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有關說方言

林前12:10-1112:28-13:114:1-28
 
從哥林多前書看起來,哥林多教會已經遇到過說方言的問題了,因此保羅在此有詳細的討論。
 
方言是在心靈裡講說各樣的奧祕,對象是上帝(林 前14:2);它是聖靈所分給人的恩賜之一種(林前12:10-11),最主要的功用是造就自己(林前14:4);在聚會中方言如果不翻出來,就應當閉口,只對自己和上帝說(林前14:28)
 
用方言禱告時是靈在禱告,沒有用到悟性。在教會中無論是禱告或歌唱,不要只用靈,也要用悟性,否則對別人沒有幫助(林前14:14-19)。能夠說方言的人,如果沒有愛,就好像鳴的鑼,響的鈸一樣(林前13:1)
 
一個人如果切慕屬靈的恩賜,最好是尋求那能夠造就教會的恩賜,像愛(林前12:31),像先知講道(林前14:1)
 
    教會中如果有人說方言,毋需禁止;如果沒有人說方言,也毋需特別追求或鼓勵(林前14:39),因為真正要羨慕的是愛和作先知講道(林前14:1)
 

論恩賜和肢體關係


林前12:1-3114:1-12
 
    在教會中,聖靈隨己意賞賜給弟兄姊妹各種不同的恩賜。不僅如此,信主的人,好像肢體一般,都是同屬於一個身子。用身子與肢體來比喻教會和信徒,保羅特別要闡明以下幾點:
 
a. 每一個肢體的功用不同,而它們都是身子所不可少的。
 
b. 看起來愈是軟弱、愈不體面的肢體,更是不可少的。
 
c. 肢體要彼此相顧,同甘共苦,榮辱與共。
 
    說到恩賜讓我們來思考幾個問題:
 
      a. 你有什麼樣的恩賜?你羨慕怎樣的恩賜呢?
 
b. 你注意到教會裡有那些比較軟弱或是不體面的肢體嗎?應當如何對待他?
 
c. 對牧師或傳道人所未具有的恩賜,我們應當存怎樣的態度?可以要求或批評嗎?

論聖餐


林前11:17-34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提及聖餐,成為我們今日領受聖餐時,主領者常引用的經文:「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 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 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你們每逢吃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來。 」(林前11:23-26)
 
    聖餐在今日教會是非常重要的儀式之一,與洗禮同為基督教會的兩大聖禮典。基督徒領受聖餐,記念主的死,並且再一次與上帝立約,提醒自己身為上帝子民的身份,照著祂的旨意來行事為人。
 
    在領受聖餐時,你的感受是什麼?你要怎樣行,來記念主?你要怎樣行,來等待主的再來?

婦女講道的問題


林前11:514:34-35
 
    從哥林多前書11:5 保羅吩咐女人禱告或講道一定要蒙頭來看,他並未禁止婦女講道,只強調要蒙頭,因為那是服權柄的記號(林前11:10),意思是不可自高。
 
    至於哥林多前書 14:34-35說,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這個吩咐讓許多人感到難以理解。大部份的解經家都認為這是針對當時社會習俗所定的一般性原則;由於婦女在當時 受教育的機會很少,社會地位低落,在公眾場合很少發言,信了主的婦女如果標新立異,提倡自由,強調在基督裡不分男女(3:28),在聚會中任意發言,反而會讓不信主的人看輕,福音受到譭謗。
 
    保羅禁止婦女在會中說話,需要在這樣的背景底下來瞭解。陳終道牧師更具體地說,保羅並不是禁止女傳道講道,而是指婦女在聚會中隨便發問、說話,這在當時被視為不妥。坎伯‧摩根牧師則認為那是針對婦女聚會時竊竊私語、辯論不停而言。
 
    提摩太前書2:12說,「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這裡的「講道」,原文是「教訓」的意思。保羅認為女人教訓男人、轄管男人是不相宜的。
 
    綜合上面所論,保羅並未禁止婦女講道,只提出婦女講道時應該注意的事項。當時婦女受教育的機會非常少,講道的機會更少,教會可能不知如何處理,因此保羅認為有必要提出來一談。

婦女蒙頭的問題


林前11:2-16
 
    婦女蒙頭在當時非常普遍,只有新潮的婦女或是妓女才不蒙頭。保羅在此所談的與當時社會習俗有關,今天的教會很少再沿用這裡的教導來要求婦女蒙頭。
 
    保羅接著提到兩性關係中一個重要的原則:雖然起初女人由男人而出,「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林前11:11-12)
 
    現代的生理學研究也驗證了保羅的看法;雖然男女兩性天生有別,但是男性體內亦有女性荷爾蒙,只是含量較少而已,女性也一樣。可見男中有女,女中有男。男女兩性如何互相對待,是今日快速變遷社會中一個重要的課題。
 

吃祭偶像之物


      林前8:1-1310:14-33
 
    保羅在反覆討論祭偶像之物時有時說可以吃(林前10:25-27),有時說不可以(林前10:21,28-29)。究竟是可以呢,還是不可以?或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吃,什麼情況下不要吃?
 
    原來,在理論上,偶像根本算不得什麼,我們只有一位上帝、一位主,萬物都是屬於祂的(林前8:6),因此凡物只要感謝過後就可以吃。但是有時根據此等認知這樣做,會讓其他弟兄姊妹跌倒,這樣的話最好不吃(林前8:9-13)
 
    保羅在此指出基督徒行事為人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林前10:23-24,31)
 

婚姻問題


       林前7:1-40
 
a. 有關性生活:
 
   除非是為了專心禱告,且兩相情願,否則夫妻不要分房,免得給撒但留地步(林前7:3-5)。這吩咐同時也讓我們看到,上帝樂意讓人享受性生活,但是必須在婚姻關係中為之。
 
b. 有關分居:
 
不要離開配偶(林前7:10-11)
 
c. 有關離婚:
 
不要主動離棄配偶,但若不信的配偶要離去,不必勉強(林前7:12-17)
 
d. 有關守童身:
 
能守童身,可以減少掛慮,但不必勉強(林前7:25-40)
 
e. 有關再婚:
 
寡婦如要再嫁,要嫁在主裡的人(林前7:39)
 
    保羅並未討論到夫妻都是信主的人卻要離婚的情形。以目前社會狀況,離婚愈來愈多,信徒也無法倖免。基督徒應該如何看待離婚?教會應該如何照顧面臨離婚或已經離婚的會友?他們可以擔任教會要職嗎?擔任牧師呢?你的看法如何?
 
    或許,我們應該回到上帝創立婚姻的原意、要人有伴互相幫補這個角度來重新思考婚姻;夫妻應該本著互愛互重的原則,協力開創美滿婚姻。美滿婚姻並非天賜良緣, 而是需要努力經營。萬一婚姻觸礁,不要輕言放棄;經過雙方一番努力,有可能苦盡甘來。如果盡力溝通仍然無法改善,而對方堅持一定要離婚,只好隨他/她。

論信徒相告


     林前6:1-8
 
    保羅的看法是信徒如有紛爭,應該在主內的人面前解決,不應該告到外面的人那裡去。
 
    以目前法治的時代,教會之間如果有財務糾紛,通常會訴諸法庭。你覺得保羅的建議可行嗎?

對付淫亂罪惡的弟兄

   弟兄犯至死的罪(申廿二30,廿七20;利十八8),應當趕出教會,交給撒但,肉體死亡,靈魂仍得救,但是失去千年國度的賞賜(9)。除去教會內部的罪是拯救教會,挽回上帝的怒氣,如同非尼哈刺死犯淫亂的人,利未人殺死拜金牛犢的人,得著上帝的稱讚與重用。有些人在愛的幌子下包庇罪惡,不革除犯罪的教會領袖,失去教會的爭戰能力,如同船破進水而沉沒,直到上帝把該教會交在仇敵手中,絆倒許多人。

   基督徒交往與世人不同,不是體貼肉體乃是相互警戒、提醒;引人捨己更愛主,幫助犯罪弟兄,也當慬慎自己不被引誘(加六1);不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提前五22~24),當面的責備強於背地的愛情(箴廿七5)

   淫亂的罪是得罪自己的身體,這個身體已經分別為聖歸於上帝,上帝住在裡面,是上帝的殿,若有人毀壞這殿,上帝必毀壞這人(17)

   在基督裡有自由,在基督外沒有自由,有不犯罪的自由,不濫用自由:

       凡事都可行,是否對上帝對人對己有益處(12)。(永生的價值)

      凡事都可行,是否受這事的轄制(12)。(佔有心)

      凡事都可行,是否造就人(23)。(見證基督)

      凡事都可行,是否榮耀上帝(31)。(滿足上帝的心)

   各人追求的程度不同,強烈愛主的人,為了討主喜悅,肯捨棄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不追求的人是藐視主愛自已的人。

論淫亂


      林前5:1-13,6:9-20
 
    保羅勉勵信徒不要行淫亂,因為身體是聖靈的殿,是上帝用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身子上榮耀上帝。對於教會內稱為信徒,卻又行淫亂的,保羅主張不可與他相交往。
 
    在現今開放的社會中,男女接觸、交往的機會比以往更多,如不留意,有可能會落入淫亂的陷阱。基督徒應當如何避免淫亂發生呢?
 
    除了加強夫妻兩人溝通、培養感情之外,有三個簡單的原則可供參考:
 
1.不聽已婚異性抱怨其配偶;
 
2.不向異性抱怨自己的配偶;
 
3.如果只有兩個男女在同一個房間內,而他們不是夫妻,門就打開。
 
    哥林多前書10:12說,「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這是一個很好的提醒。

保羅列出十七件事奉的經歷

一、定死罪的囚犯:主釘死在十字架上代替死刑犯而死
     
二、成了一台戲:在彼拉多衙門前示威
     
三、愚拙的:人看祂是愚拙,上卑微的十字架
     
四、軟弱的:祂為我們成為軟弱,被釘在十字架上(林後十三4)
     
五、受藐視:人看祂是拿撒勒人,強盜村的人(約一46)
      
六、饑餓:常禁食祈禱(太四2)
     
七、乾渴:在雅各井旁與十字架上叫,我渴了(約四8,十九28)
      
八、赤身露體:人剝去祂的外衣,內衣,掛在十字架上(太廿七35)
     
九、挨打:被鞭打(太廿七26)
     
十、無住處:人子沒有枕頭的地方(太八20)
  
十一、勞苦:忙碌無時間吃飯(可三20)
  
十二、親手作工:木匠的兒子
  
十三、被人咒駡:又打又辱駡(路廿二65)
  
十四、忍受逼迫:追殺,推祂下山崖(約七1;路四29)
  
十五、譭謗:靠別西蔔趕鬼,褻瀆聖靈(路十一15)

十六、世上的污穢:被賣奴隸30元價,釘奴隸之十字架
  
十七,萬物的渣滓:大喊除掉祂
  
   保羅傚法主(林前十一1),他的經歷,讀林後十一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