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祭條例被安排在書首,藉此說明其重要性。
1. 各祭物的特徵與獻祭規條
1:1-6:7 講述對百姓的要求。
6:8-7:38講述對祭司的要求。
「祭物」(原文 qorban)一詞的意思是「禮物」或「擺上近前來的」意思。獻祭因此人就近上帝的途徑。
祭物名稱
|
目的
|
祭物
|
血的用途、祭物的處理
|
燔祭(1:3-17;6:8-13)
|
一般性的贖罪
|
雄性、無殘疾、牲口或鳥
|
祭司灑祭牲的血在祭壇四周,祭牲完全燒在壇上其皮歸祭司。
|
素祭(2:1-16;6:14-23) (通常與其他祭同獻)
|
向上帝謝恩
|
細麵/餅/初熟之果, 抹上油加一把鹽、無酵、蜜。
|
只燒一把 (乳香全燒 ),乳香,祭司及兒子吃剩下的。
|
平安祭(3:1-17;7:11-21,28-38)
|
向上帝謝恩
|
雄或雌牲口無殘疾
|
祭司灑血在祭壇四周。
有脂油部份燒上。
其餘給祭司和獻祭者、祭者及家人食。
|
感謝祭
|
為所蒙之福
|
||
許願祭
|
為特許願
|
||
甘心祭
|
自發的感恩
|
||
贖罪祭(4:1-5:13;6:24-30)
|
為個別無意犯之罪贖罪。
|
祭司、會眾:公牛
領袖:公山羊
平民:母山羊或綿羊
貧者:兩鳥或麵粉
(以上牲口是無殘疾除了為祭司和會眾贖罪的)
|
彈血在聖所幔子、抹血在香壇角、血倒在香壇角、血倒在祭壇角。有脂油部份燒上。祭司可吃用,但要在會幕的院子內吃。
|
贖愆祭(5:14-6:7;7:1-7)
|
為無意犯之罪贖罪
|
沒有殘疾公綿羊
|
血灑在壇的四周。又要作出賠償。祭司在聖所吃肉,有脂油部份燒上
|
2. 獻祭儀式的步驟
獻祭有六個明顯的步驟,是所獻祭者必須遵守的。
(1) . 獻祭者領祭物至會幕門口。
- 上帝指定的地方獻祭
- 人與祭物都要蒙上帝悅納(何6:6;彌6:8;摩5:21)
- 「供物」的原文是qorban(可7:11譯「各耳板」),其動詞的意思是「近前來」。
- 祭物多是沒有殘疾(彼前1:9,22;來9:14)。
(2) . 獻祭牲者按手在祭牲上。
- 「按手」是用力的靠著,有兩個可能的意義:
(a)「代替」(民8:16,18)
(b)把罪遷移至祭牲身上(利6:18)
- 獻祭者很可能在此時禱告或說明獻祭的因由(詩20:3;40:6;51:16)
(3). 獻祭者殺祭牲(1:5,11,15;3:2;13;4:5-7)。
(以上的三個步驟在各祭中是相同的,以下的卻會因祭物而有不同)
(4). 灑血。
- 血代表生命(利17:11)
- 不同的灑血或塗抹血的地方
(5). 燒祭物。
(6). 吃祭物。
3.
各祭的意義
(1) 燔祭(原文是'olah「升上去」;希臘文holocaust是「完全燒盡」)
a. 祭物完全燒在壇上。
b. 祭性的價值可按各人的心願或經濟能力。
c. 沒有殘疾的祭牲代表要把最好的獻給上帝。
d. 連續不斷獻上的祭(利6:8-13;出29:38-46)。
e. 目的─一般性的贖罪(「贖罪」一詞的基本意義是「付贖價」或「塗抹」)
- 代表人對上帝的完全奉獻。
f. 新約的教導─沒有直接提及燔祭;但有不少經文以獻祭比喻基督為我們贖罪 (可10:45;彼前1:18-19;來7:27)。信徒今日仍有當獻的祭(羅12:1-2;來13:15-16)。
(2) 素祭
a. 本身的基本意義是「禮物」(參創32:18;43:11;士3:15;撒下8:6),在利未記書內,minhah是一個專有名詞(「素祭」),但其他舊約經文的用法,包括素祭和牲口的祭都是minhah。這祭是多與其他的祭同獻,若與燔祭同獻,它的意義也是贖罪。利2:14指出一個獻素祭的場合是初熟果子收成時,向上帝表 示感恩(參申26章)。
b. 祭物是植物,或是生的(2:1-3),或是煮熟的(2:4-10)。
c. 要加上油、乳香和鹽(2:13)。
d. 大部份的祭物是給祭司(6:15-16)。
e. 素祭可代表人的工作成果獻給上帝(即信徒的事奉);也是人對上帝的工人的生活供應(參羅15:16;林前9:13-14)。
(3) 平安祭(3:1-17;7:11-34;19:5-8;22:21-25)
a. 祭牲包括公或母的牛、羊或山羊。
b. 三類平安祭:甘心獻(7:16-18)、許願祭(7:16)、感謝祭(7:12-15)。
c. 祗有脂油部份燒在壇上(參詩36:8;賽55:2)。
- 胸和右腿給祭司(7:28-34)
- 獻祭者、他的家人和遇上的利未人享用其餘的祭肉
d. 象徵上帝與人相交(NIV英譯是fellowship offering);同時吃肉的筵席比喻人享受上帝的賜予,沒有新約經文提及平安祭,但平安筵席的意義是與主餐相近。
(4) 贖罪祭
a. 是規定人犯罪必須獻的:為誤犯的罪(4:1-35);疏忽遺忘去行而生的罪(5:1-13);也為長期的不潔淨(14:19;15:15)。 (人若故意犯罪,是否能藉贖罪祭得赦?(參民5:6-8)
b. 特點:- 不同身份的犯罪者獻不同價值的祭牲,最廉宜的祭是素祭(5:1-13, 1/10伊法=2.2公升)。
- 祭牲的血因犯罪者身份彈在不同地方(儀式中最重要之一步)。
c. 目的:「必蒙赦免」。
d. 新約的引用:- 彼前1:2
- 來9:12-14;10:19-22
- 約壹1:7信徒要不斷「潔淨」自己的罪
(5) 贖愆祭(利5:14-6:5;14:10;19:20-22;參民5:6-10;6:9-12)
a. 罪是虧欠上帝或人(參賽53:10)。
b. 除了贖罪,更要作出賠償(外加1/5)。
c. 新約沒有直接提及此祭,但強調彼此不可虧負,影響個人與上帝的關係(太5:23-24,6: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