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 星期日

王國前的申命式記事和大衛時的應許

     大衛時期的關鍵經文是撒母耳記下第七章。它並沒有以嶄新的姿態介入啟示史中,只是小心翼翼的重述古老應許和西乃事件中所肯定的,並在大衛政權中賦予延續的意義。撒母耳記下第七章有一部份的特色如下︰

  9節︰『我必使你得大「名」』(創十二2及其他)

  10節︰『我必為我民以色列選定一個「地方」,栽培他們』(創十五18;申十一24 ff.)

  12節︰『我必使你的「後裔」接續你的位』(創十七7-10,19)

  14節︰『他要作「我的子」』(出四22)

  23—24節︰『我要作你的上帝,你要作我的子民』(創十七7-8;廿八21;出六7;廿九45;利十一45;廿二33;廿五38;廿六12,44,45;民十五41;申四20;廿九12-13;及其他——三重套語中的兩個部份)

     甚至撒母耳記下七23用同樣奇特的希伯來復數動詞,很清楚是引述了申命記四7一8相同的問題︰『世上有何民能比你的民以色列……Elohim與他們相近。』所以,大衛之約意圖把以色列早期的應許吸收進去。

     可是撒母耳記下第七章大衛的賜福,要怎樣才(若可能的話)符合『申命式史家』的神學?申命式的資料通常包括如下的告誡︰要『遵行』上帝的『律例、誡命和典章』,行在『雅威的道中』並且要『盡心盡性的』『行雅威眼中看為正的事』。現在大多數聖經學者都同意Martin Noth在1945所作的結論︰舊約書卷如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和列王紀,都證明有一個驚人的和諧設計。在征服、安頓於這地、士師、王國、分裂王國等期間,用來判斷以色列史的標準或規範的,乃是申命記五一卅章,而申命記一—四章則是後來加上去的引言。

     這段統一歷史的結構,表現出申命記的盼望和威脅。這特別是從編輯上對於經過選擇的歷史事件和人物所作的評論來的,或者是從那段歷史的領導人物安插適中的演說而來的︰約書亞記一11—15;約書亞記廿三章;撒母耳記十二章;列王紀上八14—61。作者通常在無法對當代神學作摘要說明時,提他自己的評估,例如,約書亞記十二章;士師記二11—23;列王紀下十七7—23。

     讓人訝異的是,Martin Noth並沒有以撒母耳記下七章作為申命記思想的連接點。甚至von Rad有意以分離的原則處理大衛的歷史,宣稱它『與申命記的附加物是相當無關的』。他引進了足以造成另一個更大隔膜的言論。他提出原來是有兩類分離的傳統,最後合拼在這些書卷中,才產生某種的熔合︰西乃/ 摩西的傳統和錫安/ 大衛的傳統。

     這兩個楔形物皆無法準確的反應出這個段落的平衡焦點。Dennis J.McCarthy充分地證明,撒母耳記下第七章確為以色列史中另一個關鍵性的時刻,它是藉列王在神學上反應了申命記。申命記絕非僅僅以自己的觀點為歷史提供一個標準;它更為後來的文學關系提供了一個模式。

     根據McCarthy很好的分析,三處關鍵經文概要的確作了有計劃的陳述(申卅一章;書廿三章;撒下七章)。隨後有六處的經文,表明它們到底是成功或是失敗(每兩段經文跟著三段有計劃陳述中的一段)︰(書一;十二章︰士二章;撒上十二章;以及王上八章;王下十七章)。這是對於Martin Noth觀點的一種改良,需要加上的只有一點︰即以撒母耳記下第七章為中心。

    我們相信,這段歷史中每一個不同的強調點——不論是上帝話語的應驗、悔改、或是以遵行雅威的誡命和律例為長久在這地的關鍵——皆能調合在一個應許中。Ernest W-Nicholson在這樣的聯貫中再加上一點,就是在申命記以及後來的約書亞記至列王紀中清楚的辨認出錫安/大衛的主題與西乃/ 摩西的資料是一致的。

     我們要重述Nicholson的論證,只是要把影響的流向倒過來;是從申命記到大衛,而不是他所發展出來的相反的論點。我們的理由很單純︰正典形式的經文要求這樣,我們就應優先加以考慮,除非找到相反的實質證據。這些主題可作成一覽表如下︰

  1.大衛和所有的王皆有責任遵守『摩西的律法』(王上二l ff.;九4f .)。

  2.大衛時期的列王常為以色列蒙揀選、出埃及,以及應許之的禮物等祈求(王上八16,20f .,34,36,53;參申十七17 f )

  3.經常以耶路撒冷為『雅威揀選之』(王上八16,44,48;十一13,32;十四21;王下廿一7;廿三27;參申十二章)。

4. 『名字神學』(『我要使我的名住在那裏])對耶路撒冷的重要性(王上八29;十四21;王下廿一7;廿三27;參申十二章

5. 相信雅威的話不會『落空』(書廿一45;廿三14;王下十10;參申十三1—5或十八15ff.)。

6. 一再出現的先知(例如︰拿單、示羅人亞希雅、哈拿尼的兒子耶戶、以利亞、以利沙)述說雅威不落空的話,同時也教導以色列和猶大要『謹守我的誡命律例,遵行我吩咐你們列祖,並藉我僕人眾先知所傳給你們的律法』(王下十七13)。

    在這一覽表中,我們還要加上最有意義的一項︰

  7.申命記和約書亞記所應許的『安息』,以及大衛對那安息之實現所作的衡量(書廿一43—45;撒下七1,11;王上五4;參申十二8—11)。

     很清楚的,律法和應許都包括在這段歷史內。而事實上,甚至在撒母耳記下七11-16,以及列王紀上二4都有條件的成份存在,正如早在申命記十七18 f .已有的一樣。應許是很確實的,應許藉以實現的大衛家也是很明確的。可是,大衛和他的子孫究竟只能成為利益實現時的傳遞者,或同時也是親身參與者,這並無法確定,只有他們的信心生活才能決定。

     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在約書亞、士師、撒母耳及列王紀等早期先知書卷中,有關大衛及歷史敘述的神學,既不反常也無分歧存在。他們發軔於申命記裏摩西演說辭的環境中,後在Noth等人所指出的約書亞記一;十二;廿三章;士師記二章︰撒母耳記上十二章等重要的演說中向前邁進;然後在撒母耳記下七章以及回應它的列王紀上八章,和列王紀下十七章中達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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