所以不屬靈的人不應得到聖經的真理。神格擬人化的確可以幫助不學無術的人,但其他人卻可以超越這擬人法,明白經文更深的意義。優迦理斯也看到經文的「歷史探討」,即經文的字面意思。
     
    安提阿的亞得良(Adrian)約於主後四二五年曾寫過一本有關解經的書(Introduction to Sacred scriptlires),說明神格擬人化不應按字面解釋。他在書中亦討論比喻及修辭手法,強調字義解經是基本的,但解經的人必須超越字義,尋求更深入的理解。
     
    尊尼裏奧斯(Junilius)約於主後五五○年寫了一本解經手冊(Rules for the Divine Law),主張信心及理性並非互相對立。跟亞得良一樣,他主張聖經的解釋必須始於文法分析,但不應受文法分析所限制。
     
    他認為聖經中有四種預表,並舉例說明:基督的復活喜樂的預表我們將來會喜樂的復活;撒但可悲的墮落預夫我們可悲的墮落;亞當的墮落對照的預表我們救主喜樂的公義;喜樂的洗禮對照的預表我們主可悲的死。22
     
    從這些晚期教父的主張看來,耶柔米、萬桑、奥古斯丁所強調的靈意解經和教會權威,成為以後一千多年的主流;迦賢努、擾迦理斯、亞得良及尊尼裏奧斯均使用奥古斯丁的靈意解經法。因此,這方法一直流傳到中世紀時期。

中世紀時期的解經

    「中世紀是解經的荒漠時期」,「沒有人對解經有任何新穎的創見」,教會傳統及靈意解經成為兩大主流。
     
    中世紀時期十分流行教父注釋集珍(catena),將教父們的聖經住釋搜集成書,大部分取材自拉丁教父、安波羅修、希拉流(Hilary)、奥古斯丁及耶柔米之著作。
     
    中世紀時期以貴格利一世(Gregory the Great 54O-604)為開始,他是羅馬大公教會的第一任教皇。他贊同教父對聖經的解釋,所以他支持靈意解經,他認為:「若不將真理當作餵養靈魂的食物,它又怎能看為真理呢?……靈意解經法如同一部機器,驅使遠離神的靈魂去接近他。」(Exposition of the Songof Songs

    他靈意解經的例子如下:約伯的三個朋友是異教徒,約伯的七個兒子是十二使徒,七千羊為純潔的思想,三千駱駝代表愚蠢的見解,五百對牛代表德性,五百母驢是充滿私欲的傾向。
     
    受人尊敬的比德(Bede 673- 734)是一位英國神學家,他著述的注釋書大部分都是從安波羅修、巴西流(Basil)及奥古斯丁彙集而成的,十分靈意化。根據比德的解釋,浪子比喻中的浪子代表世界的哲學,父親代表基督,父親的家則代表教會。
     
    英國約克的亞爾昆(Alcuin 735- 804)亦採用靈意解經法,他所為的約翰福音住釋書,跟比德一樣,亦是從前人如奥古斯丁及安波羅修等的著作中編集而成。
     
    拉巴努毛如斯(Rabanus Maurus)是亞雨昆的學生,曾為聖經的每一卷書寫注釋。他把聖經靈意化,認為以西結在異象中看見的四個輪子代表律法、先知、福音書及使徒。聖經的歷史意義是牛奶,靈意為鈣包,類推意義是可口的養分,道德意義則是提神的酒。
   
    拉希(Rashi 104O-1105)為中世紀時期的猶太字義解經家,他強調希伯來文的文法和句子結構,對猶大及基督教解經家有極大影響。除了約伯記及歷代志之外,他為其餘的聖經書卷寫了注釋。他主張「無論聖經的傳統解釋是甚麽,都應堅持字面解釋。」26拉希這名字是他的全名「以撒之子拉比所羅門」(Rabbi Shilomo [Solomon] bar son ofIsaac)字首的縮寫。
   
    法國巴黎的聖維克多修道院有三位作家都效法拉希,根據歷史及字義來解經。這三位就是胡歌(Hugo)、理查(Richard)和安德列(Andrew),他們被稱為維克冬修道派(Victorines)。
    理查和安德列是胡歌的學生。維克多修道派強調字義解經,如同明光照在中世紀這黑暗時代。安德列不同意耶柔米認為耶利米書一章五節前半句指耶利米,後半句指保羅的說法,他質疑:「這節與保羅有何關係?」然而,理查比起其他二人更注重聖經的神秘意義。

    神秘主義,例如地說雅歌一章三節的童女是天使;路加福音二十二章三十八節的兩把刀帶有屬靈上(神職人員)和物質上(君王)的意義。

    義大利夫羅立斯的約雅斤(Joachim of Flora 1132-1202)是本篤修道會(Benedictine)的修士,他寫道由創世到基督是聖父時代;第二個時代(由基督到一二六○年)是聖子時代,以新約為代表;未來時代(由一二六○年開始)是聖靈的時代。他的著作包括四福音的對照書,以及幾本先知注釋書。
     
    朗登(Stephen Langton)是坎特布的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認為靈意解經較字義解經優勝。因此在路得記裏,田地代表聖經,路得代表學生,收割的人則代表教師。朗登為拉丁文武加大譯本的各章分段。
     
    多馬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1274)是中世紀羅,馬大公教會最著名的神學家,他主張以聖經字面的意義為基礎,然後在上面建立其他解釋。聖經的作者是上帝(除了作者本身外),故此它具有屬靈的意義。

    「字 面意思是作者的本意,但上帝既是最終的作者,我們便可以在聖經裏找到豐富的意思……聖經的作者是上帝,他藉著權能在聖經中彰顯他的旨意,不僅用文字(這是 人也可以做到的),也用事物本身……當用文字來象徵的事物本身亦具有含意時,這含意就稱為屬靈意義,以字面意義為基礎及前提」(Summa Theologica I110)。

    阿奎那亦主張聖經有歷史、靈意、道德和類推等四重意義。
     
    呂拉的尼古拉(Nicholas of Lyra1279-1340)是中世紀的重要人物,因為他橫跨黑暗的中世紀時代和光明的宗教改革時代。在他的舊約注釋書中,他反對拉丁文的武加大譯本,重新回到希伯來文裏,但他卻不懂希臘文。馬丁路德極受他的影響。

    雖然尼古拉亦接受中世紀流行的經文四重意義,但他卻甚少提及這四重意義,只強調字面意義,在這方面,他深受拉希的影響。

    威克理夫(John Wycliffe133O-l384)為一位傑出的改革家及神學家,他極力強調聖經在教義及基督徒生活中的權威,因此,他反對傳統的大公教會權威。他提出一些解釋聖經的原則:

1)採用可靠的譯本;

2)明白經文的邏輯;

3)將經文互相比較;

4)保持謙卑、追求的態度,讓聖靈指引。

    他強調文法、歷史解經,他寫道:「經文的一切,都已包含在正常的字面及歷史意義之中。」

    威克理夫是第一位將聖經翻譯為英文的人,被稱為「宗教改革的晨星」。

宗教改革時期之解經

    宗教改革時期,聖經成為信仰及行為的唯一權威,改革家的字義解經法承自安提阿學派及維克多修道派。宗教改革時期,社會及教會都面對翻天覆地的衝擊,但正如蘭姆(Ramm)所說,基本上那是一次釋經法的改革,是如何解釋聖經的改革。
     
    文藝復興始於義大利,從十四世紀延續到十七世紀,人們對古典文學,包括希伯來文及希臘文作品又再發生興趣。銳赫林(John Reuchlin)為了幾本有關希伯來文法的書(其中一本是AGramlna tical lnterpreta tion of the Scven Penitential Psalms)。伊拉斯謨(Desiderius Erasmus)是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的領袖,於一五一六年編輯發行第一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出版了一本關於新約注解的書(Annotations on theNew Testament),又意譯了整本新約聖經(啟示錄除外)。「這些奢作的出版展開了聖經研究的新紀元,提供較好的神學研究方法,遠遠超越了過去的經院哲學(Scholasticism)。」
     
    馬丁路德寫道:「當我還是一個修士時,我精於靈意解經,將所有經文都靈意化。但自從教授羅,馬書之後,我開始認識基督,我明白基督不是靈意的,我學習認識真正的基督。」
     
    路德嚴詞厲色地抨擊靈意解經法:「靈意解經是空洞的臆測,是聖經的渣滓。」「俄利根的靈意解經比塵土還不如。」「靈意解經即是玩弄經文。」「靈意解經最終必淪為猴子的把戲。」「靈意解經不合真理、荒謬無稽、無中生有、陳舊無用、鬆散破碎。」
     
     路德反對中世紀經文有四重意義的主流解法,轉而強調聖經的字面意義(sensus r1teralss)。 他寫道,聖經「應保留最簡單的意思,以文法及字面的意義來理解,除非上下文清楚說明其他解法」。他強調字義,所以他很注重聖經的原文。「若不保存原文,我 們很難長久保存福音。聖經原文是裝著聖靈寶劍的劍鞘。」但他亦強調研經的人不能只是一個語言學家,他必須受聖靈的光照。此外,文法、歷史解經並非最終目 的,最終的目的是引領我們到基督裏。
     
    根據他的「信仰類推」(“analogia scripturae”),正如奥古斯丁一樣,他認為難解的經文應由意思明顯的經文來解釋。他經常說「聖經本身就是解經家」。他又說:「這個才是真正的解經方法,因為它用正確恰當的方式進行以經解經。」

    根據路德的觀點,所有虔敬的基督徒都可以明白聖經,他說:「世上沒有一本書比聖經更透徹易明」(Exposition of the 37th Psalm)。因此,他反對當時一般人對羅馬大公教會的倚賴。
     
    雖然路德猛烈枰擊靈意解經,但他偶然也會靈意解經。例如,他說挪亞的方舟代表教會。
     
    對路德而言,聖經的解釋必須以基督為中心。他沒有將舊約靈意化,但經常將舊約經文解作與基督有關,這往往超過經文本身的含意。
     
    路 德對靈意解經的抨擊是革命性的,因為數百年以來靈意解經在教會中都佔有重要地位。雖然靈意解經原是為聖經的神格擬人化及所謂的不道德提供解釋的,但它本身 卻充滿著問題。靈意解經變得任意武斷,太過富於想像,缺乏客觀性和不受控制,使聖經的真義模糊不清。同時亦缺乏權威的解釋,因為不同的人對同一段經文,可 能會看出完全不同的靈意教導,如此便失去了經文應有的權威。

    「靈意解經會令經文在解經的人手中如同一團灰泥,可以被任意搓揉。」

    靈意解經可以帶來驕傲,因為解經的人可能以為自己在聖經中找到其他人看不到的更「深」的屬靈奧秘。

    然 而,使徒保羅不也把聖經靈意化嗎?他在加拉太書四章二十四至二十六節寫道:「這都是寓意的說法:那兩個婦人就是兩個約,一個是出於西奈山,生子作奴僕,這 是夏甲。這夏甲是指著亞拉伯的西奈山,相當於現在的耶路撒冷,他和他的兒女都是作奴僕的。那在上面的耶路撒冷是自由的,他是我們的母親。」(新譯本)

    然而,聖經中的寓意與靈意化有所不同(參本書第九章「比喻及寓意」)。保羅在加拉大書四章用的寓意,跟其他聖經作者一樣,都清楚講明他們在說明甚麽。保羅清楚寫道:「這都是寓意的說法」,他用的字是“allegoreo”,意謂「這樣說是要暗示別的意思」,是在簡單的、符合文法的字義之上再加一重意義,而非取而代之。上圖指出歷代教會普遍使用的靈意解經與保羅的寓意有何不同。
     
    保羅的寓意只是舉例或類堆,指出夏甲的某些事實與非基督徒有相似之處,而撒拉的某些事實則與基督徒有呼應之處。
     
    墨蘭頓(Philip Melanchthon)是路德的密友,精通希伯來文及希臘文。他對聖經原文的知識,加上「他沈靜的判斷、謹慎的治學方法,使他成為一位超群卓越的解經家。」

    雖然有時他也會見風使舵地使用靈意解經,但基本上他仍是遵守文法、歷史解經的。
     
    加爾文(John Calvin)被譽為「最偉大的解經家之一」。正如路德一樣,他反對靈意解經,認為那是「全無意義的遊戲」,又說俄利根及許多其他的靈意解經家都犯了「為所欲為地折磨經文,扭曲其真義」的大罪。加爾文強調經文的中心為基督,他著重文法、歷史、原意解經(exegesis)而反對私意解經(eisegesis)(讓經文本身說明其意思,並非曲解聖經的意思〕;亦強調聖靈的光照,以及用平衡的方法來解釋預表。
     
    他跟路德一樣,強調「以經解經」,為此他特別注重文法解經,以及考察每段經文的上文下理。他以神學名聞於世(見於他那兩冊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但他也為聖經寫了許多注釋書,除了十四卷舊約: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上下、列王紀上下、歷代志上下、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以斯帖記、箴言、傳道書、雅歌;以及三卷新約:約翰二三書、啟示錄以外。
     
    加爾文在羅馬書注釋的序言中寫道:「解經家的首要任務,是讓聖經作者說出他的意思,不是強將自己認為作者應該說的加進去。」加爾文對聖經有廣泛的認識,他在其中一本著作中(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rligion)曾引用一千七百五十五句舊約經文及三千零九十八句新約經文。
     
    慈運理(Ulrich Zwingli 1484-1531)是瑞士蘇黎世的宗教改革領袖,加爾文則是日內瓦的宗教改革領袖。慈連理與羅馬大公教會決裂之後,開始以聖經來講道,大部分都是關於福音書。他拒絕教會的權威,他認為「若有人說,沒有經過教會的認可,福音便算不得甚麽,他便大錯特錯,玷污了上帝。」(“Six-ty-seven Theses”)
     
    慈運理強調依據上下文解經的重要性,岩將一段經文抽離上下文,「便如同折斷一枝花似的」。當討論到聖靈光照的工作時,他說「經文的明確性來自上帝和聖靈大能清晰的創造。」

    丁道爾(William Tyndale)最著名的成就是於一五二五年將新約聖經翻譯為英文,他也翻譯了摩西五經及約拿書。丁道爾也強調聖經字面意義的重要性,他說:「經文只有一種意思,就是字面的意思。」
     
    重洗派(Anabaptist)運動始於一五二五年,在瑞士的蘇黎世由慈運理的跟隨者發動。他們認為慈運理在教會的控制權及嬰兒受洗兩大問題上與羅馬大公教會決裂得不夠透徹。重洗派運動的三位「創始人」是格列伯(Conrad Grebel)、滿茲(Felix Manz)及布洛(Georg Blaurock)。其他著名的領袖有胡伯邁雨(BaIthasar Hubmaier)、薩塔拿(MichaeI Sattler)、馬皮基(Pil-gram MarpecU及門諾(Menno Simons)。現代的門諾派(Mennonites)便是因門諾而得名。

    重洗派相信若嬰孩曾在改革派(慈連理派)教會接受洗禮,成長後才決志信主,就應重新受洗。因此反對他們的人稱他們為「重洗派」,意思是「再次受洗的人」。早期的瑞士領袖們自稱為「瑞士弟兄會」(Swiss Brethren),他們強調得到聖靈幫助的個人解經能力、新約比舊約優勝、政教分離、忠心的操練自己、甘心為基督受苦。他們熱心關注聖潔的新約教會,對聖經的忠信,謙卑、純潔、自律的生活,以及對基督的順服。

    羅馬大公教會為回應宗教改革運動,召開了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會期由一五四五至一五六三年,這些大公教會的改革被稱為「反改教運動」(Counter Reformation),會中議決聖經並非最高權威,但真理是「寫成的書及不成文的傳統」,這傳統來自過去的教父和現在的教會領袖。

    此 會議同時宣稱惟有羅馬大公教會才能正確地解釋聖經,此外沒有個人可以傳授和保衛聖經。會議有下列記錄:「沒有人可以倚賴自己的方法,『在基督教教義所教導 的信心和話語上,曲解聖經的真義,因為信徒應根據神聖母會過去及現在所持定的意思解釋聖經;亦沒有人可以提出與教父們一致見解相反的解釋。』」

加爾文主義之興起及傳播對解經之影響

    韋敏斯特信條(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於一六四七年在英國議會通過,一六四九年在蘇格蘭議會通過,它是記載英國加爾文主義的信條。韋敏斯特信條對聖經的評論是:「無誤的解經定律就是聖經本身;因此,當任何一段經文真實及全面的意義受到質疑時,就必須從其他更明確的經文探索。理解該段經文的意思。」

    杜仁田(Francis Turretin1622-1687)在日內瓦教授神學,他與加爾文一樣,都主張聖經的無謬誤及權威,強調認識原文的重要性,這些要點均出現於他的著作中(Institutio Theologicae Elenctiacae),他在這本書討論到聖經四個主要方面:必要性、權威、完全及明晰性。

    杜仁田的兒子雅科斯(Jean-Alphonse Turretin1648-1737) 也在著述中(De Sacrae Scriptulae interpretandaeMethodo Tractatus1728)強調上述要點與文法、歷史解經的關係:

1. 經文的解釋方法應與其他書籍的解釋方法相同。

2. 解經的人必須留意經文的用字及表達方式。

      3,解經的目標在於找出作者所要表達的意旨。

      4.解經的人應使用天賦的理性(在此地秉承其父,主張阿奎那所強調的理性),在經文裹不應有任何矛盾的地方。

    5.應按照當時的背景來理解「聖經作者之原意」(即考慮文化及歷史背景)。

    恩尼斯提(Johann Ernesti1707-1781)被譽為「可能是十八世紀解經歷史中最傑出的人」。在這一百年來,他的著作(In-stitutio lnterpretis Nove Testament [Principles of Mew Testament lnterpretation])均被用來教授釋經學。他強調文法對理解經文的重要,反對靈意解經,認為要以字義來解釋聖經。

加爾文主義之外的解經

    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 156o-1609)是荷蘭神學家,反對加爾文某部分的教導,主張人有自由意志。他的跟隨者於一六一○年將他們的主張編集成「抗議文」(Rem0nstrance)。
     
    神秘主義認為人可以憑藉聖經以外的主觀經歷直接認識上帝,與上帝交往。神秘主義是宗教改革之後,受伯麥(JakobBoehme1635-1705)之著作的影響而興起。伯麥強調內在的靈性,為敬虔主義(Pietism)奠下基礎。
     
    天特會議之後,復原派開始形成自己的教義,以護衛其立場。宗教改革後的時期便成為神學教條主義的時代,是「一個打擊異端,建立嚴格的復原教信仰教義時期」。
     
    敬虔主義因反對教條主義而興起,史賓納(Philinn JakObSpener 1635-1705)是宗教改革後敬虔主義的創始人。他屬於信義宗(Lutheran),對死板的形式主義及只著重字句和教條的神學非常反感。他在兩本的著作(Pious Longings1675 spir-itual Priesthood 1677)中指出人需要過聖潔的生活,每個信徒皆為祭司,並強調查考聖經和禱告生活的重要。

    富朗開(August H Francke1663-1727)強調聖經的語言學及經文對人生的實際應用。「富朗開堅持應該經常閱讀整本聖經,審慎地使用注釋書,不可以用釋經書代替查考經文;惟有重生的人才可以明白聖經。

    史賓納和富朗開均反對用經文鑒別法來研經,認為這種方式只處理經文的「外殼」。

    敬虔主義影響莫拉維弟兄會(Moravians),後者進而影響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 1703-1791)。衛斯理強調聖經的意思是明顯的,是要將讀者引往基督。他反對唯理主義,因為他不相信人類的理性。

    十七、十八世紀「在確定聖經原文方面邁進了一大步」。

卡帕(Louis Cappell)被稱為第一位舊杓經文鑒定家,其著作(Critica Sacra)於一六五○年發行。

本革爾(Johann A. Benge11687-1752)被稱為「現代經文鑒別學之父」,他是第一位根據共同特徵,將原稿系統化的學者。一七三四年,本革爾出版了新約的希臘文鑒定本和鑒別注釋。一七四二年他寫成一本新約在釋(Gnomen Novi Testamenti),強調語言學、屬靈及靈修等三方面。
     
    衛斯坦(JohnannJ Wettstein 1693- 1754)將許多新約的手稿修正,於一七五一年出版了兩冊的新約希臘文聖經及注釋。

    霍布士(Thomas Hobbes 1588-1679)是一位熱心政治的英國哲學家,教導理性主義。他對聖經感興趣是因它所載的規條和原則對英國聯邦國家有利。

    斯賓挪莎(Baruch Spinoza 1632-1677) 是一位荷蘭籍的猶太哲學家,主張人類理性是不受神學約束的。神學(啟示)與哲學(理性)各有不同的範疇,因此,他否定聖經中的神蹟。然而,他亦為解經定下 了一些規則,包括需要懂得希伯來文及希臘文;要對每一卷聖經的背景有所認識。至於判斷經文的解釋是否正確,就以理性為唯一的標準,他說:「解釋聖經唯一的 準則是理性。」

十九世紀之解經

    在十九世紀,值得注意的有三方面:主觀主義、歷史批判主義及解經著作。
     
    在主觀主義運動中,兩個最特出的人物是土來馬赫及祁克果。主觀主義認為知識來自個人的主觀經歷,能認知一種主觀的經歷或感覺便為至善。
     
    士來馬赫拒絕聖經的權威,強調感覺及自覺性在宗教裏的地位,反對唯理主義及形式主義。他於一八○○年出版的著作(Monologues)裏,強調基督教應被視為感性的宗教,而非一連串的教義或是道德的體系。
     
    丹麥哲學家祁克果被譽為「近代存在主義之父」,他將理性貶為人類存在的最低層次,拒絕基督教形式化的唯理主義及冷冰冰的教條主義。他教導信心是一個人在絕望時的主觀經歷。
     
    十九世紀,聖經批判蔚然成風,採用理性的方法、強調聖經的作者和聖經書卷的歷史背景。研究聖經的人因著理性,就會拒絕聖經超自然的特性,也不相信聖經為上帝所默示。由於他們愛好自然主義,所以他們否定聖經中的神蹟。
     
    兆威特(Benjamin Jowett 1817-1893)在他的著作(Essaysand Reviews)中指出:「解釋聖經與解釋其他書是一樣的」,故此需要認識原文。正因為這樣,對他來說聖經並非超自然的,因為它有「複雜的來源、編者及竄改者」,所以它與「任何文學作品]沒有分別。
     
    杜平根學派(Ttibingen Schoo1)的創始人包珥認為,基督教是由猶太教逐漸演變為一個世界性的宗教。他深受黑格爾(Hege1)哲學士正、反、合三命題辯證法的影響,相信彼得及保羅是兩黨敵對的派別,但最終在原初的大公(普世)教會中綜合一起。

    史特勞斯(David F Strauss 1808-1874)是包珥的學生,他採用神話式的方法處理聖經,因此地反對文法、歷史解經和神蹟。

    威爾浩生(Julius Wellhausen 1844-1918)將革拉弗(KarlGraf)的理論發揚光大,並稱之為「底本說」(DocumentarvHypothesis),這學說主張摩西五經是由不同作者編纂而成:其中一位稱為“J”的作者編纂了五經裏所有以“Jehovah”(由此稱為“J”)稱呼上帝的部分,作者“E’編纂了所有以‘Elohim” ,(由此稱為“E”)稱呼上帝的部分,“D”為申命記(Deuteronomy)作者,最後的“p ”則代表所有祭司的法典(priestlv code)

    威爾浩生相信舊約歷史中,猶太人的宗教乃由眾神論演變至泛神論,最後是一神論。聖經評論家哈納克(Adolf von Harnack, 1851-1930)甚至將聖經分解得七零八落,如生物學家肢解死了的動物一般。
    
    還有許多保守的學者與這些十九世紀理性主義、歷史批判的領袖持相反的意見,他們也為聖經著寫解經注釋書。

二十世紀之解經

    二十世紀呈現出若干個不同的解經主流,自由神學主義(1iberalism)超越了十九世紀所興起的理性主義及高等批判。正統派採取字義解經,同時也著重個人靈修。新正統派主張當人與上帝有實在的接觸,聖經才能成為上帝的話。布特曼主義(BuItmannism)卻採取神話方式來解釋聖經。
     
    自由神學主義盛行於十九世紀,一直延續至二十世紀,他們認為聖經是人的作品,並非由上帝所默示的,因此聖經裏的超自然事件可以用理性去解釋。自由神學主義的領導人物包括費雷、富司迪、洛爾頓、德維夫等等。
     
    聖經中有關罪、敗壞及地獄的教義都觸犯到自由主義者的道德忌諱,因此他們拒絕接受這些教義。達爾文(CharlesDarwin)的進化論被用來解釋以色列的宗教演進,就是從眾神論演進至一神論。他們認為耶穌並非救人脫罪的救主,他只是一位道德倫理的教師而已。
     
    基要主義(Fundamentalism)極度反對自由神學主義,認為聖經是一本超自然的書,應按字面意義解釋。二十世紀初直至現在,許多福音派的學者仍對聖經持守正統的觀點,強調以文法、歷史方法解釋聖經,承襲了安提阿學派、維克多修道派及改革派的傳統。
     
    巴特(KarI Barth 1886-1968)於一九一九年著《羅馬書注釋》 (Comn1entarv on Romans),他強列反對那無生命的自由神學主義,反對他們說聖經只是一本人類的著作。相反,他認為上帝在聖經裏透過與人接觸來向人說話。在這些接觸過程中便出現了啟示,聖經就變成上帝的話語。聖經本身並不是啟示,但它見證和記錄啟示。另一些新正統神學的領袖包括伯仁納(EmiI Brunner 1889- 1966)及尼布爾(Reinhold Neibuhr 1892-1971)。
     
新正統派神學家反對聖經無謬誤,並將宇宙的創造、人的被造、人的墮落、基督的復活及他的再來加以神話化。墮落是述說人類道德敗壞的神話;造成肉身及十字架的事蹟教導我們,解決人類罪惡問題的方法必須來自神;這些事件發生於與真實歷史相對的另一個神話層面。
   
布特曼(Rudolf BuItmann 1884-1976)主張新約聖經必須以「神話解除法」(demythologization) 來理解,亦即除去所有「不相關」的神話,例如神蹟,包括基督的復活,布氏認為這是現代人所不能夠接受的。諸如此類的「神話」對聖經時代的人可能是真實的, 但如今這些神話已不可按字面來解釋,因為那些實際上只是科學發展以前的詩體,為要表達超凡的「屬靈」真理。舉例說,耶穌沒有真的從死裏復活,他的「復活」 實際上是指他的門徒所經歷的新自由。
   
    布特曼主義受一位存在主義的德國哲學家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 1889-1976)影響,以存在主義的方法來解經,布特曼運動的領導人所關住的只是聖經中與信仰體驗有關之精髓。這個運動又稱為「新詮釋運動」,推動者包括富基斯(Ernest Fuchs)、埃伯靈(Gerhard Ebeling)及迦代瑪(Hans-GeorgGadamer)。 在新詮釋運動中,讀者可以隨自己的喜好任意解釋經文的意義。新詮釋運動跟新正統神學一樣,否認記載於文字的真理。真理只存於經歷中,意思是人並非以文字形 式經歷真理。因此正如富基斯所教導的,我們不應設法找出聖經的意義,而是要讓經文對我們說話,讓它改變我們對自我的認識。因此釋經是一個自我認識的過程。 埃伯靈稱此為「文字事件」(wordevent)或亮光;他認為經文會針對我們的處境向我們說話。迦代瑪認為聖經的意義是不可能完全明白的,因為它是許多世紀以前的作品,現代人不可能進入聖經的時代,所以我們的時代及聖經的時代存看不少的張力。
     
神話解除法是要除去神話,即摒棄新約裹不合科學的事件,進到聖經真正的核心內容。現代人雖不接受那不合科學的神話,但那些神話卻有其意義。因此,新約的讀者必須藉著存在的遭遇才能知道神話所要表達的意思。

皮洛基(Pinnock)批評布特曼及新詮釋學派將解釋強加於聖經,他曾說:「經文的原意不比解經者的需求重要,經文不再管治我們,而是我們管治經文。」

聖經是人寫的書

聖經雖然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但聖經仍然是一本書。正如其他書一般,聖經是透過文字向讀者傳遞一些觀念。作者在聖經每一頁裏寫上符號或記號,目的在於向某些人傳遞某些資訊。任何以書面傳意的目的都是要幫助讀者明白某些事,即是去傳達思想和溝通。
     
    無論是說話或書面的溝通,均有三項要素:

1)發言人或作者;

2)用可以理解的聲音或可以理解的書寫符號(我們稱之為文字)來表達資訊;

3)聽眾或讀者。

    發 言人或作者的目的,是要藉著傳達者及接收者共用的語言符號,將他心中的概念傳達給他的聽眾或讀者。理想的結果是聽眾或讀者心中能夠明白發言人或作者心中所 要傳達的概念。一般人只能憑著發言人或作者所說或所為的去明白其心意(正如保羅指出,惟有信徒才可以明白上帝的計畫,因為上帝藉著聖靈向人啟示)。既然聖 經是用人類的語言書寫成的,其目的顯然是那最終極的作者--上帝自己--要向人類傳達他的真理。
     
    聖經是一本人寫的書,藉著人類的語言將資訊寫下來的,使人可以明白。由此定理可得出數個推論。

1.聖經所有的作品,每一字、句及書卷,都是用文字記錄下來的,符合一般的文法意義,這包括一些修辭用語。
     
    這 表示聖經並非以深奧難解的密碼寫成,必須用某種不可思議的公式才可解開。既然它是用當時人的語言(希伯來文、亞蘭文、希臘文)所寫成,故此當時的人不需要 解碼,也不需要翻譯。讀聖經的人不需要深入研究每個字,以求更深入或正常以外的意義。上帝使用當時代讀者的語言--他們所慣用的語言--來傳遞有關他自己 的真理。
     
當時的讀者可以立即理解聖經中的字句,也能迅速地知道聖經字句中所傳達的概念。他們理解聖經,一如他們平常理解慣用語言中的字句一樣。他們不需要求問巫師、術士、擁有屬靈洞察力或神秘直覺的人來幫助他們明白其意義。
     
當然,他們的語言包括成語、獨有的表達方式及修辭手法(figures of speech)
     
解經的基本前提是:上帝是一位理性的上帝,不是非理性的上帝。不論上帝藉著古時的代言人啟示甚麽,對傳講的人及聆聽的人而言,都必定是他們可理解的……我們擁有一本聖經這個鐵一般的事實,從人的角度來看,已經指明它必定是人的理性所能理解的,是針對人的處境而說話。
     
這個推論讓我們知道我 們不應存有既定的觀念去讀聖經,而應讓聖經向我們說話。舉例說:「人騎馬」,句中的馬應理解為一匹四腳的家畜,而非「一種報復的精神」。馬可福音五章一至 二十節中的汙鬼並非指錯誤的教義,豬也非代表潛意識。這種解經法忽略了這項基本的推論,因為它沒有考慮正規文法的意義。

赫利辛(Henrichsen)說:

    若你對聽眾說:「我由美國渡洋到歐洲」,你一定不希望他們將你的話解釋為你度過人生的苦海,進入一個新經歷的避難所。同樣的,新聞記者報導某國家的饑荒(例如印度)時,也不會希望別人解釋為印度人民對知識有極大的渴求。
     
蘭姆指出,找出字面意義是解釋任何文學作品的正規方法。
     
每當我們讀一本書、一篇文章或一首詩,我們都以字面的意義為前提,除非該文是表達另一個層面的意思。這是著手理解任何文學作品的唯一方法。

    聖經本身也是採用按字義解釋的方法。例如舊約預言基督會在伯利恒降生(彌五2),說他會騎著驢子(亞九9),又會因我們的罪過受責罰(賽五三4E);事實上他是完全按照字面意義成就了預言。新約作者在引用舊約時,均視舊約為一般人們傳遞資訊的媒介。當然,所謂字義或是一般的解經方法,亦包括修辭用語。
     
這個推論亦指出解釋聖經的目標是要找出經文的原意,稱為正意解經(exegesis),即探討經文的意思;與此相反的是私意解經(eisegesis),即曲解經文原意。若一個人可以將聖經說成他所想要聖經說的,另一個人也可以說經文另有其他意思,假若二老所舉出的意義均非該段經文的實際意義,我們就破壞了聖經作為一般文學著作的溝通能力。除非我們照著正常自然的方式來解經,否則,我們對聖經的解釋將無法控制。
     
聖經學者經常討論的問 題是:釋經的目標是為了找出作者的原意,抑或是經文的原意?其中的區別非常微細,所以許多人沒有區別二者的必要。表面看來,「作者原意」及「經文的原意」 似乎是一樣的。然而,除了由聖經作者所為的作品之外,我們還能夠知道他們心裏真正的思想嗎?若非藉著一個人的寫作,我們無法瞭解作者的原意。我們只能夠讀 他已經寫下來的文章,由此得知他的原意。
     
    「找出作者的原意」已成為某些圈子中流行的話題,這是因為受到希斯基(Hirsch)的影響,他在著作中(VaIidity inIntelpretation)反對迦代瑪(Hans- Georg Gadamer) 等人的觀點:認為一段經文的意義可以任由讀經的人自行決定。迦代瑪相信經文意義不止於作者的原意,但希斯基則認為惟有作者原意才算經文真正意義。當然,希 斯基反對迦代瑪的見解是很正確的,但他卻誤將作者的原意當作經文的原意。在解釋聖經時,我們要瞭解經文說甚麽,而非作者的「原意」;我們研究經文,以求明 白它的意義。

2.聖經中每一卷書都是作者為了某特定原因、在某特定歷史及地理環境中,寫給某些特定的聽眾或讀者的。

    這 個推論指出聖經中每一卷書原來都是為某個時代中居住在某地區的讀者而寫的,要達成某特定目的。這便符合上述要點:按正意解經是要找出經文的原意。換言之, 那些字句對原初的讀者有何意義?由於我們不是當時的讀者,因此若要確定該段經文對我們的重要性,就必須先找出那些經文對原來讀者的意義。上帝吩咐挪亞造一 隻方舟,是否表示現代的基督徒都應造方舟?我們必須明白,那個命令是在一個特定歷史背景。地理環境中頒給挪亞的。耶穌吩咐十二門徒不可進入撒瑪利亞人的城 (太一O5 ),顯然不是禁止現代讀者進入撒瑪利亞人的城市。
   
    假設你去探望某人,見到門上貼著一張紙條,寫道:「請進,稍候」。起初你可能想立即進去,但跟著你就會問,那是寫給我的嗎?若不是,又會是寫給誰的呢?

3.每個聖經作者所寫的內容均受當時交化背景所影響。
     
    這表示解釋聖經的人應該注意文化因素,若忽略了某些文化風俗,可能會解錯聖經。這些文化因素包括農業、建築。地理、軍事及政治。

4.每卷聖經均應按上下文來理解。
   
    正規解釋的另一層面是按照字句的上文下理來瞭解,這是我們處理任何著作一般的方式。一個單字或甚至一句句子在不同的經文裏可能有不同的意義。英文“trun”這個字可以解為樹幹、象鼻、汽車後的行李箱、皮箱、昆蟲的胸部、身軀或長途電話線,明顯地這字每次出現時不可能同時代表全部或其中幾個意思,讀者則應該根據此字在句子中的用法來決定它的含義。

    句子也有同樣的情況,例如“He is over the hill.”根據上文下理,這句話的字面意思可能是他在小山的另一邊;也可能比喻他「已過巔峰」,即已過了中年。若你忽視上下文,你便失去解釋的基本工具。

    即使得救或救恩等字在聖經中也有不同意義,每次均須靠上文下理來幫助決定其意義。
   
    馬太福音二十四章十三節耶穌說:「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

    乍 看這句話好像與人得救是靠恩典而非靠行為的經文相矛盾。然而,研究上文下理之後,便會發現這一節經文並非此意。由第十五節「那行毀壞可憎的」可看出,耶穌 是談到猶太人在大災難時期將要受逼迫,因為在第十六節提及「在猶太的」。因此,第十三節似乎是指在大災難期間受逼迫的猶太信徒若不致殉道,便會在基督再來 時得救。

    四百多年以前,科威對勒(Myles Coverdale)著書論及上文下理的重要性:「若你不單留意到經文的內容,同時也注意到是誰說的、對誰說的、用甚麽字眼、在甚麽時間、何處、達到何種程度、在甚麽情況下說的,考慮上文下理,就必定大大地幫助你明白經文。」

5.每卷聖經都採用某種特定的文學形式。

    雖 然我們通常是按普通簡單的字面意思瞭解一篇文學奢作,但同時也發現不同文體之間的差別。當我們讀歷史小說時,我們不會期望書中的每一細節都是歷史事實。但 是,當我們閱讀物理學課本或拉丁文文法時,我們則採用另一種方法。我們看報告欄的張貼與閱讀漫畫的方式不同;我們看食譜及遺囑的方法也大相逕庭。

    由於聖經包含不同的文體,在解經時應考慮每一種文體的特點。聖經包括敍事文、詩歌、預言、書信、箴言、戲劇。法律、智慧文學、啟示異象、比喻及講論。若我們忽略這些不同文體的存在,我們便可能誤解經文要表達的意義。

6.原初的讀者是根據邏輯及資訊傳遞的基本原則去理解聖經每卷書。

    當我們接觸一部文學作品,不論是劇本、自傳或報章,我們都會根據一般傳遞資訊的原則去瞭解它。我們會假定作者是合理、不自相矛盾的。若發現句與句之間出現矛盾,我們會設法解釋那表面矛盾的句子。有些評論聖經的人閱讀世俗作品時會有這樣的假定,但對聖經卻不然。

    以約翰一書一章八節為例:「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同一個作者卻在同一卷書裏又說:「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三9

    解經的人假設作者會遵守前後一致(不自相矛盾)的原則,而企圖將這兩節經文並列解釋。許多福音派人士嘗試把它解釋為,雖然沒有一位基督徒能夠完全不犯罪(一8),但他不至於不斷犯罪(三9),因為他已是一個新造的人,是從上帝生的。另有些福音派人士則認為三章九節是指信徒的新我是沒有罪的。

    根據上述六個推論,我們查考聖經時應思考下列問題(按六個推論的次序排列):

1. 經文字句在當時讀者的文法表達甚麽意思?

2. 那些字句對原來讀者有何意思?

3. 當時的文化背景如何影響經文的寫成?

4. 該字句在上文下理中有何意義?

5. 該段經文是用何種體裁寫成?那體裁如何影響內容的表達?

                    6.邏輯及資訊傳遞的原則如何影響該段經文的意思?

聖經源自上帝

    聖經跟其他的書籍一樣,是一種通訊工具,由人用文字記錄下來的。因為這些作者是用人的語言撰寫聖經,所以第一個定理告訴我們要留意文法及句子結構。

    然而,聖經不像其他書籍,聖經的獨特性在於它是上帝親自傳達給我們的。從聖經本身宣稱它是上帝的默示可得知這個事實。保羅說:「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提後三16)。 雖然上帝使用聖經作者來寫下經文,這些作者都具有個人的寫作風格,流露出他們獨特的性格,但是這些經文都是上帝所「默示」的。默示是聖靈的超自然工作,引 導、管理聖經作者,使他們所寫的都是上帝的話。默示寫作或是管理寫作,都是逐字的、完全的啟示。何謂逐字的?意即聖靈引導作者的用字,選詞用字表達了作者 的思緒。聖經的默示也是完全的,因為聖經的每一部分都是默示寫成的。所以聖經是無誤的真理,是最終的權威。「默示」(提後三16)的希臘文是“theppneustos”,按字面解釋為「上帝所呼出」(God- breathed)。因為聖經是出自上帝,有神性的本質,所以聖經的原稿是無誤的。

    彼得後書一章二十一節指出聖靈默示的方法:「人被聖靈感動,說出上帝的話來。」聖經作者在聖靈引導之下(pherome-noi)寫出上帝所賜的話。他們寫作時受聖靈感動,正如行駛中的船被風推動一樣。聖靈的默示引領作者寫出上帝的啟示,上帝將關於他自己及其他的真理揭示出來,作者就將這些真理寫成聖經。筆老在另一部著作中曾寫到:
     
    聖經是啟示(不單是記錄啟示),默示則是上帝用無誤的文字、揭示真理。啟示是真理的傳達,是知道真理的唯一途徑;默示則是將真理正確地用文字表達出來的過程。啟示是聖靈開啟上帝的真理,而默示是聖靈管理記錄啟示的過程。7默示這個字在聖經中的用法顯然與現代通常的用法不同。這字用於音樂、藝術及詩歌上,就稱為創作的靈感,是指根據我們心中的情緒反應而產生的獨特創作。
     
    當我們論到聖經的默示,並不是指聖經的作者受感動,而是指聖經的字句是受感動寫成的,是上帝所呼出的。上帝將他的生命住入聖經的字句中,使這些字句實際成為他的字句,世上沒有一本書擁有這個特點。
     
    舊約先知常用「當聽耶和華的話」或「主耶和華如此說」作為他們資訊的序言或開場白。他們不斷強調他們的資訊是上帝的話,無疑舊約作者清楚地感覺到他們是在傳講及記錄上帝的說話。
     
    新約一再肯定舊約是上帝的話,例如馬太在記錄耶穌由童貞女所生時,他說那是「應驗主藉先知所說的話」(太一22)。 馬太肯定以賽亞書七章十四節並非僅是以賽亞的話,也是主的話,是主藉著以賽亞說的。,馬太福音二章十五節也有相似的用詞:「這是要應驗主藉先知所說的 話」,這次是指主藉著何西阿說話。馬太福音十五章四節寫道:「上帝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駡父母的,必治死他。』」這兩句引自出埃及記二十章十二 節及二十一章十七節,值得注意的是,馬太不是寫「摩西說」,而是寫「上帝說」。摩西的話語就是上帝的話語。馬太福音四章十四節,馬太再一次的視以賽亞為上 帝說話的媒介:「這是要應驗藉著先知以賽亞所說的話」。

    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問題時,說大衛「被聖靈感動」(太二二43);他在提及但以理所說的「那行毀壞可憎的」(但九27,一一31,一二11)時,他說那是「藉著先知但以理」(太二四15)所說的。馬太福音二十七章九節提到耶穌被人以三十塊銀錢出賣時說:「這就應了藉先知耶利米所說的話」。

    當耶穌指出「經上記著說」,顯示只承認舊約的權威,單單在馬太福音裏,已有五次記載耶穌這樣說(四4710,二一13,二六31),耶穌乃引用申命記、以賽亞書及撒迦利亞書的經文。

    主 耶穌有權威地引用舊約經文,顯示他承認舊約是上帝的話。以馬太福音為例:十一章十節引用瑪拉基書三章一節,十八章十六節引用申命記十九章十五節,二十二章 三十七節引用申命記六章五節,二十二章三十九節引用利未記十九章十八節,二十三章三十九節引用詩篇一一八篇二十六節。在,馬太福音裏,耶穌好幾次在引用舊 約時問道:「你們沒有念過嗎?」顯出舊約是有上帝的權威,例如馬太福音十九章四節(引自創一27),二十一章十六節(引自詩八2),二十一章四十二節(引自詩一一八22-33 ),二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引自出三6)。

    僅 僅觀察馬太福音,已經清楚看見耶穌承認舊約是上帝的話。他把引用的舊約經文看作來自上帝的話語。其他新約作者亦承認舊約是上帝的話。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五章 十八節引用申命記二十五章四節,寫道「因為經上說」來介紹他所引用的經文。值得住意的是,他同時引用路加福音十章七節,將兩段引文放在一起,視為由上帝而 來並書寫成文的聖經。
      
    彼得指明保羅的書信是聖經(彼後三16),宣稱這是上帝的話。難怪帖撒羅尼迦人宣稱保羅所傳的資訊不是人的道,乃是上帝的道(帖前二13)。使徒們都認定自己所寫的是上帝的話,帶有上帝的權柄。例如保羅寫道:「我所為給你們的是主的命令」(林前一四37)。新約作者在引述舊約時,都接受舊約是聖經,是聖靈所賜下的上帝的話。

      綜合上文所講的,可以清楚看到聖經是由上帝而來的,「聖經源自上帝」是一個定理,一個不證自明的真理。由此定理可得出四個推論,是解經的人須加以正視的。

1.聖經源自上帝,因此是無誤的。
     
    聖 經是聖靈所默示的,由邏輯推論,聖經是無誤的,這是指聖經的原稿是沒有錯誤的。(聖經無誤並非指聖經手抄本,因為在抄寫過程中可能有筆誤。)若將默示理解 為聖靈保守、引導作者逐字逐句記錄上帝所要寫的,手稿就是無誤的。聖靈作引導的工作,就足以保證所寫成的不會有錯誤。「若說聖經原稿中有少許錯誤,那麽我 們怎能相信聖經是可信的呢?上帝是真實的(帖前一9;約壹五20),決不可能說謊(多一2;來六18),他能夠也確實地保守他的話不會有錯。」8若要對聖經無謬誤有更詳細的討論,可見賈斯勒(Norman L Geisler)及來利(Charles C Ryrie)有關的著作(Norman L GeislerInerrancyGrand Rapids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79 CharlesC Ryrie 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lnerrancy Chica-go Moody Press 1981)。我們解釋聖經時,必須接納聖經是一本超自然的書,其原稿沒有任何錯誤。

2聖經源自上帝,因此具有權威。
     
    聖 經的無謬誤成為我們信仰及生活的權威;而聖經的無謬誤又是基於聖經是聖靈默示的這真理。聖經來自上帝,具有實在的權威。耶穌經常引用舊約,承認舊約源自上 帝,這已充分表示他接受舊約的權威。若耶穌接納聖經的權威,我們更應當重視聖經的權威。因為聖經是我們的權威,這權威對我們是有約束力的,故我們有責任儘 量準確地解釋聖經。聖經是上帝的話,是可信的、有權威的,因此,我們必須存敬畏和殷勤的態度去研究聖經。

3.聖經源自上帝,因此是前後一致的。
     
    聖 經雖然經由四十多位作者提筆寫成,卻是上帝自己的著作,故理所當然的具有其統一性。由此可以得出四個結論。第一,聖經是不會自相矛盾的。聖經來自那真理的 上帝,是連貫的、前後一致的;每一部分都彼此呼應。例如但以理書。以西結書、帖撒羅尼迦後書、啟示錄等的預言,都是有關連的,讓我們看見整幅上帝對未來計 畫的圖畫。這些經文所預言的事件不是矛盾的,反而彼此相合相關。四福音雖從不同角度記載基督的生平事蹟,但彼此絕無矛盾之處。

    有些表面看來有矛盾的經文,必須用與聖經一致的立場加以解釋。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 ), 我們不應將這段經文解釋成靠洗禮得救,因為會與其他的經文產生矛盾。無論我們怎樣解釋使徒行傳二章三十八節,必須認定這節經文與其他經文沒有矛盾,其他經 文明顯教導洗禮不能使人得救。我們不應用保羅的經文來反對雅各的說話,彷佛兩人的說法互有衝突。他們二人均受到聖靈的默示寫下經文,因此上帝藉著他們兩人 所為的真理是絕無矛盾的。
     
    聖經是前後一致的,那些不明顯的、次要的經文應按照清楚、主要的經文來解釋。

    當一五六一年,蘇格蘭女王瑪莉與諾克斯(John Knox)在愛丁堡辯論時,他說:「對於解釋聖經,你有自己的方式,而他們(羅馬大公教會教徒)亦有他們的方式;我如何選擇呢?誰能作判斷呢?」

    諾克斯回答說:「上帝的話是簡單易明的;若有難解不明的經文,聖靈不會自相矛盾,必定以其他經文將同樣的真理清楚地解釋出來。」
     
    若 一段經文有兩個解釋同時成立(或多處經文都有這種情況,因為我們不能確定每一節經文的解釋都只有一個),一般的規則是接受清楚、合理的意義為經文的解釋。 當保羅在歌羅西書一章六節說:「這福音……也傳到普天之下,並且結果、增長」,這「普天之下」最有可能的意義是指當時眾所周知的世界,而不是整個地球上的 人類。
     
    因為聖經是前後一致的,所以前後經文通常會互相解釋。馬丁路德及加爾文常說「以經解經」,有些經文可以說明其他經文,這不足為怪,因為聖經是彼此協調,而且是源自上帝的思想。
     
    當 我們查考聖經時,必須根據整本聖經的意思來解釋每部分的內容。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七章十七節說:「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們不應 解成一個人接受基督為救主後,便可以繼續維持他與另一個女人淫亂的關係。這個解釋與聖經整體的教導有衝突,不但罔顧其統一性,更破壞了其協調性。奧格斯(Charles Ogers)爵士曾為如何解釋法律檔訂下幾條原則,史陶德(John Stott)引用其中的第七條:「應祖契約為一整體去解釋」。

    他又說:「契約的每一部分均應與其他部分對比,把它當作契約的全部來理解……解釋每一條款時,應與其他條款的意思協調。若該解釋與其他條款沒有衝突便可以接受。」

    我們若接受聖經的統一性,也應當承認啟示的進程。這並不表示聖經的敞示是不斷演進的;相反,上帝將後來的啟示補充先前所啟示的經文。這也不是說先前的聖經有缺陷,後來的啟示才完全。這更不是說較早的經文有錯誤,後來的才
是真實的;相反,先前的經文是部分的啟示,後來再加上更多的資料使啟示更加完 全。但以理、以西結、撒迦利亞及其他先知對末世的預言在啟示錄里加以詳述;舊約中對死的概念在新約中得到更詳盡的說明;舊約三位一體的真理在新約更詳細的 描述。若我們瞭解啟示的進程,便不會將新約套進舊約了。漸進啟示並不表示舊約的默示比新約的默示少,也不表示舊約沒有新約般清楚。
     
    漸進啟示表示有些命令在後來改變了。例如舊約時期亞伯拉罕及其後裔奉命行割禮(創一七10),新約時卻取消割禮(加五2)。摩西律法已經彼取代,如哥林多後書三章七至十一節及希伯來書七章十一至十九節所言。耶穌在馬太福音十章五至七節給十二門徒的吩咐,顯然與他復活後在二十八章十八至二十節的吩咐不同。耶穌又告訴們徒,那與他們同在的聖靈,將住在他們裏面(約一四17),這與約翰福音七章三十九節所記載的相似:「那時還沒有賜下聖靈來」,這表示聖靈的降臨是在五旬節時才實現(徒二章)。彼得追述在哥尼流家的經歷時,他說「聖靈便降在他們身上,正像當初降在我們身上一樣」(徒一一15)。諸如此類的經文都指出上帝的敵示略有不同。正如來利指出:「若不明白啟示是漸進的,則無法解決經文間的矛盾。」

4.聖經源自上帝,因此是奧秘的。
     
    我們必須知道聖經裏有許多難解之處,也得承認不能確定每段經文的意義。
     
    聖 經裏有三個關乎奧秘的範疇。第一是預言,即聖經對未來事情的預告,除了上帝的啟示以外,沒有人可以預言未來。解釋聖經時,這特殊因素就須加以考慮。自由派 學者傾向漠視聖經中預言的成分,例如,他們宣稱但以理書約於主前二○○或一五○年寫成。他們如此宣稱,是因為他們不相信但以理能寫預言,所以他們認為但以 理是在事情發生後,才將這些事記載下來,卻說是在事前寫成的。自由派人士有這樣的主張,因為他們已假設聖經並非源自上帝。
     
    第二類奧秘是神跡。人怎能解釋斧頭為何能夠浮在水面上?人怎能在水面上行走?人怎能由死裏復活?這個世界怎能由無變成有?除非我們相信上帝超自然的工作,否則這些事例都是無法解釋的。我們芳相信聖經是由上帝而來,就能夠接受這些神蹟均為真實的。
     
    第三類奧秘是教義,聖經有部分教導是有限的理性所無法理解的。上帝怎能是三位一體呢?基督如何能從死裏復活?他如何能住在信徒心中?上帝如何能夠無所不在?在上帝的主權下,人怎能同時擁有自由意志?
     
    總而言之,當我們接受聖經乃源自上帝,便表示我們承認它是無謬誤、有權威、前後一致、充滿奧秘的。若我們認為聖經不過是一本人寫的書,那麽當我們著手解釋聖經時,便不會將它視為無謬誤、有權威、協調及包含奧秘的。
     
    因 此,聖經不但是人的書,也是上帝的書。若我們認為聖經只是人的書,我們就會以純理性去讀它。若我們認為聖經只是上帝的書,而完全忽略人的因素,我們就會把 它視為一本充滿奧秘的書。若兩者兼顧,解經時便會採用與解釋其他書籍一樣的方法,並承認它的特別之處:聖經是上帝親自寫下的真理。

跨越文化鴻溝

許多人讀經時也犯了同樣的錯誤,他們孤立某字句或段落,穿鑿附會地任意解釋。
       
解釋聖經時,最容易犯的毛病是罔顧上下文。若我們將某經節附近的經文置之不理,便可能會完全曲解該節經文的意思。我們應該考慮經節前後的句子、段落,亦要考慮諉段經文甚至全卷書的文化背景。

    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當中存著現代文化及聖經時代文化的距離。「若要正確地瞭解聖經,就需要將自己從意識形態、觀點及現代的制度中抽離,代入使徒及先知時代的時空之中。」

我們能否正確地解釋聖經,與我們能否抽離自己的文化、代入聖經歷史文化是成正比的。

    宗教改革者如馬丁路德(Martir1 Luther)、墨蘭頓(philipMelanchton)、加爾文(John Calvin)、慈連理(Ulrich Zwingli) 等人,皆強調需要歸回聖經,以及看重歷史、文法解經。所謂「歷史」,是指聖經書卷寫成時的時代背景,以及著書時的情況。所謂「文法」,是指透過研究聖經字 句一般、簡單的意思,決定經文的意義。解經時還可以考慮另一層面,就是文學修辭。文學修辭解經是研究經文的文學特質如何影響其解釋。

    上下文對如何解釋該段經文有很大影響,所謂上下文包括:

1. 經節最近的前後經文

2. 經節出現的段落及書卷

3. 經節所屬的時代

4. 整本聖經的信息

    5.經節寫成時的歷史文化背景
   
有關經節、篇章、書卷上下文的重要性將於下章討論。
     
大部分解經書籍都會先討論上述的幾個上下文,然後才討論聖經作者寫書時的歷史文化背景。但由於歷史文化背景通常會影響上下文,因此本章先討論歷史文化背景。
     
認識聖經書卷的背景是很重要的,試回答下列問題:該卷書的作者是誰?此書何時寫成?甚麽促使作者撰寫此書?作者是否回應某個問題、處境或需要?此書的內容是甚麽?此書的主題為何?此書的對象是誰?誰是原初的讀者或聽眾?解答以上問題,能幫助我們更加瞭解經文的內容。
     
任何時代、文化的作者或讀者均會受到身處的社會環境影響。例如那鴻書反映出先知對尼尼微城的認識;哈巴穀書則反映出先知對巴比倫人的認識。歌羅西書的某些經文反映出歌羅西人是受到一種哲學宗教主義影響,可能是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的前身。閱讀那利米哀歌時,若不知道耶利米是在寫一道喪禮挽歌,哀悼被巴比倫人毀滅的耶路撒冷城,便會不知所云。赫人與附屬國訂立的條約,是用某種文學結構寫成的,摩西也是按照這種結構撰寫申命記及部分的出埃及記。
     
注意書卷的文化背景,也能夠幫助我們瞭解它對原初的讀者有何意義。若我們瞭解英國十三世紀時的文化背景,閱讀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harta)時,自然會明白更多。
     
我們的時代與聖經的時代既然有文化阻隔,而我們解經的目標是要發掘經文的原意,因此我們務必熟悉聖經時代的文化、風俗。

正如史布朗(Sproul)所說:『除非聖經是乘降落傘從天而降,以天上獨特的語言寫成,是上帝啟示人類的特別工具;除非聖經是上帝直接即時口傳,不牽涉任何地方習俗、風格或觀點;否則我們便需要面對文化的差別,即聖經如何反映當時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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