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約」在舊約的發展

一. 引言
 
Mendenhall, George E.在他的書「Ancient Oriental and Biblical Law」(1954)中,從赫特人條約裡,找出這條約的形式,是理解舊約時代「約」的基礎。特別在出埃及記第20至23章及申命記中,找出兩者的共同之處。

二. 「約」的特徵
 
「宗主國條約」是赫特人帝國與其藩國(弱小民族)的宗屬忠誠關係,有以下的特徵:
  1. 宗主國的語氣:「以下是皇帝的話語…」。
  2. 宗主國主動對藩屬國伸出援手,因此有恩情在先,重述這恩情的目的,是要藩屬國的效忠。
  3. 藩屬國的責任包括一切對宗主國的支持、進貢、和財產的信託。
  4. 聖殿貯存的規定和週期性的公開宣讀,目的是要每個人知道自己的責任。
  5. 宗主國和藩屬國呼求神明,甚至召喚山、風、雲來作見證(比較申32:1和賽1: 2)。
  6. 按條約的規定,向服從和漠視條約者宣告「祝福」和「咒詛」(參申28章)。
三. 「約」在舊約的背景
 
神的「約」與世俗的約(赫特人帝國條約)有一個基本的差異,就是神站在「王」的位置上,作以色列人的統治者。所以此「約」乃指在西乃山上神所立的約,源於神的「應許」,成為整個聖經歷史觀的核心,範圍從創世之初一直延伸至先知的時代,因此「約」是希伯來人瞭解他們與神的關係之關鍵。「約」的形式隨著神的應用,在歷史的發展中不斷轉變,最後的意義已不能藉原有的用法闡述出來。

四. 「約」在舊約的發展
 
「約」的觀念早在創世記3: 15中,已隱見於神對亞當和夏娃的應許中,神對該隱的憐憫也反映這個觀念(創4: 15)。「約」在舊約的發展有以下:
  1. 與挪亞立的「約」: 神與挪亞立約前,「約」的觀念還未出現,創世記6: 18說「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與兒子兒婦,都要進入方舟。」在此,約被看為一個莊嚴的應許,神「主動」提出和答應對挪亞和他一家的拯救。洪水過後,神的「約」正式訂立(創9: 1-17)。這約的特徵包括:
    1. 這約的範圍並不侷限於挪亞和他的後裔,而是遍及宇宙萬物。
    2. 這約是無條件的,其果效更達於萬代。
    3. 「彩虹」成為神應許的記號,象徵著神與大地所立的約(創9: 13)。
    4. 神施恩的目的是要地上萬族一同得福,神把「約民」分別出來,不是要排除一些人,而是要透過被揀選的人,使萬族聽聞神的恩典。
  2. 與亞伯拉罕立的「約」: 創世記12: 1-3是這約的基礎,神為亞伯蘭舉行一個莊嚴的立約儀式(創15: 9-18),神藉著這「約」的應許包括:
    1. 神先應允賜予土地(創17: 8),這應許關係到以後大衛的國度。
    2. 神繼應許亞伯蘭作大國之父,其實是後來的「多」國的父。
    3. 最後,神應許要成為他們和他們後裔約神(創17: 7)。以撒是是後裔中第一個認定耶和華為他的神,他也為神子民的人(創17: 21);以實瑪利也蒙神的祝福,只是他不在「約」的關係中(創17: 20)。
    4. 「割禮」作為此約的記號,象徵生命的潔淨,後來發展成另外兩個表記:浸禮和主餐。
  3. 與摩西立的「約」: 這約是以色列立國的根基,也是宗教和社會生活的基礎,面且以色列人看道德和精神價值重於政治和經濟生活。
    1. 以色列人被神從埃及拯救出來,是神記念祂與列祖所立的「約」(出2: 24),在詩篇105: 8-15表達得最清楚。然而,神不但是他們的宗主,也是他們的父(出4: 22;申8: 5),有慈孝的關係。
    2. 在「約」中有明文規條,以色列人對約的持守衍生為對神的順服,細查條文,包括:
      1. 「絕對法」(apodictic law):「你不可…」。
      2. 「相對法」(case law):「假若…你將會…」。
      3. 小結:以上條文不是立約的基礎,反而是享受宗主應許他們祝福之必然條件。由於要求的宗主是神,所以要求的便是人生命的服從,使神的聖潔藉此得以彰顯(利19: 2),在生活中表明是神的子民。
    3. 這「約」給以色列帶來極大的挑戰,成為列王紀(申命記的延伸)時代重覆出現的主題。所以耶羅波安所犯的大罪(王上13: 33-34),就成了北國滅亡的關鍵,「約」的咒詛也因此而臨到以色列民。
  4. 與大衛立的「約」:當神時代的進程中實踐祂的應許時,神都附加一些額外的「祝福」。神給大衛的應許見於撒母耳記下7: 12-17,雖然先知拿單的預言中,「約」字並沒有出現,但其觀念可見。詩篇89: 3-4和27-28節,神與大衛立的約被描寫為與亞伯拉罕的約一樣。
    1. 在這「約」出現新的要素:國度,表明神統治的領域。
    2. 這「約」提到永恆的統治者(詩2:7),後被應用在「基督」的身上(徒13: 33),因神立了一個「新約」,不再會被列祖破壞(耶31: 32)。這「約」的內容包括:
      1. 神會再次救贖和招聚祂的子民(耶31: 4、10、16)。
      2. 這「約」使律法印在心中,真正認識耶和華(耶31: 34),使神的子民不再失敗。
      3. 這「約」中與神的關係是屬於每個人的,從最小的到至大的(耶31: 34)。
      4. 這新關係包括罪的赦免(耶31: 34),罪被徹底對付,不再被記念。
五. 作業
 
保羅提出「新約」是因信而非行為,與以上「約」在舊約的發展似乎不一致,為甚麼?思想:
  1. 「約」在舊約是強調神對列祖和大衛的應許。
  2. 是承襲西乃山的約定。──你會承認這是是「應許中有條約,條約中有應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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