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是理解保羅福音觀的重要書卷,也是討論「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 on Paul,簡稱 NPP)的核心經文之一。
保羅在加拉太書所面對的問題,不只是外邦基督徒要不要遵守摩西律法,更涉及幾個重要的神學問題:
- 人如何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
- 因信稱義與遵守律法有什麼關係?
- 上帝的子民是否必須透過割禮、飲食規定及其他律法要求,才能取得盟約群體的身分?
- 猶太人與外邦人如何在基督裡成為同一個上帝的子民?
- 保羅所傳的福音,究竟是個人得救的福音,還是上帝建立新約群體的福音?
這些問題正是傳統改革宗神學與保羅新觀進行對話的重要起點。
一、加拉太書的核心福音觀
1. 福音的中心:耶穌基督及其救贖工作
加拉太書1:3–4 「願恩惠、平安從父上帝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臨到你們!基督照我們父上帝的旨意,為我們的罪犧牲自己,要救我們脫離這罪惡的世代。」
希臘文:τοῦ δόντος ἑαυτὸν ὑπὲρ τῶν ἁμαρτιῶν
ἡμῶν
逐字分析:
|
希臘文 |
意義 |
神學意涵 |
|
δόντος |
賜下、交出 |
基督主動獻上自己 |
|
ἑαυτόν |
他自己 |
基督親自成為祭物 |
|
ὑπέρ |
為了、為……的緣故 |
基督為罪人受死 |
|
τῶν ἁμαρτιῶν |
罪 |
人類的罪是救恩所處理的問題 |
|
ἡμῶν |
我們的 |
救贖具有群體及個人的意義 |
保羅的福音不是人透過宗教行為建立與上帝的關係,而是上帝在基督裡主動成就救恩。
這裡有三個重要神學重點:
- 基督論: 救恩的中心是耶穌基督。
- 救贖論: 基督為罪人犧牲自己。
- 恩典論: 救恩的根源是上帝的旨意,不是人的功勞。
因此,加拉太書的福音首先是上帝在基督裡所完成的救贖工作。
2. 福音不是另一種福音
加拉太書1:6–9 保羅對加拉太教會非常嚴肅,因為有人正在扭曲基督的福音。
加拉太書1:6 μετατίθεσθε ἀπὸ τοῦ
καλέσαντος ὑμᾶς
其中:
- μετατίθεσθε:轉離、改變立場。
- καλέσαντος:呼召者。
- χάριτι
Χριστοῦ:基督的恩典。
保羅指出,加拉太人正在離開那位藉著基督恩典呼召他們的上帝。
這裡的問題不只是教會增加了一些宗教規定,而是福音本身受到改變。
改革宗神學的理解:
福音不是:基督的救恩+人的宗教功勞。
福音乃是:基督完全成就救恩,人唯獨藉著信心領受。
這也涉及西敏信條第十一章「稱義」的核心教導。
二、加拉太書的因信稱義觀
這是傳統改革宗神學與保羅新觀最重要的討論之一。
1. 加拉太書2:16:因信稱義
經文:「既然知道人稱義不是因為遵行法律,而是因為信耶穌基督……」
希臘文:οὐ δικαιοῦται ἄνθρωπος ἐξ ἔργων
νόμου ἐὰν μὴ διὰ πίστεως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重要詞彙:
|
希臘文 |
意義 |
神學解釋 |
|
δικαιοῦται |
被稱為義 |
上帝宣告罪人為義 |
|
ἄνθρωπος |
人 |
普遍的人類 |
|
ἔργων |
行為、工作 |
人所做的事情 |
|
νόμου |
律法 |
摩西律法 |
|
πίστεως |
信心、信仰 |
對基督的信靠 |
|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
耶穌基督的 |
涉及「信基督」與「基督的信實」的翻譯討論 |
其中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希臘文問題:πίστις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這個片語有兩種主要解釋:
- 主觀所有格:耶穌基督的信實(faithfulness of Jesus Christ)。
- 客觀所有格:對耶穌基督的信心(faith in Jesus Christ)。
兩種解釋在當代保羅研究中都有支持者。
傳統改革宗通常強調,人是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領受基督的義;而基督的信實及順服,則是救恩得以成就的根基。
這兩個面向不應彼此對立。
2. 稱義究竟是什麼?
這是兩種觀點的重要分歧。
傳統改革宗的理解
稱義(Justification)主要是上帝在法庭性的意義上,宣告罪人因基督的義而被接納為義。
其特點:
- 稱義是上帝的司法宣告。
- 稱義的根據是基督完全的順服與救贖。
- 稱義不是因為人的善行。
- 人藉著信心領受基督的義。
- 稱義與成聖有區別,但兩者不可分離。
重要經文:
- 羅馬書3:21–28
- 羅馬書4:1–8
- 加拉太書2:16
- 腓立比書3:8–9
保羅新觀的主要理解
保羅新觀的部分代表學者,強調稱義不應只理解為個人如何從罪中得救,也必須理解為上帝宣告誰屬於祂的約民。
其特點:
- 稱義具有盟約群體的意義。
- 稱義涉及猶太人與外邦人的關係。
- 稱義宣告相信基督的人同屬上帝的子民。
- 稱義與教會群體的身分密切相關。
需要注意,新觀學者並非都否定稱義具有司法性,也不是全部否定個人罪得赦免的意義。
兩者真正的討論是:稱義的司法性、救恩性與盟約群體性,應如何彼此關聯?
三、什麼是保羅新觀?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COLLECTED ESSAYS, WUNT 185 -
The Gospel Coalition
N.T. Wright’s Copernican Revolution - Reformed Journal
保羅新觀不是一個具有完全一致教義的神學派別,而是二十世紀後半葉開始發展的一種保羅研究取向。
它重新檢視傳統新教對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律法、稱義及盟約的理解。
其中三位代表性學者:
1. E. P. Sanders:盟約律法主義
代表著作: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1977)
Sanders 對傳統基督教研究猶太教的方式提出重要挑戰。
他提出一個著名概念:
Covenantal Nomism(盟約律法主義)
其主要意思是:
猶太人並不是單純相信人藉著遵行律法賺取救恩,而是相信上帝先揀選以色列、與以色列建立盟約,人再透過遵行律法維持在盟約中的身分。
可以簡化為:
Sanders 對猶太教救恩觀的描述
上帝的恩典與揀選
上帝主動與以色列建立盟約
進入盟約群體
遵守律法
作為盟約生活的回應
維持盟約中的身分
Sanders 的研究提醒我們,不應簡單地把所有第一世紀猶太人描述為靠功德賺取救恩的人。
不過,必須注意:Sanders 對古代猶太教的整體描述,並不代表所有猶太教文獻都具有相同的救恩觀,也不代表猶太教完全沒有功德觀念。
2. James D. G. Dunn:新觀的命名者
代表著作: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1983,論文)
Dunn 將這種研究取向稱為「保羅新觀」。
他特別強調:
Works of the Law(律法的行為)
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及宗教處境中,有些律法要求具有辨識盟約群體身分的功能。
例如:
- 割禮。
- 飲食規定。
- 安息日。
這些實踐使猶太人與外邦人有所區別。
Dunn 認為,保羅反對「律法的行為」,不只是反對人想靠行為賺取救恩,也是在反對把猶太人的律法標記當作外邦人進入上帝子民群體的必要條件。
因此,加拉太書2章彼得與外邦人分開吃飯的事件,對理解保羅的新觀非常重要。
3. N. T. Wright:稱義與上帝的約民
代表著作:
- 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1997)
-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2013)
Wright 特別強調:
稱義是上帝宣告誰屬於祂的盟約子民。
他的理解包括:
- 上帝透過亞伯拉罕的約,實現祂救贖世界的計畫。
- 耶穌基督成就以色列的使命。
- 外邦人因著基督進入上帝的約民群體。
- 稱義是上帝對信徒身分的宣告。
- 最終審判與上帝的公義及信徒的生命有密切關係。
Wright 特別強調基督的復活、新創造,以及上帝對亞伯拉罕之約的信實。
但是,他對稱義的司法宣告、基督的義及歸算的解釋,與傳統改革宗有重要差異。
四、加拉太書中的三個重要爭議
1. 加拉太書2:11–14:彼得為什麼受到保羅責備?
What Really Happened Between Paul and Peter at Antioch?
這段經文是保羅新觀非常重視的經文。
背景:彼得原本與外邦信徒一起吃飯,後來因為害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分開。
保羅責備彼得:「你既是猶太人,尚且隨外邦人,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
希臘文:ἀναγκάζεις ἐθνικῶς ζῆν
意思是:「你為什麼強迫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方式生活?」
這裡有兩種重要的神學觀察:
|
傳統改革宗觀察 |
保羅新觀觀察 |
|
彼得的行為涉及福音真理 |
彼得的行為破壞外邦人的群體地位 |
|
人不能靠律法稱義 |
外邦人不必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上帝子民 |
|
稱義唯獨藉著信心 |
稱義也涉及猶太人與外邦人的合一 |
|
基督是唯一救恩根基 |
基督是建立新約群體的中心 |
其實,兩種觀察並非完全互相排斥。
彼得的行為不只是飲食習慣問題,而是實際上否認外邦信徒在基督裡已經取得完整的群體身分。
保羅所捍衛的是:基督的福音不能容許猶太人的文化及律法標記成為外邦人被接納的附加條件。
2. 加拉太書3:10–14:人為什麼不能靠律法稱義?
這段經文是改革宗稱義論的重要根據。
加拉太書3:11:
「沒有一個人能夠靠著法律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這是很明顯的。」
希臘文:ὁ δὲ δίκαιος ἐκ πίστεως ζήσεται
意思是:「義人必因信得生。」
保羅引用哈巴谷書2:4。
這裡的問題是:人能不能藉著律法取得上帝面前的義?
保羅在3:10引用申命記27:26「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這裡顯示:
- 上帝的律法要求完全的順服。
- 罪人無法藉著自己的順服取得稱義。
- 律法揭露罪,也顯明人的罪責。
- 基督代替我們承受律法的咒詛。
加拉太書3:13Χριστὸς ἡμᾶς ἐξηγόρασεν ἐκ τῆς
κατάρας τοῦ νόμου
「基督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這是改革宗救贖論非常重要的經文。
新觀對這段經文的補充,則是提醒我們:基督承受咒詛的救贖工作,使亞伯拉罕的福分臨到外邦人(3:14)。
因此,保羅在這裡同時處理:
- 人如何從律法的咒詛中被救贖?
- 上帝如何使亞伯拉罕的福分臨到萬國?
3. 加拉太書3:28:在基督裡不分猶太人和希臘人
經文:「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的、女的,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體了。」
希臘文:οὐκ ἔνι Ἰουδαῖος οὐδὲ Ἕλλην
意思是:「不再有猶太人或希臘人。」
這不是說各種民族、性別及社會身分在生活中完全消失,而是說這些身分不再構成人在基督裡取得救恩及教會地位的高低。
保羅新觀特別強調:這節經文宣告上帝的新約群體不再以猶太民族及律法標記作為界線。
改革宗神學則強調:所有信徒都因著與基督聯合,在上帝面前享有相同的救恩地位。
兩者都必須正視這節經文對教會合一的要求。
五、傳統改革宗與保羅新觀的比較
以下比較是兩種研究取向的概括,不代表所有學者都完全符合每一項描述。
|
神學議題 |
傳統改革宗 |
保羅新觀主要取向 |
|
保羅面對的問題 |
人如何在上帝面前稱義 |
也包括誰屬於上帝的約民 |
|
第一世紀猶太教 |
強調律法與罪人的關係 |
強調恩典、揀選及盟約背景 |
|
律法的行為 |
人不能靠行為稱義 |
也涉及猶太人的身分標記 |
|
稱義 |
上帝宣告罪人因基督的義為義 |
強調上帝宣告誰屬於約民 |
|
信心 |
領受基督之義的工具 |
也涉及對基督的信靠與忠誠 |
|
基督的工作 |
代贖、順服、承受咒詛 |
成就以色列使命、建立新約群體 |
|
教會 |
因基督救恩而形成的群體 |
猶太人與外邦人在基督裡合一 |
|
善行 |
稱義的結果,不是根據 |
與末日審判及盟約群體生活相關 |
要特別注意:新觀並不是一個完全否認個人罪得赦免的學派;改革宗也不是忽略稱義與教會群體合一的關係。
真正需要深入討論的是:這些不同面向如何從保羅的整體神學得到正確理解。
六、從改革宗神學批判性評估保羅新觀
我認為,研究保羅新觀時,改革宗神學需要同時做到兩件事:
一方面認真聆聽新觀對第一世紀猶太教歷史背景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必須以聖經整體啟示及改革宗信仰告白檢驗其稱義觀。
以下分成五方面。
1. 肯定新觀對猶太教歷史背景的提醒
傳統基督教有時容易把第一世紀猶太教過度簡化成一種單純靠功德得救的宗教。
Sanders 的研究提醒我們:上帝的揀選、盟約、恩典,在舊約及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這一點值得改革宗神學認真吸收。
因為改革宗本身也強調:
- 救恩出於上帝的恩典。
-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 舊約與新約具有救恩歷史的連續性。
- 救恩的根基始終是基督。
參考:羅馬書4章;加拉太書3章;西敏信條第七章。
2. 不能將稱義縮減為群體身分的宣告
這是改革宗需要特別提出的問題。
加拉太書2:16的稱義,不只是宣告誰可以加入教會。
因為保羅同時處理罪人如何在聖潔的上帝面前被稱為義。
羅馬書3:23–26更清楚指出,人犯了罪,虧缺上帝的榮耀,卻因基督的救贖而白白稱義。
因此稱義不只是群體身分的改變,也是罪人在上帝法庭前被宣告為義。
教會群體的合一是稱義的重要結果,但不能取代稱義的司法及救恩意義。
3. 必須保留基督之義的歸算
西敏信條第十一章第一節指出:上帝稱罪人為義,不是把義灌注在人裡面,也不是因為人做了什麼,乃是因為基督的順服與滿足,將基督的義歸算給罪人,並藉著信心領受。
這裡有一個核心問題:稱義的根據究竟是什麼?
改革宗的答案是:不是人的信心本身,不是人的順服,也不是教會群體身分,而是基督完全的義。信心是領受基督之義的工具,不是稱義的功德。
相關經文:
- 羅馬書5:18–19
- 哥林多後書5:21
- 腓立比書3:9
- 加拉太書2:20
4. 不能把善行與末日審判排除在救恩論之外
加拉太書6:7–10指出,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
保羅也說:「我們行善,不可喪志;若不灰心,到了時候就要收成。」
改革宗必須避免兩種錯誤:
第一,把善行當成稱義的根據。
第二,因為強調唯獨因信稱義,就忽略信徒生命必須結出聖靈果子的要求。
加拉太書5:22–23所講的聖靈果子,正是福音更新生命的明證。
西敏信條第十六章指出,善行是活潑信心的果子及證據,不能成為稱義的根據,卻不能與真實的信心分離。
5. 必須重新肯定教會的群體性
這是改革宗可以從新觀得到的重要提醒。
如果教會只把福音理解為:「我個人得救了,我與上帝有關係。」
就容易忽略加拉太書所強調的群體性。
保羅的福音也要求:
- 猶太人與外邦人彼此接納。
- 不以文化差異建立屬靈階級。
- 不以民族、社會地位決定教會中的價值。
- 在基督裡彼此服事。
- 靠聖靈結出彼此相愛的果子。
這與加拉太書5:13–14及6:2的教導完全一致。
七、從西敏信條建立整全的加拉太書福音觀
以下整理加拉太書與西敏信條的重要對照:
|
加拉太書經文 |
神學主題 |
西敏信條 |
|
1:3–5 |
基督的救贖 |
第八章:中保基督 |
|
2:16 |
因信稱義 |
第十一章:稱義 |
|
2:20 |
與基督聯合 |
第十三章:成聖 |
|
3:10–14 |
律法的咒詛與基督救贖 |
第七、八、十一章 |
|
3:15–29 |
亞伯拉罕之約與應許 |
第七章:上帝之約 |
|
4:1–7 |
收納為兒女 |
第十二章:得兒子的名分 |
|
5:1–6 |
基督徒的自由 |
第二十章:基督徒的自由 |
|
5:16–26 |
聖靈與成聖 |
第十三章:成聖 |
|
6:7–10 |
善行與信仰生活 |
第十六章:善行 |
從這個架構,可以看出加拉太書並不是只討論稱義,而是包含完整的救恩論:
加拉太書的改革宗救恩神學架構
上帝的恩典與揀選
救恩的源頭
基督的代贖與順服
救恩的客觀根基
因信稱義與與基督聯合
救恩的領受
得兒子的名分
救恩的身分
聖靈更新與成聖
救恩的生命表現
新創造與永恆盼望
救恩的終極成全
八、推薦的重要參考書目
若要進一步進行學術研究,建議同時閱讀支持新觀及批判新觀的著作。
|
學者 |
著作 |
研究重點 |
|
E. P. Sanders |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1977) |
盟約律法主義 |
|
James D. G. Dunn |
The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1998) |
保羅神學與新觀 |
|
N. T. Wright |
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 (1997) |
保羅的稱義觀 |
|
N. T. Wright |
Paul and the Faithfulness of God (2013) |
保羅整體神學 |
|
John Piper |
The Future of Justification (2007) |
對 Wright 稱義觀的批判 |
|
Stephen Westerholm |
Perspectives Old and New on Paul (2004) |
傳統與新觀的比較 |
|
Thomas R. Schreiner |
Galatians (ZECNT, 2010) |
加拉太書釋經與改革宗觀點 |
|
Douglas J. Moo |
Galatians (BECNT, 2013) |
加拉太書釋經與保羅神學 |
其中,Westerholm、Piper 和
Schreiner 的著作,特別適合與 Sanders、Dunn、Wright 對讀。
九、給教會神學教育的六個討論問題
若將這個主題運用於成人主日學、神學教育或牧者研討會,可以使用以下問題:
1. 保羅為什麼如此嚴厲地反對加拉太教會接受割禮?問題只是宗教儀式,還是涉及福音本身?
2. 如果第一世紀猶太教不是單純靠功德賺取救恩,那麼保羅為什麼仍然強調人不能靠律法稱義?
3. 稱義是否只是上帝宣告一個人屬於祂的教會?還是也包含罪人在上帝面前被宣告為義?
4. 如果我們強調唯獨因信稱義,應該如何理解加拉太書5:22–23的聖靈果子?
5. 加拉太書3:28對今日教會的族群、性別、階級及文化關係有什麼重要啟示?
6. 今日教會是否也存在類似加拉太教會的問題,例如把某些傳統、文化、宗教習慣或服事表現,當成信徒真正屬於上帝子民的必要條件?
十、總結:加拉太書真正要捍衛的是什麼福音?
我認為,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
第一,福音是基督已經完成的救贖。
人不是靠自己的功德、宗教儀式或律法行為取得救恩,而是藉著基督的代贖,因信稱義。
第二,福音建立一個新的盟約群體。
猶太人和外邦人不需要透過不同的民族文化及律法標記來決定誰比較接近上帝。所有信徒都因著基督成為上帝的兒女。
第三,福音帶來聖靈更新的生命。
因信稱義不是放縱肉體的理由,而是使信徒在聖靈裡生活,活出愛、服事與彼此擔當的生命。
因此,我們可以用一句話總結:
保羅所傳的福音,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完成救贖,使罪人因信稱義、成為上帝的兒女,並藉著聖靈建立一個不再以律法標記區分彼此、而以基督為中心的新約群體。
這也是改革宗神學與保羅新觀可以深入對話的地方:我們既不能忽略稱義的司法性與基督之義的歸算,也不能忽略福音所建立的教會合一及新創造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