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4日 星期四

族長時的應許和摩西時的律法

      對基督徒而言律法與應許之間的分離現象是嚴重且顯明。有人還相信,甚至如使徒保羅和希伯來書的作者,都可以列在減損律法和應許之和諧性者的行列中,即使這不是舊約經文中的事實。但律法和應許的關連在某些點上又是那麼清楚,所以,若說族長時期的資料是從出埃及形成國家這個最偉大的時刻中回顧而得的,這樣的懷疑很不公平。

     以出埃及記廿2自我預言或自我啟示的套語為例(舊約它處出現大約125次)︰『我是雅威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類似的套語在創世記十五7也有︰ 『我是雅威,曾將你從迦勒底的吾珥領出來。』有人如此宣稱,它們在形式上太相似了,以致不能說彼此互無關係。那麼彼此是怎麼個互相依賴呢?出埃及記廿2要在先!可是為什麼不是反過來呢——特別是經文所宣告的就是這樣的型態?除非能證實一段經文有誤,否則難道不能維持它清白的立場嗎?是否因為它是宗教的,或 因為年代久遠,就非要用推測或是懷疑不可嗎?

     同樣的,上帝顯現的描述和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五17接受立約時所發出的敬畏與驚恐,在出埃及記十九18立西乃之約時,也以類似的方式臨到以色列民。創世記十五章的煙、爐和燒著的火把,與出埃及記十九章的煙氣、燒窖的火是相稱的。經文如下︰

  日落天黑,不料有冒姻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創世記十五17

西乃全山冒煙,因為雅威在火中降於山上,山的煙氣上騰,如燒窖一般。——出埃及記十九18

    族長時期的句子『我(你)父親的上帝』,同樣在摩西時期得到延續。上帝呼召摩西的時候如此說︰

我是你父親的上帝,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摩西蒙上臉,因為怕看上帝。——出埃及記三6

當以色列人從法老手中蒙拯救之後,百姓唱著︰


  雅威是我的力量、我的詩歌,也成了我的拯救。這是我的上帝,我要讚美他;是我父親的上帝,我要尊崇他。 ——出埃及記十五2

    在摩西與他的岳父葉忒羅會面之前,他的兒子以利以謝之名是以如下的解釋來命名的︰

 

因為我父親的上帝幫助了我,救我脫離法老的刀。——出埃及記十八4

    這些只需要與創世記廿六24;廿八13和卅二9等相同的套語作比較就清楚了。

     就現今正典的宣告來看,上帝在出埃及記中所作的,是直接和上帝紀念他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有關(出二24;三13,15—16;四5︰六3,5, 8)。地的應許在當時變得更加顯著——他已起誓要賜給列祖(出六4;8;十三5,11;卅二13;卅三1;民十29;十一12;十四23;卅二11)。不過古老「賜福」的其餘要素也很明顯︰出埃及記一7,9對於以色列人迅速驚人的增加,有七重強調(算它的措辭),埃及人對此甚感懊惱。出埃及記四22還有『長子』、上帝的『兒子』,這也延續了「後裔」這個主題。有關交付給族長古老賜福的應許,出埃及記的作者看到了部分的應驗。此約並沒有被遺忘。

     使多數神學家困擾的,並非故事持續的問題,而是盟約內容的本質。西乃之約加上的是誡命、要求和應盡的義務;而創世記的內容似乎反應了賜福和應許是禮物。這才是麻煩的對比。兩個盟約在內容上能有什麼關係呢?

     在廣為接受有關六經文學結構的研究中,von Rad指出,申命記廿六5-9這信條——還有類似的信條,如約書亞記廿四16-18——所宣告的,僅限於族長的起源、在埃及的受壓制、從埃及地的蒙拯救、 曠野的漂流,以及進入迦南地等,這些是正典前六卷書的核心。最令人震驚的是西乃事件,確為五經的核心,卻沒有包括在此信條之內。於是von Rad結論說,西乃事件隸屬於分離的——縱使它年代久遠——傳統和分離的歷史,與出埃及或曠野經驗毫無關係。只有在後來被擄時期中,有所謂的雅威文獻的作者(Yahwist)膽敢把律法與福音擺在一起。要不然,西乃事件就是真實性堪虞的宗教傳聞,而且是使出埃及記十七章的加低斯資料,從民數記十章的延續中 分離出來的一個插入資料。

     不過還是有強烈的反對意見。其中最有意義的,要算是出埃及記十九3-8和廿2-17把出埃及與西乃事件作了清楚的關連。事實上,若把兩個信條的整個背景皆納入考慮(更別說是考慮申命記廿六章的整體背景),它們也會把從埃及地得蒙拯救與依從西乃之約的要求連在一起——約書亞記廿四章及撒母耳記上十二章。這 樣看來,西乃事件絕不可從出埃及的歷史和神學、或從應許中隔開。

     可是,問題仍然存在。要如何將出埃及記廿章——民數記十章的要求與先前世代的應許之福作一整合呢?或許最好的方法是,把族長時期與誡命、應許和賜福間的關 連找出來。誡命的形式有命令式也有禁忌式。根據P. V. Premsagar的意見,可以從創世記臚列者如下︰

  十二1 ︰『你要離開本地』

十三14︰『你舉目……觀看』

十五1︰『你不要懼怕』

十五9︰『你為我取一只……母牛』

十七1︰『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

廿二2︰『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往……去』

廿六2︰『你不要下埃及去,要住在我所指示你的地』

廿六24 ︰『不要懼怕』

卅一3︰『你要回你祖你父之地』

卅五11︰『你要生養眾多』

     然而在這裡,誡命是先於應許和賜福的。而在西乃,誡命是上帝恩典的彰顯及自然的反應,此恩顯明在應許上,特別是顯明在出埃及本身的救恩畫像上。不過,順服的責任特別在創世記廿二18和廿六5加以強調︰『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並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所以,正如希伯來書十一8所說︰『亞伯拉罕因著信……就遵命……』。信心必須與行為結合,好顯出它的效用與確實性。

    還要確定一點,若應許是上帝的禮物,律法也應被同等看待。詩篇作者表揚了這個觀點(詩一2;十九7-11 ,四十8;一一九)。摩西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他以極美的修辭問以色列人︰『那一大國的人有上帝與他們相近,像雅威你的上帝?』或是『那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申四7。8)。以色列人的回應重復了三次︰『凡雅威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廿四3, 7)。上帝並沒有責備他們太『草率地』接受這麼嚴厲的措辭,特別當應許和賜福還有效的時候,雅威的回應是︰


他們所說的,都是。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得福。  ——申命記五28-29

     最後,應許並不反對上帝的律法,其理由如下︰(1)應許和律法都是由同一位立約的上帝開始的;(2)律法絕非嬴取個人救贖的法典或假想的途徑,它只是與雅威保 持(而非建立)團契的方法;(3)律法所要求的聖潔生活的標準與上帝自己的屬性相符,這律法也為失敗的人預備了赦罪與代贖的條款;(4)律法每一個要求的背 景正是恩慈的氛圍︰『我是雅威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甚至連族長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五13一14也曾模糊地意識到這點︰『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 的地……服事……被苦待四百年……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有人很自然會鄙視這種看法,當作是為使變遷流暢所作的向後投射的細節,可是經文必須維持它清白的立場,除非藉更好的評判標準證實它是有罪的,而非藉妄加主觀的價值判斷。這類主觀的看法,並非證據,只是證實聖經宣告它能預知未發生的事件,仍然是一個絆腳石,這樣的宣告不僅在先知文學,更在他處可以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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