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保羅和雅各的稱義觀

      雅各書 2:14-26 特別討論信心與行為的關係。雅各這方面的討論一向來引起許多的議論。最明顯之處是因為他所提出的解釋與保羅所強調「因信稱義」的看法不同。

    馬丁路德這位聖經學者及宗教改革家曾認為:『雅各書與其他「主要」的新約書信對「因信稱義」的看法不相同,而引起神學問題…。雅各書撕裂了聖經,與保羅及所有聖經對立。』

    另一方面,加爾文卻認為雅各及保羅對因信稱義的看法應是可以互相調和的。


      我們將從兩個不同的層次來作探討。

一.從處境的角度來看
    

    首先我們要考慮到一個事實:雅各與保羅各處於不同的處境,亦面對著不同的對象和問題。保羅在羅馬書及加拉太書強調「因信稱義」的教義,是要對抗猶太人及猶太主義者對律法的依賴,以為遵守律法可以得到上帝的義。為此,保羅堅持稱義是上帝的恩典憑著人的信心而來(羅3:20-28)。


      當時,猶太人認 為一個人若遵守並達到律法的要求,他便能蒙上帝的喜悅而稱義。故此,他們依持割禮和遵守律法(羅2:17-3:1;加2:11-14;5:2-12)。然而,保羅指出無人能藉守律法稱義,因為律法之設立為要使人知道自己的軟弱及罪行(羅3:20),惟獨在耶穌基督裏才能夠因信稱義(羅3:28;加 2:16;3:11)。


      至於雅各提及「因行為稱義」的道理,是為要面對那些認為惟獨信心能使人得救,而不需要有行為的表現,還自以為義的基督徒;即那些「唯信論者」(Solifidians)。  在他們當中,雖有些相信耶穌,但在其日常生活裏仍對人心存偏袒(2:13),甚至有些對鄰舍沒有表達愛心的行動(2:15,比較第8 節)。因此雅各堅持「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而一個活的信心必然有行為的表現。正如他在2:14-17,肯定一種能從行為中表現的信心。同時他亦從 2:18,以真理的反面引出正面的意義,即信心會顯明於行為中。


      由此處境,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中堅持人唯獨在耶穌基 督裏的信而稱義(羅3:26,28;加2:16),亦即是說,完全只相信上帝的恩典,且是白白的恩典(羅 3:24)就如羅3:20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而羅3:21至24節則論到︰「但如今上帝的義在 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上帝意願這稱義的結果就是叫人能「白白的稱義」(24節)。3:25及以下經文保羅繼這辯論︰「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 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然而,雅各卻是在面對一班沒有行為的信徒而提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教導。可見從處境的角度來看,兩者的教義在表面上似乎互相衝突,其實是相輔相成的。

二.從字義與語意的角度來看
 

      接著,從經文中分析保羅與雅各的字彙與語意,尤其是一些重要的神學字眼,如信心、行為、和稱義。

◎信心這名詞


      在保羅「因信稱義」或「因信耶穌基督...稱義」的公式中,「信」這字表示信靠接納上帝在耶穌身上所成就的救恩,它亦表示一種委身於基督的舉動。這種的信心,包括了整個內在的人;即要衷心相信上帝叫基督從死裏復活(羅10:9)。除此以外,亦要有口裏的承認,以顯示其信心。這信心的對象是基督︰「...是“因信 基督稱義”…。」(加2:16);即「基督」是受詞所有格(objective genitive),作為「信」的受詞。因基督是上帝的生命和恩典的具體表現(embodiment)。換言之,保羅所言的信心,亦是恩典的接受。


      對雅各來說,「信心」純粹是指理性上贊同真理,而不是以一種信靠順服的人生回應真理。他在2:14-19中,提到一種普通情況:即某些人口稱自己有「信心」 (14節),這種「信心」卻沒有見諸實踐(15-16節),甚至只是在理性上的認知,而沒有信靠及委身(18-19節)。對於這種無行動的信心,雅各稱之為「死的信心」(2:17,20,26)。在2:18中,他甚至聲稱自己有行為,並且藉其行為顯示其信心。其「信心」乃是能從行為中展現的信心。 2:14-17指出一種普通情況︰有人口稱有信,卻沒有見諸實踐。這種沒有行動的信心,雅各稱它為死的信心(2:17,20,26)。他在2:18,甚至聲稱自己有行為,並藉其行為將他的信心顯示出來。就如王正中所說:「信心意為單單接受基督教的教導,這種信心也需要行為才能完全 (2:14,17,18,20,22,24,26)。」  

    換言之,雅各所強調的乃是一個有相應行為的信心。這種信心並不是理性上的接受︰「你信上帝只有一 位…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2:19),也不只停留在基督教教條的認信層面,它實在是信仰上的委身。可見,雅各在此並沒有挑起「沒有信心的善行能否救人」的問題,沒有暗示這種善行能救人。馮蔭坤更指出說:「他的論點似乎是一個活的信心會顯出証據,証明它是活的。倘若缺乏這種証據,我們便沒有理由相 信它是活的。」  

    同樣的,保羅也說,信心要能生發仁愛方是有效的信心(加 5:6)。

◎行為這名詞
    

    大衛斯(P.H.Davids)認為保羅反對的是「律法的行為」。他說:「它們從來不是指道德規條,而是加在基督[救贖]工作上的禮儀。雅各書中的“行為”總是指道德行為,特別是指慈善的行動。」  

    穆爾(Douglas J. Moo)認為保羅所指的「律法的行為」乃「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就是順從摩西律法的行為… 因此保羅的目的是在稱義的依據上,排除所有的行為 – 不僅是某些行為,或出於某種精神的行為。」  

     另一方面,穆爾不能與大衛斯認同,認為雅各的“行為”是一種慈善的行動。 他認為「保羅和雅各使用的『行為』一詞,基本上是相似的:指任何為順服上帝﹑事奉上帝而作出的事。保羅和雅各的差別在於行為與悔改的次序。保羅否認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功效,但雅各懇切呼籲,悔改之後行為絕對有必要。」  

    這如哥德(Godet)所說:「保羅所說的行為指在信心之前的行為;雅各所說的,是在信心中表現的行為。」  

    沙爾蒙 (Salmon)則認為,保羅論到行為時,聲明人不是行律法稱義,乃是因信耶穌基督;而雅各說到行為時,卻沒有提到律法,說到信心也沒有提到耶穌基督。


      根據以上學者的觀點看雅各書所講的行為,基本上與保羅所指的「行為」一詞是相似的。兩者都指「順服上帝」、「事奉上帝」而作出的事。然而,兩者稍微之差別乃於行為與悔改的“前後”順序罷了。

    雅各指悔改之後應有行為與所信的相稱;保羅卻否認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的功效。兩者之所以對「行為」有著不同的定義和看法,乃是因為他們面對不同的對象與處境。雅各因著寫著對象與處境,而深深影嚮到他的思維,使之論其「行為」不如保羅「抽象」化;而實際深入到讀者心中,懇切呼籲他們應表現他們所信的行為,與其信心相稱。而保羅的對象是猶太人和猶太主義者,所以他抨擊在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的功效。

◎稱義這動詞
    

    雅各對「稱義」這動詞的應用最令人議論紛紛。他宣稱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在字面上,這顯然與保羅的「因信稱義」相衝突。在新約中,只有保羅經常使用「稱義」此詞彙來描述上帝接納人的行動;即是「指一個人首次從罪惡及死亡的境界中轉移到聖潔和生命的境界,這轉移是藉罪人憑信心與耶穌基督– 那「公義者」– 認同而產生。因此對保羅來說,稱義是一種“法庭式”(forensic) 的行動,上帝在此舉中不看人的“行為”,聲明(declare)罪人在他面前無罪。」  

    至於雅各給予「稱義」的意義,學者的見解稍有不同:


      (a) 有的認為這裡所用的「稱義」與十四節的「拯救」大致上意思相同,羅柏斯(James H. Ropes)贊成此用法。


      (b) 無論這裡是否暗指上帝在創22:12向亞伯拉罕的宣告,不少學者都將「稱義」解釋為亞伯拉罕是因行為而被宣告為義人,亦即他是「因其行為而被上帝認 許為義人」。由此可見,稱義的意思是「亞伯拉罕的義不是自己建立的,而是被上帝認許的。」 狄比留斯(Martin Dibelius)贊成此說法。

 
     © 這觀點與 (b)的觀點相近,認為雅各使用「稱義」時大概具有一種宣告式的意思,但在應用這字時卻與保羅通常的用法不同,後者用這動詞乃指人起初藉信心獲得稱 義一事。因此,他們認為雅各所說的是:「亞伯拉罕有行為,而這些行為便成了上帝最終判斷亞伯拉罕生平的標準。」即是說這動詞乃是應用在上帝對一個人「最後」 宣告的公義上。支持此論點者有穆爾(Douglas J. Moo)、大衛斯(Peter H. Davids)。


      (d) 認為雅各是以說明性(demonstrative)的意思去理解「稱義」這詞,乃是指被証明為無罪、被証明或顯示為正義。5:16中的「公義」這希臘文形容詞被用作名詞(「一個義人」),用來指信仰群體中任何敬虔份子。因此,說亞伯拉罕「被顯為義」,意思就是說藉著他獻以撒的行動,他被顯示為一 個真信徒。這種解釋符合創22:12上帝對亞伯拉罕的順服舉動之宣告,「現在我知道你敬畏上帝」。支持這論點的有馮蔭坤。

由此可見,雅各乃是要表明亞伯 拉罕的信心有行為伴隨(22 節),來顯明亞伯拉罕是具有真信心的人(21 節)。換言之,雅各是從亞伯拉罕的行動(21-22節)中信心與行為的結合,看到聖經的應驗(23a節)。雅各所引用的經文亦是保羅所引用的,這經文顯然 是創15:6。

      因此,我們可說雅各與保羅認同創15:6的話,亞伯拉罕被稱為義是因為他的信心而非行為。他藉其順服的行為(創22:1-19)將其信心(創15:6)証明出來;即藉著其行為顯明他有真信心的稱義。這種的解釋與本書是完全吻合。

    由以上的論點看來,雅各的「因行為稱義」與保羅的「因信稱義」是毫無衝突的。就算是有,那只不過是在表面上或字面上的衝突;但當我們從兩者的教訓之上下文探索時,它們不但不彼此衝突,反倒是彼此輔助的,「事實上,二人的關係典型地反映了新約聖經的統一性及多元性︰統一而非齊一,多元卻非對立。」  

亦如加爾文論及稱義與行為關係時所說的︰「單獨靠著信心,人才得稱義;但使人稱義的信心,決不是單獨的。」  

保羅的「因信稱義」是前面的一個觀念(羅 3:28),雅各的「因行為稱義」卻是後面的一個觀念(雅 2:24),兩者毫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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