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經必須是忠於聖經。
文法的結構有三個意思。
第一、所要解釋的那一段原文的文法是如何?它可能牽涉的問題有哪些?比如說“基督徒會不會犯罪?”這個問題。在日常的生活中,基督徒會不會犯罪呢?答案是“會犯罪”;可是在約翰壹書二章一節說:“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這裡“不犯罪”這三個字是很肯定的。約翰寫信給當時的收信者是基督徒,目的是叫他們不犯罪;然而使徒約翰他接著又說“若有人犯罪”,可見基督徒還是會犯罪。因為基督徒還有人性的限制,基督徒仍舊有軟弱,有犯罪的可能。
所以,如果從原文希臘文的時態來看,可以看出經文的原意是這樣的:“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叫你們不繼續犯罪”。也就是基督徒可能犯罪,但是不能夠故意犯罪,不能夠繼續犯罪。“不犯罪”的希臘文是現在進行式的時態,也就是基督徒可能因為軟弱犯罪,但是不能夠繼續犯罪;如果繼續犯罪那就不正常了。
另外一個例子是在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處經文說,“不信的丈夫就因為妻子成為聖潔。”如果我們不注意這處經文的文法,那麼可能夠就會誤會聖經的意思了。我們會以為,一位姐妹願意嫁給一位不信主的丈夫,那可以依照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的經文做為藉口說,“這是聖經說的”,聖經不是明明的說“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嗎?這樣一來就鬧出笑話了。
事實,聖經的文法、時態是很清楚的,“不信的丈夫因妻子成為聖潔”;“成為聖潔”是“現在完成式”,從英文聖經裡可以很清楚的看出這一點。成為聖潔的動作是已經完了,所以關鍵是在於不是現在式的,而是完成式的。
所以,今天的基督徒絕對不能夠引用這一處經文說,“我可以嫁給一個不信的丈夫”,“我這樣做可以讓我的丈夫因我成為聖潔”。請注意,“成為聖潔”這個動作已經完成了,“ Has been Sanctified是一個完成式。今天一個信主的姐妹是不能夠引用這處經文來做為選擇一個不信主的男子做為他丈夫的藉口的。
第二個意思:文法結構的意思乃是指得上下文結構的關係。這一點跟前面的第十六個原則“不可斷章取義的意思”是一樣的。因為經文的整個句子,整個個文脈是有密切關係的,是聯貫的,有系統的,不能夠破壞它的結構。所以在解釋聖經的時候要照著它的結構去解釋。文法結構的第三個意義就是:聖經作者在經文當中所表達的真正意思是什麼,同樣的字在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意義。
舉例來說,雅各書二章十九節說: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兢。”這裡雅各所說的“信”這個字是指著“理智上的認同”而已,就像今天天主教所說的信心一樣。天主教所講的信心和我們所講的信心,定義是不一樣的。天主教的信心是“理智上的認同”,就好比“人都需要有信仰”這對天主教來講就已經是信心了,因為在理智上已經認同了。同樣的雅各書二章十九節所寫的信心,也是指著理智上的認同而已。所以雅各書說,“魔鬼也信”,因為魔鬼在理智上也認同聖經的記載。同時我們也看到,魔鬼曾經喊著說,主耶穌是“至高上帝的兒子!是大衛的子孫。”另外,羅馬書十章九節也用“信”這個字;但是它的意思跟雅各書二章十九節就不同了。保羅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這裡的信乃是指著一個人在理智,在情感還有在意志這三面都對耶穌基督產生信服,甚至他自己完全委身給上帝了。 所以,同樣用信這個字,但是因著在聖經上不同的地方,就有不的同的意思。因此文法的結構第三點的意思就是,“我們要了解,這個字,這個句子,在這段經文是什麼意思”;而不是用我們所了解的一般意思去解釋它,而應該了解作者在這裡所講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要依照聖經作者的原意,也就是經文本來的自然意義來講解聖經。千萬不可以偏離作者對最初讀者所要表達的原意。
我們要找出原作者在這段經文中所著重的,所要表達的是什麼?下面的例子可以幫助我們明白。這些例子是要幫助我們從作者的角度去看,作者在這段經文所說的話到底要表達什麼意思?傳達什麼信息?第一個例子舉出馬太福音十五章二十一到二十八節,這段經文記載耶穌和一個迦南婦人的對話。
這位迦南婦人為自己的女兒來求耶穌,耶穌卻對他說了這麼一句話說,“不可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婦人回答說,“主阿!是的,但是狗也吃主人桌上掉下來的碎渣”。讀了這段經文,我們立刻想問:所謂的,“不可拿兒女的餅丟給狗吃”,這是什麼意思呢?而迦南婦人回答的話又是什麼意思呢?作者馬太寫這段經文要表達出什麼樣的信息呢?所著重的是什麼呢?我們知道,作者馬太所要表的重點,不在於“住”的問題;不在於住得“好”還是“不好”,為什麼狗會跑到家裡來呢?也不是要說耶穌是不是有,種族歧視,瞧不起迦南婦人;重點乃是這位婦人的“信心”。
馬太記載耶穌這段話,目的是在表達耶穌是要考驗這位婦人的信心。但是如果我們把注意力放在住的問題,放在種族歧視的問題,那會忽略了作者的本意,忽略了整個文法結構,作者所要表達的原來是耶穌要試驗婦人的信心,整個重點是在福音上頭。
第二個例子是馬太福音二十章第一節到十六節,這處經文記載葡萄園的工作。葡萄園的主人從上午到下午一直都在找工人進葡萄做工,直到下午的時候,工作人一個一個的來領工錢。工人的工作時間都不一樣,有的從上午,有的從下午,有的呢,竟然是在收工前的一個鐘頭才進了葡萄工作。
有趣的是,主人發給每一個人的工錢都是一樣,因為主人在找工人的時候答應,不管是是上午九點,是中午,還是下午四點進葡萄的工人,都是一樣的工錢。那麼,作者在記載本段經文的意思,他的主題是什麼呢?這裡作者的重點顯然是“上帝的主權”、“上帝的恩典”;表示上帝有主權自由的運用祂的恩典,祂要給誰就給誰。可是如果我們忽略了真正的意思而強調勞資問題,或者是講求公平、公義的事情,那些都不是作者所要告訴我們的。
這裡是指的主耶穌祂有權柄運用祂的恩典,要給誰就給誰,人不能夠因為主耶穌對某人的待遇不同就批評不滿。聖經說“眼紅了”,顯然是指的那些上午九點就進去工作的人對下午四點才進去的,竟然領了一樣的工資這件事情,對主人深表不滿,眼紅了。然而主人說:“我給每個人同樣的一兩銀子,這是事先約定的!沒有什麼不公平,也不虧待任何人,為什麼我給下午四點鐘進去工作的人,給他同樣的工錢,你們就眼紅了呢?”所以,這裡所要表明的真理是“上帝的主權”,“上帝的絕對自由”;而不是勞資問題,或者是公義、公平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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