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申命記 回顧與見證

■前言
「出埃及第四十年十一月初一日,摩西照著耶和華藉著他所吩咐以色列人的話都曉諭他們。」(申一3)。
歲月飄移,以色列民在曠野流蕩的日子滿了,此刻,神將應許之地擺在眾民面前,風雲際會之時,摩西乃登高重申律法,好讓以色列民明白:他們已歸耶和華為聖潔的國民,所以,在將得為業的土地上,應當遵守神的一切話語。
當然,申命記並非出埃及記、利未記裡律法的逐字重述;出埃及記及利未記中,律法的宣告是以「你們當……」的命令語句為首,在申命記,則以「你們 若……就必……」的勸告語氣發端;顯然,在四十年領導眾民的歷程中,摩西早已看透百姓的頑梗性格,因此,他用對比的形式把生、死、禍、福都陳明在百姓面 前,好讓百姓明白:生命、福樂都在耶和華神,並進而暢飲這活水泉源。
標題申命記之希伯來原文是  ‘ellehhadde 'barim,是全篇首字,意思是「以下這些話是……」,頗能表達申命記的獨特生命──這些話是神的僕人摩西對以色列民最後的叮嚀,它蘊涵了對神恩典的回顧,以及對未來生活的期許。
在猶太人的歷史上,申命記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 六章4~5節是猶太人的信經,「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這是深藏在以色列人心中的「族 訓」,而耶穌提及「最大的誡命」時便引用了這段經文,這段經文告訴我們:神是獨一的神,我們應當把生命獻給神為活祭,終生事奉祂。
(二) 王登基時,需抄錄一本以便終生誦讀(申十七18)。
(三) 入迦南地後須在基利心山及以巴路山立石,將祝福及咒詛的話寫在上面,以便百姓前往閱讀(申十一29,廿七1~8;書八30~35)。
(四) 豁免年(安息年)守住棚節時,須當眾誦讀之(申卅一9~13)。
由上可見,申命記實在涵攝了選民敬拜活動的重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耶穌在曠野受魔鬼試探時,戰勝魔鬼所引的三句話都出自申命記。
■內容綜覽
「看哪﹗我今日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申三十15)。
一. 在約旦河東摩押地的宣講(一5~四43)
本段可說是曠野旅程的簡單回顧,而這段回顧又可分成二部分。首先,摩西回憶幾個事件:指派各族的審判官(一9~18)、派遣探子窺探迦南地(一 19~25)、兵敗於亞摩利山地(一26~46)、曠野流蕩(二1~15)、擊敗二王(希實本王、巴珊王)(二12~三22)、摩西不得進入迦南地(三 23~29)。在上述回憶中,摩西清楚點明神的恩典與愛顧(參:一31,二7)、公義與信實(參:一34~39),我們彷彿可以感受到,在蒼蒼天宇中,有 一雙眼正凝神注視這幕劇,並時而有大能的膀臂呵護新生的選民。
其次,四章1~40節可說是第五章的序言,在這裡,摩西殷切的教導百姓,神是獨一的神,所以專要拜祂;神不以任何可見的形像向百姓顯現,所以不可雕 刻偶像(四15~19);律法是神所吩咐的,作為神聖潔的子民應當遵行,唯遵行神的典章方能長久在神的愛顧中。相對的,人若偏離作為活水泉源的神,祂必追 討這一切的罪過(四25~31;參:耶二5~13)。
四章41節以下則是河東庇護城之設立的記載。
二. 在約但河東伯毗珥對面谷中的宣講(四44~廿八68)
本段演講是申命記的主要內容,是律例、典章、誡命的反覆宣講。第五章至第十一章記錄了十誡及其相關的詮釋。簡言之,神揀選以色列民(七7),歸耶和 華為聖潔的國民,這是神的恩典(七8),而神也要求以色列民能對神的恩典有所回應(七1~4、7~26),故神賜下聖潔的律法,好讓百姓能過著蒙神喜悅的 生活。
恩典伴隨著律法,而律法也伴隨著恩典,神要求人的回應,而神也會對人的行為有所回應。律法不只是成串的道德要求,它更帶著神的智慧(四6)、聖潔 (羅七12)與大能(五33);因此,律法不僅關乎人的行為,當神以律法介入人的生存情境時,律法便直接與生命的終極禍福產生了關聯(卅19~20)。
第九章把三件事情並列──以色列民的悖逆(九6、13)、迦南居民的惡(九4)及律法的賜予(九9~11)──讓我們更能知道律法的本質在於述說神 的恩典(六20~25),並把神的祝福帶給遵行的人(七12)。總而言之,就如耶穌回答文士的話說:「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 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28~34),律法就是要我們敬畏神。
十二章至廿六章是典章、律例的宣告,神是獨一的神,是聖潔的神,所以不能用異族祭祀虛無之神的形式敬拜祂;神是忌邪的神,祂要求我們掃除外邦惡俗; 神是公義的神,所以祂也要求我們認真對待祂的義,所以無論何人,若引誘百姓偏離耶和華神,都要把那人治死,把惡從中間除掉。這正呼應了耶穌基督的教訓「若 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太五29),所以我們必須潔淨我們的行為,過著榮神益人的生活。
屬神的子民必須在生活的每一細節都配戴基督;舊約選民也必須在生活的各層面中符合神的要求,飲食上(十四3~21,十二15~27)、產業上(十四 22~十五23)、崇拜活動上(十二,十四1~2,十六1~17)、審判上(十六18~十七13,十九1~21,廿一1~9,廿五1~3)、職分上(十 八)、身份關係上(廿一16~廿二30,廿四1~22,廿五5~16)都要依循一定的規矩,二十六章17節說:「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神,應許遵行他的 道,謹守他的律例、誡命、典章,聽從他的話。耶和華今日照他所應許的,也認你為他的子民。」
廿七至廿八章是極為威嚴的結語,我們可以用幾節經文以為本段的說明。「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神可榮可畏的名。」(廿八58、 59),「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廿七26),「你若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廿八2~6)。
三. 在摩押地的宣講(廿九1~卅三)
「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卅19)。在最後一次的演說中,摩西 又對往昔作了一次回顧,在大而可怕的曠野中,神的愛與他們同在,在爭戰中神也成為以色列的戰車馬兵,歷史向百姓作見證「我們曾住過埃及地,也從列國經過, 這是你們知道的。」(廿九16)。「過去」在人們心中往往會成為一種力量,它能讓我們更深刻的體認到眼前的景況。出埃及和曠野旅程替神的誡命作了具體的見 證,廿九章29節說:「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唯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
誡命不是難行的(卅11~14),神不會將過於人所能負擔的擔子放在人們肩上,但人卻始終無法真實擁有神兒女自由的榮耀(羅七、八,卅一26、29),是神的標準太高了嗎﹖還是人始終頑梗如昔呢﹖
第卅一章記錄了摩西職分的傳承(卅一1~8),及律法在百姓中的延續(卅一8~13)。神國子民的管家必須善牧主羊,讓百姓能常在神的愛顧中安憩。 而此刻,新生的領袖還須擔負率領百姓入主迦南地的重責,所以他更需有靠神剛強的信心。而在今日與魔鬼的爭戰中,教會的領袖也應該擔負起約書亞的使命。
卅二章是摩西作的歌,這歌要在百姓面前作見證,在未領他們到應許之地前,神已知道他們所懷的意念(卅一21),知道百姓將悖離祂(卅二15~18、21)。
卅三章是摩西為百姓祝福,似乎是應許之地豐盛生活的預述。
卅四章記載神人摩西的死。那裡說摩西是神面對所認識的,而以後以色列中也不再興起像摩西的先知。四十年王宮生涯,四十年曠野操練及四十年領導歷程,從摩西身上我們看見神工人完美的典範。
■概念分析
「你當追想上古之日,
思念歷代之年;
問你的父親,他必指示你,
問你的長者,他必告訴你。」(申卅二7)
一. 揀選
揀選是神的工作。人都帶有罪債,因此,沒有人能僅憑自己而配得神的拯救。詩篇作者說:「人算什麼,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麼,你竟眷顧他。」(詩八 4;來二6),人原本不配蒙恩,但神的愛包容我們,使我們「可以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4)。
申命記提及以色列民蒙揀選「不是因你的義,也不是因你心裡正直。」(九5),而是「因這些國民的惡」(九5),又因為「耶和華愛你們,又因要守他向 你們列祖所起的誓。」(七8),揀選的結果是百姓「歸耶和華為聖潔的國民」(七6),所以揀選也有相應的要求──要求蒙揀選的人過著合神旨意的生活。
二. 約
揀選是神把恩典賜給人的行動,而約則是規範二者行動的具體約束。約可從三方面來分析:立約者與締約者,即約的當事人;約成就的條件:指約要生效所必須滿足的事項;約的目的:是約所帶給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
神揀選百姓後與之立約(五2~3),神(立約者)把律法(約的成就條件)及應許的福祉(約的目的)擺在百姓(締約者)面前,百姓便能藉著適當的回應(遵守律法)而取得約中所應許的恩典。
聖經中「約」的發展與救恩有非常密切的關係,耶利米書提及「新約」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我要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 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 為他們從最小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卅一31~34),希伯來書引這段話並解釋說「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 了。」(來八13),前約有禮拜的條例和屬世的聖幕,而祭司所行的禮都不能叫人得以完全。而耶穌基督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經過不屬乎世界的帳幕,用自己 的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耶穌基督作了新約的中保,受死贖了人在前約所犯的罪過,使人能得應許的產業(來九1~28)。
三. 恩典、律法、罪、義
從以色列民歷史我們得知:恩典是律法的開端(申六20~24)。神恩待以色列民,揀選他們,在百姓飽嘗主恩後,律法乃隨之而來。
律法是神性的表現,所以律法是聖潔的(羅六12),我們從律法中受教訓,明白神的旨意,能夠分辨是非,便能得知何為罪(羅二18,七7)。羅馬書論 及罪和律法的關係時說:「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貪心在我裡頭髮動。」(羅七 7~13)。神所賜的律法是聖潔的律法,但我們須謹慎,免得被罪所擄掠。
申命記說:「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六25)。「義」一詞在舊約聖經的用法中,具有「合乎某種規 範」的意思。舊約中神所要求的就是遵守律法,所以遵行律法就是百姓的義了。羅馬書說:「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按律法受審判。」(羅二12),然而,就 如上述所言,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沒有人能因行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唯有與基督聯合,憑著耶穌寶血洗淨罪污的人才得稱義(羅三22~28)。因此人稱義是因 著信,而不在乎遵行律法(參:加三11;弗一7;來十一4、7)。
■現代意義
「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申十二8)。
我們如今常把奔跑天路的旅程擬作以色列民的曠野之行,而我們的生命中,與神確實有許多不凡的相遇,我們接受基督,重生成為神的兒子,就當活出基督的 樣式,過著聖潔的生活。彼得勸誡我們:「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傚法從前矇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彼前一14)。神是昔在、今在、以後永 在,又聖潔又公義的真神,他對人的行為會有終極的報應(啟廿二12),所以我們要嚴守祂的誡命,好得著那永恆的賞賜。

 《註釋》
1. 英文本聖經標題 Deuteronomy源於舊約之希臘文譯本,意為「第二律法」,是該卷十七章18節「抄錄」一詞的誤譯,並以之作為標題。
2. 該「信經」以色列人稱為示馬(Shema,聽,是該信經首字),以色列人常把它刻在門框上。
3. 撒瑪利亞人於回歸時期欲參與重建聖殿的工作,為所羅巴伯所拒,乃在基利心山建一殿與耶路撒冷殿相對,其經文根據 即申十一29,認為神立名之地是基利心山。該殿於主前129 年為馬加比王朝的約翰許爾堪所毀。但撒瑪利亞人仍視基利心山為聖地(參:約四20)。
4. 三段引文分別出自申八3,六16及六13。

沒有留言: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