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物:佔23%,以創世記四族長-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和出埃及記-摩西為主。2.人物研讀法:
b.律法:佔40%,按性質可分三大類-道德法、民事法、禮儀法。
c.史錄:佔37%,其他歸此部份。
a.傳記法:是研究聖經人物的生平經歷。3.律法:
b.段落法:注重人生命中的特殊經歷,並僅引述一些事實作為申論某個信息的骨架。
c.預表法:聖經表達啟示漸進的方式之一。
d.歷史神學法:將該人物放回民族史、救贖史、啟示史的背景去瞭解他。
(1)作者如何追溯他的血脈淵源?
(2)他在救贖史中扮演怎樣的角色?
(3)神如何透過他自我啟示?
a.律法內容分類:
(1)道德法:即十誡,是引導生活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更詳細民事法與禮儀法的基礎。b.律法的形式:
(2)民事法:針對平常的社會關係定下明確的指示。
(3)禮儀法:與宗教事宜有關的明確指示。
(1)絕對法:一種帶有不可抗拒之權威的命令。十誡屬這種形式。c.律法的意義(有三重意義):
(2)相對法:是照情節論理,或按前例習慣執行。這種形式大部分屬於社會律例(民事法)。
(1)歷史性的意義:成為當時之百姓進入迦南地生活時的指引。d.基督徒與舊約律法:
(2)救恩性的意義:
(a)律法的頒佈在出埃及後,而出埃及預表救贖,可見救贖在先,律法在後,得救非因行律法而得的義。(3)啟示性的意義:顯出立法之神的本性。
(b)律法是一種福音的預工,不是福音本身。
(1)舊約律法是約的條款,是約束耶和華及其子民以色列。
(2)舊的約(西乃之約)不是基督徒之約。基督徒是要按舊約律法所啟示的精意而行。
(3)全部舊約律法仍然是神的話,即使它們不是神給予基督徒的直接命令。
(4)新約更新了部份舊約。(太二十二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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