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為他名的居所』(申十二11;十四23;十六2,6,11;廿六2)。
2. 『立他名的地方』(申十二5,21;十四24;王上九3;十一36 ;十四21;王下廿一4,7;代下六20;卅三7)。
3. 『我的名在那裡』(王上八l6,29;王下廿三27)。
這些素材制造出許多的產品,有人追隨von Rad,把『名字神學』當作早先『榮耀神學』的取代品,認為耶和華不再親身在約櫃中,現在只有他的名在其中。然而,von Rad自己也察覺到,『名字』在出埃及記廿24和出埃及記卅一章已經出現。這裡的『名字』,與前述神學一致,所代表的是整個的本體、特質和本性,正與西乃山所頒禁止妄稱耶和華上帝之名的名字一樣。Roland de Vaux也無法與von Rad認同。上述三句乃『主權的宣告』。確實,上帝『聖潔的住處』(申廿六15)和『居所』(王上八30,39,43,49)是在天上,但後者也出現在紅海之歌中(出十五17),與耶和華的『聖所』平行。
重點似乎是說,上帝是超越的,因他永遠的居所在天上︰然而他又是臨在的,因他住在地上(出廿五8;廿九45;利廿六11;民十六3),住在他的榮耀、使者、名字中,現在又要住在他即將選立的一個『地方』。沒有任何的證據說到,申命記或摩西以任何方式反對這所謂上帝居所的辯證概念。天上並非上帝唯一的居所——他也可以『坐』在那裡或在那裡『登基』,他也可以在地上『支搭會幕』。申命記為他向以色列顯現他自己加上了另一項——他要使其名居住的地方。現在,上帝要藉關將他的名『置於』其上或『點名』,將原來屬於他的作一個公開的主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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