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律法或信心

 

    在弗二8,我們已看到保羅運用了一個對比:恩典或行為。若是恩典,就不在乎人做甚麼。當他闡釋因信稱義的道理時,他通常運用另外兩個相反詞。「律法或信心」是其中之一。

    在保羅書信中,「律法」一詞並非專有名詞,在不同的文脈中它有不同的含意。在和合本中文聖經中,「律法」有下面三個意義:

(一)舊約聖經。當保羅在羅三10至18引用「律法」的話時,所引用的二段經文事實上是出自詩十四1至3和賽五十九7至8,不是摩西五經中的話;同樣,在林前十四21保羅所引用的「律法」也是出自先知以賽亞(賽廿11至12)。

(二)摩西五經。在羅三21,保羅提及「律法和先知」,這是當代對舊約聖經的稱呼,「律法」指的便是舊約中的摩西五經。

(三)摩西法律。例如,保羅在林前九9引用了摩西五經中的條例(申廿五4)。

 

    當保羅說人不是靠「律法」稱義時,基本上不是指第一或第二個意義,因為他經常引用聖經支持他的論點;他所反對的「律法」是由第三個意義引申出來的,包括「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加四10),「割禮」(加六15),「食物」(羅十四1至23)等等的問題。

    當然,當保羅從第三個意義談及「律法」時,我們又發現近乎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他反對「律法」,而且說了一些非常嚴厲的話,例如,他認為律法是「世俗的小學」(加四3、9),是不再轄制信徒的「奴僕的軛」(加五1);若有人要行律法稱義,便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五4)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羅七14)「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一8)因此,他要信徒遵守孝敬父母的誡命(弗六1),並引用摩西律法的條例要信徒應用其中的原則(林前九9)。要瞭解這種似乎矛盾的看法,我們需要注意保羅眼中律法的功能和反律法的基本原因。

    從律法的功用而言,保羅認為它主要是能指出甚麼是罪(羅五13;提前一9至10),但作為得救的途徑,律法卻有所不能(羅八3):它不能使人稱義(加三11),不能使人得生(加三21),不能使人脫離罪的轄制(羅六14),反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羅七11)

    換言之,在保羅的教訓中,律法與信心對立,不是因為律法不好,而是人要「行律法」稱義這件事有問題。在這情形下,保羅指出得救的途徑基本上便是要在兩個對比下進行選擇:「信心或行為」(羅三27,九32),及「恩典或酬勞」(羅四4)。若有人要靠遵行律法,他的得救便是酬勞;但律法本身根本沒有能力使他遵行,這在有律法的猶太人身上便明顯地證明出來(羅二1至29)。可是,由於基督已經承擔了罪的咒詛,使人得以自由(加三13,四4至7,五1),基督徒便不再受律法的轄制,「日期」、「割禮」、「食物」等都成為相對的文化因素,而不再是得救必須的條件。

    與律法相對的是信心。我們已經說過在保羅書信中上帝的揀選與預定並不廢棄信心,事實上,根據保羅的教訓,從人的角度而言,信徒的一生便是信心的生活,稱義(羅五1),罪得赦免(羅三25),基督的同在(弗三17)都是藉信心而得,甚至信主後的恩典也與信心有關(羅五2)。要注意的是,根據保羅的教訓,信心不是一種具有功德性的行為,因此不是得救的根據,而是得救的途徑與工具。在弗二8,保羅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並非說信心是得救的「原因」而是「緣因」;有時候,保羅會說信心是稱義的條件(羅五1;加二16),或方法(羅三28),但他從來沒有說信心是稱義的根據或原因。

    保羅強調信心,並非否認行為的重要。在他書信中,他提到「信心所作的工夫」(帖前一3),也說信心會產生愛心(加五6),在腓二12他甚至要求信徒「作成得救的工夫」。無論是工作或愛心,都是行為上的果子,而在腓二12他也指出作成得救的工夫的力量事實上是源自上帝,因此信徒的行為仍然不是得救的原因。

    談到信心,我們必須注意信心的本質。對保羅而言,信心不等於迷信,它有歷史的事實為憑據——上帝在耶穌基督身上的作為是信心的基礎;沒有了這歷史基礎,福音的信息便是謊言(林前十二14至19)。因此,保羅談及信心時,認為信心的內容是「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羅十9)

    而這種信心的產生,則是耶穌為主的信息(羅十14)。這種以復活的耶穌為主的信心,便產生了「信服」(羅一5、  16,十六26,十6)和「信靠」(羅四24)兩大特徵。「信服」是使徒保羅的特別用語,表示信徒接受主耶穌基督的權柄,因而產生順服的行動;「信靠」則指依靠上帝的大能,因此在信靠之中,有了盼望(羅四18至20,十二13)。由於這雙重的特徵,保羅可強調信心,這種信心是人對福音信息的回應,向復活的主「投降」。它會產生行為,但卻不含功德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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