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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從某個特別的角度或主題來認識舊約或整本聖經的神學的時候,我們又須重申,其實聖經不離一個信息,就是我們都認識和寶貴的“救恩與稱義”的信息。不
同學者可以就著他們的看法對聖經的神學作不同重點的描述表達,但聖經的信息仍是一個。在舊約而言,它不過是同一個救恩信息在舊約時期裡以舊約的形式來作表
達而已。論到聖經的救恩信息,我們要從幾方面來看:
1. 從“罪”的定義開始看─不以上帝為上帝、不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
聖經的信息,是一個關乎救恩的信息。要明白這個信息,我們要從“罪”的定義開始看。論到罪,我們可以從不同的層面為它下定義,例如將罪分為:
a. 原罪和本罪;
b. 關係的罪和生活的罪;
c. 犯作的罪和忽略的罪;
d. 思想的罪和行為的罪;
但若從最根本的角度來說,“罪”就是“不以上帝為上帝、不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
2. 救恩的基本原則─以上帝為上帝、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
如果“罪”是“不以上帝為上帝、不以祂的話為必須 順
服遵行”,脫離罪的方法就是將這關於罪的定義倒轉過來,就是“再次以上帝為上帝、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用聖經的用字來說,這就是“信”。相信上帝,
就是再次以上帝為上帝、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這樣,“信”不只是一種對上帝的態度,也一種在上帝面前的行動和生活。
人願意對上帝有這種態度和行動,就可以重修他與上帝的關係,得著上帝的拯救和祝福。這個救恩的基本原則,用聖經的用字來說,就是“因信稱義”,因相信上帝而再次被上帝稱為義。
但“信心”之所以有效用,並不是因為信心在本質上有甚麼特別的地方。原因乃在於慈愛的上帝願意給人得救的機會,並選擇了以“信心”為人得以赦罪蒙恩的途徑。上帝說這個是有效用的途徑,它就有了用效。
但公義的上帝先前既說了犯罪的人要付上罪的代 價,
就是死亡,上帝就得按祂公義的本性和要求來處置人。上帝不能以祂的慈愛來推翻祂的公義。祂要同時顧全祂的公義和慈愛兩方面的本性。祂在愛中所定的“信心”
的方法,也需要滿足祂公義的要求。所以上帝在祂的慈愛與智慧裡,在創造以先已經制定了“主耶穌代贖”的計劃,使人的罪,因著相信,都歸在主耶穌身上。
這樣,聖經的救恩基本上涉及幾個要點:
a. 上帝在祂的慈愛裡給人得救的機會;
b. 上帝以主耶穌成為代贖者,使人犯罪的代價在主耶穌的代贖裡清償了;
c. 人得以享受主耶穌代贖的途徑,就是願意回轉歸向上帝,願意再次以上帝為上帝、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這種態度就是“信心”;
d. 信心之所以有拯救的功效,是因為:
(1)上帝揀選了它作為拯救的方法,它就有效用了;
(2)主耶穌的代贖滿足了上帝公義的要求,所以上帝的選擇(揀選信心為拯救的方法),成為可行的。
3. 原則的運用─
聖經救恩的基本原則是“因信稱義”。但它是怎樣表顯在舊約和新約裡面的呢?
a. 新約的救恩:
說到新約的救恩,我們都知道聖經已清楚指明:相信耶穌就必得救。“除祂(主耶穌)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主耶穌是我們相信的對象,也是我們得救的根源(來五9)。
但若嚴格的從整本聖經的教訓來說,新約的救恩也不盡是因相信耶穌而得的。其實新約的救恩仍舊是那個貫穿整本聖經的基本原則:“人願意再次以上帝為上帝、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就必得救”。“以上帝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的”-在新約裡,上帝說了甚麼?祂說人要相信耶穌。就因為祂說我們要信耶穌,所以我們就順服祂的說話去相信耶穌。我們信耶穌的時候,通常都不是作過這樣的邏輯分析之 後才去相信,這是真的。但這並不推翻救恩背後的這個原則。所以嚴格來說,如果在新約裡上帝說我們只需要每日讀經禱告就可以得救,我們就可以按照上帝所吩咐的每日讀經禱告去得上帝所賜的救恩。不是“每日讀經禱告”有甚麼效用,效用乃在它是上帝所吩咐的。但在新約裡上帝沒有說每日讀經禱告或別的做法可以叫人得救。祂只簡單的要求:相信耶穌。同樣的,不是“相信耶穌”這個做法有甚麼效用,效用乃在它是上帝所吩咐的。
上帝在新約裡不揀選別的做法,卻揀選相信耶穌這個做法,作用有二:
(1)罪人蒙恩完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不是出於人的 行為功勞。上帝揀選“相信耶穌”為得救的方法,是因為“信心”很明顯是跟“行為”有所分別。上帝若說“每日讀經禱告(或別的做法)就可以得救”,雖然也可以是 有效的救法,但這種救法會很容易誤導人,以為人是可以靠自己的行為得救。縱觀別的宗教,人在得救的問題上總愛顯出人的行為可以怎樣換取救恩。上帝不但在這方面也顧及了,這也顯明上帝滿有憐愛的智慧
(2)論到信心,其實上帝也可以吩咐人簡單直接的去相信上帝,但信心的效用既是基於主耶穌的救贖─主耶穌本是上帝,又是我們的救主─我們將信心投放在主耶穌身上,是最合宜和最美的事
所以,不錯,在新約裡我們是因信耶穌而得救,但在本質上仍是因相信創造我們的上帝而得救。
b. 舊約的救恩
明白過救恩基本的原則,和這個原則怎樣表顯在新約之後,我們就比較容易明白救恩的基本原則是怎樣表顯在舊約裡。論到舊約的救恩,我們可以從幾個層面來思想:
(1)亞當的救恩
亞當犯罪之前,可以說是無救恩可言。他受造後,繼續保持與上帝正確的關係,繼續以上帝為上帝、以祂的話為必須順服遵行,他就繼續活在上帝的同在和恩典裡。
及至亞當犯罪,亞當的救恩就像歷代人類的救恩那樣,是仰賴上帝的慈愛與憐憫,給與他得救的機會。亞當也是透過信心來得救。亞當的信心表顯在他犯罪之後對上帝的信服:
(a)亞當犯罪後雖然曾一度將罪責推搪(創三12),但他接受了上帝給他的咒詛和懲罰,離開伊甸園,過耕作的生活(創三17-19、23);
(b)上帝宰殺牲畜(包含代贖的意義)為亞當做皮子的衣服,亞當接受上帝的安排,將衣服穿上(創三21);
(c)亞當生子,起名“該隱”(是“得”的意思),說:“耶和華使我得了一個男子。”。雖然該隱不肖(不肖亞當更不肖上帝),但亞當就該隱的出生所作的反應,卻表明亞當自己相信且期待上帝在創三15的應許,期望他所生的這個兒子就是上帝在創三15所應許的“女人的後裔”。
這個時候,雖然主耶穌的救贖仍在遙遠的未來,但全能全知的上帝,知道祂所計劃的救恩必要成就,祂在祂的慈愛憐憫裡,可以說是預先支取主耶穌的救恩的功效,使亞當的信也可以使他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
(2)亞伯拉罕的救恩
創十五6清楚指出:“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信心繼續在救恩事情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同樣的,這個時候,主耶穌的救贖尚未成就,但上帝知道祂的救恩計劃必要作成,就預先支取主耶穌的救恩的功效,使亞伯拉罕的信可以叫他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
此外,亞伯拉罕這件事還有一個重大的意義。保羅一而再的以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經歷來說明新約因信稱義的道理(例如:羅四章;加三6-14),顯明不論是在主耶穌成就救恩之前或之後(即在舊約和新約的時期裡),救恩的本質和方法是一致的。
(3)摩西的約裡面的救恩
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並透過摩西賜下許多律法。但上帝頒賜律法的目的不在叫人藉著全守律法去換取個人的救恩。保羅在羅九至十一章清楚指出:
(a)以色列人在救恩事情上有兩方面的誤解:
〔1〕誤解摩西的律法的意義,以為人可以藉著全守律法去換取個人的救恩(羅九30至十3;比較賽一10-15;耶七21-23;摩四4-5,五21-27);
〔2〕誤解上帝揀選他們的民族的意義,以為上帝揀選了就保證他們得救(羅九1-29)
(b)上帝有主權,有揀選的主權,祂揀選“以色列民作同工”,也揀選了“個人得救的原則”,就是“因信稱義”的原則(羅九1-29)。
(c)上帝揀選以色列人作祂的子民,意義是要他們在上帝彰顯救恩的過程上與上帝同工,向世人顯明信靠上帝的人可蒙祝福。上帝對以色列民的揀選並不等同賜給他們救恩(羅九1-8);
(d)論到個別以色列人的救恩,其實仍是透過上帝所揀選的那個“因信稱義”的原則(羅十4-13)。蒙上帝喜悅的不在禮儀而在內心(比較羅二25-29);
(e)雖然以色列人誤解和拒絕上帝“因信稱義”的救法,但上帝沒有完全棄絕他們。任何時候,只要他們肯回頭相信,他們仍可得救(羅十一1-6)。
上帝賜律法給以色列人,是要他們知道上帝的聖潔和怎樣活在聖潔裡。信靠上帝的人藉著順服律法的要求來表示他們對上帝的信心。蒙上帝喜悅和接納的,不是因為他們守足律法,而是因為他們有願意遵守律法的心;這份心就是他們對上帝的“信心”。
同樣的,這個時候,主耶穌的救贖尚未成就,但上帝知道祂的救恩計劃必要作成,就預先支取主耶穌的救恩的功效,使在摩西之約裡面的以色列人,可以藉信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
(f)耶利米預言的“新約”救恩。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上帝與他們立約。只是這個寫在石版上的約,未能從根本上改變他們的心。他們不斷背叛上帝的約(耶三十一32)。所以上帝藉耶利米預言和宣告:“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三十一31、33-34)。經文將上帝透過摩西所立的舊約,跟透過主耶穌所成就的新約作比較(就如來八6-13引述耶三十一31-34所作的比較),重點不在指出兩者的原則和救法不同,重點乃在上帝使人認識祂與人的關係的方法不同(在舊約時期,上帝透過律法使以色列人認識祂的救恩;在新約時期,上帝要直接向人的心靈說話)。救恩的原則和方法,在舊約和新約裡都是一致的,就是人藉信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