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經家面對最重要的問題,是經文有否受到文化約束?是否有些經文受文化限制,僅適用於當時,不適用於我們的文化?還是聖經中所有記載對我們仍有約束力?文化背景對聖經的現實意義有多少的限制?假若某些經文有文化限制,我們如何決定哪些在今天仍適用?哪些卻不?
有
些人辯稱,既然現今已沒有奴隸制度,因此以弗所書六章五節對奴僕的命令與我們毫無關係,在同一段內容提及的妻子要順服丈夫的命令,對現代人亦不合時宜了。
然而,這樣的見解忽略了一個事實,就是儘管現代已沒有聖經時代的奴僕制度,但命令背後的原則於今日的雇傭關係上仍然適用。聖經中有關妻子順服丈夫的命令,
沒有一處可以廢掉。還有,在提摩太前書二章十二節不許女人教導男人的命令是否受文化限制?聖經中形容同性戀行為所用的字眼是否只限於聖經時代?
解釋聖經的人有兩項任務:決定經文對當時文化下的讀者有何意義,以及決定經文對我們有何意義。因此,文化的現實意義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證明,並非聖經中所有規例都適用於現代,否則當你買房子時,根據路得記四章八節的習俗,屋主應該脫下一隻草鞋交給你。
為了更加詳盡的說明這問題,請讀下列句子,是永遠適用的圈“P”,是當時適用的圈“T”。
1.彼此親嘴問安(羅一六16) P T
2.禁戒祭偶像之物(徒一五29) P T
3.要受洗(徒二38) P T
4.當彼此洗腳(約一三14) P T
5.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加二9) P T
6.「按手在頭上」任命授職(徒一三3)P T
7.禁止婦女在教會聚會中發言(林前一四34)P T
8.有固定的禱告時間(徒三1) P T
9.唱詩歌、頌詞、靈歌(西三16) P T
10.禁戒吃血(徒一五29) P T
11.僕人應順服他們世上的主人(弗六5)P T
12.守主餐(林前一一24 ) P T
13.不可起誓(雅五12) P T
14.為病人抹油(雅五14) P T
15.不許女人教導男人(提前二12) P T
16.兩個兩個的去傳福音(可六7) P T
17.進入猶太人的會堂傳福音(徒一四1)P T
18.凡擺在面前的食物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麽話(林前10:27)P T
19.女人不准編發,帶黃金、珍珠為裝飾(提前二9)P T
20.禁戒姦淫(徒一五29) P T
21.不要結婚(林前七26) P T
22.應行割禮(徒一五5) P T
23.女人禱告時應蒙頭(林前一一5) P T
24,守主餐喝主杯時只用一隻杯(可一四23) P T
25.要許宗教形式上的願(徒一八18) P T
26.避免在人的面前禱告(太六5- 6) P T
27.應說方言、先知講道(林前一四5) P T
28.應在家中聚會(西四15) P T
29.應親手作工(帖前四11) P T
30.應舉手禱告(提前二8) P T
31.凡有求於你的都應給他(太五42) P T
32.應在飯前禱告(路二四30) P T
33.六十歲以下的寡婦不應施予救濟(提前五9) P T
34,禱告應以「阿們」結束(林前一四16) P T
35.委任授職時應該禁食(徒一三3) P T
36.可以穿鞋,但不可穿多餘的褂子(可六9) P T
37.妻子當順服丈夫(西三18) P T
38.不可偏心對待有錢人(雅二1- 7) P T
39.守主餐時應用無酵餅(路二二13、19) P T
40.應以抽籤方式揀選教會同工(徒一26) P T
41.不可虧欠任何人(羅一三8) P T
42.教會應有七位執事(徒六3) P T
43.不可吃勒死的牲畜(徒一五29) P T
44.不肯作工的人不准吃飯(帖後三10) P T
45.放棄私人產業(徒二44.45) P T
46.教牧人員可以作工支持自己的生活所需(帖後三7- 8)P T
47.教會應為濟貧奉獻(林前一六1) P T
48.男人不應留長髮(林前一一14) P T
以上說明解經的人會常常面對有關文化的時代意義等問題。讀者對上述例子會有不同的答案。我們應如何決定哪些是永遠適用,與我們今天的生活有關?哪些是帶有文化背景,只適用於當時?可以根據甚麽原則決定哪個答案是正確的?
下列原則或可幫助決定聖經中哪些文化習俗、處境、命令、律例是適用於我們的文化,哪些不適用。
1.假若某些處境、命令或原則是可以重複,有延續性,未被推翻,關於道德或神學主題,在聖經別處重複出現的,就是永遠有效、適用於今日的。
我們應問:經文是否把處境、命令、原則視作生活的規範?
某些命令是有原因的,例如創世記九章六節頒佈的死刑是永遠有效的命令,從沒有被廢除過,理由是:人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的。
箴言三章五至六節,仰賴耶和華的命令在聖經中以不同的方式重複出現。信徒當穿戴上帝所賜的全副軍裝(弗六1O-19)一直都是有效的。上帝也從未收回彼得前書五章六節所提出謙卑的命令。
拿細耳人留長頭髮,作為獻自己給上帝的象徵(土一三5;撒上一11),但是在新約中,男人留長髮是羞辱(林前一一14)。新約推翻了舊約摩西津法中拿細耳人的習俗。
正如麥昆奇(McQuilkin)所說:「任何時代、社會的人都應把聖經視為生活規範,除非經文限制了本身的讀者。」「當聖經清楚地頒佈了一條命令,沒有任何經文廢除該命令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接受這是上帝所啟示的旨意,以及塑造我們個人、群體(我們的「文化」)的命令。」
這表示聖經有權決定哪些命令受文化限制、哪些不受文化限制。觀察該命令或處境有否在別處出現,有助我們決定經文是否適用於今日。
2.假若某些處境、命令或原則是個人特定、不可重複的情況,與道德或神學主題無關,而曾被推翻的,都不適用於今日。
保羅在提摩大後書四章十一至十三節吩咐提摩太,將他的外衣及皮卷帶去給他,這顯然只限於保羅當時的處境而已。聖經沒有一處要求基督徒父親獻兒子為祭,像亞伯拉罕獻以撒一樣(創二二1-19)。
希伯來書七章十二節及十章一節,指出亞倫祭司的職分,甚至摩西的律法事實上已全部被廢除了。
舊約時代,亂倫是要用石頭打死的(利二○11);但在新約,只是逐出教會而已(林前五1- 5)。
3.某些處境或命令與我們的文化背景有若干相似之處,個中原則適用於今日。
新約五次提到彼此要親嘴問安(羅一六16 ;林前一六20 ;林後一三12 ;帖前五26 ;彼前五14)。親嘴是當時社會的問安方式,但已經不適用於現今社會,所以我們不需要行這禮儀了。但是命令背後的原則卻必須遵守:向別人表示友善和愛心。拉丁美洲以擁抱來表達這項原則;美國則用握手、擁抱或拍背來表示。
另一個例子是申命記六章四至九節。父母親應該愛耶和華,隨時教導兒女遵守上帝的話。然而,第九節說「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門上」,這命令的文化背景顯然與現今的不盡相同。或許現代人可以將聖經金句的匾額掛在牆上。經文的原則不變:父母應教導兒女遵守上帝的話。
雖然我們在市場上買的肉沒有祭過偶像,但哥休多前書第八章的原則仍然不變:我們不應該絆倒信心軟弱的信徒。
4.某些處境或命令與今日的文化完全不同,但是有些原則仍適用。
一個有罪的女人將一瓶極貴的香膏澆在耶穌頭上,表達他對耶穌的愛(太二六7- 8)。我們現在沒有可能對耶穌做同樣的事,但原則卻不變,我們可以奉獻自己以表達我們對他的愛。當摩西站在上帝顯現的聖地時,他脫掉腳上的鞋(出三5)。這是否表示現代人在上帝顯現時亦應脫鞋?
威基拿(Virkler)對於第三及第四點原則有以下評論:「行為在某文化背景下有其特定意思,但在另一個文化背景下卻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義。」
哥
林多前書十一章二至十六節是一段與文化背景有關,又經常備受爭議的經文。這經文所謂的「蒙頭」是指婦人用他的頭髮來蒙頭?還是指戴頭巾蒙頭?根據第四至七
節,顯然是指戴頭巾蒙頭。此處的頭巾很可能是一種披肩,蓋著頭部,一直伸延至背後。不是單用來蓋面的面紗。考古學家在希臘羅馬時代的畫像及雖刻中發現這種
頭巾。第一世紀的猶太教及希臘羅馬文化,婦女在公眾場合蒙頭是順服丈夫的象徵,若不蒙頭則表示不順服或叛逆。《馬加比書》第三卷三十六章及羅馬政治家蒲魯
他克(Plutarch)的寫作中均有此記載。假設這頭巾是一種披肩,此段經文與現代人的關係有四種解釋。
第一,今日的婦女亦應在教會內戴披肩,作為順服丈夫的象徵。這解釋是依據第一項原則,即當時文化處境及原則均適用於現代。
第二,此段經文對今日的婦女毫無實在意義。這是採取第二項原則,即當時的文化處境原則均不適用於現代,因此,今日的婦女可以不理會這些經文,因為當時文化與今日既無相通之處,就沒有應用之可能。
第三,現代婦女在教會中應該戴帽,作為順服丈夫的象徵。這種解法是根據第三項原則,認為哥林多的文化與現代文化有些相似,因此原則仍然適用。但現代婦女在禱告時一般不會戴披肩,於是應該穿戴具有類似意思的物件,例如帽子。
第
四,現代婦女在教會中不需要戴帽,但應該順服丈夫。這與第四項原則相符,即文化背景雖然完全不同,原則卻不變。在哥林多文化中,一個婦人的披肩象徵他丈夫
的權柄,蒙頭表示順服在權柄之下。在哥林多城,偶像廟宇中的女祭司(廟妓)是不戴披肩的。此外,猶太婦女在結婚後才戴披肩,因為結婚之前他們不須服在丈夫
的權柄之下。順服的原則顯然是永遠有效、適用於所有文化的,原因是女人乃為男人造的(林前一一9),也為天使的緣故(一一10)。基於新約時代的披肩是有其獨特的意義,我贊成第四種解法。況且,現今婦女戴帽進入教堂時,他們是否意識到他們是為了順服丈夫,抑或為了時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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