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雖然是上帝超自然的工作,但聖經仍然是一本書。正如其他書一般,聖經是透過文字向讀者傳遞一些觀念。作者在聖經每一頁裏寫上符號或記號,目的在於向某些人傳遞某些資訊。任何以書面傳意的目的都是要幫助讀者明白某些事,即是去傳達思想和溝通。
無論是說話或書面的溝通,均有三項要素:
(1)發言人或作者;
(2)用可以理解的聲音或可以理解的書寫符號(我們稱之為文字)來表達資訊;
(3)聽眾或讀者。
發
言人或作者的目的,是要藉著傳達者及接收者共用的語言符號,將他心中的概念傳達給他的聽眾或讀者。理想的結果是聽眾或讀者心中能夠明白發言人或作者心中所
要傳達的概念。一般人只能憑著發言人或作者所說或所為的去明白其心意(正如保羅指出,惟有信徒才可以明白上帝的計畫,因為上帝藉著聖靈向人啟示)。既然聖
經是用人類的語言書寫成的,其目的顯然是那最終極的作者--上帝自己--要向人類傳達他的真理。
聖經是一本人寫的書,藉著人類的語言將資訊寫下來的,使人可以明白。由此定理可得出數個推論。
1.聖經所有的作品,每一字、句及書卷,都是用文字記錄下來的,符合一般的文法意義,這包括一些修辭用語。
這
表示聖經並非以深奧難解的密碼寫成,必須用某種不可思議的公式才可解開。既然它是用當時人的語言(希伯來文、亞蘭文、希臘文)所寫成,故此當時的人不需要
解碼,也不需要翻譯。讀聖經的人不需要深入研究每個字,以求更深入或正常以外的意義。上帝使用當時代讀者的語言--他們所慣用的語言--來傳遞有關他自己
的真理。
當時的讀者可以立即理解聖經中的字句,也能迅速地知道聖經字句中所傳達的概念。他們理解聖經,一如他們平常理解慣用語言中的字句一樣。他們不需要求問巫師、術士、擁有屬靈洞察力或神秘直覺的人來幫助他們明白其意義。
當然,他們的語言包括成語、獨有的表達方式及修辭手法(figures of speech)。
解經的基本前提是:上帝是一位理性的上帝,不是非理性的上帝。不論上帝藉著古時的代言人啟示甚麽,對傳講的人及聆聽的人而言,都必定是他們可理解的……我們擁有一本聖經這個鐵一般的事實,從人的角度來看,已經指明它必定是人的理性所能理解的,是針對人的處境而說話。
這個推論讓我們知道我
們不應存有既定的觀念去讀聖經,而應讓聖經向我們說話。舉例說:「人騎馬」,句中的馬應理解為一匹四腳的家畜,而非「一種報復的精神」。馬可福音五章一至
二十節中的汙鬼並非指錯誤的教義,豬也非代表潛意識。這種解經法忽略了這項基本的推論,因為它沒有考慮正規文法的意義。
赫利辛(Henrichsen)說:
若你對聽眾說:「我由美國渡洋到歐洲」,你一定不希望他們將你的話解釋為你度過人生的苦海,進入一個新經歷的避難所。同樣的,新聞記者報導某國家的饑荒(例如印度)時,也不會希望別人解釋為印度人民對知識有極大的渴求。
蘭姆指出,找出字面意義是解釋任何文學作品的正規方法。
每當我們讀一本書、一篇文章或一首詩,我們都以字面的意義為前提,除非該文是表達另一個層面的意思。這是著手理解任何文學作品的唯一方法。
聖經本身也是採用按字義解釋的方法。例如舊約預言基督會在伯利恒降生(彌五2),說他會騎著驢子(亞九9),又會因我們的罪過受責罰(賽五三4E);事實上他是完全按照字面意義成就了預言。新約作者在引用舊約時,均視舊約為一般人們傳遞資訊的媒介。當然,所謂字義或是一般的解經方法,亦包括修辭用語。
這個推論亦指出解釋聖經的目標是要找出經文的原意,稱為正意解經(exegesis),即探討經文的意思;與此相反的是私意解經(eisegesis),即曲解經文原意。若一個人可以將聖經說成他所想要聖經說的,另一個人也可以說經文另有其他意思,假若二老所舉出的意義均非該段經文的實際意義,我們就破壞了聖經作為一般文學著作的溝通能力。除非我們照著正常自然的方式來解經,否則,我們對聖經的解釋將無法控制。
聖經學者經常討論的問
題是:釋經的目標是為了找出作者的原意,抑或是經文的原意?其中的區別非常微細,所以許多人沒有區別二者的必要。表面看來,「作者原意」及「經文的原意」
似乎是一樣的。然而,除了由聖經作者所為的作品之外,我們還能夠知道他們心裏真正的思想嗎?若非藉著一個人的寫作,我們無法瞭解作者的原意。我們只能夠讀
他已經寫下來的文章,由此得知他的原意。
「找出作者的原意」已成為某些圈子中流行的話題,這是因為受到希斯基(Hirsch)的影響,他在著作中(VaIidity inIntelpretation)反對迦代瑪(Hans- Georg Gadamer)
等人的觀點:認為一段經文的意義可以任由讀經的人自行決定。迦代瑪相信經文意義不止於作者的原意,但希斯基則認為惟有作者原意才算經文真正意義。當然,希
斯基反對迦代瑪的見解是很正確的,但他卻誤將作者的原意當作經文的原意。在解釋聖經時,我們要瞭解經文說甚麽,而非作者的「原意」;我們研究經文,以求明
白它的意義。
2.聖經中每一卷書都是作者為了某特定原因、在某特定歷史及地理環境中,寫給某些特定的聽眾或讀者的。
這
個推論指出聖經中每一卷書原來都是為某個時代中居住在某地區的讀者而寫的,要達成某特定目的。這便符合上述要點:按正意解經是要找出經文的原意。換言之,
那些字句對原初的讀者有何意義?由於我們不是當時的讀者,因此若要確定該段經文對我們的重要性,就必須先找出那些經文對原來讀者的意義。上帝吩咐挪亞造一
隻方舟,是否表示現代的基督徒都應造方舟?我們必須明白,那個命令是在一個特定歷史背景。地理環境中頒給挪亞的。耶穌吩咐十二門徒不可進入撒瑪利亞人的城
(太一O5 ),顯然不是禁止現代讀者進入撒瑪利亞人的城市。
假設你去探望某人,見到門上貼著一張紙條,寫道:「請進,稍候」。起初你可能想立即進去,但跟著你就會問,那是寫給我的嗎?若不是,又會是寫給誰的呢?
3.每個聖經作者所寫的內容均受當時交化背景所影響。
這表示解釋聖經的人應該注意文化因素,若忽略了某些文化風俗,可能會解錯聖經。這些文化因素包括農業、建築。地理、軍事及政治。
4.每卷聖經均應按上下文來理解。
正規解釋的另一層面是按照字句的上文下理來瞭解,這是我們處理任何著作一般的方式。一個單字或甚至一句句子在不同的經文裏可能有不同的意義。英文“trun”這個字可以解為樹幹、象鼻、汽車後的行李箱、皮箱、昆蟲的胸部、身軀或長途電話線,明顯地這字每次出現時不可能同時代表全部或其中幾個意思,讀者則應該根據此字在句子中的用法來決定它的含義。
句子也有同樣的情況,例如“He is over the hill.”根據上文下理,這句話的字面意思可能是他在小山的另一邊;也可能比喻他「已過巔峰」,即已過了中年。若你忽視上下文,你便失去解釋的基本工具。
即使得救或救恩等字在聖經中也有不同意義,每次均須靠上文下理來幫助決定其意義。
馬太福音二十四章十三節耶穌說:「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
乍
看這句話好像與人得救是靠恩典而非靠行為的經文相矛盾。然而,研究上文下理之後,便會發現這一節經文並非此意。由第十五節「那行毀壞可憎的」可看出,耶穌
是談到猶太人在大災難時期將要受逼迫,因為在第十六節提及「在猶太的」。因此,第十三節似乎是指在大災難期間受逼迫的猶太信徒若不致殉道,便會在基督再來
時得救。
四百多年以前,科威對勒(Myles Coverdale)著書論及上文下理的重要性:「若你不單留意到經文的內容,同時也注意到是誰說的、對誰說的、用甚麽字眼、在甚麽時間、何處、達到何種程度、在甚麽情況下說的,考慮上文下理,就必定大大地幫助你明白經文。」
5.每卷聖經都採用某種特定的文學形式。
雖
然我們通常是按普通簡單的字面意思瞭解一篇文學奢作,但同時也發現不同文體之間的差別。當我們讀歷史小說時,我們不會期望書中的每一細節都是歷史事實。但
是,當我們閱讀物理學課本或拉丁文文法時,我們則採用另一種方法。我們看報告欄的張貼與閱讀漫畫的方式不同;我們看食譜及遺囑的方法也大相逕庭。
由於聖經包含不同的文體,在解經時應考慮每一種文體的特點。聖經包括敍事文、詩歌、預言、書信、箴言、戲劇。法律、智慧文學、啟示異象、比喻及講論。若我們忽略這些不同文體的存在,我們便可能誤解經文要表達的意義。
6.原初的讀者是根據邏輯及資訊傳遞的基本原則去理解聖經每卷書。
當我們接觸一部文學作品,不論是劇本、自傳或報章,我們都會根據一般傳遞資訊的原則去瞭解它。我們會假定作者是合理、不自相矛盾的。若發現句與句之間出現矛盾,我們會設法解釋那表面矛盾的句子。有些評論聖經的人閱讀世俗作品時會有這樣的假定,但對聖經卻不然。
以約翰一書一章八節為例:「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同一個作者卻在同一卷書裏又說:「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道存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上帝生的。」(三9)
解經的人假設作者會遵守前後一致(不自相矛盾)的原則,而企圖將這兩節經文並列解釋。許多福音派人士嘗試把它解釋為,雖然沒有一位基督徒能夠完全不犯罪(一8),但他不至於不斷犯罪(三9),因為他已是一個新造的人,是從上帝生的。另有些福音派人士則認為三章九節是指信徒的新我是沒有罪的。
根據上述六個推論,我們查考聖經時應思考下列問題(按六個推論的次序排列):
1. 經文字句在當時讀者的文法表達甚麽意思?
2. 那些字句對原來讀者有何意思?
3. 當時的文化背景如何影響經文的寫成?
4. 該字句在上文下理中有何意義?
5. 該段經文是用何種體裁寫成?那體裁如何影響內容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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