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 星期四

上帝的律法


     
『我是耶和華』,或『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是上帝對以色列任何要求或所有要求的基礎。她的主是耶和華,也就是以積極行動表明其同在的上帝。尤有甚者,他是聖潔的;因此,以色列若要與不能容忍罪惡的那一位享有持續的團契,她在善惡的事上就別無選擇。

   
為了幫助以色列享有自由的特權與責任,上帝賜下他的律法。這個單一的律法包括三個層面(或部份)︰道德律法、民事律法,和禮儀律法。

[
道德律法]

    
上帝在道德方面的要求有兩方面的背景︰『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以及『我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廿2)。因此,決定對錯善惡的道德衡量標準,就落在以色列的上帝耶和華堅定無瑕疵的聖潔特性上。祂的本質、屬性、特性與特質,為一切的倫理抉擇提供了準繩。但是以同樣的理由言之,還有一個恩典的環境——上帝救他們出埃及無條件的愛。以色列不需要為了從埃及得釋放而遵行律法。相反的,因著她極為戲劇性地得蒙救贖,應盡的義務就不那麼容易讓以色列給拒絕了。

     
若還有人懷疑恩典是律法的前景,就請他仔細考慮下列事件的先後順序︰出埃及;漂流曠野期間上帝對以色列所施的恩惠;以及拜金牛犢之人犯拜偶像和姦淫罪時,上帝對他們的赦免。

     
道德律法主要出現在十誡中(出廿2-7;申五6-1),其形式都壓倒性的是消極的。但是,這跟該律法的語調和目的無關。用幾個字來表達信徒的限制的確比較簡單,因為他的自由極其廣大。況且,一切道德行為無論如何都是雙面的——所有的道德行動都是否定相反的行為模式,而採取其正面。用負面或正面敘述該律法皆無關緊要。再者,當惡行遭到禁止時,譬如說謀殺,人若僅僅禁戒以暴力攫奪其同儕之命,則律法並沒有完全被人履行。而只有當男人和女人竭盡一己之力去幫助鄰舍的生活才算是『遵行」了。人既是按上帝的形像而造,人類生命就被看作是有價值的。因此,生命是以上帝的特性為基礎的。所以,人類生命必須受到保全和提升——缺一不可!沒有人能拒絕其中任何一項,也就是,拒絕保全或拒絕改善鄰舍的生命。在道德領域上,消極被動絕不表示實踐了律法;它只相等於一種死寂狀態。對以色列的要求,是遠超過僅僅避免不作所禁止的事。

     
然而,十誡還是包含了三個正面的陳述︰『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出廿2);『記念安息日』(8節);以及『當孝敬父母』(12節)。這三個陳述皆具備非限定動詞的形式,以致其他七個負面的陳述就變得比較次要。這三個正面的命令引入了人類責任的三個範圍︰

  1
.人與上帝的關係(出廿2-7

  2
.人與敬拜的關係(出8-11

  3
.人與社會的關係(出12-17

     
在第一個責任範圍中,人被告知要愛上帝,對他的位格和工作要表達出合宜的內在與外在的崇敬態度;第二個範圍宣告上帝對人類的時間有主權;第三個則說明生命、婚姻、財產、真理和內在慾望的神聖性。

[
禮儀律法]

     
在這對人類要求甚高的同一部律法中,若有人達不到標準,它還同時提供了一套精心設計的獻祭制度。但這只是屬於禮儀律法之三股繩子中的一股。我們必須注意會幕和上帝『住在會幕』的神學,以及不潔與潔淨的神學。

     
從後者的前項開始,必須堅持的是,在作者的頭腦裡,『不潔』不等於骯髒的或是禁止的。這段聖經的教導,並不是說潔淨差不多等於敬虔。這些可能都不錯,都很好,但經文所用的字卻是潔淨。

     
簡言之,潔淨的意思是敬拜者有資格迎見耶和華;『不潔淨」則表示他不具備來到主面前的必要資格。此教義與聖潔的教訓緊密並排︰『你們要聖潔』一再重複地推動著經文,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是聖潔的。』同樣的,聖潔的積極面乃是完整︰將生命全然獻給上帝,且分別出來為祂所用。

     
日常生活中的許多動作,都會使一個人不潔淨。其中有些常是難以避免的——例如,看顧死去的人或生產——但卻會使人成為不潔。摩西沒有把這個字當作一成不變的法則,來教導保健法或衛生標準,反而以此把存在的『相異性』和不同於人的上帝的道德規範,放置在敬拜者的心思意念中。

     
上帝豈不是告訴摩西,把他的鞋子從腳上脫下來,因他所站之地是聖地?為何如此?摩西的內心態度豈不是已有充分的準備與上帝作正式的會面?顯然沒有!徹底預備好敬拜也會影響到外在的舉動,因其涉及全人,而非僅止於他的心。既然強調的是悔改與敞開的心,所以當人要預備迎見上帝時,他還是必須帶著全盤的觀點。他與一般人確有天壤之別。

     
但是,違反律法者並非無藥可救。與上帝相交的條件惟在於對他自己和他的應許有信心;若因罪而遭破壞,就要藉上帝的赦免來矯正,其根基就是上帝所定的補贖。其原則是『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1)。應付罪的方法,於此就由上帝自己在獻祭制度中提供了。

     
並非所有的祭都是針對上帝與人之間相交破裂的問題。有的像平安祭(或說是相交祭),是在豐年中彼此在上帝面前分享他的禮物。但其他的,像燔祭、贖罪祭,或贖愆祭,則是特別為了因罪的破壞所造成的裂縫而預備的。

     
赦免並不是(也不可能是)廉價的,正如在人與人之間,若不要饒怒的實際性成為陳腔濫調的話,是需要有人付上代價的。相同的,上帝的赦免也有同樣的需要。而所要付的代價則包裝在代贖神學之中。

     
人因著向上帝犯罪,就欠上帝一條生命;但是上帝暫時提供動物的生命作為替代物,直等到基督耶穌為人捨了祂的命,作為唯一合宜與最終的替代物。

     
在以色列中,能藉此制度贖多少罪呢?一切軟弱或輕率所犯的罪皆可蒙代贖,不管是有意或無意所犯的。利未記特別確定贖愆祭是為說謊、竊盜、欺詐、起假誓或放蕩等罪所預備的(利六1-7)。而在贖罪日,『所有』真正悔改(『刻苦己心』(利十六16212931)的『所有』以色列人的『所有』罪,都要得到赦免。確實,在利未記的獻祭指示中,持續出現的句子是一個保證︰『他必蒙赦免』(利一4;四20263135;五1016,十六20-22)。因此,有人區別故意的罪,也就是『旁若無人所犯的罪』,和無意的罪,也就是如一般的解釋,對律法的規定無知而犯的罪,這古老的分法是錯誤的,而且沒有根據。無意所犯的罪或是更好的說法,『誤犯的』罪,已牽涉了發自軟弱的血肉之軀的一切罪。然而,民數記十五2736的罪,『擅敢』犯的罪,很清楚的是指違背上帝和他的話。民數記十五30-31作了如此的解釋︰『他褻瀆了耶和華……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這就是新約所稱褻瀆聖靈的罪,或不可寬恕的罪。此乃以高舉、緊握的拳頭悖逆上帝,向上帝變節︰大逆不道!但這不能與謀殺、姦淫或類似等罪並列。悖逆或褻瀆上帝可嚴重得多了。說得更恰當些,它是在攻擊上帝自己。

   
若所有的罪,除了違抗不可寬恕的罪外,皆可赦免。那麼,獻祭扮演的是怎樣的角色?它又有多少功效呢?主觀言之,它們是最有效的。罪人確實可以領受完全的釋放。他的罪得赦,乃基於信實之上帝的話和上帝所認可的替代物。當然,贖罪的功效確實也決定於罪人的內心狀態(利十六2931;以及後來的詩五十10-13;箴廿一27;賽一11-14;耶六20;七21;何五6;六6︰摩五25;彌六6-7)。藉著刑罰和記念他的罪,他的確得到了釋放。在贖罪日,有代表同一舉動之兩個部份的兩隻山羊——殺一隻山羊作為替代物使罪得赦,而把另外一隻山羊帶走(利十六26),藉此描繪出一個事實,就是那些罪已被忘記,上帝不再記念它們,不再向以色列人追究。

   
雖然如此,人的罪在客觀上並沒有得到解決。公牛或山羊的血,從來不能帶走或除去罪,舊約也沒有說它能(來十4)。這些是替代的動物,不是人;由是,它們只能當作是尚未來臨之真獻祭的表徵。因此,在當時是以上帝宣告的話語為根基,對愉舊約的罪有所『寬容』(羅三25),直等到後來祂以無罪的“神人二性”之基督為永遠之贖罪祭。

[
民事律法]

     
就神學而論,這個層面的上帝的律法,不過是道德律法在群體生活中特選部份的應用而已,特別是在當時有可能產生緊張情況之所在。審判官與統治者是否有真正的公平與聖潔,是由十誡的要求來衡量的。因此,民事律法是在各樣案件或處境中說明其慣例的,所面對的是摩西時代中領導的問題。

[
會幕的上帝]

     
在以色列中,唯一最重要的事實乃是,上帝已經『支搭會幕』,或『住』在他們中間。沒有一處經文比出埃及記廿九43-46對此敘述得更清楚,其有關會幕的宣告如下︰

 
我要在門口那裡與以色列人相會,會幕就要因我的榮耀成為聖。我要使會幕和壇成聖……我要住(『支搭會幕』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上帝。他們必知道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是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為要住在他們中間︰我是耶和華他們的上帝。

    
至此三步曲完成了。一再重複出現的應許公式之一如下︰
我要作你們(他們)的上帝;  你們(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我要住在你們(他們)中間。

     
就在第一次這樣的宣告中,把上帝的同住與會幕作了連結。就會幕而論,那是他暫時居住的所在。一個新的『親近性』的意識以及上帝積極主動的同在,將是屬於以色列人的。

  
『他坐在基路伯之上』(撒上四4;撒下六2;代上十三6;詩九九1;賽卅七16)。上帝的約櫃帶著施恩座或贖罪座,有二基路伯張翅其上,這在所有表達上帝就近其子民的詞句中是最直接的。出埃及記廿五22註釋如下︰

我要在那裡與你相會,在施恩座之上,從法櫃之上的二基路伯之間,我要和你說我所要吩咐你傳給以色列人的一切事。

     
會幕神學是在出埃及記廿五8的目的陳述中形成的︰『造一個會幕,使我可以住在他們中間。』但是,代贖神學與上帝同在神學的重要特徵乃是上帝的約櫃。

     
在摩西的時代中,耶和華的同在極其重要且意義非凡,以致還有四種語形是用來說明它的︰即耶和華的『面』、『顯現』、或『同在』︰他的『榮耀』;『耶和華的使者』;以及祂的『名』。

把大部份上帝同在主題連在一起的經文是出埃及記卅三章。摩西在那裡求上帝向他顯出他的『榮耀』(18節),好叫他可以確定上帝的『面』,也就是『同在』(14-15節)確實行在他前面。上帝使他一切的『恩慈』在摩西面前經過,藉此同意他的請求,上帝並且在摩西面前宣告耶和華的『名』(19節)。當他『在盤石穴中』等候時,上帝用他的『手』保護他,上帝同在的光彩(榮耀)從他面前經過,當摩西見其『餘波』(『我的背』),上帝同在的實際性就得到了證實(21-23節)。

   
說到將要陪伴以色列人的使者,其應許一樣清楚。出埃及記廿三20-21宣告說︰
看哪,我差使者在你前面,在路上保護你,領你到我所預備的地方去。注意他,聽從他的話。不可惹他,因為他必不赦免你們的過犯,因為我的名在他裡面。

   
這與出埃及記卅二34所提,『我的使者必行在你前面』正是同一位。若上帝的名——也就是特性、本質、或屬性——裡面』,那豈不就是未成肉身之道建會幕在他們中間嗎?的確,上帝是與以色列人同在,且要賜她『安息』(出卅三14)。針對這樣的一個應許,上帝簽了他自己的名,與出埃及記廿九46一樣︰『我是耶和華。』

   
那個時代的神學環繞三個主要概念而旋轉︰救贖(從埃及地)、道德敬拜。正如Bernard Ramm所言︰
蒙救贖的人是為道德而蒙召;而有道德的人則蒙召來敬拜。蒙救贖的人在他道德生活的品質中表明他的悔改;而在敬拜中表明他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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