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 星期五

舊約中的約

  舊約聖經裡提到不少的「約」,最有名的是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和大衛之約。
 (一) 挪亞之約
  創世記第九章記載,上帝把挪亞一家從洪水災難中拯救出來之後,就和地上所有的活物立約,不再用洪水毀滅全地。上帝說,這個約要持續到永遠,範圍及於全人類與各樣生物,而且有彩虹為記號(創 9:8-17)。它所表明的是上帝眷顧、保守地上一切活物的恩典。說真的,若不是上帝的恩典,實在沒有任何生物能夠存活。在人類尚未分散全地之前,他們經歷過一次洪水的浩劫,但是在上帝所立彩虹之約的保證下,他們得以再出發,繁衍並分散遍滿全地。
 (二) 亞伯拉罕之約
  洪水之後,挪亞後代繁衍,散佈各地。這時人還是偏行己路,上帝於是揀選亞伯拉罕,為世人預備救恩。
  上帝在呼召亞伯拉罕離開吾珥時,曾對他應許說,要賜福給他和他的後裔,並藉著他賜福給地上萬族(創 12:1-3)。當時並未明顯提到約,真正記載約的內容、儀式與記號的是在創世記 15 章和 17 章。這個約讓亞伯拉罕的信心逐漸成長,他本來以為要承受他產業的人是他的僕人(創 15:2),或是從他的妾夏甲所生的以實瑪利(創 17:18)。但上帝在他 100 歲時使他從已經斷絕生育的妻子撒拉得一個兒子。此事讓亞伯拉罕親身體驗到上帝是使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羅 4:17)。
  亞伯拉罕之約的特色是以割禮為記號,應許的成份比較濃厚。上帝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將要像天上的星星一樣多,他們將出埃及、進迦南,得應許之地。最重要的是他們和上帝有特別的關係,上帝要作他們的上帝(創 17:7-8)。
  有人主張,亞伯拉罕之約是以色列百姓面臨亡國、失去迦南美地之威脅時產生的。其實「約」本身的存在可能非常早,只是它經過相當漫長的傳遞過程,到後期才形成現有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約並不像一般人所以為的,亞伯拉罕全無義務、履約者全在上帝。上帝要求亞伯拉罕在祂面前作完全人(創 17:1-2),這是一項極高的要求。在人面前作完全人就已經不容易了,更何況是在上帝面前?不過在提到這項要求之前,上帝宣稱:「我是全能的上帝」。只有全能的上帝能夠使亞伯拉罕作一個完全人,亞伯拉罕需要全心全意地信賴、仰望上帝,才能夠作到。
  在新約裡,耶穌對跟隨他的人有同樣的要求:「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 5:48) 我們也要像亞伯拉罕一樣,完全憑信心讓上帝改變我們、引導我們。
 (三) 西乃之約
  西乃之約是摩西在西乃山從上帝領受而頒佈給以色列百姓的,相關經文記載在出埃及記 19-20 章、申命記 5 章、28 章、約書亞記 24 章。這是所有「約」中描述最詳盡、影響最深遠的,它的內容包括:

 1.身份表白及歷史序言:在陳述一切條款之前,上帝首先表明祂的身份以及祂為以色列百姓所做的事(出 20:2、申 5:6)。
 2.約定條款: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十誡,包括前四誡跟上帝的關係、後六誡跟人的關係,記載在出埃及記 20:3-17、申命記 5:7-21。
 3.祝福與咒詛:言明守約者領受那些祝福、違約者將受那些咒詛。出埃及記 20:5-6、申命記5:9提到一些,申命記28章有極詳盡的申述。
 4.立約儀式:在出埃及記 19:8 以色列百姓只簡單地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在出埃及記 24:3-8 則有殺祭牲、灑血的儀式作為立約的憑據。申命記 27:11-26 更有關於領受祝福與咒詛的儀式。
  至於「約」或律法書的存放,一般相信是存放在約櫃或聖所(出 40:20、書 24:26),一年三次公開誦讀(出 23:17)。
  西乃之約最大的特色是它有許多條款是人必須要遵守的,不像亞伯拉罕之約比較著重在應許。可能是因為它的對象為全部以色列人,所以必須詳盡規定。其實上帝與以色列百姓立約,最主要的目的是上帝要作以色列的上帝、以色列要作上帝的子民(出 19:3-6、利 26:12)。在立約的過程及條款裡,以色列人不像其他民族把眾神列為見證者,而是用百姓本身作見證(書 24:22)。門登豪(G. E. Mendenhall )認為這就是約的條款後來演變為社會上法律最主要的原因。後來的人稱西乃之約為摩西律法,可能是因為它有許多規定和禁令。但將「約」視為律法,有時反而會忽略了上帝與百姓立約的根本精神,就是要建立雙方活潑的關係。
  西乃之約產生的背景正值銅器時代進入鐵器時代的轉型期(公元前1250-1150 年)。考古學出土的資料顯示,當時許多神明統治制度逐漸瓦解,赫特帝國和亞述地區都有人口大幅降低的現象。相對的,巴勒斯坦、約但河外人口明顯增加,而昔日強盛的迦南城市若非毀壞即移往山區。這些混亂的局面伴隨著道德與宗教制度的瓦解,正是新秩序建立之最佳良機。人們企求一種更好的生活方式與社會規範。摩西所傳授的西乃之約正是一種新的嘗試。有人認為這個約是銅器時代的產物,和赫特帝國與其附屬國所訂之盟約極其類似;也有人認為它是鐵器時代的產品,和亞述帝國的盟約較接近。門登豪根據西乃之約兼具赫特與亞述盟約兩種特色判斷,西乃之約應屬赫特時期之產物,而在傳遞過程中受亞述盟約之影響。

 (四) 大衛之約
  大衛之約與西乃之約截然不同。西乃之約是上帝藉著摩西與以色列全體百姓立約,所根據的是上帝拯救百姓脫離埃及這個歷史事實,因此百姓有義務遵守約裡的條款。大衛之約乃依據上帝的信實,針對大衛一家應許王朝永遠堅立,此應許係透過先知拿單來傳遞。雖然在撒母耳記下第七章,拿單傳遞上帝的應許時並未提及「約」這字眼,但在詩篇 89:3-4 卻清楚提到約:「我與我所揀選的人立了約,向我的僕人大衛起了誓:我要建立你的後裔,直到永遠;要建立你的寶座,直到萬代。」而大衛臨終之言也提到「上帝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穩,關乎我的一切救恩和我一切所想望的」(撒下 23:5)。因此,一般均以大衛之約稱之。
  大衛之約有幾項特色:
 1.它是在大衛想要為上帝建造聖殿之後,上帝所給予的應許。
 2.它採用近東文化中以君王為神子的概念(詩 89:27),為君王的權威找到合理之依據。
 3.君王有義務遵守上帝的誡命,行公義,不過如未遵行,上帝並不會終止這個約。

 4.它偏重在上帝一方給予應許,像亞伯拉罕之約一樣。
 5.此應許如日之恆一般,又如月亮永遠堅立,似奠基於創造之秩序(詩 89:36-37)。

  究竟大衛之約如何產生?它與西乃之約、亞伯拉罕之約的關係如何?
  門登豪指出,大衛雖然已經與南方的猶大支派、北方的以色列長老立約,受膏為王(撒下 2:4、5:1-5),但他仍然必須面對南北的衝突,並爭取新征服地區的忠誠。為了鞏固其君王的地位,由先知頒佈聖諭,確立其統治是由上帝而來乃屬必要。

  其實君王的觀念和制度,以色列人原先並沒有,而是借用四周其他鄰國的想法而來。而近東國家的君王制度與其宗教密不可分,他們認為君王是神明在地上的代表,目的在維護地上的秩序與公義。君王甚至被視為神明的兒子。對剛成立君王制度的以色列而言,他們需要重新建立自己的想法,並設法與摩西所留下來的宗教傳統相調和。歸楠(M. D. Guinan)認為這就是大衛之約產生最主要的目的。受到近東文化的刺激,以色列人回溯自己的傳統,找到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精神,而形成大衛之約。大衛之約與亞伯拉罕之約同樣源自希伯崙,其關係之密切,克里曼茲(R. E. Clements)有精闢的闡述。
  很多人把大衛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歸在一類,而將它們與西乃之約作截然之對比。歸楠認為西乃之約從未被大衛之約所取代,我們亦不應將兩者擺在對立的位置,兩者其實是互補的。布魯格曼(W. Brueggemann)更將西乃之約與大衛之約視為社會上的兩股力量,前者代表弱勢的在野者,後者代表社會的穩定力,亦即強勢的在位者。這兩股力量貫穿以色列從摩西以來、一直到王國時期的社會。
  這樣看來,產生大衛之約的背景涵蓋了近東對君王的概念、亞伯拉罕之約與西乃之約的傳統,它可以說是君主制度在以色列成形時,一方面為了鞏固君王權威,一方面又要兼顧原先宗教傳統而產生的、對君王制度重新之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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