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背景資料的特定來源


1.舊約的暗指之言
    前面曾經提過,舊約的暗指之言 (allusions)比直接的引用(quotes)多得多。但是許多講論新約對舊約之運用的書,都只注重引用之言。莫爾(D. Moo)曾說,暗指之言實 際上更具強調作用,因為作者假定讀者知道這些事。這便意味,倘若要明白經文原來的意思,就必須找出這些暗指之言的來源,重新捕捉其重要性。我要提出五個尋找和評估暗指之言的原則:

    a.用字與文體是否指向舊約的某段經文?這可能是刻意的暗指之言。不過,文體很難評估。有些地方用「閃語模式」(Semitisms,希伯來或亞蘭文 的文體,而非希臘文體)和七十士譯本模式(由七十士譯本–舊約的希臘文譯本–的影響而來),但或許是不自覺的使用,而不是有意地反映舊約。倘若用字並不接近,就不應當勉強視為暗指之言。

    b.考慮作者的特色。例如,彼得前書、希伯來書和啟示錄,含有很高比例的暗指之言。在這些書中,凡像暗指之言的,很可能就是。

    c.若從舊約背景來看上下文,是否講得通?如果與經文思路的發展不符,就不太可能是暗指之言。不過,如果上下文有此傾向,暗指之言會使經文的意義增色不少。例如,馬可福音十章45節(太二十28)用到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12節,便加增了雅巍僕人的含義,因他「擔當多人的罪」(賽五十三12)。有些學者認為:
(1)以賽亞書中沒有用到同樣的辭彙(「僕人」、「為」)(以上a.的原則);
(2)福音書中極少暗指以賽亞書第五十三 章,因此這裡是否為暗指之言,相當可疑(以上b.的原則);
(3)贖罪的意象與上下文不相配(c.的原則)。然而,莫爾回應道,雖然用詞並不完全相同,但是馬可福音十章45節的意思和以賽亞書第五十三章很接近,因此很可能是暗指之言(1983:122-27)。再者,福音書雖然沒有很多地方暗指以賽亞書第五十三章,卻有不少間接的反思,這些很可能更有力(如前面所言)。最後,卡森指出,耶穌的教導中經常一開始就講門徒要向自己 死(可十43-44),並以耶穌的贖罪之死為榜樣(可十45)。總之,馬可福音十章45節有可能是用以賽亞書第五十三章,而他成為一幅有力的圖解,教訓門 徒應當如何作僕人。

    d.陶德主張,暗指之言或引用之言,通常在暗指之言的背後假定了原初的舊約情境,著重點不單在暗指之言本身。這是很重要的 一點。當然,他真確的程度要看新約的上下文而定。例如,有些人認為,馬可福音十五章34節遭棄絕的呼喊(「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什麼離棄我?」)應當從整個 詩篇來瞭解(詩二十二,參22-31節),視之為信心的話,信靠那位將會伸冤的上帝。可是這便忽略了上下文的含義,因為他出現在十字架上,而那裡棄絕的意味高漲。這裡所強調的是悲傷;不過,整個詩篇仍可能為其大環境。這句呼喊中或許預期了詩篇中的感恩,就是後來復活的喜樂。

    e.不要誇大。舊約學者尤其容易將他們對舊約經文的詳細解析,讀入新約之中。但我們應當判斷(根據舊約和新約上下文的互動狀況),新約要強調的意義是 哪一方面,以及新約作者對舊約經文的瞭解為何。例如,希伯來書二章12-13節將三段經文並列:詩篇二十二篇22節(12節)、以賽亞書八章17節下 (13節上)、以賽亞書八章18節上(13節下)。乍看之下,這些舊約經文似乎彼此毫無關係,但是當我們探究他們在舊約上下文中的意義,並與希伯來書第二 章的發展相較,便會發現,這整段話很有意思。這三句簡短的摘要,是在講重疊的主題–受苦中的得勝(12節)、審判中的信靠(13節上),和審判中的應許(13節下)。後兩段經文同時出現在希伯來經文中,但是在本書信中卻分別處理。在上帝的審判中(賽八),餘民信靠他(17節下),並成為他的子民(18節 上)。

2.兩約之間的暗指之言
直接引用兩約之間文學的地方很少,但是兩約之間的時期所產生的觀念,對瞭解新約教義十分重要。在基督的時代,各個猶太黨派 (法利賽人、撒都該人、愛色尼人)都是這段時期發展出來的,因此新約的習俗與文化可以在此找到其先聲。此外,這段時期也產生了口授傳統,而對死人復活或浸 禮等的教導,也根源於此。這段時期智慧文學和啟示文學勃興,成為登山寶訓、橄欖山講談,及約翰福音等的資源。由於次經和偽經與昆蘭檔類似,我將在下個段落 中談運用這類材料的原則。

3.昆蘭的平行材料
一九五O年初,死海古卷的發現與發表之後不久,出現了一股理想化的狂熱,學者對昆蘭檔如何影響新約,作出了倉促的判斷。例如,視 施洗約翰為愛色尼人,耶穌則是傚法公義的教師(這一派的「創始人」),教會是與昆蘭社團類似的團體,約翰福音和希伯來書是愛色尼人的文件,許多作風(如洗 禮)和信念(如聖靈論、末世論)都被視為倚賴昆蘭的檔。但是,後來經過反思,這些觀點都大遭修正(以上各點中,只有一些人仍然認為,希伯來書受昆蘭的影響 很深)。

    賴桑將時下學者的觀點作了總結。他說,這兩種人(昆蘭人和基督徒)對歷史的觀點差異很大,但在宗教觀點上相當類似。在歷史上,他們興起的時期不同,昆蘭人不能肯定或否定新約的資料。他們是各自獨立的運動,各有各的發展,而昆蘭人不可能成為基督徒概念的先驅。不過,昆蘭人與基督教都屬猶太教的分支,在末世論上有共同的期待,因此在猶太教的觀念方面,昆蘭提供了很有價值的相似點。在運用昆蘭(以及兩約之間)檔的背景時,要訣是方法要正確:

    a.使用良好的譯本。布勞斯(Millar Burrows)非常出色,可惜沒有分節。法密斯(Geza Vermes)也很好,但是在單本中,杜彭-索瑪(Dupont-Sommer)的譯本可能最好。良好的譯本可以使詮釋者不致誤解,以致錯用經文。當然, 能用希伯來原文更好,可是並非人人能做到。

    b.單字研究方面,可以用肯恩(K.G.Kuhn 1960)的彙編和其補遺。這對追蹤愛色尼文學中的觀念很重要。

    c.在指認類似經文之前,要先研究昆蘭或兩約之間經文的神學含義究竟為何,然後才能將他應用在新約經文之中。在這方面,第二手資料會很有幫助,而深入探討兩約之間的書,現在愈來愈多(如An-chor Bible series)。因為學者的意見常有差異,所以參考資料要看一本以上。最好的辦法,是將類似經文列下,自己找出其意義,然後再應用於新約。

    d.在用兩約之間經文解釋新約經文之前,要很有把握前者的確為平行經文,而不只是似乎平行。上面已經提過,要訣是注意:兩段經文個別的上下文含義是否 互相重疊。此外,還需將重疊的程度與其他可能的平行經文比較,判斷那些最接近新約經文。然後才能稱該兩約之間的經文為有效的平行經文。

4.拉比的平行材料
最大的問題是他勒目傳統的日期。由於拉比在保存材料上非常謹慎,這個問題還不算太嚴重,但是至於哪些材料符合西元七十年之前的情 形,則還有許多辯論。聖殿於西元七十年被羅馬人毀掉之後,猶太教不得不重新定義其崇拜與儀式的本質。因為情況再不可能與從前相同,後期他勒目所記的許多習 俗,乃是出於西元七十年以後的猶太教。

    朗格內克(Longenecker)列出他勒目傳統中相關的四條線:
(l)拉比撒凱(Rabbi Johanan ben Zakkai)所認為非常古老的習俗與規定,前面有「我們的拉比教導」等類的話;
(2)西元七十年之前的拉比所教導的內容,或源於該時期的內容(如 Pirke Abothl-2);
(3)對相反的宗教觀(主要是基督教),或政治迫害不持反彈性言論的經文,不出於後期辯論或處境的經文;
(4)古代的儀式、認信,和祈禱,如示瑪或十八種祝福(1975:75)。

    不過,許多人對這個分析仍不滿意。例如,紐斯納(Jacob Neusner)主張,我們不能假定他勒目的日期是正確的,甚至連那些自稱是早期所寫的也要存疑。紐斯納提倡將形式批判的技巧用在拉比材料中。
a.我們不能假定拉比的討論自動接續法利賽人的觀點。雖然大部分學者認為這兩個團體有連續性,但是大家都同意,並不能假定個別的拉比引言就可以代表法利賽人的看法。這正是司特拉克-比勒貝克(Strack-Billerbeck 1961-65)之著的問題,他們將第三、四世紀的拉比引言與新約經文並列,卻沒有探究這些是否真正可以反映第一世紀法利賽人的觀點。

    b.我們不能假定早期資料一定真確;他雖自稱是該時期所寫,但不一定是。其中許多言論可能經過古代拉比的編輯或重寫。不過,我相信我們可以比桑德斯樂觀一些。正像耶穌的講論一樣,拉比引言的收集,可信度也比許多學者所許可的要高。需要證明的,是那些懷疑者,他們必須提出證據,來證實這些檔的可信度有問題。

    c.我們不能假定這份材料的觀點是統一的。其中有差異性,而且折衷性頗強。事實上,許多部分為拉比的對話,列出一個問題的兩種觀點。共同的宗教模式使其成為一個整體,但是在個別事件上,觀點並不一致。例如,有些著名的引言顯示,猶太教內有厭惡女人的說法(如j.sot.19a,「律法的話傳給女人,比 燒掉更快」)。有人常以這類話來代表猶太教的立場;但這只是其中的一種聲調。婦女的權利經常被高舉(離婚是丈夫的特權,可是婦女卻有權向法庭請願,勉強他 與她離婚),有時婦女甚至可居領導地位。

    d.我們應當思想一種可能性,即新約和拉比都同樣參照某個猶太傳統。法密斯提出這種可能性,以解決一個問題,就是一段經文背後似乎為某個猶太資料,而 我們無法證實該資料是西元七十年之前所寫。他傾向於視新約為第一世紀猶太信仰的有效見證,因此在研究時,視他為從「他爾根」 (Targum,舊約亞蘭文註譯)到「米大示」(Midrsh,猶太人的舊約註釋)這一直線發展中的一部分。從這個觀點來看,拉比(和他爾根)的材料就有 新的關聯性。我們仍然要小心,不要忽略歷史層面(以上的a-c點),而予以誤用。不過,若將這觀點當作一種可能性,確實很有幫助。

    5.希臘的平行材料。過去「宗教歷史學派」(History of Religionsschools)對希臘背景嚴重誤用,導致許多人否定希臘觀點對新約的影響,而認為猶太觀念才是新約研究的正確背景。可惜,這卻發展成 相反的錯誤。不過,自從韓格爾出書之後,學者都承認,希臘的觀念在馬喀比時代已經滲入猶太教,直延續到基督教時期。在普世宣教 的情勢之下,這種影響日漸增加;因此我們在研究新約的時候,不但要考慮猶太人的平行材料,也要顧及希臘人的材料。
希臘背景對瞭解寫給外邦教會的書信,以及一些習俗–如,哥林多前書十一章2-16節 或提摩太前書二章8-15節,希臘羅馬對婦女的態度–會極有幫助。在宣教旅程的細節上,如術士西門(徒八)與被鬼附之使女(徒十六)所用的邪術,希臘背景也有助澄清。歐尼(Aune)提供了一個希臘背景極佳的例子,相當有說服力;他指出啟示錄第四至五章的寶座景象,是以羅馬宮廷慶 典為意象。這很符合全書反對皇帝崇拜的強調,而今日講到教會與政治問題時,也正可以用他作例子。

6.總結
(l)我們必須確認,證據與經文乃是出於同一段時期;不同時期之資料的誤用(如將第三世紀諾斯底的作風,讀入第一世紀基督徒的觀念中),在過去造成了不少錯誤的理論。
(2)我們必須確定證據的可靠性;常有人不經意地用他勒目材料作為新約事件的背景,如耶穌的受審,卻沒有先肯定他們的確屬於第一世紀的猶太教。
(3)在收集證據的時候,絕不能有所篩選;如果我們的搜尋不夠廣泛,就會錯失真正的平行材料,如談到奴隸的經文,希臘羅馬的習俗,以及猶太人的作風都需考慮。
(4)不單要處理當時的狀況,還要顧及他背後的歷史發展;導致事件的因素,常與該種狀態同樣重要。例如,若要瞭解耶穌與猶太教的衝突,許多時候必須先要明白猶太教口授傳統的發展。
(5)要記得,聖經的記載也提供了歷史資料。學者經常忽略了經文本身,假定所有的資料都來自外在資源。其實常無此必要,因為或是在經文 當中,或是在平行經文中,就已經可以找到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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