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對人名譽的尊重。惟有行事公義,人的名譽才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聖潔法典對本誡有三方面的說明:
1. 避免作假見證必須戒除虛謊 (利十九11~12)
人為什麼會作假見証陷害人呢?利十九11~12指出,那是因為人習慣虛謊。因此這二節指出:「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
可見一個人如果慣於「偷盜」、「欺騙」、「說謊」、「指著神的名起假誓」,那麼,這樣的人就容易作假見証陷害人。因此,戒除「虛謊」是避免作假見証陷害人的途徑。
2. 避免作假見証陷害人也必須戒除欺壓人的心態 (利十九13~14)
一個人如果慣於「虛謊」,那麼,他就容易作假見証陷害人;一個人如果總存有「欺壓人」的心態,那麼,他也容易作假見証陷害人。因此利未記十九13~14指 出:「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咒罵聾子,在瞎子面前放置絆腳石,都是存心欺壓人。存有這種心態的人,難免也會 作假見証來欺壓人。因此要避免干犯第九誡,必須戒除欺壓人的心態。
3. 避免作假陷害人也必須戒除偏心與成見 (利十九15、35)
「偏心」與「成見」也是導致作假見証陷害人的原因之一,特別是指握有審判權柄的人。這種人一旦對被告存有「偏心」或「成見」,必會作出不公義的審判,而讓 被告蒙冤受屈遭害。因此利未記十九15說:「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偏護窮人」或「看中有勢力的人」都是「偏心」;「偏心」則導致重罪輕判,這是對受害者不義。反之若輕忽窮人申冤或輕看有勢力的人,則是「成見」,「成 見」則導致輕罪重罰,這是對被告不義。「不義」的審判,必導致「陷害人」,等同違反第九誡,因此為避免干犯第九誡,必須戒除偏心與成見。
4. 避免作假見証陷害人也必須禁戒搬弄是非(利十九1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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