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三2至5,保羅談及行為與信心的對立,也將肉體與聖靈對比。在他看來,若有人要靠律法的行為稱義,這人便是「靠肉體」,但信徒擁有聖靈的原因,並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藉信心。在這幾句話中,保羅為我們進一步解釋世人只能靠信心得救的原因。
首先,我們要注意「肉體」一詞在保羅書信中也有多層的含意。在和合譯本中,原文「肉體」有時譯為「肉身」(加二20),「血氣」(林後十2),基本上是說人有血肉之軀(林前十五39)。林前十五41至49告訴我們,這血肉之軀的特徵,便是它的短暫,會朽壞、輕弱。但是,耶穌基督在世時,也有「肉體」(羅八3),而且這肉體也是軟弱的(林後十二4),因此,在「肉體」中生活,並不一定是有罪的生活,反而可以像加二20所說的,在肉體中為基督而活。
在另外一些經文中,「肉體」指的是這血肉之軀的人行事和衡度的準則。在腓三3至8,保羅說肉體的準則包括了一個人的出身、背景、成就與宗教熱誠,甚至是高尚的道德行為。當人信任依靠這「肉體」時,他便是與上帝為敵。保羅甚至把這種「肉體」說成一種似乎是有位格的東西,說一個人可「隨從肉體」(羅八5),「順從肉體」(羅八13),又說:「情慾(肉體)與聖靈相爭。」(加五17)這種說法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所說的「屬血氣的人」(林前二14)及「屬肉體的人」(林前三1)相似。而這現象——由輕弱的「肉體」變成與上帝為敵的「肉體」——的發生,可由保羅的另一句話解釋:「我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4、18)
在這情形下,保羅指出人不能靠肉體行律法得救的兩個原因:
第一、因為肉體軟弱,它受死亡與罪惡之轄制(羅八3);
第二、在死亡與罪惡下的肉體與上帝為敵,根本不可能順服上帝的律法(羅八7)。
與肉體對立的是聖靈。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發現這聖靈是有位格的,他能參透上帝深奧的事(林前二10),可「隨己意」分配恩賜(林前十二11),而且也與舊約的耶和華相等(林後三17)。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否認保羅特別強調的是聖靈與信徒救恩的關係。
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將舊約中的「律法」與「應許」來作對比,而且說聖靈便是這「應許」的內容(加三11至14;參四1至7)。一個人信基督之後,必領受聖靈;若沒有聖靈,便不是基督徒(羅八9、14);聖靈是上帝的「印記」(弗一13,四30;林前一22)。當然,他沒有說信徒有了聖靈便已獲得完全的救恩,他認為聖靈在目前僅是「初熟之果」(羅八23),但卻是信徒獲得完全救恩的確據。因此,他用了一個當時商業上的名詞「質」來形容聖靈——表示信徒有了聖靈便是有了首期付款,全部應許的實現是必然的事(弗一14;林後一22,五5)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在保羅的教訓中,救恩全是上帝的工作,也全是聖靈的工作。聖靈的工作包括了啟示與啟蒙(林前二6至13),潔淨、使人稱義與成聖(林前六11),使人站在上帝面前(弗二18)。他住在信徒心中(林前六19),幫助他們(羅八26),給他們智慧(弗一17)與恩賜(林前十二7至11),引導他們(加五18;羅八14)。
在這一切之上,使徒保羅特別強調聖靈的力量:在聖靈裡,信徒得到自由,脫離了罪與死的束縛(羅八2),而這種聖靈的能力,更是與耶穌基督復活的能力一樣:「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羅八11)
信徒可以體會到上帝「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裡復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弗一19至22)
這能力是生命的能力,是征服萬有的能力。基於這種體驗,保羅有時也將律法與聖靈來作對比,承繼先知耶利米(耶卅一33,卅二40)與以西結(結十一19,卅六26)的教訓,指出聖靈使人內心改變與力量,才是真正成就上帝律法的方法(林後三3至6;羅二28至29,腓三3)
將保羅關乎得救途徑的教訓歸納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靠肉體完成律法而得救是死路,因為肉體無能也不可能完成律法;但在上帝恩典下,藉信心而得聖靈才是成全律法、得生命的途徑,而這整個過程更是恩典的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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