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罪孽與刑罰

商業本身不是一種壞的活動,但是人的本性,使這種活動被濫用。精明的商人可賺取大量財富,但是彌迦描寫這些商人所賺的錢財為「非義之財」(10節)。稱量的秤被改裝過,這樣,商人可以從農民手中買到更多貨物卻付少一些錢。如果顧客埋怨,有錢的商人則威脅會採用暴力(12節)。
 
商業犯罪帶來的審判(13-16節)。
 
彌迦認為罪就是罪,必須受審判。刑罰聽起來相當可怖。非法獲得的食物,已經不能滿足人類的飢餓。非法交易賺取的利潤,也將要放進帳戶中;但存款卻總會失去。播種的種子撒出去,卻沒有收成。橄欖雖然在槽中擠壓,但勞碌後卻沒有橄欖油產生出來。葡萄也要在榨中處理,但不會擠出酒來。有關暗利和亞哈(16節),可能指這兩個王一度在撒瑪利亞城中興起商業;但是撒瑪利亞已經因為她的罪惡而遭毀滅了,而耶路撒冷的商人也在引導他們的城走上同一的路。
 
先知的這一篇信息,在某種意義上是前面信息的一種注釋,在前一篇信息中,上帝要求以色列人要「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上帝同行。」(8節)市場上的活動已經被不義所蔓延。貪婪無饜的商人,對待他們的顧客毫無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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