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與他那幾位朋友的神學有著一個共通點,就是大家都相信一個非常簡化的報應原則:上帝會(絕無例外地)賞賜義人,懲罰惡人。他們既然認定這是不變的原則。因此,上帝奪去約伯物質上的祝福,便必然是因為約伯有罪。由於上帝絕不會懲罰敬虔人,也不會顧惜作惡者。所以,這三位朋友都一口咬定約伯的受苦正顯示他有隱而不宣的罪(四7-1l,五8-16,八11-22,十一4-6、14-20,十八5-21)。
以利法暗示(四11——見7-10節的背景)約伯的兒女是因犯罪被罰而死的;比勒達更坦然講出這正是他心中的想法(八4)。在第二輪的發言中,三位朋友都異口同聲地強調上帝對惡人所施的某種懲罰。以利法(十五17-35)和瑣法(二十4-29)都用一般人認為惡人會在上帝作出審判之前享受短暫福樂的觀念,來解釋約伯原先所享受的富裕生活。
約伯斷然反駁他三位朋友對他的指控,他一方面否認自己是因犯罪而受罰,另一方面亦引用惡人得享亨通的反面例子來公開質疑這報應教義的真確性(二十 一7-16、31)。此外,他還振振有詞地質疑上帝要因父母的罪而懲罰其子女的推論(二十一19-21;另參申二十四16)。然而,當約伯指控上帝因罪罰他是待他不公時(他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九20-23,四十8),他又不自覺地執著這報應的教義。
連以利戶也指出上帝會按人所做的報應人,所以沒有人可以指控上帝是偏離公正的(三十四11-12)。
約伯記(從反面說明)的其中一個主旨,就是要反駁這個將人在物質和身體上的福祉,與其屬靈境況直接拉上關係的報應教義。由於約伯和他的朋友均假定上帝必然是按照他們所接受的這個教義來作為其行事原則。因此,他們便在不知不覺間規限了上帝的至高主權。在這教義的大前題之下,約伯為了證明自己的無辜,便反過來質疑上帝的公義(參四十8)。賞善罰惡縱然是上帝所設定的原則(參申二十八章),但若然我們把它變成一條一成不變的教義,讓我們可以靠它預定上帝的行動和論斷別人,便是大錯特錯了。上帝不會被這條由人制定的教義所約束,不過,賞賜義人和懲罰惡人卻是祂一般的做法。
約伯記亦反駁另一個出於人的推論,就是人若遵從上帝,上帝就有義務賜福他。從撒但在序幕指稱約伯是為了利益才事奉上帝這點,便已經突顯了這個主題(一 9-11)。當約伯失去了不計其數的財產之後,要求上帝在法庭上給他一次公平的審訊(十2)。由於上帝沒有答允他的懇求,沒有明確地指出他的控罪。於是,約伯便嘗試(彷彿真有其事)傳召上帝作證,藉此大膽地挑戰全能者的至高權威(三十一35)。他指控上帝用欺壓人的計謀(十3),最明顯的包括恃強奪去理應屬於他的東西。當約伯假定自己因為聽從上帝,上帝便有責任去祝福他的時候,其實是接受了一個構成古代近東宗教的根本觀念,那就是人與諸上帝的關係,就像受到法庭約束和互利互惠的買賣協議。約伯記清楚顯示出人要求上帝以這種方式待他,是極之荒謬的,因為祂沒有欠下任何人情:『誰先給我甚麼,使我償還呢?天下萬物都是我的。』 (四十一11)
因此,上帝擁有完全獨立的主權,絕不受制於人的一切準則,包括任何宗教所加諸的規範。
需要一位中保由於約伯認為上帝既不公平,又難於接近,所以,他希望有一位公正的中間人(九33——希伯來文mokiah,它很可能是古代近東審判官的名稱,其作用類似現代的仲裁員),在上帝和他本人之間作出調停。
約伯所言天上的『見證』或『中保』(十六l9)究竟是何身份,仍然備受爭議。約伯求上帝(十七3)拿出憑據,為他作保(亦即在他所想像的訴訟中為他交出保釋金或提供擔保)。這種觀念可支持約伯在十六章l9節是指到上帝。然而從約伯希望有位公正的中間人在上帝與他之間聽訟(九33),以及十章21節所表達的相仿意思,反映約伯其實是採用一個法律上的比喻說法,表示想有一位辯護者代表他向上帝申訴。由於他深信自己無罪,所以,他極之需要有人像在地上的法庭一樣,在天上的法庭為他的案件辯護。這預示了基督如今為我們作代求者(參來七25)和辯護者(約壹二1)的角色。
約伯在十九章25節表達了他深信他的救贖主活著。約伯所指的雖然有可能是上帝(參看他在26節提到『上帝』,以及十七3之前的上文下理),可是,按照九章32節的上下文(他渴望有一位中立者作中間人)和十六章19至21節的暗示,似乎另有其人的可能性較大。約伯再次採用司法上的比喻手法,表達他深信自己將會被證明是清白無罪的(若在地上的法庭進行此類訴訟將需要有證人或辯護人)。約伯確信在他向上帝所提出的『訴訟』中,的確需要有人替他辯護。雖然約伯所用的比喻大概是指上帝以外的另一個人,他渴望出現的『辯護者』最終卻在上帝裡面得以成就(參四十二7,上帝在那裡指出他的僕人約伯論及祂的甚是)。我們當然不可以為約伯早已知道基督是他的救贖者(一直到新約才顯明此真理);可是,約伯要求有一位中保和辯護者的心願,如今便在耶穌基督身上得到最完全的應驗。
死亡和死後歸宿的觀念約伯渴望自己能藉著死亡來逃避上帝,以及上帝帶給他那些接二連三的禍患(三lO-15、20-22,七l5、19-21)。最初,約伯認為死後的歸宿是一個安息和平靜之處(三11-13、17),有別於生命所給他的擾攘和患難(三26);同時,亦使他脫離束縛(三18-19)和與上帝隔絕(七21)。他將死亡比作睡覺(十四l2),又期望墓穴能把他藏起來,待上帝的憤怒遠去(十四l3)。不過,約伯亦強調它是一個黑暗、幽暗和混沌的地方(十18-22)。陰間是一去不回之處(十21),在那裡沒有任何指望(十七l5-16)。死人會忘卻地上的一生(十四21),而那些在生的人也很快遺忘他(十八l7)。
約伯把陰間形容為一間房屋(或『家園』——十七13),或是為眾生所預定的聚會場所(三十23)。他知道當自己落到陰間,深淵和蟲 (十七l3-14)將成了死者的親人,義人惡人都同遭吞噬(十七l3-14,二十四19)。比勒達形容疾病就如『死亡的長子』(十八l3),死亡就是『驚嚇的王』(十八14)。
縱使陰間既深且遠(十一8),既黑暗(十21-22)又封閉(七9-10),約伯卻相信陰間不能把他遮掩起來,逃過上帝的鑑察(二十六5-6)。雖然他願望自己藏在那裡便能避開上帝。可是,他卻不得不承認在上帝統管萬有的現實下,就連死人也無所遁形。耶和華亦肯定了這個事實(三十八16-20)。
因此,約伯表示有信心在死後見到上帝(十九26)。至於『在肉體之外』(希伯來文mibbesari),會直接關係到我們判斷約伯所想的是身體的復活,抑或死後純粹在意識上知道有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