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舊約倫理的基礎與發展

一. 引言
前章提及的「敬虔」不能獨立存在,而是要實踐在社會的道德生活中,即是所謂的「倫理」。敬虔和倫理是不能分開的,就如雅各書所言的「信心」與「行為」不能分開一樣。
二. 倫理的基礎
人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所以人生命成長的最終目的是可以藉著「倣傚」神而達到,這倣傚的觀念一直持續到新約。倣傚的根據如下:
  1. 神的性格:舊約倫理基本上是神性格的表現,神是一切美善的源頭(參雅1: 17),人之行善乃是認定神的緣故(箴3: 5-6)。人對神的認識又必須表達在具體的道德生活中,對希伯來人而言,「信仰」即是在神面前所行的正直行為。所以道德的基礎只有一個,審判的和被審判的都同量一把尺,不會因權勢而屈伸。這基礎見於律法中的「十誡」,到了新約,歸結為「基督的命令」-愛神和愛人如己(太22: 37-40)。既然律法只有一個,因此只要在一條律法上跌倒,就成了犯律法的人(雅2: 10)。
  2. 神的形像:人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所以有能力反應神的性格,也會有近似神的表現。因此,我們若瞭解律法得當,就會發現,「律法」並不是一個外加的壓力,好像專門與人作對;相反地,律法表達出真正的人性,遵守律法是在維繫人與神及人與人建設性的關係。在人類犯罪後,律法又扮演救贖性的角色,因此人不但要言行公正,並要為正義受苦。
三. 十誡
是構成整個舊約倫理的核心,是針對當時流存的教導,作一個權威性的歸納,可見於數處經文,包括創世記2: 2-3有關「安息日」的教導,創世記9: 5論及殺人的教導,創世記26: 9-10針對姦淫的教導,神與祂子民的關係一概包攬在這「十誡」中:
  1. 前四條誡命:記載於出埃及記20: 3-11,界定人對神的態度,也是人與人關係的基礎。神的子民不能敬拜其他神,也不能自造偶像來代表神,因為人生存的基本關係是建立在神身上,當這關係正確地被建立時,就會成為其他關係的基礎。
  2. 孝敬父母:此關係到整個人類社會的「權威」問題,人對父母的尊重乃基於神人之間的父屬關係(出4: 22),為人父母的觀念從這裡開始。此誡命也告訴我們,人對權威的尊重是在「家庭」內培育出來的,是人學習無條件尊重和服從的地方,也是一個國家民族的縮影。家庭生活美滿時,國家自然富強。孝敬父母是塑造家庭成為學習律法(申6: 6-9)和彼此尊重(箴17: 6)的地方。
  3. 不可殺人:此誡命是基於人接著神的形像被造(創9: 6),耶穌在「登山寶訓」進一步指出,這誡命與我們內心的態度有關(太5: 21-22,亦見於利19: 17-18)。可見,人與人相處的態度不單是消除敵對就好了,並且要進一步關懷他人生活上的遭遇(箴24: 11-12);當我們施恩惠給他人時,鄧是反應神待我們的美善。
  4. 不可姦淫:是反應出人的尊嚴,最終表達出人對神的尊重。「一夫一妻」是神設立的婚姻基礎(創2: 24)。申命記24: 1-5是針對人的軟弱而寫的假設性文字,儘管神容許離婚的可能,但並不把它寫為成文的律法。律法容許人的軟弱,但也管制軟弱造成的惡果。
  5. 不可偷盜:只有當財物受到保障時,人基本的治權才算真正得到保障。偷盜有許多不同的形式,以廉資欺壓工人也算其中一種(利19: 13)。舊約極重視人對財物的擁有權,人擁有的一切是反應天地的豐富,使人記念創造主的美善(申11: 10-12),感謝祂的祝福和看顧。然而,當人擁有的同時也帶來責任,即對於那些不能照顧自己的人,我們有責任去關照他們,捐得樂意是神所喜悅的事(申15: 10;林後9: 7)。
  6. 不可作假見證:這是取自法庭上的判決,目的是要避免人的名譽受損。律法對於作假見證,陷害弟兄的人,予以極嚴厲的懲罰(申19: 19)。人會作假見證的原因,常是因生命受到威脅時,以避重就輕的欺瞞對方來克服困境(出1: 15-19;撒上16: 2)。然而,這不意味著神鼓勵人撒謊,因為神是守約施慈愛,「信實」的神。我們對鄰舍的誠實,是直接反應出神的信實(弗4: 25)。
  7. 不可貪戀:是十誡中最籠統又最難實行的一條誡命,說明舊約是多麼瞭解罪的動機。不可貪戀是處理內心動機的問題,也是亞當根本的罪,即貪求一些不屬於他的東西,企求「擁有全世界」。耶穌基督來到世上,再次對此發出訓示「免去一切的貪心」(路12: 15),言下之意,貪戀是誤解生命本質和意義的禍源。這誡命被放置在最末位,並不是說它不重要,而且要強調「不要貪戀(地上的)一切」,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太6: 33)。
四. 倫理上的疑難問題
舊約裡似乎有多處與倫理相違的例子:
  1. 奴隸制度:舊約不儘容許,且立下制度,神為何會容許這種事發生?不像其他社會,舊約的律法保障奴隸的基本生存權利,並設有安息年和禧年的條例(出21: 2;申15: 13)。作主人的常被提醒,奴隸也是人;以色列的祖先也曾在埃及為奴。實表明當時的社會還不能淘汰奴隸制度而自存,因為神造就人的方法,常需要透過一段漫長的過程,教化人的良知。
  2. 道德的個案:似乎有違道德的行為,然而…
    1. 「神怎會要求亞伯拉罕殺自己的兒子?」─神是考驗他的信心,讓他知道一切都是屬神。
    2. 「神怎會使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前奪取埃及人的財物?」-一方面是表明神對地上萬物的主權,另方面表明這是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工價,可在曠野行程中作慶祝之用途。
    3. 「神怎會使以色列人在戰爭中趕盡殺絕?」-這與迦南人的惡貫滿盈有關(參書6: 17),是出於神要求的聖潔。當以色列人在迦南安頓後,滅族的戰爭就不再發生。其實,「戰爭」不該是一個「必然的惡」,戰爭本身可以是聖潔的。因此,「約櫃」象徵神為約民爭戰,戰爭出發前的籌備需要聖化(士6: 20),戰爭的過程象徵神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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