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新約領受者

     正如亞伯拉罕與大衛的應許是直接與他們兩位立的,新約同樣也是與以色列和猶大全家立的。所以,如果限制那利米書卅一31的宣告,而將其應用局限於基督教的時代,那麼亞伯拉罕與大衛的應許也同樣要受到限制了。

    不過,這些經文之中隱含了解答,因為要從亞伯拉罕與大衛應許中蒙福的『後裔』,包括了歷代所有的信徒。因此,新約的一切利益可因相同的理由而適用於每一位信徒。

    有學者明白表示︰『我們已決定把……更新的亞伯拉罕之約和大衛之約,當作彌賽亞時期(例如︰彌迦書七19-20;以西結書十六60-63;以賽亞書五五3)的特色與根基。』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約也是彌賽亞時代的一部份!於是在原來的膠著狀態中,有了一個新的立足點。新約確實是向將來蒙復興的以色列民說的;然而,因著它與亞伯拉罕及大衛之約的內容有特殊的關聯,所以,若說當時及未來的外邦人亦有份於新約,也是恰當的。外邦人要與以色列一同蒙收納,並被接枝在上帝的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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