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聖潔法典中對第一誡的說明

第一誡 除了耶和華,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1.
獻祭的對象:耶和華
  利未記十七4~7指出,獻祭的對象是耶和華,不可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作公山羊)。即以公山羊的形象作為偶像。在埃及迷信觀念中,這種神明是掌管曠野的神明,敬拜方式伴隨淫亂的行動,必須禁止。

2.
敬拜要專一
   利未記十九4a指出,「你們不可偏向虛無的神」。第一誡「除我以外」原意為「在我面前」,「偏向」指人沒有專注面對耶和華,因此「偏向」指偏離耶和華, 注意力轉移對象。遵守第一誡,則人「不可偏向虛無的神」。虛無的神(`elilim)原意是小神,即小型的神像,它豈能降福降禍?因此「偏向虚神」必須禁止。

3.
不可把自己兒女獻給摩洛
  利未記二十1~5提到嚴禁以色列人將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獻者及隱瞞者都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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