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日 星期一

以撒得子

 

創廿五19-34

       以撒的歷史雖然包括他早年為兒子(創廿一~廿四)、中年作丈夫(創廿五~廿六)和晚年作父親(創廿七~廿八9),但更重要的是他與上帝的關係。

    首先,以撒是憑應許生的(創十五4,十七19,十八10,廿一1;羅九7-9;加四23),不像以實瑪利是憑血氣生的,也就是說他是從上帝生的(羅九8;約一13),是從靈生的(約三5-6;加四6,五25),代表了新約重生屬天的信徒(加四26;彼前一3-4)。這與亞伯拉罕蒙召、因信稱義、走信心的道路同樣重要,都是有關生命道路的最基本真理,再加上受聖靈的管治和造就,就指示了上帝對每個信徒和所有上帝兒女的旨意、要求和所要達到的目的。

       以撒作為基督的預表,可從他的出生、承受基業、順服至死、被殺獻祭、差僕娶妻等清楚地看出。從他個人的事蹟來說,也為我們留下不少的榜樣、鑑戒和教訓。

       以撒娶妻廿年卻沒有生育,足證人憑自己的力量不能成事,教訓以撒和利百加從起頭就必須依靠上帝。在人不能,在上帝凡事都能。因著困難就將他們引到上帝的面前來祈求,所以利百加能懷孕生子是從上帝那裡來的。上帝有意叫他傚法其父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憑自己而只信那使無變有的上帝,他祈求,上帝就應允。

       孩子們在她腹中彼此相爭,甚至使她不想活。有些禱告的結果並不十分理想、圓滿,可能是因時候未到而強求,像他父親生了以實瑪利一樣,也可能我們不是按照上帝的旨意 求那上好的。這裡究竟是什麼意思,我們可以求問上帝,他會給我們答覆。原來是兩國、兩族在她腹中,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這說明在人裡面有兩種力量和因素,大的如該隱、以實瑪利、以掃等,代表出於亞當的(林前十五45、47),不是上帝所揀選的(羅九10-13)。上帝愛雅各不是因為他的行為好,乃是因為上帝於創世 以前在基督裡的揀選(弗一4-5),這是上帝旨意的奧秘,我們不易明白,卻可以頌讚上帝。

       雅各在母腹中抓住他哥哥的腳跟,表明雅各按人的天性與常情是要爭的、抓的,他並不比以掃壞,或以掃比他好,因為他們都在爭。可是他們也有不同處,以掃常在野外打 獵,雅各常在帳棚裡安靜,他父親以撒不也常在田間默想嗎(創廿四63)?他用亞伯拉罕不是常住帳棚嗎(來十一9)?他羨慕他祖、他父所蒙的應許,願作他們 的繼承人,這有什麼不對呢?他雖不是生為長子卻願意作長子,用紅豆湯換得長子的名分,是以掃同意交換,是他看輕長子名分,是他因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的名分 賣了,這能怪誰呢(來十二16)?新約的判斷是不錯的,一個貪戀世俗的人不配得到屬天的福分。雅各的錯是他付的代價太少、得的好處太多,然而這是他僅有機會,他不肯錯過。

       長子的的名分有追求的心是不錯的,但既有哥哥在先,他與之相爭,使哥哥受到損失就是他的錯了。有了長子的名分不但得雙份產業,更包括祭司職分和王權的統治,以及繼承上帝對他祖、他父立約的應許;流便也是失去長子名分的人,以至其雙分產業歸給約瑟,祭司職分歸給利未,王權歸給猶大(創四十九10;申卅三8-10;代上五l-2)。基督徒本有長子的名分(來十二23;啟五1O),但仍有失去的可能,在將來的國度裡不能承受(加五21)。從過去到今天,都有人為一碗紅豆湯而失去永遠的福分。

 

兩種後裔

創十五l~十六16

       這是上帝第四次在異象中向亞伯拉罕顯現,對他說:「你不要懼怕,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的賞賜你。」

    當他打敗仇敵之後,可能有所懼怕,但有上帝作他的盾牌,又何怕之有呢?(詩八十四9、11,九十一1;賽五十四17)

    上帝要大大賞賜他,有上帝就擁有一切,上帝最大的賞賜就是他自己,也是永不改變、永不失去的。然而亞伯拉罕最 關切的仍是沒有兒子,無人承受他的家業;其實上帝早已預備,叫他本身所生的成為後嗣,並領他觀看無數的星,應許他的後裔將要如此之多。

    亞伯蘭信上帝,上帝就以此 為他的義,這也成為新約因信稱義的根據(羅四3;加三6;雅二23),亦即單單地信上帝,不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稱義。當時是相信上帝的應許必能作成,這就算為他的義(羅四22),現在是只信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三24、28,四5:加二16)。有一點是相同的,即上帝怎麼說,人就怎麼信,只信上帝,不靠自己、不憑自己、不看自己。我們沒有任何長處,只要相信,上帝就以此稱我們為義了(羅四25,十10)。

       為了保證上帝要將迦南地賜給他和他的後裔為業,就與他立約。按當時的規矩,將牲祭分成兩半,人從其間經過,就確定證實了所立的約。有驚人的大黑暗是指他的後裔在埃及將受大苦難,受苦為奴四百年。後有冒煙的爐和燒著的火把經過,是表明上帝必信實堅定他的約。雖然以色列人要經過熬煉和苦難,但上帝賜迦南的應許過了四千年仍未失效,現在更是接近完全應驗的時候。

       關於子孫後裔的問題,撒萊等得不耐煩了,就建議將使女夏甲給亞伯拉罕為妾,從她可以生子。這是亞伯拉罕接受人的意思,隨從肉體的行動,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以後他有兩種子孫:屬肉體和屬靈的(加四22-24、29)但現在的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彼此相爭、仇恨、為敵,也是一種應驗和證明。

夏甲從撒萊面前逃出來後,在曠野遇見耶和華的使者,耶和華的使者在舊約時常代表上帝(創卅二30; 出三2,十四19,廿三20;書五13;士十三21-22;賽六十三9),被認為是上帝的兒子,以天使的樣式出現來安慰指示她。上帝總是同情那受欺壓的人。她回去生了以實瑪利,當時亞伯拉罕是八十六歲,這是他憑肉體的力量生的,不是憑上帝的應許生的,算不得是上帝的兒女(羅八8)。

 

 

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舊約與新約

 

所有人都同意,這是所有聖經神學的中心問題。其中的基本要點也是合一性與差異性的問題:在聖經廣大的合一之內,各約仍有其獨特的地位。不過,這兩者之間的平衡很不容易。

有些人教導,舊約與新約應當分開。馬吉安是第一個強力主張兩極化的人,他不單將舊約從正典中刪除, 也將與舊約有關的新約書卷刪除。在我們這一代,哈納克(Adolf von Harnack)與布特曼強調非連續性。對布特曼和邦加特(Baumgartel)而言,因著這種看法,就必須用應許法來看聖經神學。舊約是新約的「先決條件」,以色列之約既失去盼望,就產生了新的宗教,以稱義之應許的盼望為中心。

    但是,這種消極的主張影響力並不大。魏斯特曼回應道,這類學者的消極主義貶抑了舊約的價值,使它僅僅成為宗教歷史。此外, 新約的背景也脫離了它的停泊處,漂流在不相干的奧秘之海中。將「應許」與「成全」分家,乃是獨斷獨行的作法,沒有充分的理由。分析到最後,兩約是不能分開的,真正的聖經神學應當從承認這樣的合一性開始,也要彰顯出這樣的合一性。新約中引用舊約257處,而相關的話有1100處(根據Bestleland 希臘文經文),這個簡單的事實證明,後者對前者何等的倚賴。

就用字、主題、信仰的重點、崇拜等方面來看,兩者則是相互倚重。就救贖歷史而言,兩約之間清楚 有「應許與實現」的預表關係,而啟示在歷史中的漸進觀(聖經神學的主幹)也必須建立在這種深刻的相互倚靠之上。

 

保羅和雅各的稱義觀

      雅各書 2:14-26 特別討論信心與行為的關係。雅各這方面的討論一向來引起許多的議論。最明顯之處是因為他所提出的解釋與保羅所強調「因信稱義」的看法不同。

    馬丁路德這位聖經學者及宗教改革家曾認為:『雅各書與其他「主要」的新約書信對「因信稱義」的看法不相同,而引起神學問題…。雅各書撕裂了聖經,與保羅及所有聖經對立。』

    另一方面,加爾文卻認為雅各及保羅對因信稱義的看法應是可以互相調和的。


      我們將從兩個不同的層次來作探討。

一.從處境的角度來看
    

    首先我們要考慮到一個事實:雅各與保羅各處於不同的處境,亦面對著不同的對象和問題。保羅在羅馬書及加拉太書強調「因信稱義」的教義,是要對抗猶太人及猶太主義者對律法的依賴,以為遵守律法可以得到上帝的義。為此,保羅堅持稱義是上帝的恩典憑著人的信心而來(羅3:20-28)。


      當時,猶太人認 為一個人若遵守並達到律法的要求,他便能蒙上帝的喜悅而稱義。故此,他們依持割禮和遵守律法(羅2:17-3:1;加2:11-14;5:2-12)。然而,保羅指出無人能藉守律法稱義,因為律法之設立為要使人知道自己的軟弱及罪行(羅3:20),惟獨在耶穌基督裏才能夠因信稱義(羅3:28;加 2:16;3:11)。


      至於雅各提及「因行為稱義」的道理,是為要面對那些認為惟獨信心能使人得救,而不需要有行為的表現,還自以為義的基督徒;即那些「唯信論者」(Solifidians)。  在他們當中,雖有些相信耶穌,但在其日常生活裏仍對人心存偏袒(2:13),甚至有些對鄰舍沒有表達愛心的行動(2:15,比較第8 節)。因此雅各堅持「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而一個活的信心必然有行為的表現。正如他在2:14-17,肯定一種能從行為中表現的信心。同時他亦從 2:18,以真理的反面引出正面的意義,即信心會顯明於行為中。


      由此處境,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中堅持人唯獨在耶穌基 督裏的信而稱義(羅3:26,28;加2:16),亦即是說,完全只相信上帝的恩典,且是白白的恩典(羅 3:24)就如羅3:20說︰「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而羅3:21至24節則論到︰「但如今上帝的義在 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上帝意願這稱義的結果就是叫人能「白白的稱義」(24節)。3:25及以下經文保羅繼這辯論︰「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 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然而,雅各卻是在面對一班沒有行為的信徒而提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教導。可見從處境的角度來看,兩者的教義在表面上似乎互相衝突,其實是相輔相成的。

二.從字義與語意的角度來看
 

      接著,從經文中分析保羅與雅各的字彙與語意,尤其是一些重要的神學字眼,如信心、行為、和稱義。

◎信心這名詞


      在保羅「因信稱義」或「因信耶穌基督...稱義」的公式中,「信」這字表示信靠接納上帝在耶穌身上所成就的救恩,它亦表示一種委身於基督的舉動。這種的信心,包括了整個內在的人;即要衷心相信上帝叫基督從死裏復活(羅10:9)。除此以外,亦要有口裏的承認,以顯示其信心。這信心的對象是基督︰「...是“因信 基督稱義”…。」(加2:16);即「基督」是受詞所有格(objective genitive),作為「信」的受詞。因基督是上帝的生命和恩典的具體表現(embodiment)。換言之,保羅所言的信心,亦是恩典的接受。


      對雅各來說,「信心」純粹是指理性上贊同真理,而不是以一種信靠順服的人生回應真理。他在2:14-19中,提到一種普通情況:即某些人口稱自己有「信心」 (14節),這種「信心」卻沒有見諸實踐(15-16節),甚至只是在理性上的認知,而沒有信靠及委身(18-19節)。對於這種無行動的信心,雅各稱之為「死的信心」(2:17,20,26)。在2:18中,他甚至聲稱自己有行為,並且藉其行為顯示其信心。其「信心」乃是能從行為中展現的信心。 2:14-17指出一種普通情況︰有人口稱有信,卻沒有見諸實踐。這種沒有行動的信心,雅各稱它為死的信心(2:17,20,26)。他在2:18,甚至聲稱自己有行為,並藉其行為將他的信心顯示出來。就如王正中所說:「信心意為單單接受基督教的教導,這種信心也需要行為才能完全 (2:14,17,18,20,22,24,26)。」  

    換言之,雅各所強調的乃是一個有相應行為的信心。這種信心並不是理性上的接受︰「你信上帝只有一 位…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2:19),也不只停留在基督教教條的認信層面,它實在是信仰上的委身。可見,雅各在此並沒有挑起「沒有信心的善行能否救人」的問題,沒有暗示這種善行能救人。馮蔭坤更指出說:「他的論點似乎是一個活的信心會顯出証據,証明它是活的。倘若缺乏這種証據,我們便沒有理由相 信它是活的。」  

    同樣的,保羅也說,信心要能生發仁愛方是有效的信心(加 5:6)。

◎行為這名詞
    

    大衛斯(P.H.Davids)認為保羅反對的是「律法的行為」。他說:「它們從來不是指道德規條,而是加在基督[救贖]工作上的禮儀。雅各書中的“行為”總是指道德行為,特別是指慈善的行動。」  

    穆爾(Douglas J. Moo)認為保羅所指的「律法的行為」乃「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就是順從摩西律法的行為… 因此保羅的目的是在稱義的依據上,排除所有的行為 – 不僅是某些行為,或出於某種精神的行為。」  

     另一方面,穆爾不能與大衛斯認同,認為雅各的“行為”是一種慈善的行動。 他認為「保羅和雅各使用的『行為』一詞,基本上是相似的:指任何為順服上帝﹑事奉上帝而作出的事。保羅和雅各的差別在於行為與悔改的次序。保羅否認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功效,但雅各懇切呼籲,悔改之後行為絕對有必要。」  

    這如哥德(Godet)所說:「保羅所說的行為指在信心之前的行為;雅各所說的,是在信心中表現的行為。」  

    沙爾蒙 (Salmon)則認為,保羅論到行為時,聲明人不是行律法稱義,乃是因信耶穌基督;而雅各說到行為時,卻沒有提到律法,說到信心也沒有提到耶穌基督。


      根據以上學者的觀點看雅各書所講的行為,基本上與保羅所指的「行為」一詞是相似的。兩者都指「順服上帝」、「事奉上帝」而作出的事。然而,兩者稍微之差別乃於行為與悔改的“前後”順序罷了。

    雅各指悔改之後應有行為與所信的相稱;保羅卻否認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的功效。兩者之所以對「行為」有著不同的定義和看法,乃是因為他們面對不同的對象與處境。雅各因著寫著對象與處境,而深深影嚮到他的思維,使之論其「行為」不如保羅「抽象」化;而實際深入到讀者心中,懇切呼籲他們應表現他們所信的行為,與其信心相稱。而保羅的對象是猶太人和猶太主義者,所以他抨擊在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的功效。

◎稱義這動詞
    

    雅各對「稱義」這動詞的應用最令人議論紛紛。他宣稱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在字面上,這顯然與保羅的「因信稱義」相衝突。在新約中,只有保羅經常使用「稱義」此詞彙來描述上帝接納人的行動;即是「指一個人首次從罪惡及死亡的境界中轉移到聖潔和生命的境界,這轉移是藉罪人憑信心與耶穌基督– 那「公義者」– 認同而產生。因此對保羅來說,稱義是一種“法庭式”(forensic) 的行動,上帝在此舉中不看人的“行為”,聲明(declare)罪人在他面前無罪。」  

    至於雅各給予「稱義」的意義,學者的見解稍有不同:


      (a) 有的認為這裡所用的「稱義」與十四節的「拯救」大致上意思相同,羅柏斯(James H. Ropes)贊成此用法。


      (b) 無論這裡是否暗指上帝在創22:12向亞伯拉罕的宣告,不少學者都將「稱義」解釋為亞伯拉罕是因行為而被宣告為義人,亦即他是「因其行為而被上帝認 許為義人」。由此可見,稱義的意思是「亞伯拉罕的義不是自己建立的,而是被上帝認許的。」 狄比留斯(Martin Dibelius)贊成此說法。

 
     © 這觀點與 (b)的觀點相近,認為雅各使用「稱義」時大概具有一種宣告式的意思,但在應用這字時卻與保羅通常的用法不同,後者用這動詞乃指人起初藉信心獲得稱 義一事。因此,他們認為雅各所說的是:「亞伯拉罕有行為,而這些行為便成了上帝最終判斷亞伯拉罕生平的標準。」即是說這動詞乃是應用在上帝對一個人「最後」 宣告的公義上。支持此論點者有穆爾(Douglas J. Moo)、大衛斯(Peter H. Davids)。


      (d) 認為雅各是以說明性(demonstrative)的意思去理解「稱義」這詞,乃是指被証明為無罪、被証明或顯示為正義。5:16中的「公義」這希臘文形容詞被用作名詞(「一個義人」),用來指信仰群體中任何敬虔份子。因此,說亞伯拉罕「被顯為義」,意思就是說藉著他獻以撒的行動,他被顯示為一 個真信徒。這種解釋符合創22:12上帝對亞伯拉罕的順服舉動之宣告,「現在我知道你敬畏上帝」。支持這論點的有馮蔭坤。

由此可見,雅各乃是要表明亞伯 拉罕的信心有行為伴隨(22 節),來顯明亞伯拉罕是具有真信心的人(21 節)。換言之,雅各是從亞伯拉罕的行動(21-22節)中信心與行為的結合,看到聖經的應驗(23a節)。雅各所引用的經文亦是保羅所引用的,這經文顯然 是創15:6。

      因此,我們可說雅各與保羅認同創15:6的話,亞伯拉罕被稱為義是因為他的信心而非行為。他藉其順服的行為(創22:1-19)將其信心(創15:6)証明出來;即藉著其行為顯明他有真信心的稱義。這種的解釋與本書是完全吻合。

    由以上的論點看來,雅各的「因行為稱義」與保羅的「因信稱義」是毫無衝突的。就算是有,那只不過是在表面上或字面上的衝突;但當我們從兩者的教訓之上下文探索時,它們不但不彼此衝突,反倒是彼此輔助的,「事實上,二人的關係典型地反映了新約聖經的統一性及多元性︰統一而非齊一,多元卻非對立。」  

亦如加爾文論及稱義與行為關係時所說的︰「單獨靠著信心,人才得稱義;但使人稱義的信心,決不是單獨的。」  

保羅的「因信稱義」是前面的一個觀念(羅 3:28),雅各的「因行為稱義」卻是後面的一個觀念(雅 2:24),兩者毫不矛盾。

 

 

天上的福份

 

    論及上帝的恩典,保羅曾說:「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羅八32)

    神恩浩大,基督的捨己是上帝恩典的開始,「在基督裡」隨著而來的,是各樣天上的福份(弗一3;林前一30),從這些福份中,我們可從不同的角度瞭解救恩的含意。

    在保羅心目中,最基本的福份可說是「稱義」。「義」字一詞,在保羅書信中出現了五十二次,而「稱義」這一動詞也出現了十四次。這是保羅承接舊約上帝按公義審判全地的教訓,從律法的角度看基督徒地位的問題。保羅在稱義的教訓上,最特別的地方是強調人的行為不是上帝稱人為義的準則。從實際的行為而言,「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三19)稱義的事卻是上帝「稱罪人為義」(羅四5)。因此,保羅說這是出於上帝的恩典。

    由於上帝的審判是在末日,而保羅有時也用將來式動詞談論定罪的事(如羅八33至34「誰能定他們的罪呢?」),而保羅在加五5也談及基督徒在「等候所盼望的義」,因此有人認為真正的稱義是在將來,有行為與信心配合。但仔細查考之下,這種理論並不能成立,因為它與羅四5明顯的教訓衝突。羅八33至34的話,是保羅從一個挑戰者的角度故意提出的問題,因此他自然會用將來式的語法。

    加五5「所盼望的義」一語,則可以有兩種解釋:

第一、希臘原文同樣的話,可譯為「等候我們的盼望──就是義」。

第二、另一種翻譯,可以是「等候稱義所帶來的盼望」,在這解釋下,稱義的事實際上是已經宣判了。

    與稱義有密切關係的一個福份,是「贖罪」。這觀念所說的是:上帝看到人有罪而發怒(詩七11),因此,人須要籍著獻祭挽回上帝的怒氣(羅三25至26)。但這觀念並不是指上帝接受了人的賄賂而回心轉意,因為設立挽回祭的並不是人,而是上帝自己。在使徒保羅看來)這挽回祭的意義,事實上是表現出上帝不能容許罪惡的公義品格。同時,這觀念也解釋了上帝為何可以稱罪人為義,因為有耶穌基督的死,成為他們的替贖。

    第三個福份,是「救贖」(羅三24  ;弗一7;多14  ;提前二6等)。在舊約中,金錢在某種情形下可以成為一個人免死的代價(出廿一28至30),上帝亦是一個救贖人脫離奴仆地位的救主(出六6)。保羅認為人已被賣給罪,成為罪的奴僕(羅七14,六17),也因犯罪而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加三13,四4),因此他也用「贖價」的觀念來談論耶穌基督的救恩(林前六19起,七22起),宣告信徒已因基督的死而不在咒詛之下,不再為罪的奴僕。「救贖」既是涉及死亡、自由及咒詛的問題,它的成全便也有兩方面:從罪的權勢而言,信徒不再活在罪惡的勢力之下(羅六6至9),但從死亡的咒詛而言,這身體仍然有衰殘朽壞的一天,因此,身體的得贖,便成為基督徒的盼望(羅八23  ;弗四30)。

    第四個福份,是「和好」。這個觀念的背景,是人與上帝為敵(羅五10  ;西一21),這不僅牽涉到人的地位,也涉及關係的問題。因此,使徒保羅論及和好的真理時,他提到稱義的基礎——基督的死成為「挽回祭」(弗二13、14)和「救贖」(林後五19、  21)──也同時是和好的基礎;不過,當他談到和好時,他一方面認為和好是一種客觀的事實,在基督裡已經完成(林後五19  ;西一21、  22  ,弗二15、  16),另一方面也強調主觀的一面,要求人與上帝和好(林後五20)。和好與稱義另一個不同點是:這和好不僅表示上帝與人之間不再為敵(羅五1;弗二12),也意味人與人之間在耶穌基督內不彼此仇視隔離(弗二14至16)。此外,在和好的教義中,保羅也提到整個宇宙性的和好:「既然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西一20)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看到萬物在罪惡與死亡的權勢之下(羅八20),而某些屬靈的力量以及受造之物也與上帝和信徒對立(西二15  ;羅八38),但是,藉著十字架上的死和復活,基督已經得勢(西二15),罪惡、死亡與一切反對的勢力也必被征服(林前十五28)。換言之,藉著這和好的教訓,保羅指出基督解決了世上一切的對立──上帝與世界、人與人、邪靈與人、自然與人──的問題。

    第五個福份是「聖潔」或「成聖」。在舊約,一地或一物屬乎上帝,便是聖地或聖物(如出三5)。在保羅書信中,這種基本觀念仍然出現,哥林多人屬乎上帝,便成為聖徒(林前一2;參羅一7等);藉著聖靈的潔淨(林前六10;羅十五16),信徒在耶穌基督裡成聖(林前一30,一2;羅十五16)。從這角度而言,信徒已是在聖潔的狀況之中,與個人的行為無關。但是另一方面,保羅也強調信徒該有聖潔的生活。在他書信中,「無瑕無疵、「全然成聖」、「完全」一類的用詞經常出現,成為保羅工作的目的(西一28  ,腓一15等),他明言上帝選召信徒的目的是要他們成為聖潔(帖前三13,四3至8),也警告信徒「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六9至10,五9至11)。事實上,他也指出信徒在耶穌基督裡已脫離罪惡的勢力範圍,自由聖潔的生活(羅六6至7、12至14、19),是信徒在聖靈的引導下可以達到的事(羅八4)。同時,他也指出這是上帝在耶穌基督再來之日必定要成全的工作(林前一8),是信徒應有的生活目標與態度。

    保羅書信中第六個屬天的福份,是「成為後嗣」,作上帝的兒子。這觀念在耶穌基督的教訓中已出現,但「作後嗣」(adoption)一詞,則是保羅從希臘羅馬社會情況中借用的。雖然在保羅書信中有時說耶穌是上帝的「長子」,是眾子應傚法的樣式(羅八29;西一15),但「後嗣」一詞清楚表示信徒不是在出生前已像耶穌基督一樣是上帝的兒子,他們兒子的身份是因上帝認養而得來的(加四5)。論及這身份,保羅也提及矛盾的兩面。一方面他們信主後有了聖靈,便是兒子,能呼叫「阿爸、父」,而且這聖靈也與他們同證這身份的存在(羅八15至16,加四6);但另一方面,他們仍要等候兒子的名份(羅八23, 等待與耶穌基督一起承繼萬有(羅八32)。

    第七個福份是「智慧」。在舊約,智慧是指信徒對事物觀察入微,使他們可以在實際生活上實行上帝的啟示。在希臘羅馬文化中,智慧的辯士到處遊行。保羅運用聖經的基本觀念,針對當時外邦社會的信徒,也論及智慧。在林前一30,保羅宣告說:基督是信徒的智慧。這智慧與舊約的智慧一樣,是根據上帝的啟示,關乎信徒救恩的計劃(林前二6至7);但是,這智慧也成為信徒在世行為的原則,使他們知道一切出於上帝,不能以人誇口(林前一26至31)。在監獄書信中,他更強調信徒須要憑智慧處世,特別是在外邦人中行事為人更當如此,(腓一9至11;西二2至5,四5;弗五15)。

    最後,「榮耀」這觀念可說是保羅用來總括救恩高峰的話。在他的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基督復活的榮耀一直是他的救恩論的基礎。在復活的主身上,他看到上帝的形像在新造的宇宙中的情形(林後四4至6,三8至11),因此,信徒固然在今世可體會生命的力量與榮光,更是在復活時顯出上帝兒子的榮光,那時死亡罪惡的權勢完全被征服(林前十二43;林後四17,三18),而且信徒像耶穌基督一樣因為是上帝的兒子而統管宇宙萬有(羅八17、30)。換言之,成聖、作後嗣、得救贖全面實現時,便是得榮耀之時。

 

肉體或聖靈

    在加三2至5,保羅談及行為與信心的對立,也將肉體與聖靈對比。在他看來,若有人要靠律法的行為稱義,這人便是「靠肉體」,但信徒擁有聖靈的原因,並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藉信心。在這幾句話中,保羅為我們進一步解釋世人只能靠信心得救的原因。

首先,我們要注意「肉體」一詞在保羅書信中也有多層的含意。在和合譯本中,原文「肉體」有時譯為「肉身」(加二20),「血氣」(林後十2),基本上是說人有血肉之軀(林前十五39)。林前十五41至49告訴我們,這血肉之軀的特徵,便是它的短暫,會朽壞、輕弱。但是,耶穌基督在世時,也有「肉體」(羅八3),而且這肉體也是軟弱的(林後十二4),因此,在「肉體」中生活,並不一定是有罪的生活,反而可以像加二20所說的,在肉體中為基督而活。 

 在另外一些經文中,「肉體」指的是這血肉之軀的人行事和衡度的準則。在腓三3至8,保羅說肉體的準則包括了一個人的出身、背景、成就與宗教熱誠,甚至是高尚的道德行為。當人信任依靠這「肉體」時,他便是與上帝為敵。保羅甚至把這種「肉體」說成一種似乎是有位格的東西,說一個人可「隨從肉體」(羅八5),「順從肉體」(羅八13),又說:「情慾(肉體)與聖靈相爭。」(加五17)這種說法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所說的「屬血氣的人」(林前二14)及「屬肉體的人」(林前三1)相似。而這現象——由輕弱的「肉體」變成與上帝為敵的「肉體」——的發生,可由保羅的另一句話解釋:「我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4、18)

    在這情形下,保羅指出人不能靠肉體行律法得救的兩個原因:

第一、因為肉體軟弱,它受死亡與罪惡之轄制(羅八3);

第二、在死亡與罪惡下的肉體與上帝為敵,根本不可能順服上帝的律法(羅八7)。

   

    與肉體對立的是聖靈。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發現這聖靈是有位格的,他能參透上帝深奧的事(林前二10),可「隨己意」分配恩賜(林前十二11),而且也與舊約的耶和華相等(林後三17)。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否認保羅特別強調的是聖靈與信徒救恩的關係。

    在保羅書信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將舊約中的「律法」與「應許」來作對比,而且說聖靈便是這「應許」的內容(加三11至14;參四1至7)。一個人信基督之後,必領受聖靈;若沒有聖靈,便不是基督徒(羅八9、14);聖靈是上帝的「印記」(弗一13,四30;林前一22)。當然,他沒有說信徒有了聖靈便已獲得完全的救恩,他認為聖靈在目前僅是「初熟之果」(羅八23),但卻是信徒獲得完全救恩的確據。因此,他用了一個當時商業上的名詞「質」來形容聖靈——表示信徒有了聖靈便是有了首期付款,全部應許的實現是必然的事(弗一14;林後一22,五5)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在保羅的教訓中,救恩全是上帝的工作,也全是聖靈的工作。聖靈的工作包括了啟示與啟蒙(林前二6至13),潔淨、使人稱義與成聖(林前六11),使人站在上帝面前(弗二18)。他住在信徒心中(林前六19),幫助他們(羅八26),給他們智慧(弗一17)與恩賜(林前十二7至11),引導他們(加五18;羅八14)。

    在這一切之上,使徒保羅特別強調聖靈的力量:在聖靈裡,信徒得到自由,脫離了罪與死的束縛(羅八2),而這種聖靈的能力,更是與耶穌基督復活的能力一樣:「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羅八11)

    信徒可以體會到上帝「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裡復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弗一19至22)

    這能力是生命的能力,是征服萬有的能力。基於這種體驗,保羅有時也將律法與聖靈來作對比,承繼先知耶利米(耶卅一33,卅二40)與以西結(結十一19,卅六26)的教訓,指出聖靈使人內心改變與力量,才是真正成就上帝律法的方法(林後三3至6;羅二28至29,腓三3)

    將保羅關乎得救途徑的教訓歸納起來。,我們可以這樣說:靠肉體完成律法而得救是死路,因為肉體無能也不可能完成律法;但在上帝恩典下,藉信心而得聖靈才是成全律法、得生命的途徑,而這整個過程更是恩典的明證。

 

 

 

律法或信心

 

    在弗二8,我們已看到保羅運用了一個對比:恩典或行為。若是恩典,就不在乎人做甚麼。當他闡釋因信稱義的道理時,他通常運用另外兩個相反詞。「律法或信心」是其中之一。

    在保羅書信中,「律法」一詞並非專有名詞,在不同的文脈中它有不同的含意。在和合本中文聖經中,「律法」有下面三個意義:

(一)舊約聖經。當保羅在羅三10至18引用「律法」的話時,所引用的二段經文事實上是出自詩十四1至3和賽五十九7至8,不是摩西五經中的話;同樣,在林前十四21保羅所引用的「律法」也是出自先知以賽亞(賽廿11至12)。

(二)摩西五經。在羅三21,保羅提及「律法和先知」,這是當代對舊約聖經的稱呼,「律法」指的便是舊約中的摩西五經。

(三)摩西法律。例如,保羅在林前九9引用了摩西五經中的條例(申廿五4)。

 

    當保羅說人不是靠「律法」稱義時,基本上不是指第一或第二個意義,因為他經常引用聖經支持他的論點;他所反對的「律法」是由第三個意義引申出來的,包括「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加四10),「割禮」(加六15),「食物」(羅十四1至23)等等的問題。

    當然,當保羅從第三個意義談及「律法」時,我們又發現近乎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他反對「律法」,而且說了一些非常嚴厲的話,例如,他認為律法是「世俗的小學」(加四3、9),是不再轄制信徒的「奴僕的軛」(加五1);若有人要行律法稱義,便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五4)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羅七14)「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一8)因此,他要信徒遵守孝敬父母的誡命(弗六1),並引用摩西律法的條例要信徒應用其中的原則(林前九9)。要瞭解這種似乎矛盾的看法,我們需要注意保羅眼中律法的功能和反律法的基本原因。

    從律法的功用而言,保羅認為它主要是能指出甚麼是罪(羅五13;提前一9至10),但作為得救的途徑,律法卻有所不能(羅八3):它不能使人稱義(加三11),不能使人得生(加三21),不能使人脫離罪的轄制(羅六14),反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羅七11)

    換言之,在保羅的教訓中,律法與信心對立,不是因為律法不好,而是人要「行律法」稱義這件事有問題。在這情形下,保羅指出得救的途徑基本上便是要在兩個對比下進行選擇:「信心或行為」(羅三27,九32),及「恩典或酬勞」(羅四4)。若有人要靠遵行律法,他的得救便是酬勞;但律法本身根本沒有能力使他遵行,這在有律法的猶太人身上便明顯地證明出來(羅二1至29)。可是,由於基督已經承擔了罪的咒詛,使人得以自由(加三13,四4至7,五1),基督徒便不再受律法的轄制,「日期」、「割禮」、「食物」等都成為相對的文化因素,而不再是得救必須的條件。

    與律法相對的是信心。我們已經說過在保羅書信中上帝的揀選與預定並不廢棄信心,事實上,根據保羅的教訓,從人的角度而言,信徒的一生便是信心的生活,稱義(羅五1),罪得赦免(羅三25),基督的同在(弗三17)都是藉信心而得,甚至信主後的恩典也與信心有關(羅五2)。要注意的是,根據保羅的教訓,信心不是一種具有功德性的行為,因此不是得救的根據,而是得救的途徑與工具。在弗二8,保羅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並非說信心是得救的「原因」而是「緣因」;有時候,保羅會說信心是稱義的條件(羅五1;加二16),或方法(羅三28),但他從來沒有說信心是稱義的根據或原因。

    保羅強調信心,並非否認行為的重要。在他書信中,他提到「信心所作的工夫」(帖前一3),也說信心會產生愛心(加五6),在腓二12他甚至要求信徒「作成得救的工夫」。無論是工作或愛心,都是行為上的果子,而在腓二12他也指出作成得救的工夫的力量事實上是源自上帝,因此信徒的行為仍然不是得救的原因。

    談到信心,我們必須注意信心的本質。對保羅而言,信心不等於迷信,它有歷史的事實為憑據——上帝在耶穌基督身上的作為是信心的基礎;沒有了這歷史基礎,福音的信息便是謊言(林前十二14至19)。因此,保羅談及信心時,認為信心的內容是「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羅十9)

    而這種信心的產生,則是耶穌為主的信息(羅十14)。這種以復活的耶穌為主的信心,便產生了「信服」(羅一5、  16,十六26,十6)和「信靠」(羅四24)兩大特徵。「信服」是使徒保羅的特別用語,表示信徒接受主耶穌基督的權柄,因而產生順服的行動;「信靠」則指依靠上帝的大能,因此在信靠之中,有了盼望(羅四18至20,十二13)。由於這雙重的特徵,保羅可強調信心,這種信心是人對福音信息的回應,向復活的主「投降」。它會產生行為,但卻不含功德的觀念。

 

2022年4月28日 星期四

雅各書的寫作目的和神學教導

  雅各書的寫作目的是:

(1)鞏固受試煉的猶太基督徒(一2-4、13-15,五7-11)。

(2)矯正對於保羅有關因信稱義之教義的誤解(二14-16)。

(3)把實用的智慧,傳授給第一代的信徒。


  雅各的神學不是教理式的。在保羅的書信中,並新約其他書卷中,佔有極重要地位的神學主題,卻在雅各書裏找不到。雅各書沒有提到道成肉身,基督的名字也只出現了兩次(一1,二1)。基督的受苦、死亡、復活,雅各也沒有談及。


  雅各的神學是實踐性的,有明顯的猶太味道。當然也有基督徒的特色。雅各將拉比的思想,融會在基督裏。


  雅各書的神學主題,有幾方面尤其突出:試探(試煉)在試煉中的喜樂,以及試煉本身,都能夠建立品格,並使品格達至完美,這是典型的猶太教教訓,都在本書 卷中出現(一2-4)。雅各也談到試探的來源(13-15節),然而在此,作者和當時的猶太神學發生了衝突。拉比對於罪的來源這個問題,所提供的答案是: 人有邪惡的傾向,引誘人犯罪。拉比推論說,由於上帝是萬物的創造者,也創造了人類邪惡的慾望,人便不須負起犯罪的責任。雅各說:「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 被神試探』;因為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一13、14)

    律法整卷書信所涉及的,都是道德的教訓。 至於福音的中心真理,如基督的死和復活等,卻沒有提及。雅各首先假定了福音,才把基督教倫理的一面展示為完美的律法。他似乎向猶太基督徒讀者保證,律法依 然存在,因為每個猶太人都視律法為無價之寶。


  律法(基督教的倫理教訓)是全備的(一25),因為耶穌基督成全了律法。它也是自由的(一25)。換言之,這律法(道德責任)是應用在自由的人身上; 他們不是從律法中得到自由,而是藉著「真道」,從罪和己之中得到自由。巴勒斯坦的猶太基督徒,用「律法」一詞形容基督信仰的倫理教訓。這教訓是耶穌基督的 信徒的行為準則。


  這個把基督教倫理教訓視為律法的傾向,可見於二章8至13節。


  雅各在此訓斥讀者,不應偏袒富足的人。他們以「愛人如己」為由,容讓這種偏袒的行為。所以雅各說:「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第8節)。 這「至尊的律法」必須和第5節同看。雅各在此提醒讀者,上帝「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故這「至尊的律法」是為承受天國的人而設的,是那些甘願受上帝轄管的人信心的規範。整卷雅各書就是把律法等同基督教倫理。

 

舊精神和新模式

 

    福音從希伯來文化環境傳至希臘羅馬文化環境中時,使徒們抓住了因信稱義的真理,一致同意舊約時代的割禮,及其他禮儀不能強迫外邦信徒實行(加四:1-10; 徒十五章),實際的果效,是承認文化的相對性。

    但是,雖然文化上這一個不一定比另一個好,聖經卻也沒有說一切倫理都是相對的。反而在新約中我們看到使徒在不同的環境中,以不同的行為模式,表達相同的基本價值。

    例如,在旱期的耶路撒冷教會,有些弟兄姊妹們變賣財產,與貧窮的人凡物公用(徒四:32-37)。後來,教會發展到安提阿及希臘,耶路撒冷仍有窮人存在,外邦教會便多次捐錢救濟(他們不可能凡物公用),同樣表達基督徒的愛心(林後九:1)。而且,在這個捐款行動上,馬其頓的教會更是在極窮乏的環境下極力參予,表現出愛心的實際,不限於富有者纔能實行(林後八:1-8)。

    在處理貧窮這件事上,我們看到基督徒同樣有愛心,但卻以不同的方法與模式表達,好像長方形,方形及三角形的物體,形狀不同,但是面積卻是一樣。

 

絕對與相對

 

    世人最大的引誘,是將自己“神化”以自己與上帝同等;與這罪同等的,是將人神化,也以之顯出自己的價值。

    基督教改教時,否認了教皇絕對的權威,但是在歷史上,許多人卻又將一些上帝重用的僕人或自己神化了,解經時好像只要與馬丁路德、或加爾文、衛斯理、王明道、倪拆聲的教導一樣,就絕對不會錯。其實這正是在製造改教者所反對的教皇。

    這不是說聖經中沒有絕對的真理。在舊約,我們經常看到先知們指出二種上帝絕對不能容忍的事:離棄獨一的真神與行為上違背上帝的律法。

    在新約,我們也看到五個不可否定的信仰:耶穌是上帝的兒子道成肉身(約壹四:1-2),因信稱義的教訓(加一:8-9)和基督的復活(林前十五章),基督的再來(啟二十二:18-19)而且使徒們也眾口同聲地斥責犯罪的行為(參提前四:1-5;提後三:1-9;彼後二:1-22;約壹三:7-12,五:5-16。

    但是我們也可看到使徒們信息的重點,甚至名詞的含意都不一樣。

    基督教自改教以來一大偏差,便是要求所有信徒在一切教義上(包括各種細節)都絕對一致,忽視聖經在絕對的真理中容許重點的不同,更忽視保羅與約翰都同樣地強調絕對的真理是上帝絕對的愛,真理與愛心不能分割。(約壹二:9;林前八:2)

    聖經對我們的要求,是在共同的信仰根基上,在愛中繼續追求真理,直到主來的日子。

 


2022年4月26日 星期二

雅各書納入正典之歷史

   雅各書是一本較遲被被納為正典的新約書信。甚至直到馬丁路德的時候,他還反對雅各書。

   馬丁路德的反對,是基於他錯誤地以為雅各書的論述與保羅的因信稱義有衝突。無可否認,本書信確實與保羅書信不同,但雅各書並不是與因信稱義相對立,相反地,它要改正那「散住十二支派之人」對因信稱義的錯誤觀念,並且正面教導那有真實信心的信徒,應有的行為,和如何在人面前表明他己經因信稱義。

    最早接納雅各書為正典的是埃及亞歷山大城的俄利根(AD185-254)。在第三世紀,從希臘教會開始接納本書信,然後是拉丁教會,最後是敘利亞教會納它為正典。第四世紀的猶西比烏也接納它為正典,但他卻將它列入問題書類。但從第四世紀未,它的正典地位,慢慢地被普遍被信徒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