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承受之地
申命記的作者把誓言重複了69次說,有一天以色列將會『得』和『承受』所應許之地。偶而,他還會很清楚地把這個誓言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接受的 話連在一起(申一8;六10,18;七8;卅四4)。因此,以色列被迫把隨後約書亞領導征服迦南的行動,與上帝的應許相連結,而非與任何民族優越感相連。
迦南地和以色列民都被稱為『耶和華的產業』(撒上廿六19;撒下廿一3;王上八36)或他的『地業』(書廿二19;代下廿11)。自從出埃及記十九 5稱以色列為耶和華『珍貴的產業』之後,他們就成了地上萬民中『珍貴的百姓』(申七6;十四2︰廿六18)和『繼承的百姓](申九26,29;卅二 8-9︰王上八51,53;王下廿一14)。因此,以色列成了應許的百姓,迦南地成了應許之地。
『地』在申命記成了注意的焦點。在大約25處經文中,『地』一再重複地被稱為耶和華的禮物(申一20,25;二29;20;四40;五16;及其他)。 這禮物與應許賜給[列祖』的是同一塊地(申一8,35;六10,18,23;七13;八1;九5;十11;十一9,21;十九8;廿六3,15;廿八 11;卅20;卅一7,20-21,23,卅四4)。
縱然巴力可能在迦南異教中被視為該地的主,是一切福份的賜予者,耶和華仍為全地的主。因此,有關地業的承受並沒有兩種觀點。它只可能是以色列的,因 為它原先是耶和華之地,他要給誰,要給多久,全憑祂的意思。申命記不就是描述約旦河東某些早期居民開始的嗎?以米人、何利人、散送冥人被耶和華除滅,剝奪 了所有權(申二9,12,21),上帝把他們的地賜給了摩押人、以東人和亞捫人,正如以色列人同樣從他手中接受了迦南地。他們與以色列的比較就在這節經文 中︰『就如以色列在耶和華賜給他為業之地所行的一樣』(申二12)。
大家都同意,利未記廿五23確實是說︰『地是我的(耶和華說」;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這樣,與族長們要得地的應許是否有衝突呢?以色列從未在其歷史中完全徹底的按我們對擁有這字的瞭解擁有這地;耶和華一直是把地賜給她做采邑,只要事 奉他,她就可以在其中耕種、生活。但這地,如同整個地球一樣,皆屬耶和華——地裡的豐富和生活在其中的人也是一樣。這就是一再重複之天災中教導法老的功課 (『叫你知道全地都是屬耶和華的』(出九29」),教導約伯的(『天下萬物都是我的』﹝四一11﹞),以及後來在詩篇廿四1,和大衛之約的偉大註釋中,詩 篇八九11,教導他們的功課。
『產業』這個字一直被用來指各支派之地,聖經中沒有一處把全部的地稱為耶和華的『產業』。但確實有把它用來稱全地的例子。
在此之前,族長們得到的只是地的一小部份——埋葬之地——乍為將來應驗的保證。因此真正說來,迦南是『他們寄居之地』(創十七8;廿八4;卅六7;卅七1;四七1;出六4)。族長們得到的主要是應許,而非整個的實體。
地是禮物,但以色列必須去『得』它;因此接受禮物包括一個相等的行動——軍事行動。如Miller所指出,這兩個觀念在一句話中並列︰『耶和華賜給你們去得之地』(申三19;五31;十二1;十五4;十九2,14;廿五19)。
上帝的主權與人的責任是相輔相成的觀念,二者並非互相矛盾。上帝所賜的只能稱為『美地』(申一25,35;三25︰四21-22;六18;八7,10;九6;十一17),正如他稱許自己的創造之工一樣。
那地是『流奶與蜜之地』(申十一9;廿六9,15,廿七3;卅一20)。從各方面來說,應許的產業都是令人高興的禮物——為耶和華所擁有,租給以色 列人作為他應許之言的部份應驗。以色列人要在這地蒙福(申十五4;廿三20;廿八8;卅16),但特別強調地上的福份(廿八8)。
因此,上帝的『賜福』再一次成為使早期與王國前時期神學相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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