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下文一貫的意義來解釋聖經,絕對不要斷章取義。根據上下文的意思,就是通常上下文的關係可能限制某些詞、句的意思。一般來說,句子都受到上下文的限制;例如英文的“ Can”這個字,如果不看它的上下文就不知 道“ Can ”是什麼意思,是指得罐頭呢?還是指得助動詞能不能的“能”呢?因為英文的 Can也是“罐頭”,也是“能夠”,還有許多其他的意思。
可見上下文會限制,也會影響一些詞,句子的意思。同樣的,聖經也絕對不可以斷章取義;一定得注意詞句在整個文脈當中的關係。這樣才能夠避免斷章取義。底下就舉出些例子來做為說明:
第一點,一個字或是一個句子的意義,往往是受到上下文所支配,受到上下文的影響。如果忽略了上下文的影響而單獨的解釋詞、字、還有句,那麼一定是不正確的。為什麼有人強調方言呢?因為他們容易斷章取義,有人就引用哥林多前書十四章十八節保羅所說的:我感謝上帝,我說方言比你們眾人還多;”那麼,保羅應該是我們基督徒的榜樣,因為他說了那麼多的方言,當然我們也應當多說方言。
但是,如果我們把這一節經文放在上下文中間,就發現,十九章說:但在教會中,寧可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由此可見,斷章取義和以上下文的關係來解釋聖經,解釋真理,顯然的意思是不同的。如果單單就十八節來說,方言是非常重要的!可是,以上下文來看就發現,保羅認為一萬句的方言還抵不上五句教導人的話。斷章取義常常會發現經文之間會彼此產生矛盾發生衝突。例如,約翰福音三章十七節:因為上帝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定世人的罪 [ 或作審判世人,下同 ] ,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
另外在約翰福音九章三十九節又說,“耶穌說:“我為審判來到這世上來,叫不能看見的,可以看見;能看見的,反瞎了眼。”這裡所說的正好相反;三章十七節耶穌說:我來不是要定世人的罪。”耶穌到世上來到底是為什麼呢?為審判呢?還是為拯救?若是把兩節經文從它的篇章中取出來,會覺得彼此是衝突的,是矛盾的。兩處經文都有兩件不同的事,而且是互相衝突,互相矛盾的。
那麼,我們把約翰人三章十七節連貫起來就知道,整個經文的文脈是說到上帝的愛,上帝的救恩,是述說上帝恩典的一面;表明主耶穌來到世界不是要定人的罪,而是要施行他的救恩。約翰福音九章三十九節的上下文更容易了解。耶穌說,“我來為要審判世界”;我們注意上下文是講到耶穌是世上的光,是要把黑暗中的隱情顯明出來;不接受光的,當然就要接受審判。三章十七節所強調的是上帝的愛;九章的主題是“光”。若是以單獨的經文斷章取義來解釋,意思就不正確了。
我們再舉出另外一個例子: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節。有人以為既然我是在信徒的家庭裡面,那麼當然我是一定得救的。不過我們掌握上下文連貫起來就發現,這裡所強調的乃是指的,信上帝,信耶穌是得救的條件。一個家庭裡有一個人信主,其他的人若是也婁行了這個條件,那麼他也必定得救;而不是家庭裡有一個人信了主就成為全家得救的應許。
提摩太前書五章二十三節:因你胃口不清,履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這節經文是很多基督徒用來支持可以喝酒的聖經根據;提摩太的身體不太好,保羅就勸他可以喝一點酒;乃是為了醫藥上的用途。如果不是像提摩太在健康上了需要,為了醫藥上的用途,我覺得就沒有理由用這一類的經文來支持我們有“小酌一番”的雅興。
整個上下文的意思是很重要的,因為上文可以決定字、詞、還有句子的意義;是這是釋經學重要的原則之一。我們不能夠從中抽出一節或一個句子,一個字做單獨的解釋;這是很嚴重的斷章取義的毛病。這個原則就是教導我們在解釋聖經的時候,應該以整段的經文來決定它的意義,而不可從中抽出做單獨的解釋。
關於這方面,要舉出一個例子,舉出四處經文,在這四處經文裡面英文聖經都有”Faith ”,“信”這個字;但是“ Fatih ”這個字,在四個不同的經文出現也有四個不同的意思。
第一處經文是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不過聽說:“那從前逼迫我們的,現在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 ”英文的“ Faith”中文繙譯成“真道”,意思就是“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信心”的意思;也就是保羅以前為基督教的信仰殘害信徒,然而他現在反過來傳揚基督教的信仰,傳揚他以前所迫害的真道。羅馬書三章三節:既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麼?”也出現“ Faith”這個字。最後的這個“信 ”英文字也是“ Fatih ”;但是,這個信並不是指的“信心”而言,而是指的“信實”;也就是說“難道因為他們的不信上帝就變成不信實的一位上帝嗎?”很明顯的,這裡的“ Fatih " 是指的“信實”的意思。而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則是指的基督教的信仰。
另外一處的經文則是哥林多後書五章七節:因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而是“憑相信心”英文是“ by Fatih”,是指的“信心”的意思。也就是說我們行事為人是“憑相信心”這裡的信心,中文也有“接受”的意思;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看到一件事情之前,我們已經接受那是事實,我們不憑眼見,乃是憑著信心。希伯來書十一章第一節說: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也是同樣的意思;我們還沒有看見,但是我們已經接受為真實的。這裡的“ Fatih”一樣是 “接受的意思。
第四處經文是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七節;英文的“ Fatih ”也在這裡出現,經文是:到了那裡,聚集了會眾,就述說上帝藉他們所行的一切事,並上帝怎樣為外邦人開了信道的門。”這裡的“信”是指得“接受福音”的意思,就是把接受福音的門打開了。所以,我們清楚發現同樣是“信”這個字,在四處不的經文裡就有四種不的意思。
加拉太書一章二十三節是指“基督教的信仰”;羅馬書三章三節是指“上帝的信實”;哥林多後書五章七節是指“接受所沒有看見的事是事實的”;而使徒行傳十四章二十七節“信道的門”,乃是指著“接受福音”的意思。因此,若是單獨的把“信”抽出來,不看上下文就完全解釋為“信心”的話,顯然的就不能夠配合那一段經文的意思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