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 星期五

古今釋經學的一些派別(4)

晚期教父的解經

第五、六世紀的晚期教父中有幾位甚爲著名,其中最聞名遐邇的是耶柔米和奧古斯丁。

耶柔米(Jerome 347 - 419)原爲俄利根之靈意解經的擁護者,但後來他受到安提阿學派的影響,轉趨字義解經法。雖然他相信聖經較深層面的意義必須建立在字面意義上,但若字義解經無法解決難題時,他仍舊採用靈意解經,因此他將猶大及他瑪的故事(創三十八章)靈意化。他晚年隱居在伯利恒,將聖經翻譯爲拉丁文,就是出名的武加大譯本。(Vulgate)他注意到希伯來聖經中並沒有包括次經(Apocrypha),所以主張這些經卷是次等的,應該被置於兩約之間。他的這些主張,一直到了路德的時代才被實行出來。

奧古斯丁(Augustine 354 - 430)是一位傑出的神學家,他對歷代教會影響深遠。他有一套非常堂皇的釋經學原理,可是他本人在解經時,往往不遵守這些原則,幾乎每一條他都時時破壞。這跟他自己的屬靈情況有關。當他正爲摩尼教(Manichaean)粗魯的字義解經所困擾時,安波羅修(Ambrose)所採用的寓意解經法,把整部舊約都爲他照亮了。安波羅修經常引用林後三:6 “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他的疑惑便迎刃而解,於是採用靈意解經來解決舊約的難題。就因爲他有這樣的經歷,奧古斯丁無法和寓意解經法分手。

我們不妨把他的解經原則寫下來作爲參考:

· 要瞭解聖經必須有真誠的基督徒信仰。解經者內在的心靈和他在技巧方面的裝備同等重要。

· 雖然聖經不止於歷史的和文字的意義,但我們必須給予歷史和文字的意義極高的地位。明顯的,並非所有的聖經都應該用寓意法解釋,聖經中有許多部分都兼有文字的和寓意的意義。

· 聖經所含的意義不止一種,所以使用寓意法是合宜的。決定一段經文是否應該使用寓意法解釋,其最高之試金石乃是愛心。如果字義使人意見發生分歧,那麽這段經文就應該使用寓意法解釋。

· 聖經中的數位有其重要意義。奧古斯丁認爲,所有的邏輯以及數位,都帶有永恒的真理,所以數位才會在人類知識中扮演一個特別的角色。正因爲如此,從聖經的那些數位,如果採用寓意法,或象徵法解釋,可以得著很多的真理。

· 舊約是一份論到基督的文獻,所以也是一份基督徒的文獻。因爲他在舊約中找到了太多論及基督的經文,結果那些真正屬於基督論的舊約經文,反而被壓抑而顯得晦暗不明。

· 解釋聖經的人,是要把聖經的意義解明出來,而不是把外面的意義解釋進聖經中。解釋者的任務是要把原作者的意思正確解明出來。

· 解經時,我們必須參照信仰類比(analogy of faith),就是真正的正統派信條。如果正統派代表聖經,那麽解釋聖經的人,就不能使自己的解釋和正統信仰相抵觸。在這一點上,還要加上“愛”。如果不把自己建立在愛神和愛人的上面,沒有人能夠瞭解聖經。在他的釋經學體系中,顯然的,愛和信仰類比乃是兩個主要的控制原則。

· 不可以單獨研究一節聖經。聖經不是把一節一節的經文串聯在一起,好像串聯珍珠項鏈那樣。相反的,聖經的意義就像網子交織在一起。所以,我們必須注意每一節的上下文;同一個主題,聖經中其他的地方怎麽說,正統信仰的信條怎麽說。

· 如果某段經文的意義不肯定,不可根據這段經文以建立正統的信仰。

· 不可讓聖靈取代我們學習研究聖經之努力。

· 含義不明的經節應對含義清楚的經文讓步。也就是說,無論是那一個教義,均需取自那些意義清楚的經文,而不可取自意義不明的經文。

· 經文的解釋不可互相衝突,神的啓示乃是和諧一致的。不過,我們必須注意其時代差別。

“分辨時代的差異,聖經就可解釋得和諧。”他是指漸進的啓示。如果我們不注意到啓示的漸進性,那麽聖經對於多妻制和一妻制的看法就有衝突。這樣的說法不同於時代論者解釋聖經(Dispensational Interpretation)的方法。奧古斯丁所指的時代是Tempora,而時代論者所指的則是Saeculae。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