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約櫃與國度


     沒有一件事物比約櫃更能與耶和華的同在和權柄緊密連結的,在撒上四1至七2的約櫃史中尤其可見。撒下第六章也強調,它對大衛將要承受之國度的重要 性。將約櫃引進耶路撒冷,乃是一項中立的政策,其目的是將接近邊陲獨立的猶大和北方支派包圍起來。因此,此舉對建立一涵括全以色列的國度,是非常重要的。

     將大衛、國度和最為人所喜悅的崇拜相連結,對一個上帝聖王權而言,是無庸爭議的。首先,讓我們追溯約櫃故事的發展,就可以清楚看見這點。

     出廿五10-22記錄了建造約櫃的計劃書;出卅七1-9說明,實際建造是由比撒列負責。在曠野漂流中,主的約櫃在以色列前頭行了三天,為他們尋找安歇的地方,(民十33-34);在『約櫃之歌』中充分表現了這『櫃』的重要性,它相當於耶和華的同在(aron;參創五十26,約瑟的『棺柩』;在王下十二9;及代下廿四8,耶何耶大的奉獻『箱』)︰

  約櫃往前行的時候,摩西就說︰『耶和華啊,求你興起,願你的仇敵四散,願恨你的人從你面前逃跑。』約櫃停住的時候,他就說︰『耶和華啊,求你回到以色列的千萬人中。』                              ——民十35-36

     從另一方面來說,當以色列擅敢憑已意發動攻擊,而沒有主的約櫃同往時,他們就遭到慘敗(民十四44)。然而,當他隨著以色列的行伍前進,同渡約但河(書三至四章),圍繞耶利哥,(書六),這個國家就旗開得勝。只有在以色列人犯罪時,約櫃的有效性才會破壞。

     當約櫃由示羅挪移,陷於非力士人之手(撒上四至五章),此事唯一的結論就是以迦博——上帝的榮耀離開了。然而,他在非力士人當中,也顯出莫大的權 能,以致他們只有把它運到伯示麥,以免遭到進一步的審判(撒上六);在這其間,約櫃所到之處,每座非力士城皆染上鼠疫;當大衛正將約櫃運回耶路撒冷途中, 烏撒因任意伸手扶住搖搖欲墜的約櫃,而遭擊殺(撒下六)。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人才留意到對待聖潔之上帝的條例。為此,他們比那些因無知用手觸摸約櫃,並用 牛車運送約櫃的非力士人,理當承受更大的定罪。

     撒下第六章和詩篇一三二篇是約櫃故事的高潮,在這兩處經文中表明,它的功能和意義與上帝的同在密切相連。『約櫃在那裡,耶和華也臨在那裡。』   然而,上帝同在所表達的含意到底是什麼呢?到底約櫃是(1)見證上帝同在,(2)耶和華臨在的保證,(3)他臨在的誓約或證據,(4)上帝的居所,(5)視同耶和華本身,或(6)他臨在的延伸或代表呢?基本上,這是他同在的誓約,因為這種同在不是自動化或機械化的。在撒上四1至七2,以色列人發現,唯有他們『滿懷信心地持守他的同在』,他才會與他們同在。約櫃不僅僅是聖物,只有外在的表現或只是存乎一心,這是主不會滿足的。對他而言,內在和外在的兩者都是重要的。

     耶和華的登基為王也和約櫃與救贖的居所相連結。他的尊名是『坐在二基路伯上萬軍之耶和華』(撒下六2;參撒上四4;王下十九15;代上十三6)。這名字 用於約櫃時,是指上帝的『無所不在、權能和榮耀。』他同時也說到他謙卑俯就的本性、他內住的特質,以及他位格的真實。

     因此,在撒下六17,從大衛帶著約櫃進入帳幕,以致他有能力建殿,逐漸建立上帝賜給他的國。約櫃和大衛的國這兩個主題,乃是詩一三二的主題,這篇詩 篇是慶賀上帝向大衛所起的誓,並紀念約櫃的歡呼歌唱︰『耶和華啊,求你興起,和你有能力的約櫃同入安息之所……因你僕人大衛的緣故。』(詩一三二 8-10)。

應許的國度

  有6處宣告提到大衛國度的永恆性(撒下七13;16,24,25,26,29),但這份賜給大衛的禮物,是『一張無限有效的空白支票嗎?』

     而在撒下廿三5,大衛自己對同樣的應許,卻稱之為永約,他準確的話是說︰『上帝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穩,關乎我的一切救恩和我一切所想望的,他豈不為我成就麼!』   在大衛的皇室詩篇,重複著同樣的思想(廿一6-7[7-8])。在那兒說到,他歡喜快樂,因為上帝將『使他有洪福,直到永遠』,並且『至高者的慈愛必不搖動。』
      詩八九28、37 「29-38」也註釋了該約的不可改變,存到『永遠』(28,29,36,37),『如天之久』(29節),『如日之恆』 (36節),『如月亮永遠堅立』(37節);上帝『必不背棄也不改變(他)口中所出的』(34節);他『指著自己的聖潔起誓,決不向大衛說謊』(35 節)。

    然而,對條件的爭論仍然相當盛行,這約不可能破裂嗎?
   『你的家子守我的約,和我所教訓他們的法度,他們的子孫必永遠坐在你的寶座上。』(詩一三二12;參撒下七14b-l5;王上二4;八 25;九4-5;詩八九30-33)。   毀約或條件只是指約的利益會有個別個人性的失效,卻不能影響約的代代傳承。因此,上帝對大衛堅守他的忠貞與約的永恆,不論他的嫡系會出現怎麼不肖的繼承者。在這種情況下,他會『察出他們的錯』。   然而,上帝的亞伯拉罕之約、大衛之約,以致新約,卻仍保證無誤(參耶卅一32;來八8)。

    這份無條件的禮物明顯地受到上帝的保障,不受後來繼位子孫犯罪的影響。在這些土地或王朝讓授的條約中,也會有所遲延,或個人性的沒收。仍然是一路傳到下一 代,不得落入這特別家族之外的任何人。因此,以大衛的情形而言,可能會有不肖的子孫,但這約卻永遠不會從這個家族中吊銷,因為這是『永約』。    

揀選的居所


    申命記神學中遭最激烈辯論的句子,即所謂將獻祭集中在單一聖所一事。申命記宗教儀式的要求顯然超越了西乃『約書』的祭壇律例︰

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                 ——出埃及記廿24

     也就是說,西乃律例把獻祭限定在有上帝同在的地方——即上帝指定記下他名的地方,因他曾在那裡與他的代表或子民會面。

但是當申命記吩咐以色列人要︰

在耶和華選擇為立他名的地方(申十二5,11,21;十四23-24;十五20;十六2,6,11;廿六2)



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申十二14,18,26;十四25;十六7,15-16;十七8,10;十八6;卅一11;書九27)

尋求主的時候,是在更動西乃山的指示嗎?

  申命記與出埃及記的律法部堅持,獻祭的地方必須由耶和華指定和選擇,而非由人決定。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祭(申十二13)。

  仔細研究申命記十二章的背景發現,其中的對比並不是在許多耶和華的祭壇和特定的祭壇之間,而是在為將要除名之別上帝所立的祭壇和耶和華之名要居住的『地方』(2-5節)之間。因此,申命記不但沒有廢止,反而是確立了西乃律例。我們再一次聽到有一個『地方』,耶和華要在其中『使他的名被記念』(或『居住』),可以在那裡獻上祭物和供物,帶來的結果則是祝福。

  然而,學術界過去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申命記十二5,14中『地方』這個名詞的冠詞和數目上。Oestreicher認為,這裡的冠詞是個別性的而非限定性 的,而『在你那一支派中』(14節)這句話裡沒有冠詞,從申命記廿三16﹝17﹞奴隸逃亡的相似句子來看,其所指的是普遍現象。因此,申命記十二14的翻 譯應該是︰

耶和華從你們各支派中所選擇的各處。

  單數的『這地方』指的是一類而非單一的地點,即使在申命記廿三16也是一樣。

  但是,E.W.Nicholson反對這樣的類比。申命記廿三16之律法的主體是某一的人,也就是尋找避難所的亡奴;然而,申命記十二5—7之律法的主體則是耶和華。還有,若說單數的『地方』,作者指的是『耶和華從你們各支派中所選擇的各處』,那也很奇怪。Nicholson與Oestreicher持相反的論點,可能是很正確的。並這仍不表示這樣的說法是支持祭壇中央化的假說。其主題不在於耶和華的一個祭壇與耶和華的許多祭壇之間的對經——經文本身根本沒有討論這個題目。它只是說到百姓抵達迦南之後,耶和華要將他的名記在一個尚未命名的地方。事實上,申命記廿七1-8要在以巴路山上築壇的命令,為祭壇中央的理論興起致命的裂痕。『這裡明顯地命令了律法所禁止的,更糟的是,還用了出埃及記廿24的話。一般認為,這是申命記已廢除的』。

  申命記所教導的,充其量只是當耶和華幫 助以色列人『承受』迦南地得到『安息』(申十二10-11)之後,他要在那裡選擇一個地點,就像他過去曾作過的一樣。他要『使他的名居住』在他所選擇的地 方。這個應許把族長時期的以馬內利神學,與摩西時期的會幕榮光神學連結在一起。正如上帝從萬民中揀選一個人——亞伯拉罕——並從雅各的十二個兒子中揀選一 個支派——猶大——同樣,他現在要從其中一個支派選出一個地方,他的名要居在其中;他要在那裡居住(十二5),以色列人要來敬拜他。在許多方面它所發揮的 功能和會幕許久以來所發揮的功能一樣。

安息之地


     應許的漸進啟示中增加了一項新的條款,即以色列人要『安息』。此安息極其特殊,以致耶和華要稱之為他的安息(詩九五11;賽六六1)。應許主題中就是這一點,為民數記末了和大衛時代之間提供了一個連結點︰這個時期相對的首尾兩處經文,分別是申命記十二9一10和撒母耳記下七1,11。

     在族長的應許中,未曾杷『安息』當作是上帝將來要賜給族長或以色列人的應許之一。可是,當它第一次出現在申命記十二9時,可以推測可能百姓已經對它耳熟能詳了;

  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早在出埃及記卅三14,當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時,他已經應許『安息』。後來在申命記三20,摩西再一次應許,當他的同胞得到迦南地 後,『安息』將即刻臨到他們。這兩個字都與申命記十二9所用的辭彙同語根。的確,希伯來文」安息」這個字根,為大半的字提供了安息的概念。

     在雅各對以薩迦的祝福中,賜給他的那塊地稱為『安息之地』(創四九15)。到此為止這個用法還沒有專門化。但是在後來的經文中,像是申命記十二9; 列王紀上八56;歷代志上廿二9;以賽亞書廿八12 ,和彌迦書二10,無可否認的是強有力地聯結了地理上、空間上和物質上的『安息』。此『安息』乃耶和 華要『栽種』其子民的『地方』,他們生活在其中就不再受干擾。然而,這『安息』不只是指地理上的。而是上帝同在停駐(在曠野——民十33)或居住的所在 (代上廿八2;詩一三二8,14;賽六六1)。為此,大衛在詩九五11特別強調,信靠順服是進入這安息的基礎。這個條件是必須留意去行的。

    到目前為止,『安息』指的是當他們得到承受為業之地後在該地的生活素質。耶和華自己要賜以色列在該地的安息(申三20;十二10;廿五19)。因此,約書亞記廿一44-45為此應許及其實際性作了概說︰

    耶和華照著向他們列祖起誓所應許的,在四境中賜給他們『安息』。他們一切仇敵無一人在他們面前站立得住,因耶和華已將一切仇敵都交在他們手中。耶和華應許賜福給以色列家的話,一句也沒有落空,都應驗了。

    但這話造成了一個難題。若約書亞已應驗所應許的安息,其後在撒母耳記下的宣告又算什麼?再往後,所羅門又怎能被稱為『安息之人』(代上廿二8;王上八 56)?還有,我們該怎樣來瞭解屬靈和物質層面的安息?這些問題的解答,可以在舊約的應驗觀裡找到。在上帝單一計劃的成就上,每個特定的世代都會領受屬於 它們的一份。這點立刻成了確認上帝永存話語的一部份,也成了應許應驗的一部分期款。接著,它又同時成了安息這個詞與終極應驗相連的媒介,因為週期性的分期 式應驗,對於終極事件極為重要。因此,在作者的心目中有一個單一的意義,縱然他可能知道或經歷過該單一意義的多重應驗!所以,甚至在土地這方面,我們都不 能以為應許已經發揮到最終的影響力。由是,對十二支派而言,安息並非僅止於進入和分地而已;它也要成為遍及全地的最後狀態。因此,以色列人進入該地之後, 她被警告只有持續遵守上帝誡命,才能享受上帝定意要賜予的生活素質(申四10;十二1;卅一13)。在應許可以說已完全應驗之前,以色列人得地得到什麼程 度也一樣的重要。司提反在使徒行傳七4-5的講道中,也用此方式表達︰

 上帝使他從那裡搬到這地……

然而,上帝在這地方並沒有給他產業,

……但應許要將這地賜給他

和他的後裔為業。

     約書亞記廿一43-45所強調的,仍然是對以色列人未曾落空,也不會落空的應許之言。但是,以色列人能否維持其殊榮繼續留在該地,則是另外一回事。 在生死、善惡之間她要作一選擇。選擇生命與良善的意思,就是要『順從』一切命令的總綱︰愛耶和華你的上帝。條件式『若』的出現,並沒有為『從恩典降格為律 法』鋪路,對族長或摩西的世代而言不是,對後來的大衛之約更不是!因此,甚至後來接受應許者的後裔犯了罪,承受上帝安息的應許還是蒙了保守。安息絕非空白 支票,讓後代子孫可以從上帝的標準轉移到他們祖先的榮譽上。只有當他們以信心支取,這個應許才是他們的——這就是『安息』的屬靈且立即可得的益處。

     安息的上帝——其『安息』的居所包含了耶和華的約櫃和腳凳(代上廿八2),此居所是由『安息之人』所建造,上帝已使他免受一切仇敵的擾亂(代上廿二 8)——在最終的應驗中,要在未來彌賽亞的時代才再一次在他的殿裡享受安息(詩一三二14;參代下十四6),在『那日』,『主必二次伸手救回自己百姓中所 餘剩的』(賽十一11)。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一系列的詩篇(九三—一○○)——五花八門的被稱為『啟示詩篇』、『神權詩篇』、『千禧年詩篇』、『千禧年 之歌』、『千禧年詩篇集』、『復臨詩篇』、『登基詩篇』,或『皇家詩篇』——耶和華在其中被描述成統治眾民和全地的王(詩九三1;九六10;九九1),就 是詩篇九五篇提到,要再一次進入上帝的安息。對詩篇作者而言,這古老的安息之議至終是與耶穌再來的事件相連的。顯然,其他所有的安息,不過是耶穌再來時最 後安息日的一個預表而已。

承受之地


     申命記的作者把誓言重複了69次說,有一天以色列將會『得』和『承受』所應許之地。偶而,他還會很清楚地把這個誓言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接受的 話連在一起(申一8;六10,18;七8;卅四4)。因此,以色列被迫把隨後約書亞領導征服迦南的行動,與上帝的應許相連結,而非與任何民族優越感相連。

     迦南地和以色列民都被稱為『耶和華的產業』(撒上廿六19;撒下廿一3;王上八36)或他的『地業』(書廿二19;代下廿11)。自從出埃及記十九 5稱以色列為耶和華『珍貴的產業』之後,他們就成了地上萬民中『珍貴的百姓』(申七6;十四2︰廿六18)和『繼承的百姓](申九26,29;卅二 8-9︰王上八51,53;王下廿一14)。因此,以色列成了應許的百姓,迦南地成了應許之地。

     『地』在申命記成了注意的焦點。在大約25處經文中,『地』一再重複地被稱為耶和華的禮物(申一20,25;二29;20;四40;五16;及其他)。 這禮物與應許賜給[列祖』的是同一塊地(申一8,35;六10,18,23;七13;八1;九5;十11;十一9,21;十九8;廿六3,15;廿八 11;卅20;卅一7,20-21,23,卅四4)。

縱然巴力可能在迦南異教中被視為該地的主,是一切福份的賜予者,耶和華仍為全地的主。因此,有關地業的承受並沒有兩種觀點。它只可能是以色列的,因 為它原先是耶和華之地,他要給誰,要給多久,全憑祂的意思。申命記不就是描述約旦河東某些早期居民開始的嗎?以米人、何利人、散送冥人被耶和華除滅,剝奪 了所有權(申二9,12,21),上帝把他們的地賜給了摩押人、以東人和亞捫人,正如以色列人同樣從他手中接受了迦南地。他們與以色列的比較就在這節經文 中︰『就如以色列在耶和華賜給他為業之地所行的一樣』(申二12)。

     大家都同意,利未記廿五23確實是說︰『地是我的(耶和華說」;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這樣,與族長們要得地的應許是否有衝突呢?以色列從未在其歷史中完全徹底的按我們對擁有這字的瞭解擁有這地;耶和華一直是把地賜給她做采邑,只要事 奉他,她就可以在其中耕種、生活。但這地,如同整個地球一樣,皆屬耶和華——地裡的豐富和生活在其中的人也是一樣。這就是一再重複之天災中教導法老的功課 (『叫你知道全地都是屬耶和華的』(出九29」),教導約伯的(『天下萬物都是我的』﹝四一11﹞),以及後來在詩篇廿四1,和大衛之約的偉大註釋中,詩 篇八九11,教導他們的功課。

     『產業』這個字一直被用來指各支派之地,聖經中沒有一處把全部的地稱為耶和華的『產業』。但確實有把它用來稱全地的例子。

     在此之前,族長們得到的只是地的一小部份——埋葬之地——乍為將來應驗的保證。因此真正說來,迦南是『他們寄居之地』(創十七8;廿八4;卅六7;卅七1;四七1;出六4)。族長們得到的主要是應許,而非整個的實體。

     地是禮物,但以色列必須去『得』它;因此接受禮物包括一個相等的行動——軍事行動。如Miller所指出,這兩個觀念在一句話中並列︰『耶和華賜給你們去得之地』(申三19;五31;十二1;十五4;十九2,14;廿五19)。

上帝的主權與人的責任是相輔相成的觀念,二者並非互相矛盾。上帝所賜的只能稱為『美地』(申一25,35;三25︰四21-22;六18;八7,10;九6;十一17),正如他稱許自己的創造之工一樣。

那地是『流奶與蜜之地』(申十一9;廿六9,15,廿七3;卅一20)。從各方面來說,應許的產業都是令人高興的禮物——為耶和華所擁有,租給以色 列人作為他應許之言的部份應驗。以色列人要在這地蒙福(申十五4;廿三20;廿八8;卅16),但特別強調地上的福份(廿八8)。

因此,上帝的『賜福』再一次成為使早期與王國前時期神學相連的概念。

應許的統治者


     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二1-3;十五章及十七章所接受的賜福,在廿六3-6轉給了以撒,然後在廿八13-14伯特利的夢境中,特別是在巴旦雅蘭(卅五9-12,參四六1-4),轉給了雅各;同樣的,族長的第四個兒子猶大,在四九8-12雅各的賜福中得到它。

     的確,約瑟在產業的繼承上得了兩份,因為他的兩個兒子在某種意義上是雅各所收養的,但是猶大成了他兄弟中『為首的』。大兒子流便失去長子的名份,因 為他污穢了他父親的床(創卅五22)。雅各的第二和第三個兒子西緬和利未亦遭忽略,因他們粗暴地向示劍人報復(卅四13一29)。於是為首的外袍就落在猶 大身上。

     正如以撒在創世記廿七29祝福了雅各,雅各此刻也同樣在四九8把弟兄中的最高位傳給了猶大。他英勇的行為使他 成為 君王的族類,他要在仇敵中佔優勢。他的象徵乃是王者之獅。圭和統治者的杖(四九10)要交在他手中。

    但是『直等細羅來到』這句的意思是什麼?再一次,von Orelli的意見值得特別注意︰『引導我們翻譯的,一方面是上下文,另一方面是有關讀音的最古老權威。Selloh(細羅)是 從遠古傳下來的讀音。我們不用這抽象的中性主詞,而在此采最普遍的人稱主詞把它翻成︰『直等到他進入屬於他的人中間』,所以是進入『他自己的人中間』。下 文對於他的產業有所描述。可以特別參照摩西對猶大的祝福,申卅三7︰『引導他歸於本族』身為其他各支派的鬥士,他會展現無窮的精力,直等到他完完全全地贏 得他的領土。然後,不僅以色列眾支派要臣服於他,其他各國也要服從他的統治。

     至於創世記四九10的最後一個子句,也就是『萬民都必歸順』繼續說︰『﹝萬民﹞不能單指以色列人,……必須指更普遍的統治,根據創世記廿七29,這是雅各繼承權的一部份,並要成為猶大特殊的產業。

     因此,不論以西結或是後來的猶太和基督徒解經家,把這一節經文當作是未來後裔教義的另一個根據,並無不當。以西結在廿一27的引述︰『直等到那應得的人來到,我就賜給他。』

也是如此。應許的那一位將獲壓倒性的勝利;他要君臨地上的萬族,這樣做正是他的權利和必然結果。尤有甚者,他將出於以色列的猶大支派!

保證的話


     在整個族長時期的敘述中,另響起一個主題,成為應許之福的另一部份。那就是上帝的保證︰『我必與你同在。』

     事實上,聖經第一次很清楚地提到上帝與人同在,是當作者說到上帝『與』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同在(創廿一20)。後來,它又出現在非利士人亞比米勒和 非各向亞伯拉罕所說的話中︰[上帝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與你同在』(創廿一22),後來又對以撒說︰『我們明明看見耶和華與你同在』(創廿六28)。

     舊約是用兩個翻成『與』的希伯來文介系詞作為上帝同在的公式,在104個例子中有14次出現在上帝對以撒和雅各保證的敘述中。上帝帶著安慰的話向以 撒顯現︰『不要懼怕,因為我與你同在』(創廿六24)。或是在他前一次的顯現中所說的︰『寄居在這地,我必與你同在』(創廿六3)。對雅各而言,是當他動 身往哈蘭去的時候,在一次帶著上帝保證的梯子之夢中︰『看啊,我與你同在』(創廿八15)。

     雅各就對此許願︰『上帝若與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我必以耶和華為我的上帝。』(創廿八20-21)又一次,當雅各快要返回迦南,耶和 華重述他先前的應許︰『我必與你同在。』(卅一3)因此雅各一再對拉班說,耶和華確實已經與他同在(卅一5;卅五3)。雅各的兒子約瑟,也經驗上帝同樣的 同在(卅九2,3,21,23)。正如上帝知道詭計多端的拉班給雅各帶來難處而眷顧賜福與他,同樣的,約瑟在埃及多變的處境中,也經歷同一位與他同往之主 的拯救和賜福。

     耶和華主動的同在顯明他的特性、權柄與能力,表示他要實現一再重復之應許的話。顯然,那是一種表明個人關係的話。當然,在這些話尚未以應許神學的公 式表達之前,亞伯拉罕早已感受上帝的同在。譬如,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四13—24大敗基大老瑪,就是這個事實的一個明證,縱然當時並沒有應許的話。同樣 的,當亞伯拉罕反覆詢問上帝處理所多瑪、蛾摩拉是否妥當時,也顯出他們的交情(十八23一33);全地的審判官所行的必然正直,他豈不是亞伯拉罕的『盾 牌』和『極大的賞賜』嗎?(十五1)。

     往後要成為一再重復的三段應許公式,亞伯拉罕接受了第一部份。至此,上帝的應許是︰『我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 (創十七7)。全宇宙至高無上的上帝此時移尊就卑,稱自己為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上帝。他們之間個人關係的精髓,就表現在這裡。無怪乎雅各會說,亞伯拉罕被 『稱為上帝的朋友』(雅各書二23)。他們之間的關係包括愛(十八19)、行動(十九29),以及使亞伯拉罕所行的一切盡都蒙福(廿一22)。

上帝在伊甸園時期的啟示


  上帝在伊甸園時期的啟示可分為以下六點︰

(Ⅰ)上帝啟示自己是全能的神上帝。在宇宙的創造上是滿有權能、榮耀的上帝。

(Ⅱ)上帝是聖潔的,要求人順服他,與他交通。

(Ⅲ)上帝是恩慈的, 應許救主的再臨。

(Ⅳ)人是上帝創造的杰作(創造的頂峰),人是按著上帝的形象和上帝的樣式被造的,可以與上帝相交,管理上帝所創造的一切。

(V)人需要負責任,向聖潔的上帝交代,人因為亞當的犯罪都成了罪人。

(Ⅵ)上帝展開他的救贖計劃,應許亞當和夏娃有一位救主;這應許也預告了彌賽亞最終能戰勝撒但,這就是恢復國度的基礎。

羅馬的教會


  了解當時羅馬教會的情況,對於研究這卷書會有很大幫助。

    其實我們所能知道的羅馬教會甚少,但是從各種現象看來,羅馬教會在早期是頗重要的教會。第一世紀末葉,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在其書信中稱尼祿逼迫時期(六十年代中期)在羅馬的基督徒為「大團體」(革利免一書61),而塔西圖(Tacitus)則稱他們為「一班極大的群眾」(Annals 1544)

  有兩個主要的問題是關呼羅馬教會的:

它是怎樣被建立起來?要找到一個絕對肯定的答案實在不容易,但是有幾件事是我們可確定的。

() 羅馬教會並不是保羅所建立的,因為在他寫羅馬書的時候,他還沒有到過羅馬(18-15)

()它也不是彼得所建立的。在耶路撒冷會議的期間(A.D.49),彼得是住在耶路撒冷,而會議之前,他宣教工作的範圍亦似沒有離開耶路撒冷多遠(參徒932-1118)。然而從主後49年,猶太人為了基督的問題起紛爭,因而被革老丟下令逐離羅馬這事件來看(基於綏屯紐(Suetonius)的記載,)我們似乎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在當時以前,羅馬已經有基督徒的存在。革老丟降旨之後幾個月,亞居拉和百基拉便到了哥林多(182),而新約聖經至少亦暗示他離開羅馬前已是基督徒。在新約聖經中,唯一可能暗示彼得曾經到過羅馬的經文是彼得前書513,並且只有當我們假設經文中的「巴比倫」是暗喻羅馬才可以這樣解釋。

()似乎不可能是其他的使徒建立羅馬教會,因為在羅馬書中保羅曾申明立場,表示不會建立在別人的根基上(1520)。然而他似乎把羅馬教會列入自己使命的範圍以內。

    從正面來看,我們看見兩個可能性:

(1) 羅馬教會可能是由早期的信徒建立的。他們信主後途經或定居於羅馬,在當地作見證建立教會。

() 第二個可能性基本上亦與先前的相同,就是說在五旬節(或其後的節日)期間,散居於羅馬的猶太人或歸信猶太教的羅馬人到耶路撒冷守節,他們與當地信徒接觸時聽信了福音,歸回羅馬後就向當地的人作見證,結果便建立了羅馬教會(我們從使徒行傳210知道五旬節那日的聽眾包括了從羅馬來的人)。或許羅馬教會的建立是由這兩個因素組成。

羅馬教會有那些成員的問題。書中明顯地暗示了教會中有猶太人,也有外邦人,但究竟是猶太人佔大多數抑或外邦人佔大多數?

有少數學者認為猶太人的數目凌駕外邦人之上。譬喻查恩(Theodor Zahn)就認為「羅馬的外邦基督徒在比例上只是屬於少數」(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11,422)

        傳統的看法認為羅馬教會主要是外邦人的教會。保羅在書信中以對外邦人說話的口吻來教導羅馬的信徒(例如15613-151113);在辯論的過程中,他以第三身的語法稱呼猶太人(9-11);而在16章所提到的名字亦大部份是外邦人的名字。持這個觀點的學者比較多。

羅馬書概述

                                   
[作者]

保羅的書信形式正符合當時希臘人寫信的格式:開頭是註明作者的身份、問安、目的,接下來是內容討論,最後以結言問候作結束。可以肯定的說,保羅的書信一早就在教會之間流行,彼得也曾接觸過這些書信(彼後3:15)
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寫給哥林多的信中(公元96),羅馬書是他引用最多的書信。第二世紀初時,保羅的書信是被聚合起來在教會之間傳遞閱讀。
         馬吉安(公元140)所編的《新約正典》(不被正統教會接納,但是含有參考價值)含有十捲的保羅書;少了提摩太書信和提多書。今天我們所擁有的保羅書信文件是P46(Chester Beatty Papyri,公元180)。但是在第二世紀尾的《幕拉多拉》(Muratorian Canon)(不被正統教會接納,但是含有參考價值)含有十三卷的保羅書信。

[日期地點]

從羅16:23和林前1:14,保羅是在哥林多寫此書。從羅16:1,非比姐妹可能是此書的攜帶人,而堅革裡就是哥林多城的港口。
         按徒19:21-20:6的記錄,羅馬書是寫在以弗所工作之後,在下耶路撒冷之前寫成,因此大約是公元58年。

[目的]

寫羅馬書的目的也在1:10-15(保羅想到羅馬去)15:22-32(保羅想經過羅馬到西班牙去)說得清楚。
保羅也藉著這目的作系統性的闡明他所堅持的「因信稱義」的福音。

[神學主題]

歷代神學家如保羅、奧古斯丁、馬丁路德、巴爾特等等都以羅馬書作為他們神學巨著的基礎。歷代基督徒也以「因信稱義」的道理作為信仰的基礎。我們可從羅馬書中引申出五個神學主題:

一.上帝的義:保羅一開頭就以主題申言說明上帝的義是顯明給凡是相信的人(1:17)。我們可以從四個角度去看羅馬書中「上帝的義的意義。第一是上帝的信實。指明上帝的應許必要實現,不管人的信與不信(3:3-4)。第二是上帝的忿怒。上帝的忿怒並不與他的義互相矛盾。忿怒也是上帝的義的一種彰顯(1:18;2:5)。第三是義的彰顯在耶穌基督的受死上。基督成為贖罪祭是表明了上帝的義(3: 25f f)。第四是信心。上帝容許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可以稱義,這信心也完成律法的功用。
二.上帝的慈悲:上帝的容忍、寬恕是他的慈悲(2:4)。當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說明了上帝的愛和慈悲(5:8)。關於以色列人的離去,上帝整天伸手向他們招呼(10:21),這也顯出上帝的慈悲。
三.上帝的主權:在第九至第十一章裡,保羅特別說明上帝的主權。以色列人的被棄並不是上帝不公平,而是上帝的公義;衪可以自由的揀選,就如陶匠和瓦器一樣(9: 19f f)。外邦人被揀選也是上帝的主權。
四.上帝的恩典:人的罪與上帝的恩典成為了羅馬書的基本討論。保羅不只指出外邦人的罪惡,更說出猶太人的罪惡即使他們有上帝的特權。但上帝的恩典使罪人不至於死(5:21; 23)。上帝的恩典使衪先主動的來拯救罪人(5:8)。上帝的恩典永遠大過人的過犯,因此,更多的罪就顯出上帝的恩典越多(5:15,20)
五.上帝的律法:保羅對律法有許多好感;他稱律法為「聖潔、公義、良善」的(7:12)。律法的目的是叫人知罪(3:20;7:7),也叫人不致犯罪而稱義。但因信基督可以稱義,因此「因信稱義也堅固了律法(3:31)。人的軟弱使律法失去了它的功用(7:18)。基督徒有聖靈的律法(8:2)

內容大綱:羅馬書的內容大綱算是清晰易明的。只要跟隨著保羅的思路就可以很容易的把整個內容的大綱構劃出來。起初是問候和提出寫書的目的(1:1-15)。然後,藉著一個主題申言(「福音本是上帝大能1:16-17),就直接的去證明有律法的猶太人像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一樣都犯了罪(1:18-3:20)。接著是講解因信稱義的教義(3:21-5:21)。在第六章,保羅集中的講解稱義以後要過的聖潔生活(6:1-8:39)。在第九章至第十一章,保羅特別分出來講論猶太人的問題。由第十二章開始,保羅的談話是比較實踐性的。

             1 : 1 - 15           序 言
               1:1-7             問候
                1:8-15            保羅與羅馬教會的關係
          1 : 16 - 8 : 39       教義 的 解 釋
                1:16-17           主題申言
                1:18-3:20         因信稱義的必需
                3:21-5:21         因信稱義的途徑
                6:1-8:39          稱義成聖的實踐
             9 : 1 - 11 : 36       歷 史 性 的 問 題
                9:1-10:21         以色列人被棄的原因
                11:1-36           以色列人不全被棄
             12 : 1 - 15 : 13      實 踐 生 活 的 勸 勉
                 12:1-21          一般性的責任,品行
                 13:1-14          對國家與社會的責任
                 14:1-15:13        對軟弱弟兄的責任
             15 : 14 - 16 : 27     結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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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馬 書 注 釋

田 雅 各 牧 師
( 一 ) 來 歷
  本 書 從 教 會 初 期 即 被 認 為 著 者 乃 使 徒 保 羅 , 他 是 猶 太 人 , 有 羅 馬 國 籍 , 受 希 臘 文 化 影 響 。 但 其 著 作 是 完 全 由 神 啟 示 而 來 。 他 一 生 有 三 個 時 期, 即 ﹕
  (1) 由 出 生 到 蒙 召 , 即 從大 數 到 大 馬 色 。   (2) 從 蒙 召 到 被 差 , 即 從大 馬 色 到 安 提 阿 。   (3) 從 被 遣 到 殉 道 , 即 從 安 提 阿 到 羅 馬 。
  他 本 是 法 利 賽 人 , 受 教 於 迦 瑪 列 門 下 , 蒙 召 後 , 終 身 專 心 以 祈 禱 傳 道 為 事 , 雖 有 時 以 製 帳 棚 為 事 。
  本 書 可 能 是 保 羅 於 主 後 58年在 哥 林 多 信 徒 該 猶 家 中 由 德 丟 代 筆 寫 的 。 ( 林 前 1:14, 16:23) 而 由 非 比 帶 到 羅 馬 。 ( 羅 16:1) 這 是 在 他 末 次 出 門 傳 道 , 帶 著 救 濟 聖 徒 的 捐 款 徒 耶 路 撒 冷 去 的 前 夕 。 ( 徒 20:1-3) 他 盼 望 能 去 羅 馬 訪 問 。 ( 羅 15:24,25,28) 而 先 寫 此 信 問 候 和 通 告 以 作 思 想 準備 。 及 至 三 年 後 才 到 達 羅 馬 。 羅 馬 教 會 可 能 五 旬 節 時 聽 到 福 音 回 去 的 人 建 立 的 , 此 後 有 其 他 地 方 的 基 督 徒 來 到 羅 馬 , ( 包 括 猶 太 人 和 外 邦 人 ) 其 中 也 有 保 羅 同 工 門 徒 和 親 友 。 他 雖 未 到 過 羅 馬 , 卻 已 有 深 厚 的 認 識 和 情 感 。
( 二 ) 大 旨
  本 書 雖 然 為 應 付 猶 太 律 法 派 所 傳 異 端 和 叫 外 邦 信 徒 受 割 禮 等 各 種 錯 謬 道 堙 。 但 更 是 要 闡 明 基 督 的 福 音 真 理 , 救 恩 的 要 道 和 神 的 奧 秘 。 加 爾 文 稱 本 書 為 打 開 聖 經 一 切 寶 藏 之 門 。 路 得 認 為 它 像 大 光 照 亮 全 部 聖 經 。 本 書 確 是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基 礎 , 是 真 理 的 寶 庫 , 舉 凡 關 於 真 神 、 律 法 、 罪 惡 、 審 判 、 恩 典 、 救 贖 、 寶 血 、 十 架 、 得 救 、 稱 義 、 成 聖 、 靈 戰 、 聖 靈 、 得 勝 、 揀 選 、 奉 獻 、 事 奉 、 政 權 、 末 世 、 愛 心 、 信 心 、 生 活 、 工 作 等 重 要 真 理 、 要 道 , 無 不 講 到 、 論 及 。
  本 書 引 用 舊 約 62次 之 多 ,也 是 將 舊 約 要 義 , 教 訓 , 完 全 溶 化 其 中 , 有 人 稱 保 羅 為 信 心 的 使 徒 , 就 如 彼 得 重 盼 望 , 約 翰 重 愛 心 , 雅 各 重 行 為 一 樣 。 本 書 雖 然 講 了 許 多真 理 要 道 , 信 息 和 教 訓 , 但 中 心 , 大 題 和 要 義 仍 然 是 神 的 救 恩 , 從 因 信 稱 義 到 被 帶 進 榮 耀 裡 。 本 書 共 發 問 83次 ,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 給 以 回 答 。 本 書 用 “ 律 法 ” 78次 , “ 罪 ” 60 , “ 死 ” 42次 , “ 信” 62次 , “ 義 ” 66次 , “ 在 基 督 裡 ”
33
次 , “ 福 音 ”13次 。

( 三 ) 分 段
  1. 引 言 ( 1:1-17       奉 召 為 使 徒 ( 1:1-7       分 屬 靈 恩 賜 ( 1:8-12       欠 人 福 音 債 ( 1:13-15
  2. 救 恩 的 需 要 ( 1:18-3:20       外 邦 人 的 罪 ( 1:18-32       猶 太 人 的 罪 ( 2:1-29       普 世 人 的 罪 ( 3:1-20
  3. 救 恩 的 內 容 ( 3:21-5:21       因 信 稱 義 ( 3:21-4:25       與 神 和 好 ( 5:1-11        得 著 永 生 ( 5:12-31
  4. 救 恩 的 目 的 ( 6:1-8:39       與 主 同 活 ( 6:1-23       脫 離 罪 律 ( 7:1-25       得 勝 一 切 ( 8:1-39
  5. 救 恩 的 接 受 ( 9:1-11:36       神 的 揀 選 ( 9:1-33       人 的 相 信 ( 10:1-21       恩 臨 外 邦 ( 11:1-36
  6. 救 恩 的 效 果 ( 12:1-15:13       奉 獻 與 事 奉 ( 12:1-21       順 服 與 愛 心 ( 13:1-14       信 心 與 盼 望 ( 14:1-15:13
  7. 結 束 ( 15:14-16:27       勸 慰 ( 15:14-33       問 安 ( 16:1-24       祝 願 ( 16:25-27
   為 著 便 於 記 每 章 內 容 要 點 , 給 以 命 名 , 標 題 , 按 之 考 查 更 為 簡 明 。
  1. 世 人 的 罪 。  2. 神 的 審 判 。  3. 主 的 救 贖 。   4. 因 信 稱 義。   5. 先 後 亞當 。  6. 同 死 同 活 。   7. 二 律 交 戰 。  8. 靠 主 得勝 。  9. 神 的 揀 選 。   10. 人 的 相 信 。  11. 恩 臨外 邦 。  12. 獻 身 事 神 。   13. 服 權 愛 人 。  14. 討 主喜 悅 。  15. 效 法 基 督 。   16. 問 安 祝 福 。


: 此 羅 馬 書 為 田 雅 各 牧 師 所 著 , 歡 迎 信 徒 使 用 廣 傳 。
    惟 請 尊 重 原 作 , 採 用 時 請 註 明 原 作 出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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