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先知資訊的本質

  對舊約先知文學最大的誤會,就是以 為它主要在講未來的事。一般都以為,預言的定義幾乎等於「預測」。其實完全不是這一回事。派斯克(CHPeisker)注意到,希伯來文或希臘文的這個字,都毫無以未來為中心的意思。Nabi’有主動的一面,也有被動的一面:在被動方面,先知被上帝的靈充滿,領受上帝的資訊;在主 動方面,他傳揚或解釋上帝的資訊。被動方面或許居多,但是這兩方面都存在:先知就是得到耶和華的默示,將它的資訊傳給百姓的人。

1
.現今與未來的互動

  雖 然資訊並不是以未來為中心,但是對未來事件的「預言」經常出現。費依和司陶特主張,舊約預言中,有關彌賽亞的 部分所占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二,有關新約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到目前尚未實現的部分,則不到百分之一。當然,這些數目要看如何解經而定,所謂彌賽亞式的預言 是否原初就有彌賽亞性的意思。許多有關未來的預言,是講到以色列、猶大,和列國眼前的遭遇。此外,未來的預言乃是屬於宣揚的一部分,其主要的目的是呼籲全 國歸向上帝,提醒他們:是上帝在掌管未來。

   
總而言之,先知主要是「傳令人」,向當日的局勢和百姓傳達資訊,而「預告未來」的部分,實際上乃是這個大目標的一部分。這方面有幾個問題需要討論。

a
.歷史距離帶來解釋上的困難,因為先知書所用的類比和辭彙是出自當時的情況。

  我們必須重塑每一則預言的歷史背景;如果沒有作這一步,常會完全不能明白。俄巴底亞、約珥或約拿,都沒有提示歷史時段,在探索背景資料時,可能會摻入主觀的成分(不過,參王下十四 25,那裏將約拿放在耶羅波安二世作王的時期,即第八世紀初)。俄巴底亞短短的篇幅,是講到耶路撒冷遭擄掠,以東人也插了一腳;而我們要知道,這件事可能發生於約蘭作王時(西元前853-841年),就是非利士人和亞拉伯人來將王的眾子和部分軍隊擄走的事件(代下二十一16-17);也可能是亞哈斯作王時 (西元前743-715年),當時以東參與了非利士人的入侵(代下二十八16-18);還有可能是西元前五八六年耶路撒冷被尼布甲尼撒王攻陷時(王下二十 五1-21)。以上第一種可能性是惟一將耶路撒冷的入侵與以東的參與相連的,所以是最可能的背景。如果沒有這類資料,我們仍然可以揣摩經文的基本含義,但若謹慎去收集這類歷史資料,卻能大大增進我們的瞭解,避免不準確的說法。

   
費依和司陶特舉出三種理由,說明為何這段時期中會有先知的出現(1981157):

1)政治、軍事、經濟、社會的動盪,帶來很大的危機;

2)宗教上的劇變,因為分裂的王國使愈來愈多人離開雅巍和他的約,去敬拜外邦神祗;

3)人口和國界的變動,令人不斷感到不安定。

    所 以,需要有從上帝而來的資訊, 而上帝揀選了先知為媒介,讓以色列人明白它有話要說。現代讀者在讀這些經文時,若先瞭解這些背景,會有很大的幫助。在個別的段落中,某一時期的歷史背景可 能 特別重要,讀者必須仔細研讀經文,來判斷最主要的狀況為何。先知針對這些問題講論,他們的資訊是以當時的歷史困境為背景。

b
.應驗的問題也相當難。

    在此我們要注意有關「雙重應驗」或「多重應驗」的辯論,所牽涉的經文包括但以理書九章27節,十 一章31節和十二章11節(「那行毀壞可憎的」)。當伊庇凡尼斯(AEpiphanes)於西元前一六七年強迫猶太人在祭壇上獻豬,並闖入至聖所時,這則預言已經應驗。可是,在耶路撒冷被毀時,它又再度應驗;到末時,它還有最後一次的應驗(可十三14和平行經文;參啟十三14)。約珥的預言(珥二 28-32)也是如此,五旬節的講道中曾經提到其應驗(徒二 7-21);但它也超越五旬節,還有末世的應驗。

   
答案有兩方面。

    第一,我喜歡用「類比式(或預表式)應驗」,來描述應許和應驗。「雙重」或「多重」的說法是不必要的,因為新約作者會在救恩歷史 中找到類似的情形,而以預言的方式與當時的狀況相連。

    第二,要訣是猶太人疊進式的時間觀。上帝在歷史中的作為,有一種概念式的銜接,將類似的狀況都連在一起 (彼後三8:「千年如一日」,將過去、現在、未來都混合在一起)。所以,新約會將伊庇凡尼斯(過去)、耶路撒冷的毀滅(現在),和末世(未來),都放在一起。

   
米 寇森論到兩件相關的事。第一,預言並不只是歷史記載,寫在事件發生之後(自由派)或之前(福音派)。前者是反起自然主義的觀點,後者則有誇大之嫌。兩方都 是因預言的謎樣特性而亂了腳步;其實預言乃是啟示出未來事件的某些細節,可是大半卻仍不為人知。舊約和新約的預言都是難 以明解的,一方面指向實際的歷史事件,一方面卻並不完全將它啟示出來。在應驗的問題上,詮釋者要很小心,讓經文來決定如何解釋,不要被現今的事件牽著走。

   
預 言的漸進性。後面的預言通常會再添加一些細節到前面的預言中,而其應驗也比前面所有的應許更大。彌賽亞式預言最能顯明這一點。雖然歷代以來 的先知講到了許多細節,但猶太人仍未能視耶穌為彌賽亞(請注意門徒不斷的誤會),而實際的情形遠超過人的期待。事實上,上帝賜給先知的亮光相當有限,從來 不 是完整的畫面。彼得曾說:「眾先知早已詳細的尋求考察,就是考察在他們心裏基督的靈……是指著什麼人,並怎樣的時候。」(彼前一10-12

    同樣,現代的詮釋者在明瞭未世事件的應驗時,也需要用謙卑的態度,不存武斷的心。借一句保羅的話(不考慮上下文),我們在應用預言時,也是「彷佛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
 
c.常有預言帶條件,有時候應驗與否,要看條件是否相合。

    尼尼微的毀滅顯然沒有實現,因為其中的君王和百姓都悔改,預言便取消了(拿三4-10)。然而, 這項預言並非沒有應驗,因為一開始,它就帶有條件。這原則在耶利米書十八章7-10節呈現得很清楚,那裏說,如果百姓悔改,上帝就不會落實毀滅的宣告,但如果他們偏離他的道,他就會刪除他的應許。許多所謂未應驗的預言(如賽十七1,大馬色的毀滅;或王下二十二 18-20,戶勒大的預言,說約西亞王會平安過世),無疑可以從這個角度來解釋。


2
.不同的啟示狀況

    上帝將資訊傳給先知的方式常不相同,視情況而定。
   
a.異象和異夢常是傳達資訊的媒介。

    批判學者一向認為,以色列的先知從迦南人學到「恍惚的入神」狀態與幻聽幻覺。不過,這種說法實無必要。胡德(LWood)查考了主要的相關經文(民十一25-29;撒上十l-13,十八 10,十九18-24;王上十八29,二十二10-12;王下九l-16;耶二十九26;何九7),認為這類結論毫無根據(197939-59)。譬 如,掃羅在撒母耳記上第十九章的露體躺臥,並不能證實這個理論;掃羅並不是先知,而別人都沒有這樣作。這類「入神」的經驗,並沒有狂亂相伴。異教先知有這 種狂亂現象(參王上十八29),以色列的先知卻沒有。林伯隆(JLindblom)認為,早期口傳的先知有入神的經歷,但是後期的先知卻沒有(以西結則可能是例外)。後期先知有異象,但卻沒有入神式的幻覺。事實上,彼得森的結論為,以色列先知傳統內完全沒有這類舉止。

   
差別在於:異像是超自然的彰顯,與外在的實情對應;而幻覺,或「恍惚狀態」則是主觀的、非理性的。民數記十二章6節記載,上帝會透過「異象」和「異 夢」,向他的先知「說話」。有時,這些異像是「夜間」的異象(如伯四 13,二十8;賽二十九7;但七2),不過更常是在白天出現。這類異象常包含神秘的意象,具啟示作用,需要解釋,如以西結書第三十七章的枯骨,或但以理書 第八章的小角。最重要的是,先知的意識是清醒的,而異象則是直接由上帝而來(結三十七甚至沒有提到異象的媒介;參結一1,八3)。

   
異夢和異象的不同,在於先知並不清醒。相同的是,這兩者都來自於上帝。拿單得到異夢,論及大衛的國(撒下七4-17);但以理得到異夢,看見四獸(但七l-14),不過後者又被稱作是異象(215節)。

b
.直接的啟示是先知最常有的經驗。

    耶和華再三以可聽見的聲音向他的先知說話。「耶和華的話臨到」(王下二十4;耶一2,二1)是個公 式,它導出「要聽耶和華的話」(王下二十16;耶二4)或「耶和華如此說」(王下二十5)等公式。在瞭解先知的靈感與權威上,這自然是個關鍵。啟示常與特殊 的歷史事件相關,如拿單面對大衛向拔示巴和烏利亞所犯的罪(撒下十二7-12),又如在尼布甲尼撒逼近的時候,耶利米預言西底家悲慘的遭遇(耶二十一 3-14)。

3
.各樣的宣講形式

    在釋經學的研究上,這一點很重要,就像智慧文學的形式一樣,每一種類型都要按不同的原則來解釋。
  a.審判講論是預言資訊的基本形式。

    魏斯特曼(CWestertmann1967129-63)已經證明,毀滅的預言常有一段前言,講到先知的授權 (摩七15:「去說預言」),接下來的一段,則詳述控告,或描述導至審判的狀況(七16:「你說:『不要向以色列說預言……』」)。再下來是使者公式(七 17上:「所以雅巍如此說」),以及毀滅的預告(七17下: 「你的妻子必在城中作妓女,你的兒女必倒在刀下,你的地必有人用繩子量了分取,你自己必死在污 穢之地,以色列民定被擄去,離開本地」)。當然,這只是基本公式。海斯說,完全遵照這模式的經文,「是例外而非常規」。不過,好些經 文都包含這些方面,在瞭解上十分重要。

  b.祝福或拯救的預言(賽四十一8-20;耶三十三 l-9),在形式上與第一種類似,先詳述狀況,接下來講祝福本身。

    拯救神諭的重點,是上帝的憐憫。先知清楚說明,拯救完全是出於上帝親自的干預。有些人(March 1974163)將「拯救的神諭」(現今的拯救)和「拯救的宣講」(未來的拯救)分開,但是這種分法不明確,而且其差異(如神諭中有「不要懼怕」之類的話,而宣講則具哀歌的形式)主要是因狀況不同而來,並不是基於形式的差別。

c
.禍哉神諭(摩五18-20;賽五8-24;彌二1-4;哈二6-8)是一種特殊的審判預言,其中有hoy一字,後面跟著一連串分詞,細述主體、過 犯和審判的內容。

    以色列人認為「禍哉」(Woe)代表悲劇和即將臨到的憂傷。在宣講毀滅時,這種文學筆法格外有效,重點為即將臨到的審判,而不是它會帶來 的憂傷(不過,路六24-26的「禍哉」卻是如此)。至於「禍哉」的起源為何,不少人作了研究,有些人視「禍哉」為「福哉」段落的負面;有些人則認為,禍哉是大眾教導中,一種教學的作法。今天的趨勢是以葬禮的哀歌作為其背景,是先知對審判不可避免的反應。

d
.象徵性的舉止在先知時期經常出現。

    這可以稱為「動作比喻」,作觀眾的實物教材。耶利米和以西結特別常用這個方式。耶利米用窯匠作的器來說明上帝的主 權(耶十八1-10;參羅九2O-23),以西結(結五l-4)割下自己的頭髮,三分之一燒掉,三分之一用刀砍碎,三分之一吹散,表示上帝將降給以色列人的 三類刑罰。這種舉止能強烈表達出上帝對它執拗不馴之子民的怒氣。

e
.法律或審判式神諭(賽三 13-26;何三1-12,四 l-19)呼召人來到上帝的法庭中觀看審判,證人被傳出庭,強調以色列或列邦的罪,然後便是定罪。

    至於這種形式是源於赫特人宗主條約、聖約或天上「訴訟」(rib)、當時的法律習俗、還是以色列更新聖約的典禮,學者辯論甚多。很可能我們無法斷定這類細節,而這種先知模式或許與以上各點大部分相關,甚至 全部相關。馬吉注意到(W EMarch1974165-66),這種形式是用來表達雅巍對列邦神祗的審判(賽四十一l-521-29,四十三8-15,四十四6-8),或對 以色列本身的審判(賽四十二 18-25,四十三22-28,五十 l-3)。同樣,並非每一處的形式都完整,常有一、兩項因素遭省略。

   
例如,以賽亞書四十一章21-29節一開始,是呼召外邦神祗來受審,向他們發出挑戰,叫他們收齊證據(21-23節),接下來指控他們「虛無」(24節),而證人也證明他們有罪(25-28節)。最後,宣判揭曉:他們是「虛假……無用……是風,是虛的」(29節)。

f
.葛拉費(AGraffy)對爭論式講論(賽二十八14-19;耶三十三23-26;結十八1-20)作過深入的研究。

    主要的作法是 引用百姓自己的話來反對他們,用他們自己的聲明來顯示他們的錯誤。其中包括三部分:前言公式(「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引用對手的話,為要顯明他們的 錯誤(常用交錯法),指出他們推理的錯謬,予以駁斥,並詳述上帝將如何插手干預。耶利米書三十一章29-30節用爭論形式來引介第31-34節 新約的預言。 背景是未來(「當那些日子」),引用的是一句地方格言,講到全國一起受罰(「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駁斥的話是以新的時代為中心,那時刑罰 將因人而定,兒子將因自己的罪受罰(「各人必因自己的罪死亡,凡吃酸葡萄的,自己的牙必酸倒」)。這就為第34節新約時代的個人主義開了路。

g
.詩體在先知文學中十分普遍。

    古代近東籠罩在詩歌中。詩歌總是比較有力,因為很容易記住,對事情的講論顯得更流暢。第七章對舊約詩體的討論,都對此有幫助。在先知書當中有哀歌(耶十五5-21,二十7-18)、感恩詩歌(耶三十三11)、敬拜的讚美詩(賽三十三 l-24),和悔改詩(彌七 l-12)。只要流覽現代譯本,就可以發現他們運用詩體的廣泛程度。

h
.智慧式思想也與先知運動結盟。

    格言常出現,例如: 「掃羅也列在先知中嗎?」(撒上十11-12;亦參耶三十一29-30〔結十八l-2〕,如以上f.的討論)通俗的智慧諺語(耶二十三28),甚至寓言 (尤其是以西結書十六,二十,二十三),也都用到。

i
.啟示性話語出現在後期的先知作品中,如以西結書、但以理書和撒迦利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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