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神學」一詞始於1629年,而十八世紀末葉才因虔誠主義者熱心默想聖經而使聖經神學與系統神學分開;啟蒙運動則進一步以聖經神學來批判系統神學:理性是真理的法官,歷史而非神學教人認識聖經,這樣才能使文化界人士接受聖經。
真正建立一個與系統神學有別的聖經神學的學者是卡柏肋(J.Ph. Gablen, 1753-1826)。他在1787年的一次演講中說出他的論題:「聖經神學是歷史性的,它把聖經作者們關於上帝的事所思所言傳遞下來;信理神學則是教導性的,每位神學家按照自己的能力及種種文化背景反思天主的事。」
他認為必須把人的因素(信理神學)與上帝的因素(聖經神學)分開,以避免理性主義者的攻擊。
包厄耳(G.L.
Bauer 1755-1806)是第一位用歷史批判方法講聖經神學的人,他要證明宗教進化的學說:由舊約到新約,在新約中宗教達到理性的頂峰。他把聖經作者按照共同的主題(基督論、上帝論、人學)先後排列,歷史與文學的建構不必與神學的解釋對稱(像卡柏肋所要的那樣),這樣能有好幾種神學出現,彼此不必相關。結果是舊約神學與新約神學分家,打破聖經正典的統一,直至今日如此。以上二位學者影響日後的聖經神學至鉅。
第三位重要學者是杜賓根學派創立人包爾(F.C. Baur, 1792-1860),他給新約神學引進了一個解釋與結構的統一原則:首先有歷史批判的準備,即研讀新約文學及初期教會歷史。
文學由保羅書信開始,限於四封,即加拉太書、羅馬書、哥林多前、後書;福音方面,第四部顯然與前三部不同。至於初期基督信仰歷史是按照黑格爾邏輯以辯證方式演進的:猶太基督徒的彼得趨勢,希臘基督徒的保羅趨勢,及約翰所代表的原始教會的綜合。包爾還認為,由對觀福音得知的耶穌的純倫理性宗教還不算是新約神學,而只是一個前奏。真正的神學是由宗徒們的信仰開始的。在此統一的建構之外,所作的解釋也是統一的,這解釋也由黑格爾(G.W.F. Hegel, 1770-1831)哲學吸收靈感,就是把歷史積極的看做人類精神的發展,一個朝著意識化、自由及內在化的發展。這種種在以後布特曼(R.K. Bultmann, 1884-1976)的神學裡都會出現。
十九世紀後半葉是浪漫主義、自由主義及宗教歷史研究的鼎盛時期,自由主義及宗教史研究影響了聖經神學,一直到二十世紀。宗教史學派的建立者是特勒爾起(E.Troeltsch, 1865-1923)和哥庭根社團,他們的基本方法論原則有三,即批判性的懷疑,歷史事件的類比和關聯。伍瑞德(W. Wrede, 1857-1906)將之用於新約神學,而主張用純歷史方法,擺脫默感、正典等神學預設。聖經不是一部思想史,而是精神和宗教經驗的歷史,是一部宗教史。從此不再講神學,而講宗教。只有施拉特(A. Schlatter, 1852-1938)出來批評純歷史方法是「無神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1918)後,巴特(K. Barth, 1886-1968)的辯證神學給聖經神學帶來轉機 , 它不像前期的自由神學高抬理性,漠視信仰和神學,而採用新方法:首先假定信仰,再把上帝的話和宣講(kerygma)放在中心。宣講指天主傳給人的訊息,不優先指謂當信的真理,或須用歷史批判方法去研究的宗教史。這一方法的目標是把聖經中上帝的話予以現實化。受此影響出現於二十世紀中葉的兩大名著有拉德(G. von Rad, 1901-1971)的舊約神學和布特曼的新約神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